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所規定或建議的涉及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可行使的其他職權(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上市規則》附錄 14《企業管治守則》第 C.3 條的有關原則及守則條文中建議的職權)。
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2012 年 8 月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不時修訂)(以下簡稱“《香港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海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設立中國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財務與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會負責。財務與審計委員會根據《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以及本細則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至少由 3 名非執行董事組成,獨立董事需占半數以上,其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具備公司股票上市地相關監管法規要求的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專長。
第四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第五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委員及召集人,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通過產生。
公司股票上市地對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委員在有足夠能力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可以兼任董事會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第七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 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財務與審計委員會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工作,公司計劃財務部、審計部等相關職能部門是財務與審計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支持機構。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九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獨立的評價和監督,具體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財務主要控制目標,監督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指導
公司財務工作;
(二)擬訂擔保管理政策,審議擔保業務;
(三)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監督執行情況;
(四)審議重大投資項目的財務分析,監督投資項目執行效果,對重大投融資項目後評估組織審核;
(五)審議公司利潤分配及彌補虧損方案並提出建議;
(六)審議公司的資產財務質量指標,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七)審議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八)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對公司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九)提議聘請或更換財務報表的外部審計機構;
(十)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十一)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對財務報表獨立審核並提出意見;
(十二)確認公司關聯人名單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十三)對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意見提交董事會審議,並報告監事會;
(十四)審查公司設立的意見反饋渠道,以確保員工可就財務報告、內部監控等方面發生的不當行為提出異議;
(十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所規定或建議的涉及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可行使的其他職權(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上市規則》附錄 14《企業管治守則》第 C.3 條的有關原則及守則條文中建議的職權)。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規則對財務與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在董事會辦公室的協調下,公司計劃財務部、審計部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為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及時、完整、真實地提供有關資料和服務。相關的資料包括:
(一)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二)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三)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
(四)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
(五)公司內控制度的相關材料;
(六)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審核報告;
(七)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根據公司計劃財務部、審計部等相關職能門部門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將審議結果提交董事會。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年度定期會議次數應按董事會、董事長的要求,結合實際工作需要確定;經召集人或兩名以上(含兩名)委員提議,必須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前 10 日(臨時會議提前三個工作日)送達各參會委員和應邀列席會議的人員。會議通知的內容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會人員、會議召開的方式、會期、議程、議題、會議有關資料及發出通知的時間等。
第十四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到會時,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主持。財務與審計委員會會議可採取電話會議或書面簽署決議方式召開,但委員的意見、建議或表決結果應在會議當天以書面形式傳真至董事會辦公室,並在三日內給董事會辦公室寄出原件。
第十五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委員應依據其自身判斷,明確、獨立地發表意見,並應盡可能形成統一意見。確實難以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向董事會提交各項不同意見並作說明。
第十六條 每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財務與審計委員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委員會會議表決採用舉手或投票表決方式,未到會委員可採取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七條 根據需要,財務與審計委員會可邀請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人員以及外部中介機構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沒有表決權。如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應簽訂保密協議。中介機構費用由董事會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財務與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 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和形成會議紀要,並在會議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紀要送達每位委員。每位委員應在收到會議紀要後三個工作日內在會議紀要上簽字,並將簽字後的會議紀要送達董事會辦公室。
若委員對會議紀要有任何意見或異議,可不予簽字,但應將其書面意見按照前述規定的時間送達董事會辦公室。若確屬記錄錯誤或遺漏,董事會辦公室應做出修改,委員應在修改後的會議紀要上簽名。
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保存,保存期限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