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农 e 贷电子借款合同(随借随还)
悦农 e 贷电子借款合同(随借随还)
编号: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经办人咨询。
借款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贷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借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章 特别签订条款
贷款人授予借款人最高借款本金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本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不构成贷款人的放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对借款额度进行重新确定,最终额度以贷款人最终审批为准。
一、借款额度有效期自 至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终止时,未使用
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发放采取单笔借款具体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借款人以本人银行卡账号(卡号: ,存款账户: ;如因卡出现损坏、遗失等原因换卡使卡号变更的,以新卡号为准,但存款账号保持不变)作为贷款支取和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后,在贷款人提供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办理贷款的业务平台实施操作,完成借款与还款。借款人无需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借款利率等要素以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自借款款项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每月 日为贷款结息日,每月 日为贷款利息扣款日,借款人应于结息日前在还款账户备足当期应付款项资金,逾期未足
额缴存产生的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前归还应还本金。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采取 方式。
(一)固定利率,年利率按照 执行,即 LPR(市场报价利率)+基点值 ( )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浮动利率,即在 LPR(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增加/减少一定基点,该基点值为 (前述选项取值为正时,为增加,取值为负时,为减少)
1.贷款利率核算公式为:贷款执行利率=LPR(市场报价利率)+基点值。
2. 本合同项下的 LPR(市场报价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市场报价利率)为准。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需对上述 LPR(市场报价利率)的选择进
行调整的(包括但不限于将 LPR(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为其他利率),贷款人有权直接执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施行的 LPR(市场报价利率)或其他利率。如借款人不接受利率变更的,可申请提前还款,否则视为借款人接受利率的变更调整。
3.本合同作为贷款利率计算基础的 LPR(市场报价利率)为 % 。
4.合同有效期内,如遇 LPR(市场报价利率)发生变化的,则予采取 方式调整,并以借款人单笔支用时贷款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
二、罚息利率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贷款逾期的,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逾期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
贷款到期前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罚息利率相应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贷款到期后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罚息利率不变,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和复利。
一、借款人承诺不将贷款资金用于以下用途,若借款人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采取其
他违约救济措施。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
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
(一)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
(二)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
式;
(三)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
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一)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格,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本协议字体加黑或加下划线条款。贷款人已应
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详细说明。借款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借款人同意遵守所有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三)借款人保证将完全、适当履行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配合贷款人完成尽职调查、提供信息和资
料、签订合同、公证等相关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检查、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 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借款人):
受送达人身份证:
受送达人地址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公告送达刊登的报纸: 日报
采取发送手机短信方式送达的,以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在 日报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
x合同自借款人提交申请并经贷款人审批通过,借款人自主通过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激活借款额度并显示“激活成功”即为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x合同所称借款额度,是指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而确定的,借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在固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支用的最高可用借款本金限额,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
第九条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选择由贷款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手机银行等)作为贷款发放和偿还的交易渠道。
借款利息自贷款资金发放到双方约定账户或借款人所指定账户之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贷款人按日计算借款人当日各笔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日利息额=当日所有借款本金余额×日利率。
借款人应当按时足额偿还应还本息,若借款人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仍按日计算借款人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
一、借款人应于结息日前在还款账户备足当期应付款项资金,逾期未足额缴存产生的责任,由借款人
自行承担。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的借款到期日前归还应还本金、利息及其它应还款项,并授权贷款人在还款
日从上述指定账户中直接扣收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和其他费用。
二、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合机构系统开立
的任何账户直接扣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
且扣划凭证无需借款人签字确认。
三、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借款人据本合同所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
息、罚息、复息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顺序。
四、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等原因而导致上述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贷款人仍可按照上述授权
直接办理变动后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资料、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等信息;借款人应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完整和有效;
四、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五、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六、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人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
情况的监督。
七、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八、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在发生或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一)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
(二)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三)借款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
(四)发生其他对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九、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
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
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同时,亦有权在贷款授信审批、贷后管理业务范围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信息。
十、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对贷款人的还本付息义务,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其他违约
情形,借款人同意并授权(不再另行授权)贷款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
向有关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披露,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等)完整、真
实、有效;
一、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非因贷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等予以保密,但贷款人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了解、核实有关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四、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五、贷款人有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借款人的
信用状况等个人信息,查询获得的信息用于审核贷款申请、担保人资格、贷后管理的业务以及法律规定其
他用途;贷款人还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贷
款人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借款人借款额度。
六、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
合机构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任何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需提前通知借款人。
七、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八、凡遇贷款人年终决算日(12 月 31 日)和借款到期日,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贷款。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以上的,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利息。
(二)借款结算账号处于冻结、挂失等非正常状态。
(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暂停发放贷款的其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事项。
十、借款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时,贷款人有权调低、暂停或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
第十四条 借款人违约
x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或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
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二、借款人进行虚假交易骗取贷款、套现的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不接受或逃避贷款人
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
情况进行检查;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
x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五、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在额度有效期内,经贷款人审查
核实,借款人不再符合借款条件;
六、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或缺乏偿债诚
意;
七、借款人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八、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九、借款人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
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十、借款人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十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十二、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支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或未向贷款人
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的。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出现上述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
二、调低、暂停直至取消借款额度;
三、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
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五、借款人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
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
方式计算罚息和复利;
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以并处。
六、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合机构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
八、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九、在借款人还清全部本金、利息、罚息之前,罚息的计算不停止。
一、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借款人送达各类法律文书通过第六条约定的地址和方式送达即视为已送达受送达人。
三、因下列情形导致法律文书、贷款业务文件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二)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至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条款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借款人结清借款前,就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由贷款人承担。本合同
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承诺当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或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借款人未清偿借款时,借款人愿意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包括:借款本金、利息、
罚息和复利,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本条所述贷款人已支出的公证费等)。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以贷款人
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一、因贷款人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导致借款人
无法办理借款、还款、查询,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策等导致贷款人不
能继续为借款人提供服务的,不视为贷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合同。
三、借款人签约的借记卡卡片、密码、USBKEY、手机号码等是贷款人在贷款服务过程中识别借款人身
份的依据。借款人应对其签约的借记卡卡片、密码、USBKEY 等身份认证要素进行妥善保管且不得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包括贷款人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贷款人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要素所完成
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借款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如借款人以上要素发生遗失、被盗、
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借款人应立即申请终止放款,在终止放款前发生的损失均由借款人承
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
同内贷款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贷款人应
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贷款人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
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五、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借款人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
下所欠贷款人的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贷款人有权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借款人追讨
x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的一切债务。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补充协议或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办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纠纷时,各方可再行协商。协商不成,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条 附则
一、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永久保存在贷款人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双方均认可该形式的协议效力。借款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线下确认本协议条款的形式,确定与借款人签订本协
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借款人同意以上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变
更地授权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且未经贷款人的同意,借款人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
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的下列信息如发生变更的,其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供给贷款人:本人/本公司、本人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工作单位、住所、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银行账户或经济状况、还款能力出现变化的。若因借款人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任何损失或额外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有权向政府机构等有权部门、公共事业平台、征信机构或存储借款人经营信息、消费信息及财务信息的数据提供商查询借款人的征信、工商、公安、司法、诉讼、社会保障、民政、税务、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环保、持有第三方股权、财务状况、消费水平、医疗记录等相关信息。贷款人保证上述信息仅用于下列目的,并对查询获得的信息保密:
(一)贷款人有权根据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自主评价和决定是否接受借款人的借款申请;
(二)贷款人有权根据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决定拟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结息周期、还款方式、还款资金监管措施。
四、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还后续贷等贷款转化业务时,有权根据本款约定查询借款人更新的相关信息,并有权根据查询结果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前述贷款转化业务或转化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结息周期、还款方式、还款资金监管措施及拟采取的担保措施;
五、贷款人在与借款人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有权根据本款约定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并有权根据该信息申请司法机关或有权根据该信息申请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对借款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司法机关对借款人的高消费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根据上述约定,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借款人知悉并正确理解借款人对贷款人的授权可以使贷款人按照本款约定目的获得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且贷款人有权根据上述信息对贷款条件进行调整,借款人的授权赋予贷款人自主决定是否放贷、放贷条件、提前收贷、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申请司法机关限制借款人高消费等权利,并明确贷款人有权根据查询结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或仲裁等措施维护贷款人的贷款债权安全。
第二十一条 声明条款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
商,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并对此无任何异议。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有权签署本合同。
(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
贷款人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