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39277企业资质证书号:FS-B-1406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提示性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公司持股比例90%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现房买卖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为独立法人,盈利状况良好,均具备履约的能力。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出卖人: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000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39277企业资质证书号:FS-B-1406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买受人: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机构代码:76979556-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000000000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该公司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买受人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关联方没有发生购销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合同双方均具备履约的能力。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时间: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5 日收到买受人签章确认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协议》
2.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位于xxxxxxxxx 000 xxx 0 xx,xx之建筑面积约为
1442.17 平方米。出卖人现已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房屋初始登记产权证,证号为:X 京房权证市港澳台字第 019059 号,填发单位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4.合同价款:商品房销售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47514674 元整(大写:肆仟柒佰伍拾壹万肆仟陆佰柒拾肆元整)。
5.付款方式:分期付款
第一期付款:本协议签署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总房价的 95%,即人民币: 45138940 元整(大写:肆仟xx壹拾叁万捌仟玖佰肆拾零元整)应当付至出卖人账户。
第二期付款: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的 5%,即人民币:2375734 元整(大写:贰佰叁拾柒万伍仟柒佰叁拾肆元整)
①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通知买受人名下全部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完毕;
②买受人已与物业公司签署完毕车位使用协议以及物业服务合同。 6.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①逾期在 10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双方办理其他事项的日期顺延;
②逾期超过 1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出卖人解除本协议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本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合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增加公司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公司在最终确定具体利润数字后,会在后续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2.本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造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买受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事项不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目录:合同文本及附件
x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