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由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控制经营的企业及其他团体;
(适用范围)
福山新城堡酒店入住协议
(b)由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控制经营的企业及其他团体;
(c)企业董事中有暴力团成员
(3)入住客人的言行已对其他入住客人造成严重妨碍时;
(4)明显可以确定入住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5)做出入住相关暴力索要行为,或有超出合理承受范围的要求时;
(6)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接待入住时;
第1条 x酒店与入住客人签订的入住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对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应依据法规或通常惯例。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规或惯例的前提下同意特别约定时,无论前款规定如何,应以特别约定为准。
(申请办理入住合同)
第二条 申请办理本酒店入住合同者,请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入住客人的姓名
(2)入住日期及预定到达时间
(3)入住费用(原则上依据附表1所列的基本入住费)
(4)本酒店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2.入住客人在入住期间,申请在前款第2项规定的入住日期之后继续入住的,在本酒店收到申请之时,视为新的入住合同申请生效。
(入住合同的订立等)
第三条 从本酒店同意前条申请之时起,入住合同订立。但是,本酒店不同意且已出具证明的情况不在此限。
2.一旦入住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订立,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酒店支付规定的申请费,申请费最多不超过入住期(超过三日的按三日计)内的基本入住费。
3.申请费将❹先用于冲抵入住客人最终应支付的入住费用,其次当发生适用第六条及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时依次用于冲抵违约金和赔偿金,仍有结余的,在支付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后退还。
4.未按第2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期限内支付该款所述申请费的,入住合同将失效。但仅限本酒店已向入住客人告知申请费指定支付期限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四条 不限于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可同意在合同订立后无需支付第2款规定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2.在接受入住合同申请时,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申请费以及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视为同意前款特别约定。
(拒签入住合同)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本酒店可拒签入住合同。
(1)入住申请不符合本协议时;
(2)客房已满无多余时;
(3)发现订房客人可能存在违反入住相关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发现订房客人符合以下(a)至(c)所列情况时;
(a)暴力团伙不当行为防止法(1991年法律第77号)第二条第2号规定的暴力团伙(以下简称“暴力团伙”。)、该法律第二条第 6号规定的暴力团伙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伙成员”。)、暴力团伙准成员或暴力团伙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受暴力团伙或暴力团伙成员控制经营的企业及其他团体;
(c)企业董事中有暴力团成员
(5)订房客人的言行已对其他入住客人造成严重妨碍时;
(6)明显确定订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7)做出入住相关暴力索要行为,或有超出合理承受范围的要求时;
(8)由于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特殊情况而不能接待入住时;
(9)发现订房客人可能会因为酗酒闹事等而对其他入住客人造成严重妨碍时,以及曾有过对其他入住客人造成严重妨碍的言行时。
(入住客人的解约权)
第六条 入住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入住合同。
2.由于入住客人责任原因导致入住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的(依据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要求在指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申请费,入住客人在支付之前解除入住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按附表第 2款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仅限在本酒店同意第四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且在同意特别约定时已向入住客人告知入住客人解除入住合同时必须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适用。
3.入住客人未经联系,在入住当日的22:00(如已明确告知预定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的2小时后)后仍未到达的,本酒店可视为入住客人解除入住合同并进行处理。
(本酒店的解约权)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本酒店可解除入住合同。
(1)发现入住客人可能存在违反入住相关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时,或曾有过类似行为时;
(2)发现入住客人符合以下(a)至(c)所列情况时;
(a)暴力团伙、暴力团伙成员、暴力团伙准成员或暴力团伙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7)发现订房客人可能会因为酗酒闹事等而对其他入住客人造成严重妨碍时,以及曾有过对其他入住客人造成严重妨碍的言行时;
(8)在卧室床上躺着吸烟、摆弄消防设备等行为,以及违反本酒店使用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仅限火灾预防之需。)时;
2.本酒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入住合同的,对入住客人尚未享受的入住服务等不予收费。
(入住登记)
第八条 请入住客人在入住当天至本酒店的前台办理以下登记手续:
(1)入住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和职业;
(2)外国人需提供国籍、护照号、入境地和入境日期;
(3)离开日期及预定离开时间;
(4)本酒店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2.如果入住客人希望采用旅行支票、入住券、信用卡等现金替代方式支付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请在办理前款登记时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九条 入住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14:00至次日11:00。但是,连续入住的客人除了到达日和离开日之外可全天使用。
2.不限于前款的规定,本酒店可同意客人在此款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客房。并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超过1小时(12:00为止) …1000日元(含税)
(2)超过2小时(13:00为止) …2000日元(含税)
(3)超过3小时(14:00为止) …3000日元(含税)
(4)超过4小时(15:00为止) …4000日元(含税)
(5)超过15:00 …当天住1晚的入住费
(遵守使用规则)
第十条 请入住客人在本酒店内遵守本酒店规定且在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十一条 x酒店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见酒店内的宣传册、各场所告示以及客房内服务目录等介绍。
(1)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a)门禁 1F正面门厅 24小时
b)前台 24小时
c)收银 24小时
(2)餐饮等(设施)服务时间:
a)早餐 xxx 6:30~10:30
鞆之浦 7:00~10:00
b)午餐 xxx 11:00~14:30
鞆之浦 11:30~14:00
xx 11:30~14:00
c)晚餐 xxx 17:00~21:00
鞆之浦 17:00~21:30
xx 17:00~22:00 d)其他餐饮设施
Châtelaine 17:00~24:00
又来轩 11:00~22:00
(3)附带服务设施时间:
宴会、婚礼等接待 9:00~20:00其他信息请见客房内服务目录等介绍。
2.前款时间在必要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结账)
第十二条 入住客人需支付的入住费等明细见附表1。
2.请入住客人以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入住券、信用卡等替 代方式,在离开或在本酒店要求付款时,至前台支付前款入住等费用。
3.在本酒店向入住客人提供可供使用的客房之后,由于入住客人的原因未能入住的,仍需收取入住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本酒店履行或不履行入住合同及其相关合同,而对入住客人造成损失的,由本酒店赔偿损失。但是,责任原因不在本酒店的情况不在此限。
2.为了防范火灾等意外,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不能提供合同规定客房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x酒店不能向入住客人提供合同规定客房的,在得到入住客人的同意之后,应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入住设施。
2.不限于前款的规定,本酒店不能安排其他入住设施的,应向入住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等额的补偿费,此补偿费用作赔偿损失。但是,不能提供客房的责任原因不在本酒店的,不予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入住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由本酒店赔偿损失。但是,本酒店要求证明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种类及价值而入住客人不能提供证明的,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
2.对入住客人带进本酒店且未寄存至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灭失、损毁等损失的,由本酒店 赔偿损失。但是,入住客人没有事先提供证明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种 类时,除本酒店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外,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 限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
(入住客人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十六条 入住客人的随身行李在入住之前先到本酒店的,本酒店仅在行李到达前同意保管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入住客人至前台登记入住时交接。
2.入住客人在退房之后有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的,本 酒店将与其所有人联系并等待指示。所有人无指示或所有人不明的,从发现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本酒店保管,过期后本酒店将自行处理。此外,发现贵重物品将立即交至附近的警察局。但是,对生鲜食品等 不能长期保管的物品以及杂志等本酒店认为不宜保管的物品,从发 现之日起保管一天,过期后将自行处理。
3.对于前2款中入住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属于第1款的,适用前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前款的,适用前条第2款的规定。
(停车责任)
第十七条 入住客人如需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寄存,本酒店只是出借场地,对车辆管理不负责任。但是,本酒店在停车场的管理中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并造成损失的,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入住客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入住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本酒店损失的,该入住客人需赔偿本酒店的损失。
(免责事项)
第十九条 客人在本酒店内使用计算机通信应自行负责。对计算机通信使用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而给客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本酒店不负任何责任。此外,本酒店认为由于计算机通信的不当使用行为而给本酒店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客人需赔偿损失。
(优先语言)
第二十条 x协议使用日文、英文、中文和xx制作,不同版本的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全部条款以日文版为准。
附表1 入住费用等明细(第二条第1款及第十二条第1款相关)
明 细 | ||
入住客人需支付的总额 | 入住费用 | ①基本入住费[房费(或房费+早餐等餐饮费)] ②服务费(①×10%) |
额外费用 | ③追加餐饮(①中所含部分除外) ④服务费(③×10%) | |
税费 | a.消费税 |
提前 天
附表2 违约金
收到解约通知日 合同申请人数 | 未住宿 | 当天 | 提前1天 | 提前9天 | 20 | |
普通 | 最多14人 | 100% | 80% | 20% | ||
团体 | 15~99人 | 100% | 80% | 20% | 10% |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20% | 10% |
注意
1.%是违约金相对于基本入住费的比例。
2.合同天数有减少的,无论减少多少天,都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团体客人(15人以上)有部分解约,10天前(收到申请日在此之后的,为收到申请日当天)提出解约的入住人数的10%(尾数进位)不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