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提供 保税区建兴仓储厂房 A 幢计建筑面积
附件 2
甲方(出租方):汕头保税区建兴实业公司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电话:
出租方和承租方就租赁厂房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1、出租方提供 保税区建兴仓储厂房 A 幢计建筑面积
9601.24 平方米(包括辅助面积),租给承租方作为轻工生产用房使用。
2、租约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5 年,出租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将房产交付给承租方。
3、承租方应付给出租方首年三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 整(¥ 元)。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结清所有费用后退还承租方。但是,承租方如有损坏出租方建筑物及其设施或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恢复厂房及设施运行或其它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自行核价后在该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继续追偿。
第二条:
1、出租方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 9601.24 平方米,租金第一年每月 元/平方米,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 2 年在上一期租金基础上递增 5%,即第二、三年(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为人民币元,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第四、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月为人民币 元,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
2、承租方不承担房产使用税。
3、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 (按首年三个月租金合计金额)计人民币 元及租赁保证金
(按首年三个月租金合计金额)人民币 元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恒益顺公司按《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出租方指定账
户。以后租金按 3 个月为一期缴交,应于每期首月五日之前缴交租金,每期租金为人民币 元。逾期交纳租金,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出租方并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梯等一切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如超过一个月未足额交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
第三条: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所租用的厂房转租、分租或出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加倍收取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厂房。
2、厂房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如要求继续租赁该厂房,应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出租方,如出租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按出租方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施。若承租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解除合同当年度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3、承租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十五天内,自行搬迁完毕,将厂房按本合同第三条第 4 项约定交还出租方。否则,自合同期满或解除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租金双倍计付场地使用费。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除本合同第四条第 6 项约定外,承租方装修厂房的一切附属物及所增设的其它设施均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搬走一切生产设备和办公用品。否则,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厂房内所有财物,出租方有权清除处理承租方遗留的财物,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确认,出租方有权自主对租赁物业进行合法处置;承租方承诺对出租方处置租赁物业的行为提供充分配合、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银行等第三方签署承诺文书;出租方保证其处置行为不得损害承租方的租赁权益。
第四条:
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批准,不准改动厂房的造型和结构,厂房的设施,如门、窗、厕所、洗手间、供水、供电管线等损坏或丢失时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承租方在厂房内生产,
其设备及荷载应在设计容许范围内(首层设计荷载为 2000KG/
㎡,楼面设计荷载为 600KG/㎡)。
2、承租方需改动厂房使用性质时,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改动室内设备。
3、出租方提供现有通用厂房予承租方。承租方承租厂房后,应根据其不同的使用情况,依据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要求,自行出资配备相应的设施(如自动喷淋消防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如违反有关法规,受到相关部门的停业整顿、处罚,引起火灾或生产需搬迁停产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所需负担的卫生费、管理费、水电费应按规定自行向有关部门缴交,租金不包括上述费用。
5、厂房天面承租方不得占用,楼房的梯间、通道、四周的空地及道路绿化等承租方无权占用。
6、承租方所租赁厂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产权证,没有配套消防、水电,电梯也已报废不能使用,出租方按现状出租厂房,不承担上述设施的配套及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注册的协助义务,承租方已完全知悉并愿意承租使用,承租方需自行配套所有设施及承担该场所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风险。承租方增设消防、水电、电梯等设施必须达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标准。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对该增设设备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检修、更换等管理义务,保证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租赁期满后或合同解除时上述配套设施等由出租方决定归出租方所有或由承租方负责拆除。决定
由承租方负责拆除的,该项设施的拆除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
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无拆除的,则出租方有权清除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概由承租方承担。
7、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对该厂房的消防、安全、卫生、等进行日常巡查、维护、排险等管理,承租方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管理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管理不当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等)概由承租方负责。
第五条:
1、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的厂房及场地,如需搭设临时建筑物,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同意,不得搭设。搭设临时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规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负责拆除租赁期间搭设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恢复其原状后移交还出租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租赁期间,如遇城市规划变动、保税区产业升级改造、其他政策性原因、出租方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或投资建设需要造成本场地不能继续出租,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自接到出租方通知的一个月内无条件迁出,租金按实结算,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包括但不限于上诉临时搭建物及其配套设施等)赔偿或补偿责任,若政府拆迁条款中有涉及乙方出资增设的设备及装修部分的补偿,则该部分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事故等),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终止,双方
互不追究责任,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无息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
承租方使用该租赁场地进行生产经营,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违法经营,否则由此产生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1、本合同首部所列地址为双方送达文书(含法院等机关送达)的有效地址。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收到变更通知前向原地址发出的文书视为有效送达。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且承租方按合同的规定时间内交纳租赁保证金后生效。
3、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不因任何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协商后另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争议,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5、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F202200429)内容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恒益顺公司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有关单位。
7、附件:楼房平面位置图一份。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 承租方:
代 表: 代 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址:汕头市龙湖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