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0号)核准,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 224,385,412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2-050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70号)核准,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 224,385,412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9.6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4,099,955.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4,224,963.32 元(不含增值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39,874,991.88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00 xxx,xxxxxxx
xx(xxxxxx)x 0000 x 10 月 10 日对前述事项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2)第 010116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在北京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募集资金金 额(元) | 专户用途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 路支行 | 110906066710605 | 2,141,175,355.47 | 中星 6D 卫星、中星 6E 卫星、中星 26 号卫星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 |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6066710605,截至 2022 年 10 月 19 日,
专户余额为 2,141,175,355.4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好、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办理查询、复印时应当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书面文件(包括丙方人员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
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向甲方和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续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
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2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和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