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104009
招標案號:LP5-10400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新北市政府辦理「車用電池」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新北市政府採購車用電池,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即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 104 年 1 月 16 日新北府警後字第 1040067217 號函辦理。二、本契約之「適用機關」係指新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構)等。
非適用機關:本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均稱為非適用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立約商同意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後,則其權利義務適用本契約有關規定。但契約期間立約商因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事由,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不得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
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之適用機關,均為訂購機關。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機關利用。有關訂購、交貨、驗收及付款等事宜 (統稱履約事宜),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各訂購機關 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採購標的:車用電池,計分 4 組 22 項如下:
第 1 組:汽車免保養電池
第 2 組:汽車加水電池
第 3 組:機車免保養電池
第 4 組:機車加水電池
車用電池等各項規格如採購規範表(契約條款附件一)。本案車用電池不接受原產地(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
四、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簽約日中華民國 104 年3月16日起 1 年(105年3月15日)或 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 7,852,700 元,包括供適用機關使用之金額新臺幣 3,940,150 元,非適用機關使用之金額新臺幣 3,912,550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
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五、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之金額一律為新臺幣 5 萬元,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 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 LP5-104009 案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契約編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之格式如附件二~一及附件二~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二~三,「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二~四。
【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附件二~五之實質內容相符。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二~六或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二~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布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4 個月,至短應至 106 年 2 月 28 日。
2.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立
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本契約規定之保固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均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立約商亦得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發還以及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均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保固者,履約(兼保固,下同)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
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
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依該部分 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或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本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
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本契約/訂單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臺灣銀行 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參照「(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第
6 款)
(五)履約保證金依分組金額繳納者,若發生第五、(四)條不予發還之情形時,不發還之金額亦不限於該分組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惟其不予發還之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其總金額為限。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若有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事項,且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索賠金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予保留與求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六)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如有協議延長保固期之情形,有關立約商須否就延長之保固期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予訂購機關、保固保證金之金額及繳納方式等,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逕為約定,並由訂購機關自行管控。
六、訂購方式:
(一)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憑證。
2.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九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本案訂購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 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適用機關應於訂購 前,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市場行情,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於市價之情形,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將訊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再行訂購。
(二)本契約無大量(金額或數量)訂購另議優惠價格或條件之規定,訂購機關應依契約價格辦理採購。惟如立約商願提供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立約商應先行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經臺灣銀
行採購部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訂購機關再行下訂。
(三)機關單筆訂購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無法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 即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逾新臺幣 10 萬元之訂購,請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
(四)訂購機關於下訂時請述明「機關適用車型及機關用車原適用電池型號」 以便廠商核對車用電池型號,便利廠商出貨,若訂購機關未於訂購時註明於訂購單,請立約商再次與訂購機關確定車用電池型號是否無誤,另要求廠商換貨之運費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
(五)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七、交貨地點:依訂購機關訂單指定之地點交貨安裝,交貨地點即為驗收地點並以一處為限;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設備運送費用。外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蘭嶼及綠島)交貨,不論立約商所在地為何,由臺灣本島港口/機場至外島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運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八、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訂購機關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下訂:
1.本案契約標的之交貨期限:單一機關各組一次訂購數量 50 個(含)
以下為 15 日曆天內, 51 個~150 個為 30 日曆天內,151 個(含)以
上為 45 日曆天內。所需費用及工資由立約商負擔,運送過程中如造成損壞,立約商須無條件更換新品。
2.交貨日期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訂購機關如與立約商另有議定交貨期限者,從其約定,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計算逾期罰款,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契約標的組別及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立約商並應依本契約規定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訂購機關。若訂購機關另需安裝服務,得採附加採購方式與立約商另行協議採購。。
(二)如因緊急使用之需要而要求提前交貨時,於徵得立約商同意配合適用
機關之要求日期完成交貨,但不應影響產品之品質,亦不得另計價款。 (三)立約商供應之本案契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其製造生產日 期應距交貨日半年以內,且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
之瑕疵擔保責任。
(四)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與立約商另行約定期限,立約商依該期限履約。
(五)訂購機關如為山地偏僻地區時,得由立約商向訂購機關酌加收運費。
上述所稱「山地偏僻地區」者,係以新北市烏來區、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桃園市復興區、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xx山鄉、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三民區、屏東縣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臺東縣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嶼鄉、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等 30 個臺灣地區山地(原住民)鄉為限。
至於平地偏遠地區,訂購機關如屬領有偏僻地加給之地區者,得比照上述山地偏僻地區之規定辦理。
(六)立約商於送貨時應派人負責在場點交,其檢驗方式如下: (1)目視檢查:由適用機關依契約規格實施目視檢查、清點數量。 (2)檢附符合CNS 422(汽車用鉛蓄電池)、CNS 3330(機車用鉛蓄電池)
之證明文件(得以正字標記產品證明文件替代,惟產品符合 CNS 之證明文件如以正字標記產品證明文件替代者,應於產品本體上標示正字標記)。
(3)各項採購標的驗收合格後由立約商出具保固 6 個月之證明。
(七)訂購機關於所訂購之本案契約標的交貨完成後即辦理驗收,若訂購機關無法配合辦理時,仍應在 30 日內或與立約商另行約定日期會同立約商辦理驗收。如立約商未到場,訂購機關得逕行辦理驗收,立約商應接受該驗收結果。若立約商如期交貨,因訂購機關延至交貨期限後辦理驗收,則不計逾期交貨罰款。訂購機關得利用所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附件三~一及三~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
【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八)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由訂購機關限期立約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立約商於改正完成後應報請訂購機關複驗。立約商如未依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改正完成,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自訂購機關所定改正到期日之次日起至立約商
改正完成日止應按第十、(一)條之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惟立約商已於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正或改正完成日未逾原訂購之交貨(履約)期限者,無逾期罰則之適用。
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
(九)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交貨(完成履約)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關欄位。
(十)若訂購機關要求,立約商應無償負責回收契約期間內訂購機關之廢棄車用電池,不分型式及廠牌,數量由雙方另行約定。
(十一)倘訂購機關需要交貨產品之車用電池編號標示、說明,立約商應於交貨時免費提供所交車用電池之編號標示或說明資料。
(十二)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訂購機關請於交貨驗收後將廠商履約狀況上網登記,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九、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契約標的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元以下 4 捨 5 入),訂購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訂
購機關於 1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 年1 月16 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2330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 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GCA 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目前為交易金額之 0.76%,交易金額新臺幣 500 萬 (含)以上者則為 0.71%)。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2.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立約商
投訴對象:
(1)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 1.5% 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五、
(四)、9 條規定,自立約商繳存於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保證金逕予扣抵,並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足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三)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十、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一)立約商逾期交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視同逾期交貨)按未交貨部分從價計罰,每日按 0.1﹪(千分之一)計算,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契約及訂購單規定之相關文件,至遲應於訂購機關指定之驗收期限前補齊,如訂購機關已通知立約商驗收日期,立約商未將本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在驗收前補齊,且影響訂購機關驗收及設備之使用,得視同逾期交貨,並按該項設備金額計罰,每日按千分之一(0.1%)計算,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訂購機關得於逾期達 15 日後,終止或解除其訂單並改訂購其他廠牌產品或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總金額之 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
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二)立約商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四)倘立約商發生逾期交貨之情事,經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累積通知次數超過 10 次 (含)以上,且逾期金額之累計總額逾該商已接獲訂單總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四、(一)、 6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除按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
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五)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四、(一)、9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無法依契約規定履行者,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亦同。
(六)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並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七)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有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或依本契約其他規定遭扣抵,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保固:
(一)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本案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二)本案各批次驗收合格後,自各批次同意付款翌日起算 180 日內保證其設計、材料、技術、品質或性能均無瑕疵,若發現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規格之處,係屬重大且影響使用操作,則保固期應依照該項瑕疵或規格不符發生之期間予以順延。保固期間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不計入保固期。在保固期間發現有瑕疵,訂購機關應即通知立約商改正,立約商於接獲上項通知後,應即改正該車用電池之瑕疵,並負擔與改正有關之費用。但瑕疵係因訂購機關使用不當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立約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所供應之財物應為新品。契約未能充分敘述之規格應視為依據最佳商業習慣。
十二、立約商已依約交貨,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份或全部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三、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四、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
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訂單者,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除依本 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除依本契約第五、(四) 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參照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所為之通知,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於訂單履行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載任一情事者,應將其事
實、理由及適用條款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依上述規定處理。
十六、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七、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訪查,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洽辦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八、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九、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
/採購卡發卡銀行(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
[確認送出],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並請點選「確認送出 申請案件並列印」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聯絡傳真 FAX:(00) 0000-0000)審核即可。
二十、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電話: (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以訂購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廿一、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
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
契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
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訂購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
達 100 萬元者,訂購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
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三)履約期間,如訂購機關認為立約商提供之產品機型過時或遭淘汰,立約商亦同意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取代者,訂購機關得自行評估認定接受後訂購,立約商按該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交貨,訂購機關按該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規範驗收。
(四)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原契約產品如因製造廠停產,立約商須以其他機型替代供應時,應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供審查:(1)製造廠出具之原契約產品停產證明文件正本;(2)交貨、驗收時應送審之規格文件;(3)依採購規範製作之原產品及替代產品之規格比較表;以及(4)原產品及替代產品之市價比較表。前述替代產品須與原契約產品同廠牌,且以規格、功能等同或優於原契約產品者為限。停產替代經洽辦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同意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逕行修改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公告資料;如經審查不同意,臺灣銀行採購部得先暫停原契約產品接受訂購,以免發生履約爭議。
(五)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
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六)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訂購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含)以上,以利訂購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訂購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於促銷期間下訂。
(七)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各機關綠色採購政策,立約商之契約產品,如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者,請立約商通知訂購機關自行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 生活資訊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確認訂購產品已取得環保標章且在有效期間內,並於下訂後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辦理綠色採購申報。
立約商所報產品如已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節能標章證書(節能 標章全球資訊網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亦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八)臺灣銀行採購部如發現立約商不同項次之契約產品規格相同但有不同價格時,按其中最低價格認定,立約商如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之高價項目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或解除該等高價項目之契約。
(九)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廿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2-23880345,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三、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四、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六、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3568763,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廿七、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 02 ) 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
江路 318 號 7 樓。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
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
工作站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中和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八、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000000000 轉 2,傳真(00)0000-0000,檢舉地址: 220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13 樓。
廿九、訂購機關選定立約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如有違反經訂購機關發現後,由訂購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三十、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適
用機關、訂購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訂購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卅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卅二、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路徑為 xxx.xxx.xxx.xx→(臺灣銀行首頁)右下角點選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頁面)點選表格資料(訂單等)
車用電池採購項次及規範表
組 別 | 項 次 | 品名 | 型 式 | 單 位 | 規格 |
1 | 1 | 汽車免保養電池 | 46B24R-SMF(或L(S))或 55B24R-SMF(或L(S))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5小時率(5HR) ︰36AH(含)以上 |
1 | 2 | 汽車免保養電池 | 55D23R(L)-SMF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5小時率(5HR) ︰48AH(含)以上 |
1 | 3 | 汽車免保養電池 | 75D23R(L)-SMF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5小時率(5HR) ︰48AH(含)以上 |
1 | 4 | 汽車免保養電池 | 80D26R(L)-SMF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5小時率(5HR) ︰55AH(含)以上 |
1 | 5 | 汽車免保養電池 | 95D31R-SMF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5小時率(5HR) ︰64AH(含)以上 |
1 | 6 | 汽車免保養電池 | 56638-SMF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20小時率(20HR) ︰60AH(含)以上 |
1 | 7 | 汽車免保養電池 | 57531-SMF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20小時率(20HR) ︰75AH(含)以上 |
1 | 8 | 汽車免保養電池 | R2-600R-CMFII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20小時率(20HR) ︰66AH(含)以上 |
1 | 9 | 汽車免保養電池 | 65-730-CMFII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730(CCA) |
2 | 1 | 汽車加水電池 | 115E41R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5小時率(5HR) ︰88AH(含)以上 |
2 | 2 | 汽車加水電池 | 210H52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5小時率(5HR) ︰160AH(含)以上 |
2 | 3 | 汽車加水電池 | 145G51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5小時率(5HR) ︰120AH(含)以上 |
2 | 4 | 汽車加水電池 | 115F51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5小時率(5HR) ︰96AH(含)以上 |
2 | 5 | 汽車加水電池 | 1110K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20小時率(20HR) ︰100AH(含)以上 |
契約條款附件一
車用電池採購項次及規範表
組 別 | 項 次 | 品名 | 型 式 | 單 位 | 規格 |
3 | 1 | 機車免保養電池 | YTX5L-BS、GTX5L-BS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10小時率(10HR) ︰4AH(含)以上 |
3 | 2 | 機車免保養電池 | YT9B-BS、GT9B-4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10小時率(10HR) ︰8AH(含)以上 |
3 | 3 | 機車免保養電池 | YTX7A-BS、GTX7A-BS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10小時率(10HR) ︰6AH(含)以上 |
3 | 4 | 機車免保養電池 | YTX9-BS、GTX9B-BS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10小時率(10HR) ︰8AH(含)以上 |
3 | 5 | 機車免保養電池 | TTZ10S、GTZ10S-BS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10小時率(10HR) ︰8.6AH(含)以上 |
3 | 6 | 機車免保養電池 | YTX12-BS、GTX12-BS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10小時率(10HR) ︰10AH(含)以上 |
4 | 1 | 機車加水電池 | YB7-A-2、12N7-4A2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10小時率(10HR) ︰7AH(含)以上 |
4 | 2 | 機車加水電池 | 51913(12安培)或同等品 | 個 | (1)電壓︰12V (2)容量︰10小時率(10HR) ︰19AH(含)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