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乙方保證產品之材料、製造過程、成品、組合品、附隨驅動或搭售之軟體及其他依本契約提供甲方之相關資料均未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營業祕密、know-how 等智 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甲方如因而遭他人控告或索賠時,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之有利資料予甲方,並為甲方與該第三人進行談判、和解及提出抗辯等處理,保障 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並應全額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設計圖、設計製品、營業秘密、know-how 及其他資料...
採購契約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甲方擬向乙方採購產品,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產品,雙方合意訂定本採購契約(下稱本契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 契約目的
甲方同意依本契約所定條件向乙方採購乙方之產品(下稱產品),乙方同意依甲方需求銷售產品予甲方。
第二條 產品價格及規格
一、 產品之規格、內容及其他資料詳如雙方另行簽署或開立之採購單、報價單、品質協議等文件。
二、 乙方接到甲方詢價單後,應於五個工作天內向甲方提供最新報價(內容應包含甲方於銷售及進出口產品時應繳納之規費、手續費、稅賦等必要費用)。
第三條 契約期間
一、 本契約之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二、 本契約期滿前 個月,若任一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本契約自動延長 年,其後亦同。
第四條 採購單
一、 甲方對乙方所為之採購均應以採購單為之,甲方之其他通知或詢問均不得視為甲方向乙方採購產品之意思表示。
二、 乙方應自收受甲方採購單之日起 個工作天內,對採購單進行確認。
三、 若乙方不能接受甲方採購單或有異議者,應自收到甲方採購單之日起個工作天內通知甲方,逾期未通知視為接受甲方採購單,採購單立即
生效。
四、 乙方應主動向甲方進行低於市場行情且具市場競爭力之最優惠報價。
五、 甲方得依需求隨時變更、解除或終止採購單,但應於甲方下單並於乙方接受前或經乙方接受後 個工作天內通知乙方。
六、 乙方應於收受甲方要求變更、解除或終止採購單之通知時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之擴大(包括但不限於終止該採購單所載產品之生產、通知相關廠商停止該採購單所載產品所需原物料之供應或採購、經甲方同意後對已生產之產品按市場同期價格銷售予第三方等)。
七、 甲方違反第五項規定者,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乙方未採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之擴大損失或乙方不能提供有效書面憑證證明之損失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付款約定
一、 甲方於產品驗收完成並收到乙方所開具之合法發票後,應以下列付款方式給付乙方貨款:
二、 甲方遲延付款達 個月以上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已進行製造、出貨作業產品所需之一切費用。
第六條 交貨、驗收及包裝
一、 乙方應依照甲方指定之交貨期日,將產品交付甲方指定之交付地點,並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員辦理交付手續,同時提供產品之相關單據及資料。
二、 乙方交付之產品數量超出甲方指定之訂貨量或提前交貨,甲方得拒絕收受。甲方未拒絕者,視為同意收受,並應依照採購單所載產品單價計算應給付之貨款。
三、 若甲方於下單後有提前取貨之需求者,乙方應於盡量配合。若乙方無法提前交付產品,應於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個工作天內,通知甲方可提前之交貨時間及數量。
四、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交貨有一部或全部不能或遲延者,甲方得採取以下措施:
(一) 向第三方採購,並由乙方負擔多支出之採購差價及額外費用。
(二) 延遲交貨者,每遲延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遲延交付部分貨款總價千分之 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 延遲交貨後逾 個工作天仍未完全交貨,或乙方事先表明不能交貨者,乙方應支付甲方其不能交貨部分之貨款總價百分之 之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甲方因其違約所致之全部損失(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四) 解除或終止該採購單或本契約。
五、 乙方將產品送達甲方指定之地點並辦妥收貨確認手續後,甲方應於雙方約定時間內進行驗收。
六、 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包裝物除應符合甲方要求外,並應符合運輸、產品安全之要求,並保證產品在搬運、貯存、包裝、交付過程中不會導致毀損滅失。
七、 乙方同意甲方得依自身需求隨時至乙方廠區進行稽核及檢驗,但甲方之稽核及檢驗行為並不代表對產品品質之認可,亦不代表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拋棄。
第七條 技術規格及變更
一、 乙方欲進行產品製程技術、產地、材料規格、材料供應商或其他條件之變更時,應於預定變更之日前 個月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同意。在未得到甲方同意該變更前或甲方不同意該變更時,乙方應以變更前之產品繼續提供產品予甲方。
二、 若乙方欲停止生產產品,應於預定停產之日前 個月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甲方,並應在產品停產前保證對甲方之供貨。
第八條 瑕疵擔保責任
一、 乙方保證產品之材料、製造過程、成品、組合品、附隨驅動或搭售之軟體及其他依本契約提供甲方之相關資料均未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營業祕密、know-how 等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甲方如因而遭他人控告或索賠時,乙方應立即向甲方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之有利資料予甲方,並為甲方與該第三人進行談判、和解及提出抗辯等處理,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並應全額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
限於損害賠償費用、和解費用、律師費、訴訟費用或相關憑證所載金額等)。
二、 甲方如因更改產品之內容而發生任何法律爭議,應由甲方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乙方就甲方變更之部分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九條 保固條款
一、 乙方同意提供甲方自產品交付甲方之日起算 年之免費保固服務。二、 免費保固期內之瑕疵品,乙方同意進行無償維修或更換新品。
三、 免費保固期外或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造成之瑕疵品,乙方同意進行有償維修,並承諾僅收取材料成本費。
四、 若乙方對瑕疵品進行保固維修後,其所剩餘之免費保固期不足三個月者,則該瑕疵品之剩餘免費保固期間延長至該次保固維修完成並交付甲方之日起三個月。
五、 由乙方提供有償維修之產品,乙方應提供三個月的保固服務;若在維修並交付甲方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產生瑕疵,乙方應提供免費維修服務或更換新品。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設計圖、設計製品、營業秘密、know-how 及其他資料並不代表甲方同意轉讓前述資料所含有之其自身或其關係企業所擁有或控制之智慧財產權或權利,但對於乙方在製造產品時所必需之智慧財產權或權利,甲方同意授與乙方於符合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或權利非獨占性、免費之使用許可。
二、 乙方向甲方提供產品並不代表乙方轉讓產品所包含之乙方所有或控制之任何智慧財產權,但對於甲方於銷售、加工、組裝、處分產品時所必需之部分,乙方同意授與甲方於符合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不可撤銷、非獨占性、免費之使用許可。
三、 產品若應附隨驅動或搭售之軟體,乙方同意自行自費重製後交付甲方,並同意無償授權甲方於其銷售計劃範圍中為散佈及使用。
第十一條 保密責任
一、 雙方對於因本契約及雙方業務往來所獲取相關機密資訊應確實保密,不得將雙方合作事宜及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口頭、書面、電磁紀
錄或以其他形式存在之資料文件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或與本契 約無關之人員,亦不得為本契約以外之目的而利用之,以確保他方業務機 密。雙方應對相關機密資訊採行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其關係企業、代理人、員工、履行輔助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能對此類資訊嚴格保密,並應盡一切努 力避免機密資訊外洩或遭非法盜用。
二、 任一方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三、 本條不因本契約無效、解除、終止或屆滿而失效。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一、 因天災、戰爭、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罷工、政府制裁、禁運、任何公權力或政府的行為、暴動,或其他不能合理預測或防範之不可抗力之事故而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未能正常履行者,雙方應採行協議採取延後或變更履行方式之措施。
二、 任一方發現有可能引起本契約不能履行或遲延給付之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應儘速通知他方。
三、 不可抗力之事故所造成之給付遲延,僅於其情況持續不輟,或無其他合理之替代方案時,得暫停給付。倘因不可抗力事故致使任一方對本契約之履行遲延超過 日,而不可抗力之事故仍未停止者,他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四、 若一方給付遲延發生於不可抗力事由之前者,不得因不可抗力事由之發生而免除其給付遲延責任。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
一、 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契約不能執行或不能達成目的者,雙方各得終止本契約。
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有下列情形者,他方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逕行終止本契約:
(一) 違反本契約,經他方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二) 喪失執行本契約全部或一部之能力;
(三) 故意損害他方之行為或不行為。
第十四條 權利移轉之禁止
非經他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五條 通知
一、 雙方相互間之通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郵寄
電子郵件簡訊
通訊軟體(如 line、skype、wechat 等)
二、 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若任一方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包括拒收)者,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六條 契約修改
雙方得隨時協商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變更本契約。
第十七條 準據法及管轄
x契約以 法為準據法,若雙方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其他
一、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或各條文所定事項之解釋有疑義時,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規定、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二、 雙方因本契約涉訟者,敗訴xx負擔勝訴方之裁判費、律師x等因訴訟所生之費用。
三、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契約事項完整之合意。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任何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四、 本契約之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五、 本契約中各條文之標題,不得單獨作為權利義務之依據,或影響各條文之解釋。
六、 一方對他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約定之情況表示拋棄法律上權利者,該棄權表示不得被解釋為繼續性的權利拋棄,亦即一方對於他方將來之違約行為,仍保有依法追究之權利。
七、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但附件與契約本文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八、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經雙方合意以律果簽(xxxxxxxxx.xx)或其他電子簽章之方式簽署後,做成電子文件,由雙方各自保管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簽約日:
乙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簽約日:
注意事項:
本契約範本僅針對契約必要之點及一般情況下契約當事人可能會在意之部分為通則性之規範,不一定完全適用於使用者,若使用者欲利用本契約範本,建議使用者針對自身狀況,將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補充於契約中,以維護雙方權益。
若對於契約內容有疑問或不知道該如何補充契約內容,可與律果法律事務所聯絡諮詢(電話:(00)0000-0000,email: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