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详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 号)。
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个人综合意外险)
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您选择众安保险公司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并不是所有因风险带来的损失均进行赔偿,我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对是否进行赔付进行明确。通过责任免除条款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和事由予以确认,可保持保险费率在合理水平,从而减轻消费者的保费负担。
基于以上情形,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相
关内容做如下书面说明,请您仔细阅读。
一、名词解释:
(1)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扣除免赔额和免赔事项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和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之间的比例。
(2)免责条款/事项:指保险公司约定的用以免除合同责任或赔付责任的条款。
(3)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4)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客户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5)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6)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7)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8)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9)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0)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1)损失补偿: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12)代位求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约定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的行为。
(13)就诊医院:本产品承保的意外医疗费用指的是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费用,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区、怀柔区所有医院除外。
(14)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15)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16)《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为全面、系统、规范、详细地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确定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改善保险公司理赔实务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提高行业理赔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及中国保监会发布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详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 号)。
(1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8)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9)高风险运动: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运动。
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20)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
车。
(21)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22)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
(23)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5)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二、责任免除事项:
(一)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5.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伤害;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
射;
11.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12.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13.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1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6.被保险人乘坐营运交通工具从事职务工作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下列疾病或下列情形导致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
任: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性传播疾病;
2.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化学污染;
4.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5.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6.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7.故意自伤或自杀;
8.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9.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10.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或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
射;
14.恐怖袭击。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节假日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节假日期间之外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
(五)下列费用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
1.非因主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医院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6.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7.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计划取得的补偿费用,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实际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