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依據109年10月21日科技部科部科字第1090063861號函修正版本】
國立中央大學獲科技部○年度第○屆
先生
女士
甲方:國立中央大學乙方:
茲經甲乙雙方協議,甲方同意乙方依照科技部核定補助之出國研究計畫: (名稱),前往 (國名) (國外機構名稱) 研究,補助期限「 」個月,並議定條件如下:
出國研究截止日期:
乙方應自科技部核定日起,與甲方先行簽訂合約,且於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補助年度內),前往國外機構開始短期研究,逾期不予補助,並由甲方通知科技部逕予註銷,本合約亦因之解除而不需任何意思表示。
補助費用:
乙方出國研究期間之補助費用,係由科技部補助;補助費用之項目、報支、撥付方式及結報程序,悉依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要點)規定辦理。
簽約要件:
乙方於簽約時,應檢附國外機構邀請函影本。
乙方應覓具保證人或商號作為履行合約之連帶保證。
變更計畫限制:
乙方除有正當理由者外,不得申請變更計畫;變更程序依要點規定辦理,應經甲方及科技部同意。
費用結報:
乙方研究期滿二個月內,應經由甲方向科技部辦理補助費用結報。
乙方經結算應繳回之補助費用,應於科技部同意結報日起一個月內經由甲方如數繳回科技部。
填具通知單及報告繳交義務:
乙方應分別於抵達國外機構後及研究期滿返國二週內,至系統填妥「抵達國外通知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
乙方應於研究期滿二個月內,以電子檔方式,線上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書,並包含報告摘要及報告全文。
報支觀摩實習費者,應於結報時依要點規定繳交報告摘要表,填寫心得報告,並檢附與參加會議、參觀訪問或研習相關之佐證資料。
計畫註銷:
乙方於科技部核定後資格不符要點規定或因故未能執行計畫者,其應即時登入系統辦理註銷計畫;補助費用已撥付者應繳回。
前款乙方於科技部核定後資格不符要點規定係情形特殊者,得經科技部同意後繼續執行計畫。
第一款因故未能執行計畫之註銷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其已支付之費用,經甲方從嚴認定者,得於乙方經費核定清單之核定金額內檢據覈實報支。
其他約定:
服務義務:
乙方於補助期限屆滿後,依下列規定返回甲方服務:
乙方研究期滿應即返國及返回甲方服務,不得延長研究期間。但乙方因研究需要或情形特殊經甲方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自費延長研究期間,其補助期限未達九個月者,合計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補助期限為九個月至一年者,得申請自費延長之研究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乙方如事先徵得甲方及科技部之同意提前終止研究,甲方將按乙方實際研究日數重新核算補助費用,其逾領部份,甲方須負責追繳乙方應繳回之補助款項,甲方追繳之費用,應立即繳回科技部。
乙方研究期滿後,除經甲方同意至其他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機構繼續完成服務義務者外,應立即返回甲方,完成連續服務義務,其年限應為國外研究時間之二倍。自費延長國外研究期間所增加之服務年限與該期間相同。
保證責任:
保證人資格:
以全年固定收入所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並具有正當職業之人作為保證人者,應於本合約簽章並檢附最近一年個人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或有關文件以資證明。
以現任文官薦任主管人員、簡任(或相當簡任)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人員或公立研究機構之專任助理研究員以上人員作為保證人者,應於本合約簽章及註明服務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其於該機構之級職,並由該機構加蓋關防或出具證明書證明保證人身分。
以資本額相當於乙方所需研究費用之商號作為保證人者,確具賠償能力者為合格,負責人應於本合約簽章、加蓋商號正式印章及註明商號地址,並檢附營業登記執照影本以資證明。
現役軍人或被保證人之配偶均不得為保證人。
保證責任期間: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期間,至乙方依要點第十九點結案規定完成經費結報及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書之日止。
為查核落實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甲方得不定期對保,保證人應配合辦理。
保證人於保證責任期間有出國半年以上情形者,應辦理退保手續另行換保。
保證人於保證責任期間申請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由乙方或保證人另行覓妥新保證人,經甲方查對核符並書面同意後,始可解除保證責任,如保證人僅在報章登載退保啟事或其他任何方式退保,均不發生退保之效力。
違約代償:乙方如有違約行為,而未能履行違約罰則且甲方未能執行違約扣繳時,甲方應通知乙方之保證人於規定期限內負責代為清償。保證人除願負連帶保證責任,依照甲方通知之金額還清外,並自願放棄民法第二篇第二章第二十四節保證有關保證人之一切抗辯權。
合意管轄:
就本合約所生訴訟,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均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違約罰則:
依要點規定,乙方若有發生下列情形,甲方應追繳補助費用並返還科技部:
非經科技部核准且其研究期間低於三個月者,應追繳全數補助費用。
未於核定日起之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補助年度內),前往國外機構開始短期研究者,應追繳全數補助費用。
未依要點規定事先申請變更計畫並經甲方與科技部同意者,甲方應即時通知科技部停止撥付補助費用,倘已撥付則應追繳全數或部分補助費用。
乙方於科技部核定後資格不符要點規定或因故未能執行計畫者而未即時登入系統辦理註銷計畫,或註銷計畫後遲未辦理繳回者,應追繳全數補助費用。
研究期滿二個月內,未辦理補助費用結報者,應追繳全數補助費用;科技部同意結報日起一個月內,未辦理經結算後應繳回之補助費用者,應追繳須繳回之補助費用。
未分別於抵達國外機構及研究期滿返國二週內,至科技部系統填妥「抵達國外通知單」及「返抵本國通知單」者,應追繳全數補助費用。
研究期滿二個月內,未至科技部系統繳交詳細之國外研究報告書者,應追繳全數補助費用。
報支觀摩實習費惟未依要點規定繳交報告摘要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者,應追繳全數補助費用。
出國前懷孕並註銷計畫惟遲未辦理繳回者,應追繳全數補助費用;研究期間懷孕並提前結束研究返國惟未辦理補助費用結報者,應追繳應繳回之補助費用。
乙方違反本合約任一條款規定時,均屬違約。違反前款規定者依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他違約罰則視情節輕重,依比例繳回補助費用;違約情節重大者,應繳回已撥付之全部補助費用。又因違反規定致使甲方或政府機關發生損害者,亦願依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違約而應返還科技部之補助費用依以下原則處理:
違約扣款:
乙方應繳回科技部之費用,如未依規定辦理,乙方同意甲方於其薪津中代為扣繳,歸還科技部。
未盡事宜:
本合約未盡相關事宜,應依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作業要點」及甲方「教師講學研究或進修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合約分執:
本合約一式五份,分別由甲乙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收執,並於請款時函送科技部備查。
甲 方:國立中央大學 代 表 人
首 長
乙 方: (簽 章)
乙方連帶保證人: (簽章,並請詳閱合約內容)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住址:
服務機構(加蓋關防):
職稱: 機構電話:
乙方連帶保證人: (簽章,並請詳閱合約內容)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住址:
服務機構(加蓋關防):
職稱: 機構電話:
乙方連帶保證商號名稱: (加蓋xx)
xxxxxxx: x x:
xxxx: x x x:xxx 萬元
負責人兼連帶保證人: (簽章,並請詳閱合約內容)
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負責人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