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部门职责 1、EHS 管理部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保护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方利益,提升企业整体形象,提高企业社会认同度,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遵守股东和债券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环境保护、员工权益保护、慈善事业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总裁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负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负责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本制度的贯彻执
行。
第六条 部门职责 1、EHS 管理部
(1)负责公司社会责任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2)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工作;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整理归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及环保类资质或证书文件,如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2、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协调与指导公司员工权益维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质量管理中心与各版块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产品质量,其他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4、党群工作与总裁办公室
(1)负责公司慈善事业的实施和协调;
(2)协调与指导公司员工权益维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财务管理中心
(1)负责公司慈善事业捐赠方案和资金支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及债权人,确保股东及债权人充分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制定的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根据公司经济效益情况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一条 要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公司总裁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每年与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事故责任状。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源头实施排查及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公司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经常性维护管理。公司每年定期开展“安全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进行消防演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培训、安全资料图片展览等。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事故应急预警和报告机制,建立专门的应急指挥部门,
配备专业队伍和必要的专业器材等,确保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预定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理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尽快消除事故产生的影响,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安全生产会议、检查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会议可分层级召开,生产业务、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公司层级至少应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紧急会议可视情况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的内容、形式和会议责任人要求,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关键岗位需通过培训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定期举办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培训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防范灾害的技能和水平。
第十八条 EHS 管理部负责到政府有关部门去办理合规性手续及后续维护管理。
第五章 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产品特点,制定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原料组成、产品规格、售后服务等,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严格按照公司质量体系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体系。确保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和流程,都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公司质量体系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销售部门,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严格按照公司质量体系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体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应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根据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EHS 管理部控制排放量
第二十五条 EHS 管理部负责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文件及后续维护管理。生产运营管理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能耗指标。公司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将环境保护列入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章 员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九条 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三级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国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起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员工权益保护未尽事宜按公司人力资源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慈善事业
第三十三条 x制度中慈善事业主要指对外捐赠与赞助。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企业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对外赞助”,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包括公益性赞助和商业性赞助。
第三十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1、董事会、总裁负责各自权限内的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的审批;
2、党群工作与总裁办公室
(1)负责组织编制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
(2)负责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的监督;
(3)负责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的执行;
(4)负责对外捐赠和赞助资料的归档;
(5)负责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的日常管理。
3、财务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与赞助支出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一般规定
1、公司经营者或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及赞助,公司对外捐赠及赞助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和赞助意愿,不能将捐赠和赞助财产挪作他用;
2、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和赞助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
3、公司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审议决定对外捐助和赞助支出,同时必须诚实履行;
4、对外捐赠和赞助的范围:
(1)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2)下列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
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5、对外捐赠和赞助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4)公益性赞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赠的性质,但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赞助支出。
(5)商业性赞助,指公司为扩大影响参加一些宣传单位开展的活动,但仅考虑提高社会声誉,未考虑宣传具体产品及与对方签订具体合同发生的相关支出。
6、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7、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和赞助;
8、负责部门在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获批后,若需与被捐赠和赞助单位签署协议的,则依照公司相关规定与对方签署协议;
9、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取得合规票据;
10、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性质、同一对象的对外捐赠和赞助,原则上年内不重复发生。党群工作与总裁办公室负责了解受捐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总裁;
11、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完成后,党群工作与总裁办公室及时取得合规
票据交财务管理中心,并在 15 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第三十六条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决策程序
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由党群工作与总裁办公室组织编制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方案中包含财务管理中心就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的分析。党群工作与总裁办公室将方案报分管副总裁审核后,然后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和赞助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对外年度累计捐赠和赞助金额在 500 万元以内的,由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裁负责审批;
2、公司对外年度累计捐赠金额和赞助在 500 万元以上的,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和赞助均需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对外捐赠和赞助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和赞助金额;
4、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和赞助,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 0.5%。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x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x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