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经合并后成为国内最具实力的证券公司之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近 300 家营业网点。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开拓者,创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系列“第一”:代理发行了第一张 A、B 股股票;首次以参与证方式发行股票;承销了中国企业首次在境外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率先将法人股转换成 B 股股票;参与发起设立了国内第一家计划管理公司;第一家被 QFII 选定的境内证券投资代理商等等。
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类 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为规范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
运作,明确《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2】891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说明书》、《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以下简称《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才可生效。
二、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签订本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管理人:
名称:xxxx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 000 xxxxxxx 00 x xx:000000联系人: 强立
xxxx证券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设立而成。公司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构建和发展以证券为主的多元化金融业务运营平台,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经合并后成为国内最具实力的证券公司之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近 300 家营业网点。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开拓者,创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系列“第一”:代理发行了第一张 A、B 股股票;首次以参与证方式发行股票;承销了中国企业首次在境外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率先将法人股转换成 B 股股票;参与发起设立了国内第一家计划管理公司;第一家被 QFII 选定的境内证券投资代理商等等。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以诚信的行业精神和卓越的专业水准为根本,锐意进取,提高经营能力,行业地位大幅上升,各项主要业务指标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公司始终秉持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提升价值,坚持客户至上、人才为本努力成为持续创造价值的一流金融服务公司。
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年8月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注册资本:107.86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人介绍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兴业银行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国债;买卖国债、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开业二十三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0 年 9 月末,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为 18102.67 亿元,股东权益为 889.07 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 0.48%。前 9 个月
累计实现税后利润 135.95 亿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0 年 7 月发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 93 位,按一级资本排名 97 位。 根据美国《xxx》
发布的 2010 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综合排名第 245 位,在 113 家上榜的中国
内地企业中排名第 14 位。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投资周期安排:本集合计划的投资周期固定为 14 日周期,若到期日遇节假日则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x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剩余期限或行权期限不超过 397 天);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商业银行理财;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正回购、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不投资于各类权益类资产。
现金、银行存款、期限在 7 日以内(含)的债券逆回购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低于 5%;债券正回购余额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净值的 0-40%。若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有所变动,由管理人通过公告提前告知。
因国家政策变化、投资标的价格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五)集合计划的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间,集合计划募集规模上限最高不得超过 20 亿元。
存续期间,集合计划募集规模上限最高不得超过 100 亿元。
(六)存续期间
1、计划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
2、开放期:本计划定期开放。原则上每个投资周期的到期日为开放日,若到期日遇节假日则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在当天提出参与或者退出的申请。管理人可根据计划实际运作情况更改上述开放日安排,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封闭期:本计划除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外,其余皆为封闭期。
(七)集合计划单位面值
x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的最低参与金额(含申购费)为 50,000 元,追加参与金额最低为 1,000 元。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则该笔参与视为追加参与。若关于集合理财的最低参与金额的法律法规有所变化,最低参与金额将按最新标准执行。
(九)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指自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本集合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办理时间见发行公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活动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如果集合计划同时满足:
1、集合计划总募集规模不低于 1 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投入);
2、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包括管理人);
3、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及集合计划《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集合计划的参与,并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如果集合计划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得成立。
(十)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如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未达到 1 亿元(不含管理人自有资金投入),
或其委托人少于 2 人(不包括管理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x集合计划的估值见《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一)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设立推广期间内可通过认购参与集合计划。
(二)委托人参与的原则、程序和确认 1、办理时间
集合计划的认购在设立推广期内办理。具体办理时间见发行公告。 2、参与的原则
(1)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的最低参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参与金额最低为 1,000 元。若关于集合理财的最低参与金额的法律法规有所变化,最低参与金额将按最新标准执行;
(3)认购价格为份额面值;
(4)单个委托人不设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5)设立推广期内,在每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总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委托人累计认购规模达到 1 亿元,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认购指令,提前结束推广期,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宣布集合计划成立,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6)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集合计划募集规模上限最高不得超过 20 亿元,采用“先到先得”方式对本计划参与总量实行控制,投资者参与指令不允许撤销,当集合计划拟认购份
额达到规模上限时,xxx源证券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宣布集合计划成立。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3、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如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需另行披露。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设立推广期内办理;
(2)委托人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资金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
(3)委托人应当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合约书;
(4)委托人签署完电子签名合约书,即可登陆公司网站签署电子合同等相关文本,之后可在营业网点、公司网站或交易终端上进行认购;
(5)委托人被受理后,不得撤销;
(6)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第 2 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x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 0。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认购费率为 0,集合计划面值为 1.00 元,因此,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 。 6、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x集合计划扣款日为开放认购日当天,认购日后一交易日即宣告成立,因此,委托人的参与集合计划资金在设立推广期不产生利息。
五、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管理人自有资金不参与本集合计划。若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后允许,则管理人可在集合计划续存期间以自有资金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内适时的参与本集合计划。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1、集合计划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试行办法》和相关规定,托管人将以“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专用托管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的账户名称为准,以下称托管账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托管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2、集合计划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因集合计划投资管理需要,托管人根据管理人要求,可以以集合计划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集合计划投资资金的存放。账户的开立由管理人负责办理。集合计划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集合计划投资业务的需要,除此以外,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专用存款账户进行集合计划以外的活动。
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x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债券账户名称应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最终开设账户名称为准),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托管人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4、上海清算所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x集合计划成立后,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上海清算所开设债券托管(B 类)账
户,债券账户名称应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最终开设账户名称为准),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托管人负责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5、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用于集合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该证券账户名称为“管理人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联名方式,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的账户名称为准。管理人对证券账户不得进行正回购登记。
(2)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6、结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用于证券投资资金清算。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开立,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已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名称及编号为:《申银万国证券—兴业银行关于申银万国灵通快利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编号:(集合)申银万国-兴业银行-托管协议 2012 第 2 号)
八、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一)集合计划的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x和律师x;
5、托管账户及证券账户开户费、资金汇划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x集合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即管理费为 0。 2、托管费
(1)按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2)计划成立后,本计划开始收取托管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支付截止到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托管费,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 365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征得托管人同意后, 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下调本计划
的托管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x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5、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或按照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期限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4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x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一投资周期与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此预期年化收益率即为对应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且在该投资周期内预期年化收益率不 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投资周期到期后,管理人将计提本期产品所获得的实际到期年化收 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作为风险准备金,若累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 0.15%,则超出的部分提取为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其余部分累积到产品终 止时清算,若有余额则作为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
2、业绩报酬的提取方法
x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K):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公布的下一个投资周期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预期年化收益率在对应的投资周期内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
本集合计划的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R): 管理人在投资周期到期日根据估值原则和估值程序对该期产品获得的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的估值。
R=本期运作净收益/投资者参与总份额/N×365×100%;其中: N 为对应投资周期的实际自然日天数。
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H): 管理人将计提本期产品所获得的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作为风险准备金。
在投资周期到期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按以下公式计提:
(a)如果R≥K,则计提风险准备金,剩余部分归委托人所有。 H = ( R– K) × 100% × S × N/ 365
其中,S 为集合计划中投资者参与份额;N 为对应投资周期的实际自然日天数。
投资周期到期日,若累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15%,则超出的部分提取为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其余部分累积到产品终止时清算,若有余额则作为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
(b)如果 R<K,则管理人将以累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有限补偿,即补偿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累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如R< K,则管理人不再承担补偿义务。
业绩报酬在收益分配日计提,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廷。产品终止清算时风险准备金余额全部作为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风险准备金和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计算,托管人复核。
(五)集合计划的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收益构成
x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逆回购利息;买卖债券差价;债券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集合计划净收益
净收益是指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收益中扣除的各项费用等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各方一致同意实施收益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同一投资周期产品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管理人为委托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在投资周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将累计收益自动随本金转化成份额分配给委托人,即收益转计划份额。委托人可通过退出计划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日支付委托人的累计收益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委托人计划份额。委托人退出计划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委托人退出计划款中扣除。
3. 若投资者在投资周期到期日(T日)未主动申请退出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期实现收益自动随本金转换成份额,将自动再参与下一个投资周期。
4. 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退出,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若投资者在投资周期到期日(T 日)主动申请退出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笔退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少于 1,000
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5. 开放日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开放日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红利发放日、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在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收益分配方案的数据,并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实将退出款划至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资金清算专户内。
(五)收益分配方式
1、集合计划计算收益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2、管理人将当次权益分配份额向注册登记机构下达权益分配指令,再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分配方式将权益份额划入委托人账户;
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以收益转计划份额形式进行。委托人可通过退出计划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六)收益分配日期
x计划收益采用按投资周期分配的方式,收益分配日为集合计划当期投资周期到期日的后一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说明书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二)发行公告
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提供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备委托人查阅。根据发行进度,适时发布集合计划销售公告、结束募集公告、指定扣款日公告等;成立时,及时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
(三)非定期公告
包括集合计划开放日申购公告、集合计划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公告。
1、集合计划开放日申购公告
管理人对当期产品的投资周期安排等的公告。公告由管理人拟定,托管人不复核。
2、集合计划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R)。
管理人在投资周期到期后公布该期产品的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R),公告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实际到期年化收益率(R)后确定。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第四位。
R=本期运作净收益/投资者参与总份额/N×365×100%;其中: N 为对应投资周期的实际自然日天数。
(四)定期报告
包括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报告、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经过托管人审核的前一个工作日的集合计划
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
管理人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报告和托管人出具的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做出说明。
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
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审计意见将在管理人网站披露。
(五)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委托人权益及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需要临时报告的事项包括:
1、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
2、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更换;
3、集合计划的终止;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对本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六)信息披露方式
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
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xx
(七)信息查询
x集合计划不提供纸质对账单,委托人如果想了解交易情况、集合计划账户余额、集合计划收益等信息,可拨打xxx源证券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95523 或者 0000000000,或者去营业部柜台现场查询。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 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 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 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如证监会等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则从其规定);
6、 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
2、委托人承诺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
提供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的内容);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4、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5、不得转让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差错时,向当事主体追偿不当利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 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 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可以将本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
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如证监会等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则从其规定),并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中向委托人和交易所披露该投资情况。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办理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事务及其它手续;
9、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11、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3、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5、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持有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要求其改正;
4、查询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托管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5、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7、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0、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2、因托管人单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
(一)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法律法规允许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开放期,可通过申购参与集合计划。
(二)委托人参与的原则、程序和确认 1、办理时间
委托人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交易时间内办理参与。具体办理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2、参与的原则
(1)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2)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参与金额最低为 1,000 元。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曾经持有本集合计划,则该笔参与视为追加参与。若关于集合理财的最低参与金额的法律法规有所变化,最低参与金额将按最新标准执行。
(3)单个委托人不设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4)申购采取先到先得的确认方式。 3、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及指定的现场和非现场渠道。推广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或增减其指定推广营业网点或现场和非现场渠道。
4、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资金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
(3)委托人应当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合约书;
(4)委托人签署完电子签名合约书,即可登陆公司网站签署电子合同等相关文本,之
后可在营业网点、网站或交易终端上进行认购;
(5)委托人被受理后,不得撤销;
(6)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第 2 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成交确认单。
5、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由于申购费率为 0,集合计划面值为 1.00 元,因此,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三)委托人退出的原则、程序和确认 1、退出的办理时间。
委托人可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交易时间内办理退出。具体办理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2、退出办理原则。
(1)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中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2)当期实现的累计收益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T+1 日)自动随本金转化成份额。如委托人需退出,必须在投资周期到期日(T 日)主动发起该集合计划的赎回指令,且只能对投资周期到期日为 T 日的份额进行赎回。
(3)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若投资者在投资周期到期日(T 日)主动申请退出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笔退出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若某笔退出导致该
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处持有的份额少于 1,000 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
(5) 若投资者在投资周期到期日(T 日)未主动申请退出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期实现的累计收益与本金将自动转换成份额,并自动再参与下一个投资周期。
(6)开放日当日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7)退出款项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转出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转出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①退出费用
x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②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退出当日收市后计算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全额退出: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退出当日收市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该退出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如有)
部分退出: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退出当日收市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四)巨额退出的相关说明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若一个工作日内的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总份额减去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①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②部分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管理人应在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五)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方式包括:
(1)拒绝、暂停受理某笔或数笔退出申请;
(2)拒绝、暂停受理某个或数个开放日的全部退出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在当日向监管机构备案,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十五、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未能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存续条件时,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计划终止;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集合计划合同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集合计划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
6、商业银行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动、管理人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7、投资标的的严重信用风险导致集合计划净值的不确定性时,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计划终止;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终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告委托人;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委托人;
清算结果由管理人在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告委托人。
3、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各种费用和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负责划至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集合计划专用备付金账户。
十六、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
十七、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x集合计划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剩余期限或行权期限不超过 397 天);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商业银行理财;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正回购、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不投资于各类权益类资产。
集合计划收益来源于本集合计划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及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集合计划收益水平亦会随之发生变化。本集合计划本金基本无风险,仅在出现极端情况下,本集合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由此产生的集合计划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本集合计划和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时机。
(二)购买力风险
x集合计划的投资目的是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本集合计划所获得的投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集合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管理风险
x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投资标的价格走势、计划管理人能力的判断,进而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管理人将竭诚所能,提高管理能力,完善管理和风控制度,减少管理风险
的发生。
(四)流动性风险
x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本集合计划赎回方式为委托人必须在投资周期到期日(T 日)主动发起该集合计划的
赎回指令,且只能对投资周期到期日为 T 日的份额进行赎回。投资者不享有在当期投资周期到期日前赎回计划的权利。
(五)信用风险
x集合计划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评级降低或固定收益类资产发行人未能履行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可能发生的银行破产、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金及利息的风险。
(六)信息传递风险
管理人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集合计划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本集合计划等),因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联系方式变更的,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因集合计划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八)其他风险
1.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责任,而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不可抗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银行发生信用危机或破产倒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投资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收益降低,极端情况下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本集合计划公布的为预期年化收益率,最终收益率以到期年化收益率为准,投资者收益可能低于预期年化收益率。
4.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不仅存在总量规模上限,同时在各申购开放期也存在当期申购规模上限。本集合计划采取“先到先得”的申购(认购)确认方式,且不得撤销申购(认购)。达到上限时,管理人有权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十八、或有事件
本章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如果此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应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管理人保障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十九、违约责任、免责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免责条款
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管理人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三)适用法律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四)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签字或盖章(委托人签署电子合同视同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二)《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申银万国灵通快利 14 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以及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壹式三份,协议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
(四)为配合产品的申报工作,本合同样本壹式捌份,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持贰份,申报监管机构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本计划后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十一、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1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 15 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指定开放日内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
见,或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 15 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后的指定开放日内提出退出计划申请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四)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特此声明,其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签署本合同,同时认可其他当事人以套印方式加盖的公章或业务章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名称: 住所: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授权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