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3041 证券简称:美思德 公告编号:2017-012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03 月 03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
307 号文《关于核准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92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
计人民币 323,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
费用共计人民币 53,526,500.00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69,473,5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03 月 24 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3205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17 年 03 月 23 日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于 2017 年 04 月 28 日
与全资子公司南京美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以及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序号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截至2017年03 月22日专户余额(万元) |
1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 | 012923000000 0165 | 年产 1.6 万吨聚氨酯泡沫稳定剂项目 | 0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 | 000000000000 000 | 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0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930101552000 603041 | 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0 |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1、 三方监管协议:
注:截至 2017 年 03 月 24 日募集资金到账后,“年产 1.6 万吨聚氨酯泡沫稳定剂项目”、 “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专户余额分别为 21,085.25 万元、3,800.45 万元、2,061.65 万元。
2、 四方监管协议:
序号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截至2017年04月27 |
日专户余额(万元) | ||||
1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 | 012921000000 0246 | 年产 1.6 万吨聚氨酯泡沫稳定剂项目 | 0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 | 125905215510 704 | 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0 |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
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甲方)、xxxxxxxxxxxx(xx)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xx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和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xx。
(5)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xxx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xx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8)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