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寄养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寄养服务是一种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为主要因种种家庭问题或危机而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提供家居以外的家庭式照顾服务。这些儿童会入住在服务营办者督导下的获批寄养家庭。
目的及目标
寄养服务旨为儿童提供暂时的家庭式照顾服务,直至他们能与家人团聚或接受其他长期生活安排为止。
寄养服务的目标是:
⚫ 根据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及定期检讨,为儿童提供有时限的暂代照顾服务,让他们在稳定及安全的家庭环境中生活
⚫ 保障和促进儿童的健康及福祉,并培育他们的整体成长及发展,包括在体能、社交、情绪与智能方面的需要
⚫ 鼓励接受住宿照顾服务的儿童发展潜能,并培养他们的责任感、自尊及自理能力
服务性质
提供的服务包括:
(a) 基本照顾:
⚫ 一般家庭的起居照顾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 24 小时的家居照顾,较理想是由一对已婚夫妇(称为「寄养家长」)提供,寄养家长须在寄养服务工作员的紧密督导及指导下,负起照顾寄养儿童的整体责任
⚫ 充足及各类的食物以满足寄养儿童的需要
⚫ 基本的衣物
⚫ 切合儿童年龄的玩具、书籍及设施。
(b) 满足个别儿童需要的服务:
⚫ 督导日常活动及起居生活,例如:学业和家课等
⚫ 联系涉及寄养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例如学校、家人/监护人及转介机构等,以确保个别儿童的工作计划得以完成
⚫ 鼓励及协助寄养儿童与家人/监护人保持联络,及安排寄养儿童短暂回家渡假,为他们日后和家人团聚作准备。
(c) 福利计划及辅导:
⚫ 透过定期个案讨论或检讨会议,与涉及寄养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士,制订及检讨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
⚫ 按寄养儿童的成长需要作出辅导和支援
(d) 社交及康乐活动:
⚫ 为寄养儿童安排各类适合他们年龄的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参与家庭式的小组活动
⚫ 提供培养寄养儿童个人才能和志趣的机会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年龄18岁以下,而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当中或包括学习迟
缓或智力有限的儿童、有轻微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儿童,或有轻微健康问题并经医生评估为适合在一般家庭生活的儿童。
所有申请经社会福利署(社署)中央寄养服务课转介。寄养家庭照顾寄养儿童的数目
寄养家庭接收的寄养儿童数目,须视乎该家庭的能力及寄养儿童的需要而定。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 水平 |
1 |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注 1 (如未能达到目标百分比,社署会考虑到可供转介及寄养家庭的数目。) | 80% |
2 | 一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的比率 注 2 | 90% |
3 | 一年内完成个人工作计划的比率 注 3 | 90% |
4 | 一年内完成议定住宿安排计划的个案的百分比 注 4 | 80% |
5 | 一年内完成家庭评估报告的数目 注 5 | 3 |
(如未能达到目标水平,社署会考虑到中央寄养服务课发出的申请数目及要求完成的家庭评估数目。) | ||
6 | 一年内提供服务期间培训项目的数量 注 6 | 1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自我照顾能力有所改善的儿童的百分比注7 | 75% |
2 | 接受照顾儿童的满意率注8 | 75% |
3 | 亲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满意率注9 | 70% |
(定义索引载于本协议结尾) |
备注: 个别营办者承诺的额外服务量/服务成效标准各有不同。基本服务规定
⚫ 注册社工 注 10
⚫ 为寄养儿童提供每天 24 小时的照顾
⚫ 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的食物
⚫ 服务运作须符合寄养服务程序手册的规定。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中央寄养服务课若接获资料齐全及已更新的申请,在收到宿位空缺的书面通知后 7 个工作天内,会以书面形式转介申请。
⚫ 审批寄养家庭,并确保提供不同及充足的寄养家庭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相关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实际拨款亦将按服务开展日及所建议阶段性服务使用者入住率方案(如适用)作出调整。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xx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xx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本《协议》在社署发予服务营办者的要约及通知信所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索引 说明/定义
注 1 入住个案指已安排入住寄养家庭的个案(包括回家渡假而短暂离开寄养家庭的儿童)。
入住率指提供服务期间入住个案的百分比。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计算方法
12 个月内的每月底入住个案总数
=
每月底名额总和
× 100%
注 2 定期个案检讨指由营办者提议举行的个案会议,并须符合以下标准:-
a) 参与者包括寄养服务工作员、转介工作员、寄养儿童(如达到适合参与年龄),以及家长/寄养家长/教师/临床心理学家等;
b) 有关儿童的具体范畴,包括工作计划、住宿计划、家庭团聚计划,或在住宿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
c) 将检讨记录在案,即存置有关记录;
d) 制订跟进行动;及
e) 个案检讨的次数 为每名儿童每年两次,而第一次检讨须于每名寄养儿童入住首三个月内进行。第二次和后续检讨将由上一次检讨会议当日起计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完成定期个案检讨指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完成定期个案检讨的比率计算方式
期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数目
=
期内需要完成的个案检讨数目
x 100%
注 3 个人工作计划指由营办者为满足个别儿童需要而设定的计划,须包括目的、具体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达成或检讨目标的期限。个人工作计划设定为每名儿童每次个案检讨时制订两项工作计划。
完成个人工作计划指为每名儿童「完成」的所有工作计划。完成个人工作计划的比率计算方式
期内完成的工作计划数目
=
2 x 期内需要完成个案检讨的数目
x 100%
注 4 住宿安排计划指寄养照顾的整体目标,其中包括在住宿期及离宿后对儿童的安排,例如:与家人团聚、领养、独立生活等。住宿安排计划应于入宿前或入宿初期制订,其后可于个案检讨会议或讨论时,在有关人士同意下作出调整。有关人士,包括转介工作员、亲生父母、寄养服务工作员及儿童,除非有关儿童不足 4 岁或被认定为精神上能力不足。
完成议定住宿安排计划指在特定限期内能够达成寄养照顾的整体目标。
完成议定住宿安排计划的个案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离开寄养家庭并完成议定住宿安排计划的儿童人数 ×
=
期内离开寄养家庭的儿童总数
100%
注 5 完成家庭评估报告的数目指撰写完毕并转送至社署中央寄养服务课的家庭评估报告数目。
注 6 提供服务期间培训项目的数量指由营办机构自行筹办及 /或 协助中央寄养服务课向正在照顾寄养儿童的寄养家长提供培训项目的数量,有关寄养家长或正接受营办者或其他非政府机构督导。
注 7 儿童自我照顾能力的改善是透过儿童于入住及离开寄养家庭时填写的专用问卷FCQ1 衡量
自我照顾能力有所改善的儿童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 | 儿童离开寄养家庭时整体自我照顾能力获评为 「改善很多」或「稍有改善」的人数 | × 100% | |
期内离开寄养家庭的儿童总数 | |||
注 8 | 儿童对寄养服务的满意程度是透过每名寄养儿童于离开寄养家庭时填写的专用问卷FCQ2衡量。经转介工作员与寄养服务工作员协商后,年幼或被认定为心智能力不足的儿童不须填写问卷。 | ||
接受照顾儿童的满意率计算方法: | |||
= | 儿童离开寄养家庭时对整体寄养生活表示 「满意」或「非常满意」的人数 | × 100% | |
期内完成FCQ2的儿童总数 | |||
注 9 | 亲生父母对寄养服务的满意程度是透过在儿童离开寄养家庭时,亲生父母填写的专用问卷FCQ3衡量。每次接受寄养服务只需填写一份问卷,而亲生父母应互相协调以给予整合的回复。 | ||
亲生父母的满意率计算方法: | |||
= | 当儿童离开寄养家庭时亲生父母对寄养服务表示 「满意」或「非常满意」的人数 | × 100% | |
期内完成FCQ3的亲生父母总数 | |||
注 10 | 注册社工指香港法例第505章《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规定的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