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提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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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提款合同
编号:
甲方(贷款人): 电话:
乙方(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本提款合同系编号为( )年( )字第 号《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额度合同》及( )年( )字第 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补充合同》项下具体借款业务,并由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额度合同》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补充合同》对应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一.借款资金
乙方个人结算账户如下: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及利息。乙方申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 元,人民币(大写) 。借款资金用途
为 。本业务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若有)。
二.贷款期限及期数
贷款期限为 期(原则上一期即为一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三.借款利率及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为年化利率(单利) %,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固定不变。
2、本合同采用 还款方式。第一种: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指乙方按月结付贷款利息,但最后一期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到期时归还贷款本金。
第二种:xxxx
指贷款发放后,在约定的还款期限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第三种:按月等额本息法
指乙方按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具体计算标准为:
每月还款额=
月利率×(1+ 月利率)
借款期数
×贷款本金
(1+ 月利率)
借款期数
-1
其中:每月应还本金=月还款额-应还利息(精确到人民币元小数点后两位)。
每月应还利息=(借款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月利率=年化利率÷12,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种:按月等额本金法
指乙方按每月偿还等额本金,贷款利息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并随本金逐期递减的还款方法;具体计算标准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应还本金+每月应还利息。其中:
每月应还本金=借款本金/借款期数(精确到人民币元小数点后两位)。
每月应还利息=借款余额×月利率(月利率=年化利率÷12,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具体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前 期按月付息(原则上一期即为一月),同时,第 期还应偿还剩余本金的 ,剩余本息从第 期开始按剩余期数以 的方式偿还。组合还款会有一定的本金需一次性偿还,因此乙方需在约定的还款日前提前准备足额还款资金。
四. 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和复利的利率按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加收(上浮)50%执行。同时,若甲方宣布所有已使用借款立即到期,甲方有权对未还本金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第 2 款约定标准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五.提前还款
1.乙方申请提前还款须需将归还款项及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转入指定账户,并申请办理提前还款。若还款资金存入后未按甲方要求办理提前还款申请,导致提前还款业务未办理成功,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等仍由乙方承担。借款当日不能提前还款。
2.乙方实际还款 个月后办理提前还款可免收提前还款违约金;否则,乙方需按 的标准于提前还款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六.收款账户信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进行支付: 1、受托支付信息
收款人户名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2、自主支付信息
甲方将借款划入乙方本人开立的结算账户,收款账号/卡号: ,开户行: 。
3、借款资金具体发放时间以甲方划款至上述指定账户的时间为准,因履行本合同有争议的,以重庆银行留存的电子数据为准。
七.还款期内,乙方不得注销个人结算账户,乙方授权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本息。乙方应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应付借款本息。若乙方需要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或对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其他变更,乙方须到甲方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若
个人结算账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期或任何其他类似变化事项,乙方须开立新的个人结算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如乙方贷款逾期超过 60天,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八.甲方在还款日前可采用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醒乙方还款,乙方超过还款日的,甲方有权采取信函、电话等形式进行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额度使用,以及进行逾期信息上报。
九.本合同采用线上签约的,经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上完成电子签名后提交至甲
方的电子印章系统,完成双方电子签名后合同生效,其行为与在纸质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采用线下方式签订的,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双方均一致同意,就本合同甲方可加盖自身印章,亦可委托其分支机构,加盖分支机构印章,也可由其 (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甲方,加盖“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业务)专用章”。在前述情形下,相应融资法律关系均系甲方与乙方之间建立,由甲方和乙方享有、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乙方知晓并承诺无论采取线上签约或者线下签约的,均系乙方订立本合同的真实
意思表示,对乙方具有合法的约束力。同时,如根据甲方业务实际需要,甲乙双方需同时采取线上及线下签约方式订立本合同的,则任一签约方式下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均可独立的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束,乙方不得以其中一种签约方式订立的合同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他方式下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十二.乙方承诺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合同存续期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存、使用乙方信用信息,用于业务审查审批和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事项,并将乙方的基本信息及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信用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十三.本合同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额度合同》
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补充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约定的,适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额度合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补充合同》的约定。乙方承诺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额度合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补充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同意甲方持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额度合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补充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额度合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家 e 贷”个人消费循环贷款补充合同》项下全部债权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自愿放弃一切可能对甲方拒绝承担清偿责任的权利。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