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校科字〔2020〕3 号
校属各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 2020 年 4 月 10 日
附件
(经 2020 年第 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技术合同管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作用,同时更好地维护学校和教师、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横向科技项目合同。
第三条 技术合同管理采取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两级管理。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 技术合同商签
第五条 我校在职教师和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可以对外洽谈、拟定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洽谈技术合同时应当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第六条 技术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技术合同可以参照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校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技术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类别;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约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它技术文档,经双方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作为技术合同附件。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 因完成技术合同约定任务而对外订立委托加工、部分委托研究与开发任务等合同,属原技术合同的附属合同,是对外转拨款的依据。
第三章 技术合同审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对外订立委托加工、转委托部分研发任务等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经各级主管部门审查签字盖章后,连同合同书一起存档。
审批表既是合同规范性、合法性的依据,又是对技术合同所涉责任人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一般技术合同审批权限与程序
1.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所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2.合同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的,经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所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副部长审批。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副部长在必要时可以依合同审批流程直接审批 50 万元以下
(含 50 万元)合同;
3.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的,经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所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核后,
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在必要时可以依合同审批流程直接审批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合同;
4.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经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所长)或分管负责人以及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审核后,由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在必要时可以依合同审批流程直接审批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合同;
5.转委托合同和科研结余经费外协合同的审批依据本条规定办理。
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对审批的合同加盖“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并进行合同备案与管理。
(二)合同金额为 500 万元以上,或存在重大风险(涉及到学校名誉、潜在安全隐患)或约定学校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技术合同审批程序
1.由教学科研单位组织专家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指标、工艺路线和研究方案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2.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会同受托律师事务所对合同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完善合同文本内容;
3.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对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认定的重大合同,须交依法治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完善合同文本内容;
4.技术合同经过上述论证与审查后,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转委托合同签订之前,应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主合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合同经费及到校经费、项目起止时间,以及转委托合同的名称、受托单位、合同金额。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签订合同。
科研结余经费外协合同签订之前需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流程参照转委托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只有在技术合同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在技术合同书上盖章。技术合同只有在盖上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为保证技术合同的严肃性,科技合同专用章除加盖在签约单位处外,还应在技术合同书上加盖骑缝章。
因缔约需要、经过合同审批流程后加盖校行政公章的技术合同,归口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修改后申请审批:
(一)无合同签订地点、日期、履约地点及有效期限;
(二)标的界定不清,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验收标准、要求及方式不明确或存在其他合同内容含糊不清情况的;
(三)知识产权归属和技术资料保密条款明显损害学校利益;
(四)风险责任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及经济赔偿的无限责任由学校承担,或约定风险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
(五)未附合同审批表。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批准订立技术合同:
(一)对方当事人不具有缔约能力;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在签约双方签章生效后,项目组应分别将合同原件送达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财务处和所在单位备案。
第四章 技术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一旦签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教学科研单位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技术合同履行中,承担任务的项目组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关心、支持项目组工作,保证科研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和经费使用加强指导和检查,审查与技术合同相关的技术文件,及时帮助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已经签订的技术合同确有必要修改、终止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与对方当事人商签订立书面协议。变更协议、终止协议依本办法第十条审批,并存入档案。
第十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纠纷,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原则上不得超过到校总金额。如因特殊情况合同约定的风险责任超过到校总金额的,超过部分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组自行承担。合同约定风险责任在不超过到校总金额的范围内由学校承担的,最终责任将视具体情况由项目组、项目组所在单位及学校合理分担。其中,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管理费提取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责任的,最终责任由项目组所在单位和项目组共同承担。学校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要依据合同的预期目标和要求,督促科技人员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了解合同履行进度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按合同约定完成结题。如合同中有明确的书面验收约定的,应由委托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合同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办理项目的结题和结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学校所有;技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学校设备对外进行开发工作,或将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如与签约方发生纠纷,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需要认定登记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涉及纵向科技项目的技术合同、国家秘密的技术合同和国防技术合同,由相关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x办法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校科字〔2015〕3 号)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