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华北电力大学校内小型修缮施工企业招标项目项目编号:ZYZB-2024-0511
华北电力大学校内小型修缮施工企业招标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华北电力大学校内小型修缮施工企业招标项目项目编号:ZYZB-2024-0511
采 购 人:华北电力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华北电力大学校内小型修缮施工企业招标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万元
4.采购需求:
序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1 | 华北电力大学校内 小型修缮施工企业招标项目 | / | 1批 | 日常单项为 20 万元(不 含)以下的施工项目(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5.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③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④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时间: 2024 年 8 月 20 日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
13:30-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xxxxXx0x000x
0.方式:现场获取。领取文件时请携带以下资料:如领取人为法定代表人:投标单 位开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如领取人为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内容自拟,但必须包括法定 代表人签字或人名章,单位公章,以及授权事项必须包含本项目名称领取文件事宜)
、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售价:人民币5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9月10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 xxxxxxxxxxxxXx0000x。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招标文 件。
2.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华北电力大学官网上发布。
3. 本项目中的标的对应《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的:建筑业。
4. 本项目以优惠率形式进行报价。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华北电力大学
地 址:xxxxxxxxx0x联系方式:张老师 010-617729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xx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00x0000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马俊影010-60624505
-8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马俊影电 话:010-60624505-812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
■” 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2.4 | 核心产品 |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 / 不适用。 □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 |
3.1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踏勘地点: 。 |
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召开地点: 。 | |
4.1 | 样品 |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 ||||
5.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华北电力大学校内小型修缮施工 企业招标项目 | 建筑业 | |||
11.2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以优惠率报价。 | ||
★12.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000.00元。 递交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逾期未到账视为未提交保证金。递交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保证金方式: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开户行名称:xx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华威支行账号:671 015 888 银行行号:3051 0000 1571 在“转账用途”中标明“投标保证金ZYZB-2024-0511”。 | ||
12.7.2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擅自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4)投标人擅自放弃中标的。 | ||
★1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不少于 90 日历天。 |
22.1 | 确定中标人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随机抽取 |
25.5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3)其他要求:/。 |
26.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 |
26.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钰招标有限公司招标部;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00x0000x。 |
★27 | 中标服务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费标准:以定额壹万伍仟元收取。 缴纳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中标服务费。 说明: (1)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2)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中标服务费。 |
(3)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无论投标人是否填报,都视为此费用已 经包含在投标报价总价中。 | ||
/ | / | 适用于投标人须知的增加或者说明的变动 |
★1 | / | 本项目需投标人按以下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1份。 (注:电子文档为全部投标文件正本的扫描件(彩色)。格式采用PDF格式,载体形式为U盘。并在载体上注明/标记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应对正本投标文件纸质版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 |
★2 | / | 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盖章,除特殊标注外,是指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均不予认可。 |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1.2 投标人(也称“投标人”、“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踏勘、开标前答疑会
3.1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
4 样品
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
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5.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5.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
》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5.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 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 008〕248号文)。
5.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5.2.1 中小企业定义:
5.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 微型企业, 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 22〕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5.2.1.2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 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
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5.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 .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5.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5.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 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5.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
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5.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5.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5.4 正版软件
5.4.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 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 网产 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 11/1102) 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 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 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 成熟等情况, 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 定优先采购的产品, 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 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 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5.4.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 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5.5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5.5.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5.6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5.6.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 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投标人应执行符合
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7 采购需求标准
5.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 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5.7.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6 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7 招标文件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四章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
8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8.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 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9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9.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
9.2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上述两部分必须分别单独胶装成册,且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的密封和装订规定执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制作/递交《资格证明文件》或《商务技术文件》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0.2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 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0.3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0.4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xx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10.5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优惠率报价。
11.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 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1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 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 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1.2.2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1.3 采购人不得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4 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12.2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3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 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
12.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12.5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2.6.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12.6.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12.6.4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2.7.1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12.7.2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4.1 投标人应当准备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开标一览表》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所有要求“签字”的位置都须使用不褪色墨水或签字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须提 供“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不满足上述签署要求的投标无效。
14.3 《投标文件》的正本所有要求盖章的位置均应加盖单位公章(鲜章),未按此要求盖章或仅加盖骑缝章均视为投标无效。
14.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处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才有效,否则将视为投标无效。
14.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文件一律采用A4打印纸(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胶装。胶装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采购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15.2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投标人应当保证其封装的牢固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同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样品(如适用)分开单独密封于密封袋/箱中。密
封袋/箱正面和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样品”(如适用)字样。
15.3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须将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单独密封递交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中内容须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投标人单独密封递交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均应为原件,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15.4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若保证金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则需直接将该票据入账凭证或保函封装于包装袋/箱内;若保证金形式为汇款,则需将汇款凭证封装于包装袋/箱内),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 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同时,在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5.5 在第 15.2 款、第 15.3 款、第 15.4 款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当:
(1) 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和
“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 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15.6 拒收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
16.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拒收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逾期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16.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投标人名称 | |||
递交时间 |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 ||
接收单位 | 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 ||
接收人 |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8 开标
18.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18.2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
18.4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18.5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予开标。 19 资格审查
19.1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20 评标委员会
20.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1.1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22 确定中标人
22.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从评标报告提出的中标候选投标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人。
23 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2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23.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 废标
24.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4.1.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
家的;
24.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4.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5.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5.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6 询问与质疑
26.1 询问
26.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6.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6.2 质疑
26.2.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6.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3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6.2.4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6.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7 中标服务费
27.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中标服务费用。
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 资格审查不合格,
其
。
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标。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 应提供该分支机 | 提供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
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 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 、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 可以提供上述授权, 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 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
1-2 | 投标人资格声明 书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 格声 明书》。 | 格式见《投标 文件格式》 |
1-3 | 投标人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 ww. ccgp. gov. cn)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 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1-4 |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2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
3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提供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加盖投标人公章 |
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1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
1.2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 |
3 | 投标报价 | 以优惠率形式报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 期的; |
6 | 签署、盖章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7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 、盖章的; |
8 | ★号条款响应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 |
9 | 报价的修正(如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 |
有) | 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
10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 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11 | 公平竞争 |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情形的; |
12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3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14 | 合同付款方式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无偏离 |
15 | 其他无效情形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其他无效情形。 |
2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2.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
2.3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
2.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2.4.1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2.4.2-2.4.7 项规定修正。
2.4.2 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3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4.4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4.5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4.6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4.7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2.5.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
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5.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2.5.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2.5.8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3.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
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3.2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3.2.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 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 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2.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
相同) 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
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
3.2.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详见评标标准。
3.2.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详见评标标准。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4.1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 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
一家 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 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 推荐资格, 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优惠率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及投标优惠率均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规则排列。
4.2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 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 2.4、2.5 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4.4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4.5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 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5 报告违法行为
5.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序号 | 评分因素 | |||
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1-优惠率)最低的评审价格。 | ||||
①如合格投标人为小微企业: | ||||
1 | 价格部分 (20分) | 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优惠率)*(1-10%)】× 20%*100 | ||
②如合格投标人为非小微企业: | ||||
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1-优惠率)】×20%*100 | ||||
2021年7月至今承揽的类似建筑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 | ||||
2 | 企业项 目业绩 | 9分 | ,最高得9分; 注:确保所提供的案例真实有效,须提供业绩合同首页、标的信 | |
息页、盖章页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 | ||||
水、电气等专业工程师、安全员(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中的驻场执 | ||||
行经理)。 | ||||
3 | 项目管理机构 | 12分 | 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得12分; 人员配备情况一般,专业基本齐全,得8分; | |
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得4分; | ||||
未提供人员或未提供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得0分。 | ||||
注: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
1.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和从业经验: | ||||
商务部分 (40分) | 在类似的工程中担任过主要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技术 、服务支持能力,能够保证本项目的全面实施,得7分; | |||
4 | 项目经理 | 10分 | 在类似的工程中担任过主要工作,技术、服务能力一般,基本能 够保证本项目的实施,得3分;其他情况得0分。 | |
2.项目经理的职称: | ||||
高级职称及以上得3分;中级职称得2分;初级职称得1分;未提供 | ||||
职称证得0分。 | ||||
1.技术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从业经验: | ||||
在类似的工程中担任过主要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技术 | ||||
、服务支持能力,能够保证本项目的全面实施,得6分; | ||||
5 | 技术负责人 | 9分 | 在类似的工程中担任过主要工作,技术、服务能力一般,基本能够保证本项目的实施,得3分; 未在类似工程担任过主要工作得0分。 | |
2.技术负责人的职称: | ||||
高级职称及以上得3分;中级职称得2分;初级职称得1分;未提供 | ||||
职称证得0分。 |
6 | 技术部分 (40分) | 施工组织技术方案 | 10分 | 施工方案内容详实、完整、叙述清楚且合理,符合学校情况,得 10分; 施工方案内容基本可行、能保证施工,基本符合学校情况,得6分 ; 施工方案有缺陷,技术措施不得力,得2分;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7 | 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 8分 | 质量体系完善,措施有利,得8分; 质量体系较完善,措施合理,得4分;不合理或未提供,得0分。 | |
8 |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措施 | 8分 | 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得8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得4分; 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9 | 应急响应预案及措施 | 8分 | 措施及方案完善、全面、合理、可行,得8分;措施及方案较全面、较合理、较可行,得4分;不合理或不可行或未提供,得0分。 | |
10 | 服务承诺 | 6分 | 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节假日人员配备情况、为团队人员缴纳公司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及与学校师生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服务承诺全面,得6分; 服务承诺有部分缺失,得3分;未提供得0分。 | |
合计100分 |
注: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
(1-优惠率)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一、项目概况
华北电力大学计划对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改造及公共设施进行必要的小型修缮和日常维修,以提升校园环境质量,确保师生的教学和生活安全。
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教学楼墙面重新粉刷及破损修补;
2.宿舍楼卫生间管道更换和防水处理;
3.校园道路及操场的小面积修复;
4.其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修缮内容。
本次招标拟选择一家施工企业,服务学校一年中所有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范围内的小型修缮工程(单项工程概算20万以内)。因具体工程项目不确定,也无法在本次招标中确定具体金额。故本项目采用优惠率形式进行报价。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公司,选取中标公司的评审因素有价格因素(优惠率)、商务因素(人员配备,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经验、职称,企业类似项目业绩)、技术因素
(施工技术、质量保障、文明施工)等打分项。服务期:一年。
服务地点: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部。二、价格因素
①投标报价:优惠率。
②招标文件不设具体工程标的资金,学校根据单项工程竣工后的审计结算价,扣除一定的让利 优惠率后,以低于实际审计结算价支付工程款。实际结算价=审计部门审定价*(1-优惠率)。举例:如一个维修改造项目中标单位投标时填报的优惠率(即下浮率)为20%,审计部门审定价为8万元,本项目实际结算价=审计部门审定价*(1-20%),即实际结算价=8万元*(1-20%)
=6.4万元。
二、商务部分
①投标方优先聘用学校原有修缮人员,列出可聘用学校原有修缮人员的数量;
②人员配备:各专业人员充足、配置合理是指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至少各 1 名,安全员1名,持证上岗;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职称及类似项目经
验。投标方须至少派驻 1 名长驻现场执行经理。拟派现场执行经理须为投标方在职人员。
③公司应具备承接本项目的类似项目经验。三、技术部分
①服务承诺
(1)有项目需要时,做到随叫随到,一小时内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做到及时的问题诊断、迅速的材料调配和高效的施工执行;
(2)做到节假日有施工人员在校备勤;
(3)投标方缴纳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工伤事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社会保险;
(4)投标方员工需具备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对师生态度良好。
②施工组织技术方案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内容完整,重难点分析准确,技术方案科学合理,贴近工程实际情况;
(2)鼓励采用最新的环保材料、智能化施工技术或节能降耗的解决方案;
(3)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成本控制能力。
③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1)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得到有效控制;
(2)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及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对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④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1)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2)为了保护学校师生的安全,投标方应提供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的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等物料,并派专人看守施工现场;
(3)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4)投标方应当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⑤应急响应预案及措施
(1)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或事故进行预先规划、制定应对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措施和救援流程等。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农路2号
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华北电力大学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华北电力大学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农路2 号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华北电力大学小型修缮项目,是指在合同服务期内,日常单项为 20 万元(不含
)以下的 施工项目,发生的具体项目和时间不定;每单项完成的工期按实际情况确定。
现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本合同是合同期内的 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时不再签订合同,具体工程项目名称以后勤管理处下发的《维修任务通知单》确定的项 目名称为准。
二、工程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北农路2 号
三、工程内容:
四、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五、合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六、合同形式:
本合同范围内项目由承包人按照《维修任务通知单》编制施工方案、绘制简图及预算清单报价,经主管部门初审合理后,承包方按要求实施,项目完成
后双方签认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编制结算书及相关竣工资料,报发包人审计单位审核,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定案表为准。
七、发包人代表: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农路2号八、承包人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称: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承包人如需更换驻工地代表人员,须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九、发包人工作:
1.开工前,由发包人指定施工位置,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主动配合承包人自行按发包人节能办要求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保证施工需要。
2.发包人后勤管理处相关科室/中心负责安排施工项目,以《维修任务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告知施工的具体内容、地点、完成时间等。具体按发包人制定的《华北电力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3.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只对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下达施工相关工作内容,不对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联系。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4.发包人不提供临设场地,不提供任何维修材料、工具、设备等。十、承包人工作:
1.按照发包人的《维修任务通知单》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及时与发包人沟通,尊重并服从发包人监管部门后勤管理处的管理。
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物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 5 天内(视现场情况而定,特事特办)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程序。
3.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承包人所有工程施工应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5.承包人所有工程验收应按国家施工验收标准实施。
6.承包人负责所有工程预算编制,由发包人审核确定。
7.承包人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协议书。
8.无特殊情况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更换同等级别及以上的项目经理。
9.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以及对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进行的深化设计,应提供一套纸质版和一套 CAD 电子版(DWG 格式)图纸,发包人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对施工余土、生产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施工拆除的废旧设备等相关物品,由发包人自行处理,承包人负责清理并搬运至指定地点存放。
(4)承包人要遵守发包人办公场所的有关规定,不得到施工区域以外的地点活动
,采取有效降低噪音措施,不得影响教学、学习、办公及学生生活的正常运行。
(5)施工现场环境不提供住宿、食堂等临建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
。
(6)施工期间如遇有重大活动,临时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不补偿任何费用。 (7)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责任人:承包人。
十一、服务承诺:
1.工程施工前、施工中及竣工后需留下影像资料。(施工前的影像资料在报修时与预算和施工方案一并上报)
2.隐蔽工程施工时,施工方先进行自检,并在恢复之前通知校方验收,并拍照
(具有标尺参照物)后,方可进行恢复和继续施工。
3.预算和施工方案确定后,需由报修部门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签字后与报修单一并上报审批后进行组织施工。
4.承包人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本工种相应的操作证上岗,并设有专职安全员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督查及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
5.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回访了解在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6.抢修项目应做到随叫随到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7.各工种专业人员配备齐全并设有项目经理及执行经理。
8.必须做到节假日有施工人员在校备勤,以应对突发的抢修任务。
9.施工人员工作中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卡。家属区入户维修第一次必须有物业人员陪同。
10.承包人须至少派驻 1 名长驻现场执行经理。拟派现场执行经理须为承包人在职人员。
11.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服务的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承包人须为参与发包人具体项目的本单位施工人员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人员工伤事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报发包人备案。
13.承包人需具备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对师生态度良好。
14.鼓励采用最新的环保材料、智能化施工技术或节能降耗的解决方案。
15.承包人应具有良好的成本控制能力。十二、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参加,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人不正确纠
正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 10 天内组织验收。
3.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 30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资金担保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一年。合同服务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履约,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4.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三、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人应在变更前10 天(特事特办)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人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发包人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洽商或签证单经发包人后勤管理处发包人代表及处领导签字确认。否则承包人不得接受并实施,如承包人接受且自行实施无发包人签认设计变更或签证,其费用不予计入结算。
十四、工程价款及结算:
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按项目逐项进行报结定期汇总。本项目以发包人聘请的审计单位审定的结算价为依据。【按照承包人承诺的中标优惠率相应调整。即实际结算价=审计部门审定价*(1-优惠率)】。
2.施工期间发包人不支付进度款,每个项目竣工后双方及时办理全款结算手续
。
3.工程结算应按照程序提交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签认的单项工程验收记录、《维修任务通知单》、工程结算书、工程量确认单、设计变更单
、签证单、设计图纸(如有提供)或施工简图、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材料检验资料及试验资料等。
4.工程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受领任务当月最新一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单位审定价结算。
5.质量保证金:工程结算价的3%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款。
6.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工程中:拆除、维修、结构加固部分执行现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含隔墙及内、外装饰)室内全部腾空后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室内未腾空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现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十五、材料设备的供应:
1.承包人应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应达到国家标准;材料设备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额产品,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承包人更换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书面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资料作为结算资料一并存档。
十六、争议: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七、违约:
1.发包人每确定一项施工任务,均由发包人代表和施工方代表签订具体工作任务书,确定施工时间。双方如有延误工期,一天按预算价的 2‰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
2.发包人或承包人不能按本协议条款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应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除非双方协商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两份。
十九、补充条款如下:
1.如发生《维修任务通知单》范围外的项目,以双方签认的洽商、签证、工程量确认单进行调整;
2.承包人需自行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发包人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并不再调整。
(本页无正文,签署页)
单位名称 |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华北电力大学 | ||
住所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北农路2号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电话号码 | ||
传真号码 | ||
邮政编码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签订地点 |
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 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 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 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 相矛盾的内容, 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
。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投标人承诺不实的, 依据《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在确定成交人时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1 投标书(实质性格式)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 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 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说明:1.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 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处的签署 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本人签署, 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投标人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电子件。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 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优惠率(%) | 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备注 |
1 |
注:优惠率保留一位小数。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应进行选择,未选择): □ (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投标人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如有偏离, 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对合同条 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投标人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注: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
1. 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投标人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 、“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说明: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投标人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 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4)温馨提示: 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 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 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 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本公司(联合体)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适用,可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 单位的_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格式(如适用,可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监狱、戒毒企业。
□属于符合条件的监狱、戒毒企业,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
购活动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身份证号 | ||
技术负责人 | 身份证号 | ||
总监理工程师 | 联系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1.对于已完类似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必须包括合同首页、签章页以及含有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合同金额等信息的关键页)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复印件。
2.投标人应列出近三年(2021年07月至今)已完类似工程情况(包括总包和分包工程),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3. 类似项目情况表作为本表的附表填写。
4. 合同身份是指独立承包人、分包人。
8 项目管理机构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学历 | 资格证书编号 | 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负责事宜 |
①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电子件(或电子证照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
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 年 龄 | 身 份 证 | |||
学 历 | 职 称 | 职 务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②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驻场执行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③项目经理委任书
项目经理委任及承诺书
致:
兹委托我公司 (姓名) 为 的项目经理,代表本公司负责处理本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本公司权利和义务的一切工作,并承诺该项目经理在确定成交人时不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将不再承担其他工程任务,如有违约,服从业主处理。
投标人: (盖章)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项目经理: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合同实施过程中,更改本项目经理须经采购人同意。)
9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①施工组织技术方案;
②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③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④应急响应预案及措施;
⑤服务承诺;
⑥其他材料(如有)。
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钰招标有限公司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公开招标中若获成交(项目编号: ),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电汇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承诺日期:
以下文件为重要的参考资料,投标人不必编制在其投标文件中。
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