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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鹿港文化 公告编号:2020-014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2020 年 4 月 14 日,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鹿港文化”)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淮北市中心湖带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xx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位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一、公司与淮北市中心湖带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淮北市中心湖带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0 年 4 月 14 日
(二)股份发行
1、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和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数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13,670,000.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3、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4、发行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 2.3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乙方本次认购发行人新发行股份的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认购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资金(万元) |
1 | 淮北市中心湖带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120,000,000 | 28,080.00 |
如发行价格按本协议 2.4 条之规定进行调整的,认购数量相应予以调整。按
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甲方的资本公积金。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的方案基础上,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认购资金的支付及股份交割
1、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向发行人支付人民币 3,000 万元作为认购保证金,如果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认购资金的,发行人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全额缴付本协议
3.2 条项下认购资金后的 5 日内,发行人将本条所述保证金一次性返还给乙方书面指定的账户。
2、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账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
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以甲方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xx或保证,该方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2、认购人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自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向认购人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日,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先决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 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2)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 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前,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乙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4)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 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约定的先决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双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2) 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3) 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4) 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5) 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5 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6)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与安徽xx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安徽xx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时间:2020 年 4 月 14 日
(二)股份发行
1、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和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数量: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13,670,000.00 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3、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4、发行价格: 双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 2.3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有派息/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乙方本次认购发行人新发行股份的数量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认购对象 | 认购数量(股) | 认购资金(万元) |
1 | 安徽xx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93,670,000 | 21,918.78 |
如发行价格按本协议 2.4 条之规定进行调整的,认购数量相应予以调整。按
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 1 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甲方的资本公积金。最终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的方案基础上,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认购资金的支付及股份交割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账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以甲方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xx或保证,该方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2、在满足协议生效的条件下,认购人延迟支付认购资金的,自发行人及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向认购人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日,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先决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 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2)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
(3) 在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前,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获得乙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4)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 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约定的先决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双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2) 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3) 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4) 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5) 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5 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6)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