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確認上述資料全部完整及確實無訛,並同意授權銀行向任何方面查證。本人明白在此申請中蓄意作出虛假陳述意圖欺騙,本人可能會受到刑事檢控。本人同意授權銀行可酌情決 定將本人之資料交予任何信貸服務機構或財務機構或從其獲取有關資料以作信貸審查用途。本人明白必須向銀行提供以上要求的資料以供銀行處理本人之申請。若本人未能向銀行提 供上述資料,則銀行可能不接受本人之申請。本人可接觸銀行之信用卡客戶服務部要求查閱及要求修改上述資料而銀行有權收取手續費。藉著使用銀行發出之信用卡(「信用卡」)...
聲明及協議:
致: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
本人確認上述資料全部完整及確實無訛,並同意授權銀行向任何方面查證。本人明白在此申請中蓄意作出虛假xx意圖欺騙,本人可能會受到刑事檢控。本人同意授權銀行可酌情決定將本人之資料交予任何信貸服務機構或財務機構或從其獲取有關資料以作信貸審查用途。本人明白必須向銀行提供以上要求的資料以供銀行處理本人之申請。若本人未能向銀行提供上述資料,則銀行可能不接受本人之申請。本人可接觸銀行之信用卡客戶服務部要求查閱及要求修改上述資料而銀行有權收取手續費。藉著使用銀行發出之信用卡(「信用卡」),本人同意或會被視為同意完全遵守大新「信用卡」或「簽賬卡」持卡人合約之條款,該合約將在申請獲得批准後與信用卡一併發出給本人。本人明白並同意銀行有權要求本人呈交其他文件及拒絕此申請而毋須提供理由。本人明白並同意就使用信用卡須向銀行支付載列於以下「信用卡資料概要」中的利息、財務費用及費用(「收費」)。本人明白並同意銀行有權根據本人之其他資料而決定審批或調整有關年利率及信用額予本人。本人明白並同意銀行有權因應市場情況而修訂信用卡之優惠及收費,而透過e-banking 網上理財服務以信用卡扣數繳交賬項之手續費為繳款金額之 1%(只適用於須預先登記之商戶)。本人聲明本人名下由任何金融機構發出之信用卡或授予之其他貸款(有抵押或無抵押),從沒有因欠賬而被取消,並聲明本人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貸款欠款(包括信用卡及其他貸款)並沒有逾期還款超過10 天。本人進一步聲明本人從沒有被頒佈破產令或被作出任何種類的重整債務還款計劃,本人亦沒有進行或有意圖申請破產或任何種類的重整債務還款計劃。假如本申請表以傳真方式傳送,銀行將有權視收到之傳真本在任何方面皆為真確及對本人有約束力。倘若本申請表以傳真遞交,銀行有權視其收到之傳真本在任何方面皆為真確及對本人有約束力。如透過電話申請,銀行有權以本人與客戶服務員之對話在任何方面皆為真確及對本人有約束力。如(a) 本人為銀行集團(定義見下文)之任何成員之任何一名董事、前任董事(過去12 個月)、控權人(定義見下文)或僱員之親屬或配偶或該董事、前任董事、控權人、僱員或其直系家屬之受託人;或 (b) 銀行的任何一名董事或控權人或該等董事或控權人的任何親屬就本申請下之銀行融資及/或銀行授予本人之任何其他銀行融資為本人之擔保人,本人定當以書面通知銀行。本人xx及保証,若銀行沒有收到上述通知,即代表本人並沒有與上述人士有上述關係。若本人於此申請獲批核後與上述人士有上述關係,本人承諾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控權人」就任何公司而言,指 (i) 任何單獨或連同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相聯者直接或間接持有一間公司或在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已發行股本百分之十或以上之人士;(ii) 其所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公司的董事、或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的董事慣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但分別根據銀行業條例第52 (1) (B) 條及第52 (1) (C) 條委任為顧問或經理人不包括在內,又如所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等董事慣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僅是因為該等董事按照該人以專業身分所提供的意見而行事者,則該人亦不包括在內)。「銀行集團」指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同系附屬公司,以及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能對其行使控制的其他實體(包括特別目的實體);及「同系附屬公司」指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控權人(包括但不限於大新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能夠對其行使控制的實體。若屬以下情況,商號、合夥或非上市公司(「受控制實體」)視作由某人控制:(i) 該人擁有受控制實體超過 50% 的表決權;(ii) 該人根據一份與其他股東(或類似的表決權持有人)的協議,控制受控制實體過半數表決權;(iii) 該人具有權利,可委任或罷免受控制實體的董事局(或類似的管治團體)過半數成員;(iv) 受控制實體的董事局(或類似的管治團體)過半數成員的委任,是純粹由於該人行使其表決權;或(v) 該人依據合約或其他方式而具有權力,對受控制實體的管理或政策,發揮具支配性的影響力。本人確認本人已詳閱,明白並同意受到此申請表包括其所有章則及條款及「有關客戶資料的客戶通知」所約束。倘若本文件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2022年12 月
大新「信用卡」或「簽賬卡」持卡人合約
(「持卡人合約」)(包括人民幣卡)
重要聲明:請小心地詳閱本持卡人合約,並確保閣下使用或簽署本銀行卡(釋義見下文)前已完全明白本合約的條款及章則。
1. 釋義
(a)「戶口資料」指與銀行戶口/銀行卡戶口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戶口號碼、戶口結餘或價值、收款總額、提款及向該等戶口存入或從該等戶口提取的款項。 (b)「適用法律及法規」指就下列各項銀行需遵從的責任:
(i) 任何適用的本地或海外法律、條例、法規、規例、要求、請求、指引及操作守則,不論是否與兩個或以上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監管機關之間的跨政府協議有關;及 (ii) 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與任何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c)「ATM」乃指於聯網內操作之自動櫃員機。(d)「機關」指任何國家、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部、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機構、機關、部門(屬司法或行政)、監管或自我監管組織、執法機關、法院、中央銀行或稅務機關。(e)「銀行」乃指為發卡人的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及包括其業務承繼人及轉讓人。(f)「銀行戶口」乃指持卡人在銀行開設以進行銀行交易之戶口,但不包括「銀行卡」戶口。(g)「銀行交易」乃指以使用「銀行卡」及,(如適用)PIN 及/或一次性密碼,通過
「銀行戶口」進行之交易。(h)「銀行卡」乃指由銀行獨自發出,或由銀行與其他機構聯合發出之信用卡、雙幣信用卡、網上信用卡、聯名發出之信用卡、簽賬卡或任何其他卡(不論名稱如何稱呼)包括 Visa 卡、萬事達卡及銀聯卡,不論主卡或附屬卡之實物或可能是單一銀行卡戶口。(i)「銀行卡戶口」乃指由銀行為配合「銀行卡」之使用而開設及維持之戶口(包括「銀行卡」所包含的戶口)。( j)「銀行卡交易」乃指使用銀行卡及,(如適用)PIN 及/或一次性密碼以支付購物或獲取服務。(k )「持卡人」乃指主卡及附屬卡持有人。 (l)「簽賬卡」乃指可以在銷售點提取現金或作付款用的卡,其後持卡人的銀行卡戶口的可用結餘會被扣除款項。(m)「雙幣信用卡」乃指包含兩個「銀行卡戶口」(分別為港幣戶口及人民幣戶口)的「信用卡」。(n)「外匯限制」乃指由國內政府當局宣佈個人在每日中每一次可帶出國外的人民幣現金款項的上限。(o)「國內」乃指中國的任何部份,除了香港、澳門
及台灣。(p)「流動裝置」乃指用以接收一次性密碼的手提電話或手提裝置或個人電腦。(q)「聯網」乃指由銀行指定供給持卡人以進入 ATM 或以進行銀行或銀行/交易之地理區域。(r)「一次性密碼」乃指由銀行透過短訊形式(短訊).傳送到持卡人的手提電話號碼(已於銀行登記用作接收一次性密碼)或透過電子郵件形式傳送到持卡人的電子郵件箱(已於銀行登記用作接收一次性密碼)之一次性密碼。(s)「中國」乃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t)「人士」乃指任何個人、企業、商行、公司、機構或其他人或法律上承認之任何個體。(u)「個人訊息」指持卡人的全名、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出生日期及地點、住址及郵寄地址、聯絡資料(包括電話號碼)、任何稅務編號、社會保障號碼、國籍、居住權、稅務居住權及銀行可能合理要求有關持卡人的其他資料。(v)「主卡」乃指向「主卡持有人」發出之「銀行卡」。(w)「主卡持有人」乃指
(在聯名申請開設「銀行卡戶口」情況下)首名在其要求及以其名字發出「銀行卡」之持卡人。(x)「PIN」乃指向「持卡人」發出並須要以其進入電腦終端機或 ATM 的個人身份號碼。 (y)「人民幣」乃指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貨幣。(z)「人民幣卡」乃指使用人民幣作單位及付款並在國內使用的信用卡或簽賬卡。(aa)「結賬單」乃指由銀行每月寄給持卡人的月結單以列明銀行卡戶口之狀況,若持卡人為附屬卡持有人,月結單將發給「主卡持有人」。(bb)「附屬卡」乃指由銀行應「主卡持有人」及「附屬卡持有人」之聯名要求而不時發出給附屬卡持有人之銀行卡。(cc)「附屬卡持有人」乃指任何獲得銀行根據主卡持有人及其他人作聯合要求而發出「銀行卡」之人士。(dd)「稅務資料」就持卡人而言,指:(i) 直接或間接關於持卡人的稅務狀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銀行可能不時要求或持卡人可能不時提供的隨附結單、寬免及同意);
(ii) 持卡人的個人訊息;及 (iii) 戶口資料。(ee)「交易」乃指任何貨品及/或服務之供應之付款,現金貸款、現金提存或過戶,不論有關交易是否有持卡人簽名作實、於任何認可終端機、通過電話、傳真、郵寄、電子媒介或其他方式進行,包括「Mastercard contactless 交易」、「Visa payWave 交易」及「銀聯閃付交易」。(ff)「Mastercard contactless 交易」、
「Visa payWave 交易」或「銀聯閃付交易」乃指不論是否由持卡人授權並透過銀行不時釐定及受制於本文第 10 項責任上限條款下以感應式付款功能進行名為「Mas t er c ar d contactless」、「Visa payWave」或「銀聯閃付」為任何貨品及/或服務之供應之付款,包括現金貸款、現金提存或過戶。(gg) 除非本合約內容另外需要:(i) 指示出某一性別之文字將包括所有其他性別;和 (ii) 指示為單數的文字將包括眾數而眾數又包括單數。
2. 本合約之應用
使用「銀行卡」及銀行戶口之操作均受制於此合約不時有效之條文及條款,而持卡人同意卡受其申請不論書面或口頭或以其他電子媒介所作或在「銀行卡」上之簽署或行使(不論他有否簽收該「銀行卡」)而受約束。
3. 持卡人應採取之保安措施
(a) 持卡人須於收到「銀行卡」後即時在上面簽署。(b)「銀行卡」為銀行的財產而在銀行提出要求時,持卡人需立即將「銀行卡」歸還。(c) 持卡人應在任何時間內合理看顧「銀行卡」、PIN、一次性密碼及流動裝置並將「銀行卡」及流動裝置安全地保存在其個人控制下及保障PIN 及一次性密碼及將其保密以防止詐騙卡特別是 (i) 在發出交易的指示時,持卡人不可將「銀行卡」之保密資料披露給任何第三者。銀行不須在任何方面為由於交易指示的發生或在發出交易指示的過程中披露保密資料給任何第三者(不論是否授權或意圖)而負上責任(除非銀行有故意失當或疏忽)。(ii)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持卡人均不可將 PIN 及/或一次性密碼披露給任何人或將銀行卡、流動裝置、 PIN 及/或一次性密碼轉借予任何其他人使用。(iii) 持卡人須毀滅印上PIN 的文件正本。(iv) 持卡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 PIN 及/或一次性密碼寫在銀行卡上或任何其他常與銀行卡一同存放或放近銀行卡的物件上。(v) PIN及一次性密碼在筆錄或以任何形式記錄時須常被隱藏。
4. 「銀行卡」之使用
(a)「銀行卡」以人民幣或港幣作單位,但「雙幣信用卡」則以港幣(就港幣戶口而言)及人民幣(就人民幣戶口而言)兩幣作單位。「人民幣卡」及(就其包含的人民幣戶口而言)「雙幣信用卡」只限於國內(除非銀行另有宣佈)及為從指定商號購物及/或取服務及/或在指定 ATM 或其他出口店以人民幣而作的現金貸款而有效使用。(b) (i) 持卡人可在銀行不時通知持卡人之信用限額內使用該「銀行卡」(「雙幣信用卡」包含的所有戶口共同使用同一信用限額,在測定有否超逾該信用限額時,將運用銀行決定的兌換匯率計算),而至於
「簽賬卡」則只可以在與銀行維持的銀行卡戶口中可動用之存款結餘額內使用。(ii) 持卡人可於刻在「銀行卡」上或銀行指定之有效日期(如有)及終止日之期內使用「銀行卡」。銀行可全權決定信用限額及以其認為適合時作出調整,並可全權批准可能超越信用限額的任何交易。持卡人對所有使用
「銀行卡」進行的交易須負全部責任,不管信用限額(如適用).是否被超越。銀行可在任何時間無條件或毋須事先通知下取消信用額。儘管交易可能不會導致銀行通知的信用限額被超越,銀行可在任何時候(不管作出通知與否)拒絕批准
任何交易或處理任何有關指示(不論是否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或其他目的),而不須給予理由亦無須負上任何責任。(c) 卡持卡人使用「銀行卡」之權利將在以下情況下立即終止:(i) 列於本合約第十二條款內之情況;或 (ii) 當「銀行卡」被遺失或盜竊時。(d) 若「持卡人」遺失或破壞其銀行卡或需要續卡,或發出補卡或新卡,銀行有權決定是否批發持卡人可要求的該銀行卡(等)並收取費用。(e)「銀行卡」之使用將受制使用時有效之條文及條款,包括於本合約第九條所提及關於人民幣卡之任何修訂或增添包括外匯管制之條款。
(f )「銀行卡」不可用作任何非法用途或活動包括支付非法
賭博而銀行在有合理相信或懷疑有非法或不合法用途時有絕對酌情權拒絕兌現任何交易或處理任何有關指示。(g) 現金貸款可在銀行櫃面或通過 ATM 在香港及/或國內,視乎卡的品牌並以銀行不時指定而作出,而有關每一個在本文第7 (E) 條下所作的現金貸款,銀行將收取以其決定的利率而計算的手續費及兌換費。(h) 使用「雙幣信用卡」時,所有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將記入人民幣戶口內,所有以港幣或其他外幣(不包括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將記入港幣戶口內。儘管前文所述,由於交收結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可能因商戶或財務機構以港幣處理有關交易而將記入港幣戶口內。
5. 足夠存款
在「簽賬卡」而言,持卡人承諾會確保在使用「簽賬卡」進行交易時,「銀行卡戶口」及/或銀行戶口內將有足夠之可動用存款。而當「銀行卡戶口」或銀行戶口內沒有足夠可用存款時,銀行有絕對酌情權去拒絕批核交易。假若銀行即使在可用存款不足之情況下完成處理任何交易,持卡人承諾在銀行要求下會立即償還超額之金額連同銀行不時決定的利率而計算之利息及特別徵收費用。假若「銀行卡戶口」顯示正數結餘,銀行可以但在沒有責任下准許戶口賺取利息,以每日計算並在每個月結單的日期存進「銀行卡戶口」。
6. 結賬
(a) 銀行將按月發給持卡人該「銀行卡戶口」之結賬單,包括所有使用「銀行卡」交易之記錄以及年費、利息、服務費或其他應付的費用,除非自上一張結賬單後並無任何交易及銀行卡戶口中並無結欠款項,或在結賬單應發出當日的結餘少於銀行不時通知的金額。(b) 結賬單將以港幣或(如是人民幣卡)以人民幣計算顯示,「雙幣信用卡」的結賬單則以港幣(就港幣戶口而言)及人民幣(就人民幣戶口而言)計算顯示 (i) 於結賬單日期尚未清還之金額(包括主卡及附屬卡,如適用)。(ii ) 付款到期日。(iii ) 所須的最低付款額。
(iv)(若交易是以「銀行卡」所包含之「銀行卡戶口」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進行或處理),該交易之港幣或(如是「人民幣卡」或「雙幣信用卡」包含的人民幣戶口)人民幣等值,其兌換匯率由銀行決定。(c) 在沒有明顯的錯誤情況下,結賬單將在結賬單日期起計六十日後是最後決定性的,而持卡人同意:
(i) 檢查此結賬單及在收到該結賬單日期起計六十日內通知銀行任何差錯或遺漏或非授權之交易。(ii) 若沒收到結賬單或定期結賬單,通知銀行。(iii) 在要求下付清所有尚欠餘數。
(d) 結賬單將以郵寄或銀行決定的其他方式發給持卡人(若是聯名戶口則只發給主卡持有人)。但若持卡人已通知銀行毋需將結賬單發給他的話,銀行可按其決定權不把結賬單發給持卡人,但持卡人可使用銀行提供的密碼通過互聯網到銀行不時指定的網頁覽閱其結賬單。在此情況下,持卡人承諾無論如何最少每曆月一次通過互聯網或其他方式查閱其結賬單,以確保銀行卡沒有進行過非授權之交易。
7. 費用
(A) 所欠之最低付款額 - (a) 持卡人同意在結賬單指定之付款到期日或之前繳付所列之最低付款額。在「簽賬卡」而言,最低付款額是指付款到期日之全數欠款;關於「信用卡」,該最低付款額是包含以結賬單日期之 (i) 全部利息欠款、
(ii) 全部適用之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年費)、(iii) 最低付款額之全數欠款及 (iv) 相等於全部未付結欠之一個百份比之還款金額。「雙幣信用卡」的港幣戶口及人民幣戶口設有分開的最低付款額 (b) 持卡人可付清任何超過最低付款額的金額。除非持卡人付清銀行卡全部之餘數,持卡人須繳付依照本合約條款7 (C) 之財務費用。(B) 超額貸款 - (a) 在
「簽賬卡」而言將不會有貸款額。而在其他情況下,「銀行卡戶口」將受制於銀行不時決定之信用限額。(b) 在適用之情況下,持卡人同意向銀行立即償還超越信用額之任何金額。而在「簽賬卡」而言,「當銀行卡戶口」顯示負數結餘,所有在「銀行卡」戶口所顯示之負數結餘之全數及不得遲過在結賬單所指定之付款到期日清還。(c) 在每次信用限額或可動用存款結餘(如適用)超出之時,持卡人須付特定費用
(銀碼由銀行不時決定)。(C) 財務費用 - (a) 若持卡人在不遲過付款到期日付清全數欠款,或「簽賬卡」之用戶清還負數結餘之全數之情況下,持卡人(除了要繳付由於「信用卡」現金貸款(由現金貸款日起計)之財務費用外)無須就結賬單中顯示的相關「銀行卡戶口」繳交財務費用。(b) 假若「信用卡」持卡人選擇只清付在結賬單上所載某「銀行卡戶口」之最低付款額(而在簽賬卡的情況下,當持卡人沒有清付結賬單上顯示的「銀行卡戶口」中的負數結餘全數),則持卡人須繳付財務費用,計算方法如下:(i) 以該「銀行卡戶口」的結賬單
全數( 或「簽賬卡」之負數結餘),由賬單日起計至持卡人還款之日期止;及 (ii) 所有該「銀行卡戶口」的新交易之金額
(除信用卡現金貸款之財務費將由貸款日起計)由有關的新交易之過賬日期起計,即使該新交易未到期清還。假若以
「簽賬卡」提取現金,所有超於可動用結餘的提款將由提款日起計算財務費用。(c) 財務費用將以每日計算,以銀行宣佈之月息計算(根據銀行守則計算之相等年息亦會列出)如在任何特定之期限內有任何欠款記錄,財務費用將會以銀行宣佈之每月較高利率計算。而白金卡持卡人收取的財務費用將會由銀行以其酌情權決定並由持卡人接受的另一適用利率計算。
(D) 逾期費用 - 若「持卡人」未有在結賬單指定之付款到期日繳付結賬單所示之最低付款額,銀行則可以收取逾期費用。以到期未付的相關最低付款額全數之一個百份比率計算(受制於由銀行宣佈之最低及最高數目)或由銀行不時決定及宣佈之金額計算。(E) 現金貸款費用或現金提取費用 - (a) 持卡人可憑「銀行卡」向銀行任何分行或其他銀行不時指定之聯網地點或終端機取得現金貸款或以「簽賬卡」提取款項。(b) 現金貸款或提取金額(如適用)須在「銀行卡戶口」之信用限額內
(在「簽賬卡」的情況,須在「銀行卡戶口」/「銀行戶口」的可用存款結餘內),及在由銀行操作或指定之每日提款限額內。而關於人民幣,受制於本文第9 條。(c) 持卡人每次以「銀行卡」向銀行取得現金貸款或提款均需繳付現金貸款或提款費用,以由銀行不時決定利率根據每次貸款額或提款數(受制一個下限數)計算,該費用由銀行卡戶口支取,而持卡人須於結賬單所訂之付款到期日前付清。(F) 服務費 - 持卡人須繳付銀行不時決定之年費,該年費概不退還,並每年在銀行指定之日期由銀行卡戶口支取。(G) 退票/被拒自動轉賬之費用 - 任何支付戶口或在「簽賬卡」而言,存款到「銀行卡戶口」之支票被退票時或關於任何自動轉賬之授權未經銀行同意而給拒絕或取消時,「持卡人」均須繳付銀行手續費而銀碼由銀行宣佈。(H) 支票服務手續費 - 當關於「銀行卡戶口」而發出任何支票,持卡人須繳付由銀行不時決定利率而計算的手續費
(但受制於一個下限數)。(I) 雜費 - 銀行可在適當情況下再向持卡人收取其他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索取銀行卡購物單據費用,索取銀行卡月結單副本費用及提取賬戶結餘費用,銀碼由銀行不時決定及宣佈。(J) 假若銀行接受以港幣或
(如是「人民幣卡」或「雙幣信用卡」包含的人民幣戶口)人民幣以外的貨幣付款,該付款須在銀行的酌情權下並以VISA 卡、萬事達卡及/或中國銀聯決定的兌換率兌換為港幣或(視情況而定)人民幣,此外客戶並須繳付由銀行、VISA 卡、萬事達卡及/或中國銀聯宣佈的收費。任何此等費用將從「銀行卡戶口」中扣除。
8. 付款/存款/對銷
(a) 在「簽賬卡」而言,銀行收到的付款或存款只會在妥當核對後才存入「銀行卡戶口」,而該核對未必可能在同日進行,而存入到「銀行卡戶口」的款項將只在收到及/或存入後的一個工作天(取其較後者)而可被使用。(b) 關於
「信用卡」,收到的任何超過最低付款額的金額將首先清還利息或財務費用;第二,清還其他費用及支出,法律或其他費用;第三,清還現金貸款或提款(如適用);第四,清還交易之費用(合稱「清還費用」)。持卡人同意不得將「銀行卡戶口」當作存款戶口用以存款(不論存款金額多少),及將在償還所有清還費用後多繳的金額保持在最低水平。假若在償還所有清還費用後「銀行卡戶口」內有任何結餘(「淨結餘」),銀行有權按以下方法向持卡人退回全部(而非部份)淨結餘,而毋需發出任何通知或給予任何原因:(i) 如持卡人於銀行持有存款戶口(「現有戶口」),將淨結餘存入任何現有戶口;
(ii) 如持卡人並無持有現有戶口,將淨結餘以支票或銀行本票形式寄送其得知持卡人於銀行登記之最新地址;或 (iii) 以銀行認為合適的方式。「雙幣信用卡」的港幣戶口及人民幣戶口之借方結欠應分開及以其各自的貨幣繳付,清還個別戶口後的超額款項不可用作繳交另一戶口的未付結欠。(c) 持卡人在付款或存款予銀行時可用銀行不時指定之方法。如果使用客戶已啟動的終端機付款或存款,該付款或存款將受制於終端機之條文及條款,或銀行之交易記錄和存款信封之條文及條款。(d) 使用「銀行卡」或任何 ATM 存款時,無論存款是以支票或現金作出,該存款只會在銀行核對正確和收妥後方存入戶口之中。(e) 若銀行向持卡人追討任何持卡人在此之下應付之任何金額費用與支出或以執行本合約之任何條文或條款,而付出之任何法律費用,持卡人須完全補償與銀行所有上述法律費用,與及其他有關上述追討而引致之費用,均不得有任何扣減(費用將基於合理數目及合理地引起而該等法律費用與支出的明細表將在持卡人要求下由銀行提供。
(f) 持卡人須直接解決商號與持卡人之間有關已得貨品及服務的糾紛,而銀行對商號所提供之貨品及服務以及對任何商號拒絕接受或兌現銀行卡均不須負任何責任。(g) 除了任何抵銷或一般留置權或在法律下銀行享有的類似權利,持卡人同意銀行有權並在法律所容許下獲授權可於任何時候在沒有事先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抵銷及/或轉移並應用持卡人於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戶口內全部或任何之結餘款項,不論該等賬戶已否到期或到期應支付或屬即期或須通知而提取之存款,及包括由銀行管有或控制之資產,不論其為任何性質或貨幣,為單獨或與他人聯名擁有,以清償持卡人欠付銀行不論以任何貨幣為單位的債務。若某些欠銀行的款項因某些待發事件或償還期限未到尚未需要償還,銀行或銀行集團
公司有權暫停支付相等於欠款額的戶口存款予持卡人,直至此待發事件發生為止。若持卡人未能償還任何欠付銀行的結欠債項,銀行將極可能行使其在本條款下的權利。當該等合併、抵銷或轉移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該等兌換將以銀行絕對地定之當時通行之即時兌換率計算(有關資料將應持卡人要求而提供)。就本合約之目的而言,「銀行集團公司」一詞指銀行的控股公司、銀行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以及銀行的分行、聯繫成員、聯營或關連公司。為免生疑問,銀行可以將附屬卡持有人的「銀行卡」戶口欠數與其在銀行戶口內的結餘對銷。至於「主卡持有人」或其他附屬卡持有人的銀行卡戶口的欠數將不能與附屬卡持有人的戶口結餘作對銷。(h) 儘管本合約所述,當有附屬卡發出時,
(i) 主卡持有人須為所有主卡持有人及任何附屬卡持有人有關
銀行卡戶口在本合約下或其他欠下銀行的應付款項而負責
(包括信用額之增加)而 (ii) 每一名附屬卡持有人(而不是未成年人仕)須為其作出的交易的所有欠款而負責。(i) 由於商號退款而給予銀行卡戶口之存款將只會在銀行收到一張正式發出而經由該商號正式簽署之付賬發票時,才存入
「銀行卡」戶口。( j) 持卡人之付款或存款只於銀行實際收妥後及沒有任何抵銷、索償、規定、限制、扣除或任何保留之情況下,才視作交妥。(k) 關於人民幣卡,付款給銀行須以人民幣在國內的指定地方(或以持卡人的選擇,在香港的指定地方以港幣以銀行決定的兌換率)作出。假若銀行接受以相關「銀行卡戶口」貨幣以外的貨幣付款,該付款須在銀行的酌情權下轉為該「銀行卡戶口」的貨幣並以銀行決定的兌換率及由銀行宣佈的收費。任何轉換費用將從「銀行卡戶口」中扣除。(l) 當付款是以匯票或任何其他類似文件作出,只有在扣除為處理該匯票或文件的所有收取行政或手續費用後的金額才被存入「銀行卡戶口」內。
9. (只適用於人民幣卡及「雙幣信用卡」的人民幣戶口)結餘及現金貸款
(A) (a) 在不影響銀行於本合約第8 (b) 條下的權利的情況下,假若「銀行卡戶口」內有任何淨結餘,持卡人可在國內的指定地方以人民幣提取淨結餘全數(或任何其部份)。(b) 持卡人亦可以在終止「銀行卡戶口」時或當淨結餘未有超出外匯限制時在香港以港幣提取淨結餘全數。(c) 當外匯限制超出時,持卡人只可在香港提取限於外匯限制的港幣而其餘的淨結餘得在國內以人民幣提取。(d) 即使以上所述,銀行有唯一酌情權在銀行決定的地方以港幣或人民幣退回淨結餘,而銀行有權為每一次該退款收取以銀行決定的利率而計算的手續費及貨幣轉換費用(當適用)。(B) 現金貸款可在國內受制於可動用信用限額及外匯限制而作出。(C) 持卡人須遵守所有有關在國內使用「銀行卡」不時有效的國內法律及規則。
10. 遺失與失竊
(a) 如有「銀行卡」(包括主卡與附屬卡)被遺失、被竊、PIN及/或一次性密碼被透露予任何未被授權者或流動裝置被遺失或被竊等情況,持卡人必須在其發覺以上事件之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以書面通知銀行及警方。主卡持有人及附屬卡持有人必須對使用銀行卡所作出之一切交易、費用及賠償負責,不論持卡人(包括主卡持有人或附屬卡持有人)有否授權。(b) 假若持卡人在其發覺任何「銀行卡」或流動裝置之遺失或失竊或PIN 及/或一次性密碼之非授權透露後之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將遺失或被竊或非授權透露 PIN及/或一次性密碼事宜作出報告,並已小心謹慎地行事及為真誠(包括採取合理措施保管「銀行卡」及流動裝置之安全及 PIN 及一次性密碼之保密,並將「銀行卡」、PIN 及一次性密碼分別存放),持卡人最高之責任將不超過港幣 500 元。(c) 該有限責任只適用於特別關於「銀行卡戶口」的損失並在以上所述的情況而不適用於現金貸款或「簽賬卡」或涉及詐騙或顯著疏忽的情況或當持卡人未有在發現「銀行卡」或流動裝置
(視乎情況而定)遺失或失竊或有非授權透露 PIN 及/或一次性密碼之事宜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通知銀行之情況下,持卡人將要負責所有損失。
11. 修訂及增添
(a) 銀行玆保留權利隨時修訂或增添本合約之條文及條款,但不限於利息、費用或外幣兌換或其他費用的利率及付款或存款方法,並依照銀行指定日期不時生效。如任何修訂涉及年息之增加或本合約之條文及條款有重大改變時,銀行將給予持卡人通知,生效期將不少於通知書後六十日。當修訂涉及增加銀行收費及/或影響持卡人的責任及義務時,銀行將給予持卡人最少三十日預先通知,除非發出該預先通知並非切實可行。有關其他修訂,銀行會在合理時間內預先通知。(b) 如持卡人不接受該等修訂或增添,持卡人須於有關修訂或增添生效之日前以書面通知銀行終止「銀行卡戶口」,停止使用及退還「銀行卡」。如費用可分開辦別,銀行應按比例發回年費或其他銀行卡之週期性費用,除非涉及之金額是小量。(c) 如持卡人於本合約條文 11 (b) 所指之有關日期之後使用或保有該銀行卡,持卡人將被視作已無保留地接受及同意該等修訂及增添。(d) 銀行可透過在結賬單就任何修訂或增添作出通知,該通知將以平郵方式寄到持卡人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而寄出一天後將被視為已寄達,或該通知將透過電郵或手機短訊發送到持卡人或該通知將於銀行各分行、網址、廣告或其他形式展示並就任何修訂或增添列明生效日期。
12. 違反合約及終止「銀行卡」使用
(A) 若持卡人(包括在聯名戶口之主卡持有人及附屬卡持有人)有任何違反本合約之條文, 則在銀行的要求下「持卡人」須立刻支付給銀行:(i ) 一切在銀行提出要求(或之後之要求)當日所欠之數額;(ii) 一切由於持卡人(在聯名戶口情況下,主卡持有人或附屬卡持有人)使用「銀行卡」而引致的損失、賠償、費用、支出(包括合理數目及合理地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合理數目及合理地引致的收賬者費用)(包括銀行已經以其資金向機關支付應屬於但當時並非本合約第14 (C) 條所定義的已收取款項的任何金額)。(B) 終止使用銀行卡 - (a)若「持卡人」死亡、破產、無力償還債務或其他銀行認定之任何其他原因,銀行可在不給予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終止
「銀行卡」(包括「銀行卡戶口」)之使用。(b) 銀行保留終止
「銀行卡」(包括「銀行卡戶口」)之使用及提供任何服務或不批核任何交易(包括「銀行交易」)之權利(不論是否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或其他目的),而無需給予任何預先通知或採取該行動之原因。而銀行絕不負責由該等決定所引致「持卡人」之任何直接或間接任何性質之損失或損害
(除非該等損失是由銀行故意失當或疏忽而引起)。若銀行提出要求,「持卡人」必須將「銀行卡」歸還予銀行。(c) (i)
「主卡持有人」可在任何時候終止「銀行卡」之使用(包括
「主卡」及「附屬卡」)。(ii)「附屬卡」持有人可在任何時候終止
「附屬卡」之使用。(iii) 一切由「持卡人」給予銀行之通知必須以書面傳達,如所傳達之事項為終止「銀行卡」之使用,
「持卡人」必須同時將「銀行卡」歸還予銀行(視乎情況而決定應歸還之「銀行卡」為「主卡」、「附屬卡」或兩者同時歸還)。在銀行未收到歸還的「銀行卡」前(應將該卡之右上角剪去,以保證「銀行卡」之電腦磁帶已被剪去),一切使用「銀行卡」而進行之交易必須由「主卡持有人」及「附屬卡」持有人共同及分別承擔。主卡持有人須要為附屬卡持有人對銀行的欠數負責。而附屬卡持有人則不用為主卡持有人或其他附屬卡持有人的欠數負責。但附屬卡持有人必須為其所進行之交易所引致的欠數負責。(d) 如「雙幣信用卡」包含的港幣戶口或人民幣戶口終止,則「雙幣信用卡」的使用同時終止。(e) 不論以任何原因終止「銀行卡」之使用,本合約第十二條 A (i) 及
(ii) 將會適用。
13. 免責條款
13.1. 若「持卡人」使用「銀行卡」時直接或間接遭受到下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及/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將不會負上任何責任:(a) 被提供的任何貨品或服務有任何不足;(b) 使用「銀行卡」時遭任何人仕或終端機拒絕兌現或接受「銀行卡」;(c) 任何電腦終端機或感應
式付款功能設備出現故障;(d) 非持卡人卡發出之任何交易指示;(e) 任何人士作出任何聲稱作出歸還
「銀行卡」之任何要求或任何人士依據是項要求而作出之任何行動;(f) 銀行運用其權力要求及促使「持卡人」在「銀行卡」印上之終止日前將之歸還於銀行,不論該要求及歸還是銀行,或任何其他「人士」,或電腦終端機作出或促使;(g) 銀行根據本合約第十二條運用權力終止任何「銀行卡」或「銀行卡戶口」;(h) 銀行根據本合約第 14 條作出任何行為或採取任何行動; (i)「持卡人」之故意失當或疏忽;( j)「持卡人」使用由銀行提供的「一次性密碼」網上交易認證程序;及/或
(k) 有關收回「銀行卡」,任何要求歸還「銀行卡」之請求或任何人士拒絕兌現或接受「銀行卡」致使持卡人之借貸信用及聲譽的損害。
13.2. 在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故意
失當或疏忽之情況下,或假若有關免責條款抵觸香港法例,則本合約第 13.1 之條款不適用。
14. 資料之披露及使用
(A) 提供資料
(a) 持卡人必須在銀行為銀行及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不時要求下,以銀行要求的形式及時限內,向銀行提供其個人訊息。
(b) 如持卡人的個人訊息有任何更改或增補, 持卡人
必須及時通知銀行有關更改或增補(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有關更改或增補日起計的三十天內)。
(c) 持卡人必須填妥、簽署及作出銀行為遵從適用法律
及法規的目的而不時合理要求的與持卡人在本合約第 14 (A) (a) - (c) 條下的責任有關的該等文件及事項。
(B) 披露資料
持卡人同意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包括銀行在內)及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在任何時候(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在本合約終止之前或之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為免生疑問,持卡人免除任何可能會阻礙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前述方式使用、保留及披露稅務資料的能力的任何適用限制。
(C) 未能提供資料
儘管本合約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持卡人同意:-
(i) 如持卡人未能遵從其在本合約第 14 (A) - 14 (B) 條下的責任;
(ii) 如持卡人的個人訊息不準確、不完整或未有被及時更新;或
(iii) 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按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
向機關披露持卡人的稅務資料的能力因任何理由受阻(因香港法律要求或其他原因),銀行可隨時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銀行全權酌情決定為確保銀行及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必須採取的行動:
(1) 從向持卡人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或從銀行戶口/銀行卡戶口中,扣減或預扣款項,有關扣減或預扣金額是為遵照適用法律及法規,就預扣稅、入息稅、增值稅、任何物業出售或處置稅、徵稅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取款項,而需扣減或預扣的金額(「已收取款項」),並向機關支付該等已收取款項或在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准許的情況下, 以託管形式持有該等已收取款項,而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將沒有義務向持卡人補足或補償該等已收取款項;
(2) 封鎖或凍結銀行戶口/銀行卡戶口、將銀行在該等戶口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權益及責任或該等戶口內的任何款項轉移給任何銀行集團公司、及/或向持卡人發出通知完全或部分結束該等戶口及終止與持卡人的關係;
(3) (在銀行戶口/銀行卡戶口結束前或後)向有關機關提供為確保銀行及銀行集團公司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所需的關於持卡人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及
(4) 採取任何必需或對銀行有幫助的行為,以執行銀行在本合約第第 14 (C) 條下的任何權利。
(D) 銀行將不時向持卡人發出有關顧客資料之顧客通知。最新
版本的通知亦不時會刊登於銀行的網頁中。在不影響本合約第 14 (B) 條的情況下及除該條外,銀行可使用持卡人之資料作不時列於該通知之目的及向該通知內不時所列之人士披露有關之資料。
(E) 在不影響本合約第 14 (B) 條的情況下及除該條之外,持卡人同意銀行可向已發出或建議發出保證或第三方
抵押以擔保任何持卡人之債務之任何人士,提供一份證明獲保證或抵押責任之合同之副本或撮要、向持卡人發出之任何正式逾期付款催繳書、月結單及有關持卡人而銀行認為合適的其他資料副本。
(F) 持卡人在向銀行提供其諮詢人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前將取得該諮詢人之事先同意。
15. 執行本合約之支出
持卡人承認銀行可僱用代理人代收「持卡人」之任何欠款。在不受本合約第八條 (e) 的補償之影響下,持卡人同意在銀行要求下賠償銀行因此舉而牽涉之一切支出及費用(以合理數目及合理地引起而計算而該等支出及費用的明細表將在持卡人要求下由銀行提供)。
16. ATM服務
除本文另有所要求外,銀行戶口將受到有關銀行戶口操作之現行規定及規則及管轄通過 ATM 或任何其他在聯網的裝置或終端機或任何銀行不時宣佈之其他電子付款或存款或轉賬而操作銀行戶口的規定及規則包括在國內的任何銀行或外匯規則之管轄。
17. 銀行卡支票服務(只適用於「簽賬卡」)
(a) 銀行會按持卡人的指示將支票簿送交持卡人本人、指派其送信員送交持卡人、通過郵遞或通過其他其認為適合的方式寄往持卡人的地址或持卡人指定的其他地址,持卡人須承擔支票簿送遞的風險。(b) 持卡人應將支票簿在任何時間存放於安全及穩妥的地方。若持卡人發現遺失任何已簽發的支票、空白的支票或支票簿,持卡人應立即通知銀行。空白的支票不應給予任何其他人士。持卡人亦不應預先簽署空白的支票。
(c) 每次簽發支票之金額將從指定銀行卡戶口扣除,而金額亦不可超逾銀行卡可用之信用額(或在簽賬卡的情況下,可用之存款結餘)。(d) 持卡人在簽發支票時應小心行事,以防更改及防止欺詐或偽造。所有支票應以中文或英文並以不褪色墨水或原子筆書寫,金額及數字應盡量靠左填寫以避免留下空位。在以字體寫上的金額結尾應加上「整」字。
(e) 任何經更改的支票將不獲接受,除非發票者在該更改附近簽名作實。(f) 若兌現支票可令有關的銀行卡戶口透支,銀行將有權支付或拒絕支票。銀行可就不獲兌現的每張支票收取服務費。(g) 銀行有權退回任何填寫不正確的支票、非授權更改的支票或日期為超過要求兌現日期六個月的支票。(h) 銀行提供的支票仍為銀行的財產。(i) 持卡人明白「不記名」支票可支付予支票持有人而「抬頭」支票只可支付予支票中所列的受款人。此外,劃線支票只可通過銀行戶口兌現。因此,
以投寄或其他方式送遞支票,必須將「或持票人」字眼刪去,並將支票劃線。( j) 任何停止兌現支票的要求或指示必須由持卡人在銀行兌現該支票前以書面提出連同銀行所要求的詳情(如支票號碼、支票金額、收款人及支票日期)。銀行有權就每項停止兌現支票的要求或指示收取其決定的手續費。 (k) 由持卡人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保留,保留期為與結算所操作有關的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該等支票可被銷毀。銀行獲授權與代收銀行、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他人士訂立合約以反映前述安排。(l) 支票將不能在銀行櫃檯處提取現金或轉賬。而銀行只會在支票經交換結算後才作出兌現。(m) 雖則有同意之信用額,銀行可隨時在給予通知與否及銀行不作出任何理由或無須負上任何責任終止該等支票服務及拒絕支付客戶發出之任何支票。持卡人同意支付任何退票之服務費及假若在支票服務終止後,支票仍被過戶,客戶同意如數償還支票金額及利息及彌償銀行有關任何該支票之損失、賠償、責任及索償。(n) 本文之免責條款不適用於銀行疏忽或故意失當。
18. 保險計劃(只適用於信用卡(銀聯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
「雙幣信用卡」及「人民幣卡」)除外 )
以下條文將適用於已選擇加入非強制性付款保障保險計劃之持卡人:儘管本合約另有所指,此付款保障保險計劃將不適用於「簽賬卡」及銀聯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雙幣信用卡」及「人民幣卡」)。(a) 於並未拖欠保險費及並未違反有關之保險計劃(「保險計劃」)之條款或本合約條款等之情況下,銀行同意:(i)(如主卡持有人去世)安排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銀行卡」戶口內之全部欠款,於銀行接獲死亡通知當日計,受制於銀行宣佈之數目為絕對上限,但不包括支付以上提及的任何費用;(ii)(如主卡持有人經註冊執業醫生及其僱主證明因受傷或生病而完全失去工作能力連續超過三十天的期限而不能履行每一件他職業中的職務以賺取工資),安排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卡結賬單上顯示之最低付款額,並以十二個月及關於此得益下所有追討由銀行指定之數額為上限。唯任何已患有之傷病則不列入保障範圍內。
(b) 此保險並無退保價值而銀行或保險公司保留權利因持卡人違反有關條款或未支付到期保險費的情況下終止計劃。
(c) 索償必須以書面向銀行作出。只有在本計劃條文內受保之主卡持有人並收到索償的滿意證據,追討才得到支付。
(d) 此合約下之保險計劃受大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繕發予銀行之主要保單所管轄,無論持卡人有否被提供主要保單的副本。客戶可要求於辦工時間內在大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之總辦事處查閱主要保單。此外客戶亦可要求於辦工時間內在
大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目前設於香港北角英皇道 510 號港運大廈 17 樓之辦事處查閱主要保單的副本。(e) 保險公司保留權利要求持卡人接受其需要之醫學或其他檢驗。(f ) 此計劃由大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所承保(該公司於百慕達成立,有限責任而香港辦事處設於香港北角英皇道 51 0 號港運大廈
17 樓)。(g ) 最低付款額如未能於付款到期日後六十天內支付,保險將被自動取消,重新恢復保單之條件由保險公司不時決定。(h) 持卡人同意支付由銀行不時通知繳付付款保障保險計劃所須之保費。
19. 信用卡「現金回贈」優惠計劃(「計劃」)(只適用於信用卡)
(A) 計劃只適用於「信用卡」而在沒有違反由銀行發出管轄銀行卡使用主要條文及條款之情況下,下列條文將適用於所有合資格參予計劃的持卡人。(B) 銀行會根據銀行卡戶口之結存利息及交易量紀錄包括最後一張結賬單後關於購買貨品及服務之任何新消費(現金貸款除外)而給予持卡人現金回贈。(C) 現金回贈之計算:(a) 現金回贈將於結賬單日期計算,並折算為整數單位 (b) 將根據利息結算及零售消費之金額,以不同之程式計算,根據利息數額及新消費總額或銀行不時宣佈之其他金額作參考。(c) 現金回贈將根據持卡人所持有之每個銀行卡戶口(包括所有主銀行卡及附屬卡)所屬之每一項交易之消費總額及利息數額獨立計算,並將以貨幣分類,於同等貨幣下以單一數額顯示。(i) 假若現金回贈日之前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 或銀行宣佈之任何期間內),有兩次或以上未能繳交應付款項,現金回贈將停止頒發;及 ( ii ) 銀行可在任何情況下(除了在本條款 ( E) ( b ) 所述之情況外)更改任何現金回贈安排而毋須作出任何理由。
(D) 不論現金回贈多寡,銀行將會在結賬單日期後第一個
工作天將現金存入適當之銀行卡戶口而不論銀行卡是主卡持有人的或附屬卡持有人的。(E ) 已存入的現金回贈 -
(a ) 將不能兌換現金,而持卡人不能要求銀行付與該筆款項;(b) 將被充公而持卡人不能作出任何追討:- (i) 若根據任何管轄「銀行卡」使用之主要條文及條款而將「銀行卡」戶口關閉或結束(不論是否由銀行作出之決定);或 (ii) 若銀行發出通知將計劃終止;或 (iii) 若主卡持有人身故。(F) 銀行可:
(a) 在認為合適之條件下頒發額外現金回贈給其中一位持卡人或向其中一位持卡人在特定日子的零售消費交易由銀行不時宣佈頒發更多額外現金回贈,而在萬事達白金卡的情況下,可在特定商號簽賬而獲得現金回贈(以特別的比率計算但不獲頒發特定日子的額外現金退款);(b) 在發現任何頒發之現金回贈乃持卡人從不正當方法中取得(包括詐騙)時,可在銀行卡戶口扣除已頒發之現金回贈金額並作出必要的調整;
(c) 隨時在有通知或沒有通知的情形下改變本合約條文或終止
(全部或部分)計劃而持卡人將不得對銀行作出任何追討。
20. 使用信用卡 24 小時電話理財服務(「電話服務系統」)
電話服務系統適用於信用卡及簽賬卡。(a) 持卡人應嚴格依照銀行不時發出為使用電話服務系統的操作指示。(b) 銀行獲授權按銀行真誠地相信為持卡人發出的任何指示而行事, 倘該指示實由未經授權之人士冒認持卡人而發出而銀行真誠及沒有疏忽地就指示行事,銀行概不須在任何情況下負責而銀行亦無責任核對任何以持卡人名義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c) 電話服務系統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只供參考之用。銀行對已提供資料的足夠性或真確性一概不負責任;而銀行保留不時及在任何時間修訂及更改該等資料的權利。(d) 銀行並無對有關使用電話服務系統作出任何種類的xx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使用電話服務系統或提供的資料或服務是否適合某特定用途或商業價值、或任何暗示的保證。除非在疏忽情況下,持卡人使用電話服務系統時在合約上或民事過失或因任何銀行之行動、遺漏、錯誤(故意失當或疏忽除外)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有任何性質或程度之損失或損害
(不論可預見與否),銀行均毋須負責,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按任何冒充及/或未經授權者之指示而行事,任何全因或部份關於操作電話服務系統或為其所使用引致之通訊線路、電話、電腦系統或其他設備,出現任何錯誤、延誤、失靈、干擾、失誤或保安系統問題而令銀行方面出現之任何失誤、延誤或錯誤或任何超越銀行控制的原因。(e) 持卡人須對其任何指示及/或其電話服務系統之使用的所有引致之後果負責,亦須在所有時候就其使用電話服務系統或是直接或間接為銀行帶來之所有索償、要求、行動、訴訟、賠償、損失、成本及支出向銀行作出賠償(以合理數目及合理地引起的而該等成本及支出的明細表將在持卡人要求下由銀行提供)除非銀行有故意失當或疏忽,此賠償將持續即使銀行的信用卡 24 小時電話理財服務已終止。(f) 持卡人茲此同意,銀行有權(但非義務)對持卡人所發出的指示以書面、錄影帶及/或任何其他方式的紀錄,但該紀錄將為最終及對持卡人有法律的約束力。(g) 假若豁免或限制責任之條文被香港法律認為不合法,本合約將不會有所豁免或限制。(h) 前文所述的
「指示」是指持卡人或聲稱持卡人在使用電話服務系統時或關於使用電話服務系統所發出的任何指示。(i) 銀行可隨時終止「信用卡 24 小時電話理財服務」而無須通知、申述理由
或對持卡人負上任何責任。( j) 持卡人承認及同意持卡人可經銀行的「信用卡 24 小時電話理財服務」操作於銀行開立之所有其他賬戶。
21. 法律及語言
(a) 本合約將依照香港法律詮釋,合約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庭之非獨有性管轄,合約條款將可在任何持卡人或其資產所在之地方執行。(b) 如有任何時候本合約之任何條文及條款為或成為違法、無效、或於任何方面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文及條款之合法性,有效性及執行性將不會因而受影響。(c) 假如豁免或限制責任之條文被香港法律認為不合法,本合約將不會有所豁免或限制。(d) 本合約以中文及英文書寫而如有差異,以英文版為準。
22. 雜項
(a) 在並不影響此合約之其他條款下,持卡人如離開香港超過六十日,應於離港前安排其銀行卡戶口賬款之繳付。
(b) 在不影響持卡人在本合約第 14 (A) 條下的義務及除該等義務外,持卡人之職業,工作地址或住宅地址如有任何更改,持卡人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持卡人如對於清還或繳付任何欠款或款項有任何困難,應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c) 主卡持有人及附屬卡持有人將收到通知有關取消及暫停附屬卡的方法包括需要儘快將附屬卡交回銀行。(d) 持卡人承認銀行已將其部份之運作及功能外判予指定服務供應商,因此持卡人的資料可能會被銀行委任之服務供應商處理及保存。(e) 任何由銀行根據本合約發出的結賬單、通知或交費通知單,(i) 經郵資預付方式寄往持卡人最後報稱之香港地址,則持卡人將被視作於投寄後兩天之內收到;如持卡人最後報稱地址為香港以外地區,則持卡人將被視作於郵資預付投寄後七天之內收到; 及 ( i i) 經電子郵件, 於銀行按持卡人向銀行最近以書面通知之電子郵件地址傳送郵件後,而傳送之電子郵件並沒有因未能送達而退回,將視作為持卡人即時收到。(f ) 在續發或補領銀行卡的情況下,儘管銀行有任何其他指定的要求,使用該新銀行卡或透過銀行卡戶口進行銀行交易或銀行卡交易即可以作為確認該新銀行卡之行為。
23. 電子支票服務附加條款
A. 電子支票服務條文 – 適用性及定義
(a) 前述的條款(「現有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銀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電子支票服務附加條款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銀行的電子支票服務。就電子支票服務而言,若本附加條款的條文跟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附加條款的條文為準。
(b) 就電子支票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匯票條例」指《匯票條例》(第 19 章),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銀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證書」指由銀行接受的核證機關發出的並獲結算所不時為簽發電子支票目的而承認的證書。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 按《電子交易條例》
(第553章)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銀行不時向客戶分別為簽發電子支票(包括任何有關電子證書的服務)及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而「電子支票服務」則一併指「電子支票簽發服務」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銀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顧客」指銀行向其提供電子支票服務的每位客戶,如文義允許,包括不時獲客戶授權為客戶簽署電子支票的任何人士。
B. 電子支票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a) 銀行可選擇提供電子支票服務(無論是全部或部分)。如銀行向顧客提供電子支票服務,顧客可以簽發電子支票及/或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服務,顧客須提供銀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顧客亦可能需要簽署銀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b)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讓顧客可按下列第 3 條簽發由銀行出票的電子支票。
(c)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顧客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
第4 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顧客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銀行
(作為受款人銀行)。
(d) 銀行可為銀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e) 銀行有權不時在給予事先通知予顧客後設定或更改
使用電子支票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i) 電子支票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簽發、止付或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
(ii) 顧客在任何指定時段可以簽發電子支票的最高總金額或最多支票總數量;及
(iii) 顧客須就電子支票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C.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a) 電子支票的版式及簽發電子支票的步驟
(i) 顧客須按銀行不時指定的步驟及輸入銀行不時指定的資料,並按指定的版式及規格簽發每張電子支票。顧客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電子支票的內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ii) 每張電子支票必須由顧客(作為付款人)及銀行
(作為付款人銀行)按銀行設定的次序分別以顧客及銀行的數碼簽署式樣簽署,但如電子支票為銀行本票,則無須由付款人簽署。
(iii) 當顧客由聯名戶口簽發電子支票,顧客須自行負責確保該電子支票按聯名戶口持有人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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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如顧客為公司或任何其他實體,顧客須自行負責確保每張電子支票均按顧客不時授權的電子支票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代表顧客簽署。
(b) 電子證書
(i) 顧客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必須由有效的電子證書產生,該電子證書必須在產生該數碼簽署時有效,並且未過期或被註銷。
(ii) 顧客在電子支票上的數碼簽署可由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或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
(iii) 如顧客選擇用一般用途電子證書產生數碼簽署,顧客須遵從上述第3 (b) (i) 條維持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持續有效。
(iv) 銀行可選擇提供有關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服務。銀行的服務可包括代顧客申請、持有、維持、更新、註銷及管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
(或上述任何一項服務)。如銀行提供該等服務,且顧客選擇用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顧客的數碼簽署,顧客應指示及授權銀行:
(1) 按銀行不時設定的範圍及方式提供該等服務,這可包括代顧客持有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及相關密碼匙及/或密碼,及代顧客按顧客不時指示在電子支票上產生顧客的數碼簽署;及
(2) 作出所有需要步驟(包括向發出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提供所有需要的資料及個人資料),以實現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目的。
(v) 代顧客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時,銀行有權依賴顧客提供的資料。顧客須自行負責向銀行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如銀行根據顧客提供的不正確或過時資料獲取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顧客仍須受由該電子證書產生的數碼簽署所簽發的任何電子支票約束。
(vi) 每張電子證書皆由核證機關發出。就顧客的電子證書,顧客受發出該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的指定條款及細則的約束。顧客須自行負責履行顧客在該等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
(c) 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
(i) 當顧客確認簽發電子支票,銀行會產生電子支票檔案。顧客可下載電子支票檔案用以自行傳送予受款人。銀行亦可代顧客向受款人以電子方式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銀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ii) 顧客不應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銀行
x顧客簽發電子支票),除非該受款人同意接受電子支票。顧客須自行負責下列各項事宜:
(1) 在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銀行代
顧客簽發電子支票)前,通知該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絕接受電子支票
(2) 使用安全電子方式及採取適當電郵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及
(3) 向銀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確及最新的聯絡
資料,讓銀行代顧客以電子方式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銀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iii) 電子支票檔案於銀行以電子方式按顧客向銀行
提供的受款人的聯絡資料向受款人傳送後, 即被認定為已經送達至受款人。銀行無責任核實受款人是否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銀行建議顧客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不論該電子支票檔案由顧客或銀行傳送。
(d) 豁免出示要求每張電子支票的出示只須按業界規則
及程序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銀行有權支付每張以該方法出示其電子紀錄的電子支票,而無須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減低上列第3 (a) (i) 條及下列第5 (a) 及5 (b) 條的效果的情況下,顧客明確接受不時在每張電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D.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銀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顧客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顧客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顧客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銀行可以(但無責任)向顧客提供合理協助。因銀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顧客要求, 銀行可以( 但無責任)提供使用顧客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銀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iv) 銀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
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顧客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c) 銀行的存入途徑銀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 (i) 可用的
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 及 (ii ) 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E.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顧客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顧客簽發或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 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顧客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i) 任何顧客在銀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銀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現有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i)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銀行向顧客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
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1) 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
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顧客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
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由顧客簽發或向
顧客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
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
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顧客的確認及彌償
(i) 顧客須接受銀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顧客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顧客在現有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
於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顧客使用
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
(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顧客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
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 日
CC / M3234C/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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