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业绩报酬:管理人对委托人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提取其中的 50%作为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1)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2)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
西部证券易储通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3 年 4 月 15 日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西部证券易储通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西部证券易储通现金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x集合计划存续期前 3 个月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规模上限为 20 亿份,集合计划成 立满 3 个月后管理人有权根据试运行期运作情况维持规模上限 20 亿份或提高至 65亿份,无需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 |
管理期限 | 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 |
推广期 |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即启动集合计划的推广工作。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 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 |
封闭期 | 不设封闭期。 | |
开放期 | 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开放,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 |
业绩比较基准 | 同期税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目前为 0.35%/年)×200%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免收参与费; 2、退出费:免收退出费; 3、管理费:0.3%/年 ; 4、托管费:0.05%/年 ; |
5、业绩报酬:管理人对委托人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提取其中的 50% 作为业绩报酬。 | ||
投资范围 |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1)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同业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 结构性存款等;(2)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等;(4)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其中,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项评级在 A-1(含)以上的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债项评级在 AAA(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资产。以上固定收益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管理人不得将股票、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债等权益类或与权益类挂钩的债券资产纳入到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2、资产配置比例 x集合计划在试运行期内,管理人将投资范围限定在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xxxx),xxxxxxxxxx: (0)现金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0-100%,连续 5 个交易日的平均值不低于总资产的 10%; (2)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同业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 0-100%。 试运行期过后,逐步扩大产品投资范围至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和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 397 天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具体投资范围及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1)现金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0-100%; (2)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同业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 0-100%; (3)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0-50%; (4)货币市场基金:0-50%; (5)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金融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0-50%,其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80 天; |
(6)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7)中国证监会认可或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执行。 本集合计划运行期间,现金、隔夜逆回购及活期存款(包括在提前支取时实收利息不少于已计提利息的条件下,可以随时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等)配置比例连续 5 个交易日的平均值不低于总资产的 10%。 | ||
风险收益特征 | x集合计划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适度收益的产品。 | |
适合推广对象 | 适合西部证券所属营业网点各类风险收益预期的合格客户。 | |
当 事人 | 管理人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代理推广机构 | 西部证券所属营业网点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
办理场所 | 西部证券所属营业网点 | |
办理方式、程序 | 1、参与的方式 (1)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面值,即每份为人民币 1.00 元;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本集合计划的参与方式为:一次签约,自动参与; (4)本集合计划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单一账户最高参与上 限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管理人根据产品实际运行情况有权调整单一账户参与上限,并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5)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每次追加参与金额不设最低限制,但须为 1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6)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当日所有委托人的参与按其参与金额进行比例配售;在存续期,如果所有委托人当日参与资金将导致集合计划规模超过上限,则根据当日可参与额度,所有委托人的参与按其参与金额进行比例配售,配售后参与金额小数点后截位法取整确认; (7)当日大宗交易卖出的资金,当日不能参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交易规则等实际情况,确定委托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条件。 2、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前,应当是西部证券营业网点客户; (2)委托人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并在资金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 |
金;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若资金账户内扣除保留资金额度后可参与资金不足本计划最低参与金额要求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委托人承诺在解约后 6 个月内不得撤销资金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款项和收益等款项不能及时划入资金账户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委托人于 T 日提交参与签约申请后,一般可于 T+1 日到办理参与手续的网点查询申请受理情况,也可以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自行查询以上信息。 (5)推广期参与程序 a、推广期内,客户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电子风险揭示书、电子合同等文件。 b、本集合计划采用自动方式办理推广期参与业务。推广期满或管理人提前结束 推广期时,若签署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满足最低参与金额要求(5 万元或 5 万元以上)的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余额总量及客户人数达到产品成立要求,管理人于推广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证券交易结束后统一划转参与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宣布集合计划成立。 c、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规模上限的情况。但管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并通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6)存续期参与程序 a、存续期间采用先签约、后划款,一次签约、自动参与的方式。在每个交易日终,委托人参与指令通过推广机构的系统自动生成将符合条件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b、根据管理人与委托人约定,管理人在工作日将已签约客户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内除设定的资金保留额度以外的可用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c、如果所有委托人当日参与资金将导致集合计划规模超过上限,则根据当日可 参与额度,所有委托人按参与金额比例配售,配售后参与金额小数点后截位法取整确认。 | ||
参与费 | 参与费率及计算: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零。 金额限制:单一账户最高参与上限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管理人根据产品实际运行情况有权调整单一账户参与上限,并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 |
认购资金利息 | x集合计划推广期只签约,不归集资金,没有利息产生。 | |
集 | 办理时间 |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
办理场所 | 西部证券各营业网点 |
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价格为固定价,即每份为人民币 1.00 元;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每次退出不设最低份额,但须为 100 份的整数倍; (4)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办理退出业务,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5)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 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管理人有权对强制退出标准进行重新规定并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2、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a、委托人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以及设置资金保留额度等操作时,如果委托人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指令,通过管理人柜台系统全部或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 b、委托人解除资产管理合同,持有的集合计划剩余份额将全部退出。解约退出的按解约日活期存款利率获得收益,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在 T+2 日支付。 c、委托人当日退出集合计划的资金不能当日取款。委托人需要次一个交易日取款时,须在当日 15:00 前通过在资金账户中设定资金保留额度的方式进行预约,次 一交易日不晚于 16:00 可以取出。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当日发生的退出,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在次一工作日日内对有效性进行确认。 (3)退出款项划付 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1 日内将退出款 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 |
退出费 | x集合计免收退出费。 | |
单个委托人大 额退出及预约申请 | 本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和金额 (1)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产品作为风险准备金,根据产品规模范围,自有 资金参与金额设置不同的最低参与要求。当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弥补亏损后其额度低于相应的最低参与要求时,管理人将追加自有参与资金使其满足最低参与要求。 |
产品规模 | 自有资金最低参与要求 | |||
(0,20 亿] | 600 x | |||
(20 亿,40 亿] | 1200 x | |||
(40 亿,65 亿] | 1950 x | |||
(2)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的约定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产品 (3)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份额不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20%,且金额不超过 4 亿元。 2、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3、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与一般持有人持有份额权利同等外,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同时作为风险准备金。 4、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管理人自有参与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部分在满足最低参与要求的前提下,6 个月后方可部分退出;管理人为解决流动性风险而参与的自有资金在流动性问题解决后即可退出。 5、信息披露: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变动情况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变动情况应在变动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 住所地、上海第二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推广期结束后,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 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1、推广期满,如果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以自有资产承担全部推广费用。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x集合计划持有期不得转让。 | |||
风险准备金 | 风险准备金来源、提取标准、用途等 | 风险准备金是指本集合计划中设立的可用于弥补未来现金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提前变现、买卖及公允价值变动带来亏损的专项资金。 1、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x产品的风险准备金来自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当需要弥补亏损时,通过强制缩减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的方式实现。 |
根据集合计划规模,风险准备金设置不同的最低要求,如下表。风险准备金最低要求也即管理人自有参与资金最低要求。当风险准备金弥补亏损后其额度低于相应的最低风险准备金要求时,管理人将追加自有资金参与使其满足最低风险准备金要求。 产品规模 最低风险准备金要求 (0,20 亿] 600 x (20 亿,40 亿] 1200 x (40 亿,65 亿] 1950 x 2、风险准备金的用途 (1)分红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调整后利率计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在之前分红期已确认并分配给委托人作为收益分配的部分,由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 (2)对于分红期内债券交易发生的实际损益,管理人在交易当日予以全额确认。 若确认债券交易损益导致当日债券组合部分预提收益为负,管理人以产品风险准备金将当日债券组合部分预提收益弥补至零。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 1、管理费:0.3%/年 。 2、托管费: 0.05%/年。 3、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规定比例支付的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4、其他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不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影响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 x按直线法摊销。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1、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推广期参与登记结算费,存续期参与、退出、转换、权益分派登记结算费,服务月费,由管理人承担,不从产品中列支。 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集合计划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 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x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注册登记费,以及存续期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 |
业绩报酬 |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按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集合计划分红和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 |
准(同期税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200%)的部分,提取其中的50%作为业绩报酬。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R≤r ,业绩报酬=0; 如果R>r,业绩报酬=S×P×(R-r)×50%÷当年天数;其中: R = I × 100% S ; R为集合计划收益率; I为本次分红权益期总净收益; S 为本次分红权益期集合计划份额累积数(即每日份额数之和); r为同期税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200%; P为每一份额参与价格(每份1元)。 3、支付方式 业绩报酬计提后,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入账,并于季度分红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将 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x集合计划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等。因运用 x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分配原则 |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季度按照分红权益期末公布的收益率分配收益,将当季实现收益全部分配。委托人在季度分红日前解约退出的,则按解约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获得收益;未解约退出的,退出份额按持有期公布的年化收益率获得收益。退出份额未结转收益部分管理人在每个季度分红日统一进行结转。 3、当日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退出的集合 计划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 |
分配方式 | 现金分红 | |
分配方案 | x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需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管 理人指定网站上公告。 | |
集合计划展期 | x集合计划不设展期相关条款。 |
终止和清算 | 1、集合计划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集合计划: (1)连续两个分红期的客户实际收益率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2)投资品种或交易对手发生严重信用违约,专户存款银行发生严重信用风险、破产、倒闭; (3)产品代销、估值或清算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产品运行无法正常进行; (4)适用于集合计划的其他终止情形。 委托人同意,如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应予以披露。本集合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将终止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告委托人。本集合计划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2、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15 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
特 别 说 明 |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