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
(证券交易所市场)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xxxxxxxxxxxx00x
法定代表人:xxx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发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并负责债券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团成员,承诺参与投标、承销债券,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定义
x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的专门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交易所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具体发行场所在发行文件中确定。甲方将根据其资金状况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发行计划,可通过一次或分多次确定发行方案。
第二条 承销
在本协议中,承销、承购包销、包销意思相同,指甲方在对拟发行债券的利率、利差或价格及相对应债券购买数量(面值)进行招标时(包括事先确定了利率、利差或价格,仅对购买数量进行招标),乙方所做出的投标以及因此形成购买责任的行为。
甲方可对每期债券的招标划分为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两部分,并在发行文件中确定相应的发行规则(含招标规则)、登记存管和上市交易及转让的相关安排。乙方通过参加甲方组织的承销团参与承销。承销款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承销
债券的对价。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的承销款的计算规则由甲方在每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乙方须按甲方在每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指定的付款路径、银行账号、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债券承销款以承担承销责任。甲方可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每期债券或每期债券的一部分可以由其他单位代收集债券发行的对价或由甲方自己收集债券发行的对价,乙方承诺对由其他单位代收集债券及甲方自己收集债券中存在未及时缴纳的对价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甲方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每期债券或每期债券的一部分仅由乙方承担代理销售责任,而不承担承销责任,则乙方无需对其代理销售的债券承担缴款责任。
如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承销款或未能及时足额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甲方有权选择仅对乙方已缴纳承销款的债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而不对乙方未缴纳承销款的债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甲方也有权选择在对乙方未缴纳承销款的债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之后再向乙方追偿。
各承销商同意接受发行人委托,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人进行金融债券的销售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甲方可根据发行需要聘请相关机构作为发行本协议项下债券的主承销商,甲方在每期债券发行前确定当期主承销商,并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市场人民币金融债券主承销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主承销商按协议约定承担包销权利义务,具体余额包销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市场人民币金融债券主承销协议》约定执行。
债券发行前,若遇人民银行对货币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基准利率),发行人可就本次债券发行方案所涉及的债券价格等条款与承销商进行协商,并根据双方届时一致同意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分销
乙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或深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相关制度向其客户分销其承销的债券。
按甲方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的规则或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乙方可在自己的额度内办理债券代销。
每期债券的分销期(含代销期)由甲方在发行文件中确定。如甲方公告的分销期与上交所或深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以上交所或深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制度为准。
第四条 中标量
中标量指每期债券发行时,乙方通过上交所或深交所债券发行系统内投标并最终获得分配的债券数量(面值)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投标并最终获得分配的债券数量(面值)。中标量包括网上发行中标量和网下发行中标量。
第五条 承销款的支付
乙方应按有关书面通知(含上交所或深交所债券发行系统内生成的电子格式通知)及该支债券发行文件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待债券承销款到账后,乙方享有所持有债券的权利,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第六条 承揽费的计算及支付
承揽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承销报酬。
一、基本承揽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每期债券的招标发行文件中确 定该期债券的基本承揽费率。甲方可对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的承揽费率进行区分。
甲方可对不同投标量、中标量的费率标准进行区分。
二、补充承揽费。为鼓励乙方积极承销甲方发行的债券,甲方在发行债券时,除在每期债券的发行文件中确定支付的基本承揽费外,另按照乙方承销总量制定分配原则,向乙方支付补充承揽费,协议有效期内承揽费用标准相同。
三、承揽费支付。
基本承揽费、补充承揽费由甲方足额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分次向甲方支付承销款或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则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承销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承揽费。
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
账户号:
大额支付系统号:上交所席位号: 深交所席位号:
第七条 上市、登记和存管
甲方发行的债券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办理债券的登记存管等事宜,并在对应交易所上市交易。
甲方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登记存管和上市交易的时间安排。
登记存管和上市交易等有关程序比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与上交所或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债券发行文件,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公告招投标确定的利率、利差或价格。
二、甲方应在每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载明招投标日期、招投标对象、债券发行数量(面值)、期限、付息方式及发行对象。
三、甲方应在每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载明债券招投标方式、招投标时间、承销款缴款截止日、债券起息日、本息兑付日及承揽费计算标准等事项。
四、甲方应在发行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向承销商发出招标书,说明债券招投标发行的其他条件,包括利率、利差或价格价及对应的债券数量限制等。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量向乙方收取承销款或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甲方有权确定每期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三)甲方有权采用数量招标的方式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向承销团成员追加发行该期债券,有权对每期债券划分为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并制定相应的招投标规则和承揽费标准。
(四)甲方有权制定基本承揽费的费率标准。
(五)按照国家政策,甲方有权自主运用发债所筹集资金。二、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足额偿付到期债券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承揽费。
(三)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协议有效期内每期债券的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到期本金和利息。
(三)有权向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认购人分销、转让债券。
(四)按甲方发行文件中约定的条件,向甲方收取承揽费。
(五)有权获得与本协议项下债券发行有关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六)有权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退出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确定。
(七)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债券承销团会议及活动。
(八)可自愿参与甲方追加发行债券的认购。二、乙方义务如下:
(一)具备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并应以法人名义参与承销投标。
(二)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由被分销人直接划款时,乙方应在付款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应按债券承销量履行承购包销义务,在承销期内依约进行分销。
(四)应严格按承销量分销债券,不得超额分销。
(五)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六)乙方原则上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承揽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法开具,需来函说明。
(七)乙方应将联络地址、电话、承销经办部门、授权代理人及其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或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承揽费,应立即足额向乙方或债券持有人补划有关款项;付款或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逾期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未付部分应按未缴款债券面值的万分之二的日利率向乙方或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如超过承销款向甲方划付资金,须向甲方递交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多划资金(本金)退还乙方,甲方不承担乙方的资金利息损失。
三、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额分销债券,超额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如未能依约足额支付债券承销款(包括乙方让被分销人直接向甲方划款,但分销人未及时向甲方付款的情况;包括其他单位代收集债券发行的对价或由甲方自己收集债券发行的对价但未能按时足额收集的情况),应立即足额补
划承销款,同时未付部分应按该期债券利率向甲方补缴利息(贴现债券按甲方在招标书中列明的参考收益率计算利息);缴款逾期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甲方有权按万分之二的日利率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缴款逾期三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同时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责任。
五、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承销商资格的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在协议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一、承销甲方债券数量显著低微;
二、超承销额度分销债券; 三、恶意欠缴债券承销款项;
四、存在重大金融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
x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一)甲方公告债券招标发行基本条款;
(二)甲方发布的债券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债券的公告及发行办法);
(三)甲乙双方分别通过上交所或深交所债券发行系统出具的招标书和投标书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以债券发行文件为准)出具的招标书和投标书等;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甲方采取定向方式发行的债券,以另行签订的协议及发行文件为准。四、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银行、上交所、深
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六、本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协议(证券交易所市场)》签字盖章页。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或其授权代理人) | 年 月 | 日 |
乙方: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 年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