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理财计划为混合类(投资类型)、非保本净值型产品,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R3)(稳健型),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稳健型(含)以上客户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 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合同
广东华兴银行 2023 年 5 月制
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合同
本《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合同》(简称“理财合同”)由如下文件共同组成:
1.《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协议书》(简称“产品协议书”);
2.《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简称“产品说明书”);
3.《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简称“风险揭示书”);
4.《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简称“客户权益须知”);
5. 《广东华兴银行理财计划业务申请书》(简称“业务申请书”);
6.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银行根据理财合同约定发布的各项公告(简称“产品公告”)。
上述文件作为“客户”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或广东华兴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另有说明,上述文件中所提及词语的概念与定义一致。
请客户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在充分理解本理财计划的相关收益及风险揭示的前提下,自愿叙做理财交易并签署理财合同。
客户同意并且认可:产品协议书协议一经签署,理财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即视为已签署,无须再行签署。
广东华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
银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重要提示:客户联络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银行。客户应保证银行可通过留存的联络信
息或变更后提供的联络信息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如因客户联络信息不准确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 定义与说明
1.1 本理财产品是受理财合同条款条件约束的如下金融产品: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收取管理费等费用;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2 本理财产品的详细情况详见产品说明书,客户已阅读并接受产品说明书的全部条款。
1.3 在理财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理财账户:指银行系统内为理财合同项下交易而开立的理财产品账户;
交易账户: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转出理财本金、收取理财收益等;认购期:指银行面向客户发售本理财产品的期间;
封闭期:指银行理财产品封闭运作的期限,此期限内理财产品不可赎回;理财收益:指理财本金在理财期限内产生的收益;
分配日:指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分配理财本金和收益的日期;
工作日: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及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但包括国家临时规定应当工作的周六或周日),银行有权在特殊情形下调整工作日,银行将在调整之前 3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法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等;
经办行:是银行一方授权执行理财合同的银行营业机构,双方同意银行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银行的其他营业机构,但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任何费用。
2. 声明与保证
2.1 客户向银行声明并保证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理财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2 客户自愿以本协议所约定的理财本金金额购买本理财产品。客户保证理财本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或其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项下已经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客户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将该资金用作理财合同下交易以及客户订立和履行理财合同并不违反任何法令、任何约束或影响客户及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2.3 银行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
3.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客户有权根据其投资份额享有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
3.2 客户应保证交易账户状态正常,因任何原因造成该银行账户销户或状态不正常,客户有义务对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书面申请变更。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3 在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客户有权申请撤销购买本理财产品,银行允许此项申请后,双方解除理财合同。
3.4 客户特别在此声明: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银行有权直接将其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划入理财账户,无须再次征求其同意,客户放弃最后确认的权利。
3.5 银行有权根据理财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理财产品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6 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资产单独设置账户,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3.7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理财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管理、运用和处分客户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产品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条件。
3.8 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理财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法令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4. 税费
4.1 银行和客户应各自承担其在理财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5. 违约
5.1 在本协议生效后,交易账户内的理财本金将自动冻结(在冻结期间理财本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冻结期内产生的利息不参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由银行于成立日或投资周期理财收益起算日从交易账户转出,同时记入理财账户;自成立日或投资封闭期内,客户不得要求支取或
使用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得在其上设定信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除外)。如因司法/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理财本金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则均视为客户就全部理财资产及理财本金违约进行了提前支取。客户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客户发生违约导致银行无法对理财资金进行运作的,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5.2 客户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资产、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客户、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个或多个客户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遭受损失的,由违约客户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以本理财产品资产承担损失,银行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资产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若由于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发生损失,银行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赔偿的款项计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和收益。
5.3 任何一方违约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应对对方因此发生的直接且实际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未能按时足额付款的,其违约责任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并就拖欠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加付罚息。
5.4 客户违反理财本金合法自有声明导致的损失或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 6.争议解决
因本个人理财产品合同产生争议的,客户与银行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银行经办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客户: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在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本金将受到损失。
2.利率风险:在理财期内,如果市场利率波动,该理财计划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可能面临市值下降的风险。
3.信用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涉及融资人的信用风险,若融资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导致相应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收益、到期本金等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利益蒙受损失。
4. 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价格变化,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减少,甚至本金损失,出现本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由此可能影响客户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6.再投资风险:由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兴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余额情况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因此,如果广东华兴银行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客户将可能面临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导致资金再投资收益率低于原产品收益率的风险。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该理财计划在利率下降后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利息水平也可能下降,导致该理财计划收益率下降。
7.信息传递风险:广东华兴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清算信息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公告”约定的方式及时登录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广东华兴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广东华兴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广东华兴银行联系方式变更,广东华兴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客户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8.政策法律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计划收益降低,本金损失或提前终止。
9.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认购期结束,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成立日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广东华兴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0.其他风险:指可能出现的突然断电、电脑病毒、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
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为混合类(投资类型)、非保本净值型产品,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R3)(稳健型),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稳健型(含)以上客户投资(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广东华兴银行理财计划风险评级(该属性为广东华兴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风险评估分值范围 | 客户类型 | 适合的产品风险类型 |
81-100 分 | 激进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及高风险产品(R5) |
61-80 分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风险产品(R4) |
36-60 分 | 稳健型 | 低、中低、中等风险产品(R3) |
16-35 分 | 谨慎型 | 低、中低风险产品(R2) |
-9-15 分 | 保守型 | 低风险产品(R1) |
在客户签署本理财计划的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广东华兴银行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计划的决定。客户签署本揭示书、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广东华兴银行运作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客户已知悉并理解理财计划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如下:
通过银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客户类型)为 (由客户亲自填写)。“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客户手写抄录上述引号内语句:
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客户与广东华兴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客户发售。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客户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客户的自身情况。客户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广东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广东华兴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广东华兴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理财计划是中等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收益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广东华兴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 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在广东华兴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xx)或各营业网点公告的方式通知客户。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此处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广东华兴银行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客户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广东华兴银行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客户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客户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本产品说明书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依法进行解释。
二、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与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客户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是中等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资产组合出让、处分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
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损失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资产组合内的资产存在违约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等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资产组合中的权益类投资存在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如发生市场波动或流动性受限,客户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2.信用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涉及融资人的信用风险,若融资人发生信用风险事
件,将导致相应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收益、到期本金等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利益蒙受损失。
3. 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投资组合内的资产价格变化,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减少,甚至本金损失,出现本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4. 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的回报
率。
5. 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的有价证券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
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
6. 延期风险:如因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未能按期向广东华兴银行划付证券投资类资金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券商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本金和收益(如有,下同)、证券投资类基金专项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本金和收益,则本理财计划本金及收益将通过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信托公司进行追索来实现。
7. 再投资风险:由于广东华兴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余额情况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因此,
如果广东华兴银行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客户将可能面临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导致资金再投资收益率低于原产品收益率的风险。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该理财计划在利率下降后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利息水平也可能下降,导致该理财计划收益率下降(甚至本金损失)。
8. 信息传递风险:广东华兴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清算信息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公告”约定的方式及时登录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广东华兴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广东华兴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广东华兴银行联系方式变更,广东华兴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客户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 政策法律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计划收益降低、本金损失或提前终止。
10.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认购期结束,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成立日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广东华兴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1.其他风险:指可能出现的突然断电、电脑病毒、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影
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为混合类(投资类型)、非保本净值型产品,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R3)(稳健
型)。
广东华兴银行理财计划风险评级:
风险评估分值范围 | 客户类型 | 适合的产品风险类型 |
81-100 分 | 激进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及高风险产品(R5) |
61-80 分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等、中高风险产品(R4) |
36-60 分 | 稳健型 | 低、中低、中等风险产品(R3) |
16-35 分 | 谨慎型 | 低、中低风险产品(R2) |
-9-15 分 | 保守型 | 低风险产品(R1) |
(该属性为广东华兴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三、投资管理人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华兴银行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客户在此授权并同意广东华兴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客户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2.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因追索而产生的费用支出由理财计划承担。
四、投资方向及范围
本理财为混合类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私募债、同业存款、资金拆借、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工具和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的信托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通道投资于股票市场、股票定向增发、风险缓冲型定向增发项目、可转债、高收益债、对冲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组合,其中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不超过 80%。
(产品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如下区间,银行将在合理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如下规定区间。同时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不对客户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按约公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客户若对此有异议,可随时申请赎回。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超过 80% |
权益类资产 | 不超过 80% |
名称 | 映山红安享回报 1016 号净值型理财产品(YSHANXIANG1016) |
产品登记编码 | C1170923000066, 可 依 据 该 编 码 在 “ 中 国 理 财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混合类(投资类型)、非保本净值型、封闭式 |
本金及理财收益 | 客户持有本理财计划到期,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在理财计划到期前,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详细内容见 “理财计划估值和净值”、“理财计划赎回”和“到期支付”。 |
理财期限 | 本理财计划期限为 402 天,到期日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 1 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发行规模 | 募集上限 30 亿元(广东华兴银行有权进行调整)。募集期满,产品募 集总额小于 0.1 亿元时,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取消该期产品发行。 |
认购起点 | 1 元人民币为 1 份,首次投资最低份额为 5 万份;超出首次投资最 低份额部分,须为 1 千份的整数倍;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业绩基准(年化) | 以当期官网公告为准。(仅作为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收益承诺) |
认购期 | 2023 年 7 月 18 日到 2023 年 7 月 24 日(含),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以活期计付利息。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23 年 7 月 25 日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3 年 7 月 25 日,理财计划自成立日开始计算收益 |
理财计划到期日 | 2024 年 8 月 30 日 |
理财计划申购 |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申购/赎回。 |
托管费率 | 0.01% |
销售手续费率 | 0% |
固定管理费: | 固定管理费:0.8%。广东华兴银行收取理财计划固定管理费,按日计提理财计划到期日支付。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固定管理费=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0.8%÷365。 |
管理费减免条款 | 理财计划投资周期内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低于业绩基准收益率时,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减免已计提未支付的管理费。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相关费用”。 |
超额收益管理费 | 理财计划投资周期内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扣除超额收益及超额收益管理费前)超过业绩基准收益率的,超过业绩基准的部分为超额收益。管理人提取超额收益的 100%作为超额收益管理费。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 计划相关费用”。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每一个自然日为估值日,广东华兴银行定期公布扣除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增值税等)后的理财计划净值。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估值和净值”。 |
认购/还本清算期 | 客户在认购期内认购成功当日至认购登记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 (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理财资金在认购清算期内以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
认购方式 | 客户可通过广东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认购本理财计划,广东华兴银行有 权但无义务开放网上银行或其他代销平台办理认购。 |
节日 | 中国法定公假日。 |
工作日 | 除去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
提前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
对账单 | 本理财计划不提供对账单。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
五、理财计划认购
1.认购份额:1 元人民币为 1 份。
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为 1000 万份,如认购金额不足 1000 万份,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宣
布理财计划不成立。产品规模上限为 30 亿份(广东华兴银行有权进行调整),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理财计划认购期:2023 年 7 月 18 日到 2023 年 7 月 24 日(含),认购清算期内以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进行认购登记。
5.认购和手续:客户可通过广东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认购本理财计划,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但无义务开放网上银行或其他代销平台办理认购。
6.认购份额: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客户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5 万份,高于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 1 千份的整数倍。
7.在认购期内,客户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积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2)广东华兴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广东华兴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广东华兴银行的最终另行确认为准。广东华兴银行在认购登记日为客户登记认购份额,客户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日前一工作日闭市前允许客户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于客户多次认购的情况,客户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的全部金额逐笔撤销;
(4)客户在认购期内认购成功后,认购款项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广东华兴银行,且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冻结该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含)止,
广东华兴银行以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9.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客户发售,包括个人客户与机构客户。
六、理财计划估值和净值
本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每日估值,广东华兴银行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
(包括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并在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通过“信息公告”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舍位。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总负债]÷理财计划总份额
1.资产总值 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运用理财管理计划资产投资的包括理财管理计划项下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理财管理计划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资产值。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单位净值=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本理财管理计划份额。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舍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估值目的 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管理计划资产的价值。经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为信息披露、计算申购和赎回理财管理计划的份额提供依据。
4.估值对象 运用理财管理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5. 估值频率 理财管理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日对理财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6.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确认存款利息收入;
(2)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3)一年内同业存单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2)债权类项目的估值
(1)非标债权类项目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2)标准化债权项目中,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市价法估值。
3)其他资产类估值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摊余成本法计
算。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
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7.暂停估值
当理财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暂停理财管理计划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1.固定管理费:
(1)费率与支付: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理财计划固定管理费,费率为 0.8%/年。每个估值日由广东华兴银行按日计提,理财计划到期日收取。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固定管理费=T-1 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0.8%×该估值日(不含)至上一估值日(含)之间实际天数÷365(T 为估值日)
(2)管理费减免条款:本产品设定业绩基准,业绩基准由管理人在产品认购前公布。当本产品投资周期内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低于业绩基准收益率时,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减免已计提未支付的管理费,直到本产品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业绩基准收益率。
2.超额收益管理费:本产品设定业绩基准,业绩基准由管理人在产品认购前公布。当本产品投资周期内累计净值年化增长率(扣除超额收益及超额收益管理费前)超过业绩基准收益率时,超过业绩基准的部分为超额收益,管理人提取超额收益的 100%作为超额收益管理费,理财计划期日收取。
3. 托管费:每个估值日由广东华兴银行按日计提,于到期日一次性向托管行缴付费用。托管费=估值日理财份额×0.01%÷365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客户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5.其它费用
除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 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托管服务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6.费用调整
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对本理财计划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将需调整的内容条款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调整的,可按照本销售文件的约定在披露后的 2 个工作日时间内申请提前赎回本理财计划,客户未在约定时间提前赎回的,视为同意调整内容。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不开放赎回。九、到期支付
1.本理财计划期限为 402 天,到期日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逢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顺延。适用节假日: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2.客户持有本理财计划到期时,广东华兴银行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客户在到期日的应得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3.理财计划到期时,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广东华兴银行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应得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4.理财计划到期时,如理财计划项下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定向、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或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广东华兴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 担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超额收益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后向客户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广东华兴银行以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超额收益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后向客户分配。
5.客户到期日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客户应得资金=客户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到期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单位超额收益管理费(如有))
以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为例,产品投资期限为 365 天,购买时净值为 1.00,折算份额为 100,000.00 份,假设当期业绩基准为 4.3%。365 天后,产品到期时,若客户持有份额仍为
100,000.00 份,扣除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后,如产品净值为 1.0430,此时,理财计划年化收益率为
[(1.0430-1)×100,000.00]÷100,000.00×100%=4.3%
则投资管理人不收取超额收益管理费,客户到期日最终应得资金为: 100,000.00×1.0430 = 104,300.00(元)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
6.理财计划到期收益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法
(1)每份额收益=到期日份额净值-单位超额收益管理费(如有)–认购日(申购日)份额净值
(2)客户总收益=客户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每份额收益
1. 客户在产品存续期内不得赎回。
2.广东华兴银行根据国家金融政策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判断市场状况将发生重大变化时,广东华兴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3.广东华兴银行若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我行网站
(www.ghbank.com.cn)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客户应得资金。
4.广东华兴银行若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应得资金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客户应得资金=客户到期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单位超额收益管理费
(如有))
十一、信息公告
1.广东华兴银行网站(www.ghbank.com.cn)、中国理财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平台(xinxipilu.chinawealth.com.cn)为公布本理财计划各类信息的指定网站
2.广东华兴银行将在每周披露本理财计划以估值日计算扣除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管理费报酬等)后的理财计划单位净值。
3.广东华兴银行将在本理财计划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4.广东华兴银行将在本理财计划终止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5.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若发生广东华兴银行认为可能对本理财计划客户或者其理财计划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之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广东华兴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
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理财计划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向客户披露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信息。
7.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本理财计划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广东华兴银行可以不编制本理财计划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8.如果广东华兴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广东华兴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网站(www.ghbank.com.cn)以及其他信息平台、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9、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广东华兴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广东华兴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 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网站
(www.ghbank.com.cn)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客户。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相关事项说明
1.理财计划管理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计划管理人。广东华兴银行有权确定或调整理财计划在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定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
2.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广东华兴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4.如客户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广东华兴银行的理财经理进行反馈或向广东
华兴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
5.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向广东华兴银行经办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华兴银行理财客户权益须知
尊敬的客户:
您好!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计划是指我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资产投资和管理计划。理财计划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非保本净值类理财计划。请客户充分认识各不同类型理财计划,谨慎投资。
为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请您:(一)向我行相关人员了解理财计划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二)确认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流动性要求、投资目标;(三)仔细阅读我行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书》和本《客户权益须知》,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本《客户权益须知》,以选择适合客户的理财计划;(四)了解我行的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我行的联系方式,以便客户将相应的意见或是建议向我行反馈,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客户在选择合适的理财计划后,可于我行营业网点进行认购。客户在仔细阅读销售文件后,请填写我行提供的广东华兴银行理财计划业务申请文件,并签署相关销售协议文本,之后请交予我行工作人员进行购买操作,以确认交易。
有关产品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请参照《产品说明书》中“信息公告”的约定,登陆我行网站(www.ghbank.com.cn),或致电我行客服电话(95091),又或至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如客户对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是建议,需对我行反馈或是投诉,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是反馈至我行各营业网点,又或是致电我行客服电话。我行将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我行的联系方式为:(一)网站:www.ghbank.com.cn;
(二)客服电话:95091。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