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LEAGUE+ 賽務章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球團規範
第三章:聯盟相關人員行為準則第四章:球員行為準則
第五章:球員註冊與登錄制度第六章:球員選秀與交易制度第七章:球員合約規範
第八章:賽事規範
第九章:行銷與商業活動第十章:裁罰與糾紛裁決
第十一章:最終解釋與約束力
附件一、P. LEAGUE+ 賽事現場規範附件二、FIBA LEAGUES
附件三、裁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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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LEAGUE+ Rule Book 1
P .LEAGUE+ 賽務章程
2022 年 11 月 05 日公告 P. LEAGUE+ 賽務章程第二版
2022 年 10 月 12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9 月 22 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9 月 15 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9 月 06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8 月 05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7 月 26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7 月 11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7 月 06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5 月 24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5 月 19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5 月 17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5 月 06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4 月 20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3 月 23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2 月 17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1 月 25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1 月 07 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2022 年 01 月 05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1 年 12 月 24 日賽務決策委員會修正通過
2021 年 12 月 03 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告 P. LEAGUE+ 賽務章程第一版
第一章:總則
1. 聯盟名稱及目標
1.1 名稱和組成
x組織定名為「P. LEAGUE+」(簡稱 PLG,以下稱本聯盟),係由職業籃球隊所組成之職業籃球聯盟,本聯盟所屬球團應受本規章拘束。
1.2 聯盟目標
x聯盟以發展職業籃球運動,推動屬地主義,使籃球運動與地方文化結合,深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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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籃球市場,將球迷視為聯盟營運中最重要一環,並與球團、球員共同推動臺灣運動產業發展,擴大籃球與運動管理人才培養為宗旨。
2. 聯盟組織架構
2.1 組織架構
x聯盟設有公司及協會,負責聯盟一切運作,公司係指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職業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協會係指依人民團體法經內政部核准之社團法人「台灣職業籃球聯盟」。
2.1.1 公司任務
x聯盟所設之「台灣職業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一、 辦理職業籃球比賽。
二、 安排會員間之賽程。三、 制定賽務規範。
四、 規劃並執行職業籃球賽事之行銷、廣告、轉播等相關事項。五、 規劃並執行職業籃球
六、 文宣出版、商品設計等相關事項。
七、 與業餘籃球組織竭誠合作,共同推展籃球運動。
八、 與其他國家職業籃球聯盟及國際職業籃球組織之聯繫。
2.1.2 協會任務
x聯盟所設之「台灣職業籃球聯盟」,其主要業務範圍包括:一、 負責與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繫溝通。二、 與業餘籃球組織竭誠合作,共同推展籃球運動。
2.1.3 董事會
董事會為聯盟之治理機構,負責聯盟之決策,其主要職權包括:一、 依本聯盟之宗旨及任務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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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 議決年度之預算及決算。 四、 審定並議決球團之加盟案。五、 派任賽務決策委員會委員。六、 審核聯盟對外之簽約案。
2.1.4 執行長
x聯盟設有執行長一人,負責聯盟業務之執行,其主要職權包括:一、 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之執行狀況。
二、 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三、 任免聯盟之職員。 四、 對外代表聯盟。
2.2 聯盟各委員會
2.2.1 賽務決策委員會
2.2.1.1 本聯盟設有賽務決策委員會,對聯盟賽務事項有最高決策權,董事會就賽務決策委員會之決議應予尊重。
2.2.1.2 賽務決策委員會之會議由執行長不定期召集,執行長應於召開前五日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通知各球團。
2.2.1.3 賽務決策委員會之會議由執行長及各球團推派一席代表組成,原則上應由各球團之總經理、領隊、副領隊,或球團委託之其他管理階層出席。
2.2.1.4 前項委託之管理階層,應由各球團於季前向聯盟提交名單,若非名單上之人員,則應於該次會議時出具球團之委託書,並就該次會議全權代表該球團。
2.2.2 紀律委員會
2.2.2.1 本聯盟設有紀律委員會,對違反聯盟規章、球員行為準則及其他聯盟規則之懲處,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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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紀律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由執行長召集,與裁判長同為當然委員,設委員五人,除執行長和裁判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執行長選任之。
2.2.2.3 紀律委員會之會議由執行長於爭議案件發生後三日內召集,由執行長應敘表明會議目的與及召集理由召集之,通知各委員,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之人士到場xx意見。
2.2.2.4 爭議案件發生於季後賽者,不受前項時間限制,紀律委員會得於總冠軍系列戰結束後三日內召開。
2.2.2.5 紀律委員會應依聯盟之規定為進行調查及審議,以維持聯盟之運作之機制及紀律秩序。
2.2.3 仲裁委員會
2.2.3.1 本聯盟設有仲裁委員會,對聯盟紀律決定之上訴或其他非屬紀律決定之爭議事項,有最高決定權,當事人就仲裁委員會作成之仲裁決定,應予尊重。
2.2.3.2 仲裁委員會設委員五名,其組成如下:一、 聯盟代表一名。
二、 球員工會代表一名。三、 外部委員三名。
由董事會就立場公正、客觀,且熟悉籃球事務之社會人士決議選任。
2.2.3.3 仲裁委員會應就事件進行完整之調查,給予當事人充分xx意見之機會,並於聯盟收到仲裁申請後一個月內,將仲裁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2.2.4 審判委員會
2.2.4.1 本聯盟設有審判委員會,對聯盟賽事之判決有最高決定權,球團及球員對於審判委員會關於犯規與否及惡意犯規級別之認定,應予尊重。
2.2.4.2 審判委員會設委員三名,由該場比賽之場控委員、主裁判及裁判長組成,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公告認定結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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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聯盟義務
x聯盟及所屬會員須恪守國際籃球總會及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所頒布之職業聯賽管理辦法。
4. 章程相關定義
4.1 球員身分
x聯盟之球員依其身分,分為本土球員、華裔球員、外籍生球員以及外籍球員:一、 本土球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年滿十六歲前辦理戶籍登記,或依規定取得護照,根據FIBA 規定能代表國家隊出賽且不屬於規化球員者(詳參閱 FIBA Internal Regulations, Book 3 Players and Officials)。
二、 華裔球員:指生父母之一方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且本人
符合下列二款之一者。
(一) 持有中華民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
(二) 未於年滿十六歲前辦理戶籍登記,或依規定取得護照者。
三、 外籍生球員:不符合前二款之資格,且於年滿二十七歲前於臺灣地區高中、大專籃球聯賽連續註冊滿二年以上者。
四、 外籍球員: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且不符合前款外籍生球員之資格者,若其情形特殊,則由聯盟個案認定。
4.2 新人球員
新秀球員指經選秀制度加入聯盟所屬球隊,或參加選秀未獲選拔,而以自由球員身分入聯盟所屬球隊之球員。聯盟元年之新秀球員定義為沒有簽署過職業籃球聯賽合約協議之球員。
4.3 新人球員契約
新人球員契約為球員以新人球員身分所簽署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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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自由球員
自由球員是指年滿十九歲,未與本聯盟或其他籃球聯盟之任一球團訂有契約,得任意與本聯盟之任一球團簽訂球員契約之球員。
4.5 註冊
指球團針對與其簽署『聘用合約』的球員主張本賽季歸屬權的行為。球團根據本賽務章程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該球員即被認定為本聯盟註冊球員並獲得相應權利義務。
4.6 登錄
指比賽當天 10 點前提出的 13 名球員出賽名單。
4.7 選秀
指由本聯盟根據賽務章程舉辦實施的球員選拔、簽約等行為的統稱。
4.8 交易
指本聯盟兩支以上之球團,以契約所屬球員與其他球團互易契約所屬球員、金錢,或是選秀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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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球團規範
5. 加盟規範
5.1 加盟申請
5.1.1 凡認同本聯盟之宗旨,欲加入本聯盟之球團,應於每年例行賽結束一個月前,檢附相關資料,填具加盟申請書,向本聯盟之執行長提出加盟申請。但加盟申請經董事會多數決同意者,不受前段時間之限制。
5.1.2 前項之申請球團,應隸屬於獨立營運之運動比賽業公司,且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5.1.3 申請時所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球團未來之發展規劃,包括所欲代表的城市、經營理念和球團特色。
二、 未來三年的財務規劃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證明。三、 七名以上自由球員所簽署之加入球團意向書。
四、 總經理、領隊、總教練等球團人員之加入球團意向書。
五、 符合本聯盟規定之主場館資料,以及與場館所在地地方政府之合作意向書。
5.1.4 同一直轄市或二級行政區內可並存數球隊,但其申請在後者,應於前項第一款之申請資料中,另提出其經營目標、銷售對象、形象視覺等完整資料,以確保能與原先已加盟之球團有一定的市場區隔,如經原先已加盟之球團同意,始將加盟案送交至董事會議決。
5.2 加盟案審核和議決
5.2.1 申 請 文 件 經 本 聯 盟 執 行 長 審 查 核 可 後, 應 將 加 盟 案 提 交 至 董 事 會 議 決, 經 董 事 會 多 數 決 同 意, 加 盟 案 始 成 立。
5.2.2 加盟案成立後,申請球團應於指定期限內向本聯盟繳納加盟金、認購聯盟股份,始完成加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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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完成加盟程序之球團,可於次年參與本聯盟之賽事,但經董事會多數決同意者,得於申請加盟之當年度參與聯盟賽事。
6. 球團組織
6.1 球團組織架構
6.1.1 本聯盟所屬球團應以「所在地(建議)-企業名稱(非必要)-球隊名稱」的原則定名,並設有吉祥物,以利在地行銷與發展。
6.1.2 球團應設有代表人、總經理、領隊、教練團、球員、防護員、行銷單位、賽務單位,並有合作之醫療機構。
6.1.3 球團應於每年開季前一個月向聯盟遞交前項所定人員之名單,以利查核。
6.2 球團組織異動
6.2.1 球團如有經營權移轉之情形,應於開季前三個月通知聯盟,並備齊本規章第 5.1 條之相關資料,送交聯盟備查。
6.2.2 球團如遇有球隊更名,或其他足以影響球團經營之重大事項,應於開季前一個月完成,並將相關文件交付聯盟備查。
6.2.3 若球團之代表人、總經理、領隊、教練團或球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三日前通知聯盟,若因故無法於三日前通知,則應於異動後即時通知本聯盟並敘明理由。
7. 球團股東規範
7.1 股東資格限制
7.1.1 球團之股東不得有依法得上訴第三審,或悖離本聯盟理念之刑事前科。
7.1.2 前項悖離本聯盟理念之刑事前科,將由本聯盟賽務決策委員會認定,包括但不限於刑法之賭博罪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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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持有他隊股份之禁止 球團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聯盟及其他職業籃球聯盟球團之股份,亦不得對其他球團有實質控制權。
8. 球團經營
8.1 各球團至比賽場地需符合聯盟之下列相關規定:
(1) 球隊及其所屬公司應於中華民國政府之二級行政區選定主場館,並與該行政區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主場館人數應至少可容納 2500 名以上觀眾。
(2) 球隊及其所屬公司可選定同行政區內第二主場作為常態營運或短期比賽之用,但選定第二主場前應報請本聯盟,並應獲得本聯盟同意,球隊及其所屬公司未經本聯盟許可不得搬遷所屬城市。
(3) 聯盟可審查比賽場地與維護是否符合規定,如有規劃不周、硬體有疑慮等可能造成球團、球員、觀眾、轉播方權益損失之狀況,聯盟可暫停比賽或宣布延期。
8.2 球團如有舉辦或參加任何形式之非聯盟官方主辦之比賽需求,需提前兩週告知聯盟,聯盟採若無重大瑕疵不反對原則。
9. 賽事籌辦
9.1 主場球隊需負擔主場租金、場地管理與比賽時必要外聘人員管理、主場宣傳等費用。
9.2 主場球隊有義務提供客場球隊之必要相關資訊,如練球時間、動線規劃、巴士停放位置、食宿指南等。
9.3 球團有提供其球團隊職員客場交通差旅費、食宿等必要支出之義務。
9.4 每場比賽之主隊球隊及其所屬公司應提供聯盟 1 個現場攤位,做聯盟商品販售、聯盟贊助商活動等之用,確切位置另行約定。
9.5 客隊若有於主隊主場販賣商品需求,需提前報請主隊並租用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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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主場承辦比賽應遵守現場規範(如附件一)且相關軟硬體、活動等安排不得影響比賽之進行。
10. 聯盟活動配合
10.1 球團應參與聯盟所舉辦之正規賽事,包括但不限於季前熱身賽、例行賽、明星賽及季後賽,並應依聯盟之安排接受訪問,與出席記者會。
10.2 球團應參與聯盟於季後所舉辦之公益賽事,並配合聯盟所安排之公益活動,以提升聯盟形象。惟就賽事安排及活動內容,聯盟須事前通知各球團。
10.3 前兩項以外之賽事,須經賽務決策委員會決議後,球團始有參加義務。
10.4 球團應配合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之徵召參與各級國際賽事,不得阻止或妨礙契約所屬球員參與國際賽事。
11. 球員權益保障
11.1 球團有確保球員身心健康之義務,提供球員作為職業運動員必要之醫療服務。
11.2 若球員於履行契約或本規章之義務,有受傷之情況,致無法出賽時,球團不得以此剋扣球員之報酬。
12. 球團義務
12.1 球團有遵守本規章及聯盟相關規範之義務。
12.2 球團有監督其球員、教練及隊職員共同遵守聯盟規範之義務。
12.3 球團有共同維護聯盟形象之義務,不得於公開場合,以任何形式對聯盟決策、賽事判決,懲處決定或仲裁判斷等事項,發表不當言論。
12.4 球團有確保聯盟賽事公平進行的義務,不得以任何不正當之方式試圖影響比賽結果,亦不得經營或參與國內外合法或非法之運動彩券或運動賭盤,或與前述公司或團體有任何不當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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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球團抗議
13.1 若一球隊認為其因下列原因致使權益受損,可以提出抗議:
(1) 記分、計時或投籃計時器的操作錯誤,且裁判並未更正。
(2) 沒收比賽、取消比賽、延後比賽、不再繼續比賽、或未開始比賽的決定。
(3) 違反球員資格規則。
13.2 為了抗議能被受理,抗議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1) 該隊隊長應在比賽後 15 分鐘內通知主裁判,對球賽的結果有所異議提出抗議,且隊長在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名。
(2) 球隊應在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向聯盟遞交抗議理由。
13.3 遞交抗議書同時,必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整,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抗議不成立,保證金沒收。
13.4 抗議是否成立,依抗議事項之不同提交各負責權責單位審議,再提報「紀律委員會」做最後裁決。
14. 球團退出
14.1 球團如欲退出本聯盟者,除有不可預期之突發事件外,應於該季開打前一年之八月三十一號前告知本聯盟。
14.2 退出之球團所持有之聯盟股份,應由聯盟各股東依據原持股比例優先承購,或由聯盟股東會決議由新股東承接之。
15. 本章罰則
15.1 球團處罰規定
15.1.1 違反本章規範之球團,本聯盟將處以警告、減少分潤、沒收比賽、沒收選秀權、降低選秀順序,其情節重大者,將處以停權或除名。
15.1.2 前項之處分皆得併罰最高新臺幣貳佰萬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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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球團停權及除名
15.2.1 球團應確保公司之組織及財務健全,如遇有財務狀況不佳或經營不善等情形,致影響本聯盟之運作時,聯盟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將該球團予以停權。
15.2.2 若球團有重大營運不當、違反本規章,或其他重大違法之情事者,聯盟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將該球團予以停權,其情節嚴重者,得將該球團除名。
15.2.3 遭除名之球團所持有之聯盟股份,應由聯盟各股東依據原持股比例,以該球團認股時或轉讓時較低之價格,優先承購,或由聯盟股東會決議由新股東承接之。
15.2.4 遭除名之球團其行為致聯盟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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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聯盟相關人員行為準則
16. 基本義務
16.1 為維持聯盟賽事之正常運作、確保比賽之公平性,提升聯盟整體形象,聯盟相關人員應恪守本規章之規定,並遵守中華民國法律。
16.2 前項所稱之聯盟相關人員係指場控委員、裁判、聯盟工作人員及球團工作人員。
17. 禁止不正當金錢往來
17.1 借貸和不明利益 除了受有報酬之僱傭或委任契約外,聯盟相關人員不得與聯盟、所屬球團、其他球團及球員有金錢或利益往來,亦不得接受不明原因之金錢
或利益。
17.2 防賭條款
17.2.1 聯盟相關人員不得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亦不得以任何不正當之方式試圖影響比賽結果。
17.2.2 聯盟相關人員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國內外非法之運動彩券或運動賭盤。
17.2.3 聯盟相關人員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合法國內籃球比賽之運動彩券。
17.2.4 聯盟相關人員有違反前項之行為而受檢調機關調查時,該員即受停職處分,待偵查終結,若不予起訴者,始得復職,若受有罪判決宣告者,將處以最高新臺幣伍拾萬之罰款。
18. 道德條款
聯盟相關人員為確保聯盟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違反刑法之故意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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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為。
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酒駕行為。五、 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行為。
六、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行為。七、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行為。
八、 接觸犯罪組織或可能影響比賽公正進行之簽賭集團。九、 其他有損及聯盟形象之言行情節重大者。
19. 保密義務
聯盟相關人員對於職務上所知之非公開資訊有保密義務,不得將球團與聯盟之非公開資訊外洩、透露或提供他人使用。
20. 本章罰則
20.1 違反本章之聯盟相關人員,聯盟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為必要之處分,聯盟受有損失者,得對其求償。
20.2 前項之處分皆得併罰最高新臺幣伍拾萬之罰款。
20.3 若違反本章之聯盟相關人員係受有脅迫之情事者,聯盟須報請檢警機關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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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球員行為準則
21. 基本義務
球員應恪守本規章、中華民國法律及所屬球團內部規則,及本聯盟及各委員會之決定,並確實履行球員契約。除了保持自己最佳健康狀態,在賽場上勤勉努力,誠實比賽外,在個人私領域也應理解到職業運動員在公民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以維持職業運動員之公眾形象。
22. 活動配合義務
球員應配合聯盟和球團所舉辦的各類講習、記者會、訓練營以及公益活動,並穿著指定之服裝,共同經營聯盟和球員之形象,除有正當理由外,球員不得拒絕之。
23. 禁止不正當金錢往來
23.1 借貸和不明利益
除了球員契約外,球員不得與聯盟、所屬球團、其他球團及聯盟相關人員有金錢或利益往來,亦不得接受不明原因之金錢或利益。
23.2 防賭條款
球員不得涉及與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亦不得以任何不正當之方式試圖影響比賽結果。
23.2.1 球員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國內外非法之運動彩券或運動賭盤。
23.2.2 球員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合法國內籃球比賽之運動彩券。
23.2.3 球員有違反前項之行為而受檢調機關調查時,其情節重大者,聯盟得處以禁賽處分。
23.2.4 經檢調機關調查而予以起訴者,該球員即受停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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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禁藥與毒品
24.1 聯盟將依據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World Anti-Doping Agency, 簡稱 WADA)禁藥政策與毒品防制條例之標準,隨時以藥檢形式抽驗球員尿液、毛髮。聯盟禁藥標準係按照 WADA 所定標準,得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24.2 球員有接受不定期藥檢之義務。違反上述規定者,得處禁賽最高一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24.3 如球員抽驗結果違反聯盟與 WADA 禁藥政策規定標準,導致不公平競賽結果時,則聯盟將取消該球團使用禁藥所影響之相關成績紀錄。違反上述規定者,得處禁賽最高一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24.4 如球員有違反中華民國刑法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其他涉及刑責之相關規範
(如藥事法),無論是經聯盟藥檢違反標準或遭檢警機關臨檢、告發等任何形式查獲,聯盟得對該球員在調查期間及調查結果確定後,違反上述規定者,得處禁賽最高一年、永不錄用、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25. 道德條款及其他行為規範
球員應維持職業運動員之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違反刑法之故意犯罪行為。
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行為。
四、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酒駕行為。五、 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行為。
六、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行為。七、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行為。
八、 接觸犯罪組織或可能影響比賽公正進行之簽賭集團。九、 與他人有不正當的往來或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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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LEAGUE+ Rule Book 17
十、 其他有損及聯盟形象之言行情節重大者。
25.1 禁止不當接觸
球員不得與聯盟裁判、各委員會之委員,或其他須公正執行職務之聯盟人員,有未經聯盟允許之私下接觸,以維持聯盟運作之公平性。
25.2 服從判決義務
球員應服從裁判之判決,不得對裁判或聯盟相關人員有言語辱罵,或不友善之肢體動作,亦不得恣意毀損賽事現場之物品,影響比賽之進行。
25.3 商業活動限制
未經球團事前同意,球員不得參與由聯盟或球團以外之第三人所安排之商業活動,球員所參與之活動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亦不得於活動中有任何損及聯盟或球團形象之不當行為或言論。
26. 保密義務
球員對於職務上所知之非公開資訊有保密義務,不得將球團與聯盟之非公開資訊外洩、透露或提供他人使用。
27. 本章罰則
27.1 違反本章之球員,本聯盟將處以警告、禁賽、停權、永久除名等處分,聯盟受有損失者,得對其求償。
27.2 前項之處分皆得併罰最高新臺幣伍拾萬之罰款,停權處分得跨季執行。
27.3 若違反本章之球員係受有脅迫之情事者,聯盟須報請檢警機關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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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球員註冊與登錄制度
28. 球員註冊資格
欲註冊之球員需符合以下條件,方具註冊資格:
(1) 具有與聯盟所屬球隊所簽署之正式合約。
(2) 符合聯盟球員身分認定。
(3) 具有在臺灣地區工作之資格(如外籍人士需工作許可)。
(4) 未在該學年度註冊於任何臺灣地區高中、大專籃球聯賽。
29. 球員身分認定
29.1 聯盟認可之球員身分包含本土球員、華裔球員、外籍生球員及外籍球員(詳細球員身分定義見第 4.1 條)。
29.2 華裔球員之親生父母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無法提供護照文件證明的情況,得報請聯盟個案處理,聯盟將依據中華民國國籍法進行裁定。
29.3 若有球員身分認定相關異議,得向聯盟申請個案審查。
30. 球員註冊條件
球員註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經聯盟審核認可後,方視為註冊成功:
(1) 球員身分經聯盟審核認可。
(2) 繳交完整註冊文件,經聯盟查核無誤。
31. 註冊人數
31.1 球團球員註冊人數最少應有十三人,但不得超過十九人。
31.2 各球團球員註冊名單中,應有三名外籍球員。
31.3 各球團球員註冊名單中,得有兩名華裔球員,或一名華裔球員及一名外籍生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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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註冊所需文件
球團於註冊契約所屬球員時,應依聯盟之規定以電子檔案檢附下列文件,並以電子郵件送達至聯盟信箱,由聯盟進行審核:
一、 球團契約所屬球員註冊總表。二、 球員行為準則切結書。
三、 球員之國民身分證、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等身分證明文件。四、 球員所委任之經紀人。
五、 球員契約之起訖日及選擇權內容。
六、 華裔球員生父母之一方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七、 華裔球員及外籍球員之工作許可。
八、 前一球季效力其他聯盟球員之 FIBA 聲明書。
33. 註冊異動限制
33.1 註冊異動截止日
每年球季進行至三分之二時為聯盟之註冊異動截止日,每年正式之日期及時間依聯盟季前公告為準,各球團得於註冊異動截止日前調整球員註冊名單。
33.2 外籍球員註冊限制
外籍球員在同一球季中,僅得註冊於同一球團,若曾註冊於臺灣其他職業籃球聯盟者,亦不得在同一球季於本聯盟註冊。
33.3 華裔球員及外籍生球員限制
33.3.1 球團已註冊兩位華裔球員或一位華裔球員與一位外籍生球員者,必須在其中一人之契約於該年選秀會前已屆期或依法終止,並在選秀會一週前通報聯盟並對外公告時,始得在該年選秀會選拔一位外籍生球員;外籍生球員若在選秀落選,球隊欲以自由球員方式網羅,亦須先空出外籍生球員註冊名額始得與其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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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2 球團已註冊兩位華裔球員或一位華裔球員與一位外籍生球員,必須在其中一位華裔球員 或一位外籍生球員之契約已屆期或依法終止,始得再註冊一位華裔球員。 33.4 註冊審核 聯盟將於收到註冊名單調整申請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審核,並更新註冊名單。
34. 球員註冊
各球團應於每年開季前一個月,將球團之契約所屬球員向聯盟註冊,經註冊之球員始能登錄於比賽之球員名單,每年之註冊日期依聯盟季前公告為準。
35. 球員登錄
35.1 各球團應於比賽當日上午十點前,向聯盟提交該場比賽之球員登錄名單,未經登錄之球員,不得上場比賽。
35.2 未於比賽日登錄截止時間前四十八小時提出申請調整註冊之球員,不得於該場比賽登錄。
35.3 仍處於禁賽期間之球員,不得登錄。
36. 登錄人數
36.1 各球團每場比賽應登錄至少八名,至多十三名之球員。 36.2 前項登錄之球員,應包含至少兩名外籍球員,但有受傷、入境或工作證延遲等特殊事由,並報請聯盟核備者,不在此限。
37. 登錄異動
非有不可抗力因素,或聯盟認可之醫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各球團不得於登錄截止時間後更改球員登錄名單。
38. 本章罰則
球團違反第 35.1 條登錄規定者,處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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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球員選秀與交易制度
39. 球員加入
球員加入本聯盟所屬球團的方式,包括參與新人選秀會及與球團逕行簽約:
一、 新人選秀會:參與本聯盟新人選秀會之球員經選拔後,與所選拔球團簽訂球員契約,成為球團之契約所屬球員。
二、 逕行簽約:指聯盟所屬球團透過與球員簽訂球員契約的方式,使球員成為球團之契約所屬球員。球團得逕行簽約的球員限於外籍球員、華裔球員,以及具備自由球員資格之本土球員及外籍生球員。
40. 自由球員之定義
自由球員是指年滿十九歲,未與本聯盟或其他籃球聯盟之任一球團訂有契約,得任意與本聯盟之任一球團簽訂球員契約之球員。
41. 自由球員資格
41.1 除前條之規定外,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始為自由球員:
一、 履行完本規章第 51.1 條新人球員契約,而原球團未提供合格報價,或雖未履行完新人球員契約,但與球團合意終止契約者。
二、 曾註冊於本聯盟、各國頂級籃球聯賽,或其他經本聯盟認定之籃球聯盟,並檢附 FIBA 的聲明書者。
三、 屬本規章第 4.1 條所規定之華裔球員或外籍球員者,或於該年年底滿 27 歲之本土球員或外籍生球員。
四、 曾參與本聯盟之新人選秀會但未獲選拔者。
41.2 前項第四款之球員,若於未獲選拔後曾註冊於各級學生籃球聯賽者,不符合自由球員資格,如欲加入本聯盟,須再次參加新人選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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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第一項第四款之自由球員,符合第 51.1.2 之國家代表隊資格者,其月薪亦應準用該款之規定。
42. 球員交易
42.1 球員交易之定義
球員交易是指本聯盟兩支以上之球團,以契約所屬球員與其他球團互易契約所屬球員、金錢,或是選秀權之情形。
42.2 交易之誠信原則
球團間之交易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就交易球員之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並於交易成立後確實履行。
43. 球員交易期限
球員交易期間自每年球季總冠軍系列戰結束後翌日開始,至註冊異動截止日當日下午五點結束,每年之註冊異動截止日依聯盟季前公告為準。
44. 球員交易限制
44.1 球團間之交易應有對價,參與交易之任一球團應有所獲得,且不得明顯圖利於其中一方,影響他方於聯盟中之競爭力。
44.2 球團僅能以契約所屬之本土球員、華裔球員和外籍生球員進行交易,外籍球員不得作為交易對象。
44.3 球團不得以連續兩年之首輪選秀權作為交易對價,於單次或多次交易中,向其他球團換取球員或金錢。
45. 球員交易流程
45.1 參與球員交易之球團應簽署交易協議,並於協議簽署後二十四小時內,備齊下列文件,將交易案提交至聯盟備查:
一、 球員交易協議。二、 球員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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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球員行為準則切結書。 四、 若交易球員之契約有不可交易條款,則應檢附球員之同意書。
45.2 前項文件不齊備,或聯盟認該交易有違反本規章之虞者,得於收到交易案後十二小時內,請球團補齊文件或進行說明,並於收到補件或說明後十二小時內,通知球團交易是否成立,否則聯盟應於收到交易案後二十四小時內發布交易公告,公告發布後交易始成立。
46. 球員權益保障
交易成立後,球員與原球團之契約關係終止,新球團應完整承接該球員之契約,未經雙方同意,不得為不利於球員之變更。
47. 新人球員選秀
球團欲與未曾與本聯盟之任一球團締結球員契約之本土球員或外籍生球員締結前述契約時,須透過聯盟所舉辦之新人選秀會選拔球員,以取得契約交涉權。
47.1 選秀資格限制 除符合前條年齡之規定外,球員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始得參與新人選秀會:
一、 曾註冊於臺灣地區之高中籃球甲級聯賽或大專籃球聯賽公開一級之本土球員,或於前述聯賽連續註冊滿二學年以上之外籍生球員,並檢附教練之聯繫方式。
二、 曾註冊於臺灣地區之大專籃球聯賽公開二級,並檢附教練之推薦函。三、 曾註冊於海外地區其他同等學生籃球聯賽,並檢附任一經歷所屬聯盟或總教練之推薦函。
四、 不符合前三款之資格者,則須檢附本聯盟所屬球團之教練、總經理或領隊之推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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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選秀年齡限制
參與新人選秀會之球員,應於選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九歲,曾註冊大專籃球聯賽之在學學生,則應於選秀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年滿二十一歲。
48. 新人選秀會時間
年度新人選秀會之時間、地點及形式,由聯盟於前一球季結束後擇期公告。
49. 新人選秀會
49.1 新人選秀會順序
49.1.1 球團選秀順序依照前一球季之排名決定,未取得季後賽資格之球團選秀順序優先於取得季後賽資格之球團,季後賽首輪淘汰之球團優先於進入總冠軍賽之球團,總冠軍賽落敗之球團優先於總冠軍球團。
49.1.2 例行賽排名最後者為選秀第一順位,其餘未取得季後賽資格之球團,排名較後者為第二順位,依此類推;季後賽首輪淘汰之球團,依前一季例行賽之勝場數決定,勝場數較少者優先於勝場數較多者。
49.1.3 前項例行賽成績相同者,依兩隊對戰成績決定,對戰成績較差者優先於對戰成績較佳者;若兩隊對戰成績相同,則依兩隊對戰勝負分,勝負分較低者優先於勝負分較高者。
49.2 選秀方式
49.2.1 各球團依選秀順序依序選拔球員,或放棄選秀權,經選拔之球員不得由其他球團再次選拔,待所有球團選拔完畢或放棄選拔時,即進入下一輪選秀;待無球員可選拔或所有球團均放棄時,該年度新人選秀會即結束。
49.2.2 每一輪之選秀順序皆與前一輪相同,凡放棄選秀權之球團,不得於下一輪再行選拔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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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 新加盟球團選秀會順序
49.3.1 新加盟球團之選秀順位居於前一球季例行賽排名最後者之次順位,並於首輪所有球團選拔完畢後,擁有額外選秀順位,其餘順序則依前條之規定。
49.3.2 同一年度有二支以上新加盟球團,以抽籤決定順序,並於每次選拔完畢後交換順序。
50. 球團之契約交涉權
50.1 球團於新人選秀會後,取得經選拔球員之契約交涉權,雙方須於新人選秀會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簽訂球員契約,並提交聯盟備查。
50.2 若球員於獲得選拔後未與所選拔球團簽約,或於簽約後無故解約,則該名球員不得再次參加新人選秀會,若欲加入本聯盟則須向原選拔球團報到。
50.3 若球團於選拔球員後未與球員磋商契約,或於簽約後無正當理由未將其註冊,球員得向聯盟申訴,經賽務決策委員會審查通過者,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得逕與聯盟其他球團簽約。
51. 新人球員契約
51.1 新人球員契約之期間及薪資
51.1.1 新人球員之契約至少應為二年保障契約,並附帶第三年球團選擇權。
51.1.2 新人球員月薪之最低保障金額,應依照選拔之輪次、順位,及是否具有國手資歷而定:
一、 獲第一輪第一順位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九萬元,獲第二順位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八萬元,獲第三順位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七萬元,其餘第一輪獲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六萬元;第二輪獲選拔者不應低於新臺幣五萬元,其餘於新人選秀會獲選拔者則不應低於新臺幣四萬元。
二、曾入選中華男子籃球代表隊,參與FIBA 所舉辦五對五籃球之世界盃、亞洲盃、世界盃及亞洲盃之資格賽、亞洲運動會、奧運,並於該次賽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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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登錄兩場比賽者,不應低於新臺幣十二萬元;若於簽訂新人球員契約後於當年度入選中華男子籃球代表隊者,球團須於賽事結束後調整其月薪。
51.1.3 前項之最低月薪保障,應包括簽約金之攤提及非現金之實物給付。
51.1.4 若球團違反本條之規定,球員得向聯盟申訴,經賽務決策委員會認定屬實者,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得逕與其他球團簽約。
51.2 球團新人球員契約之權利
51.2.1 優先議約權和比價留人權
51.2.1.1 球員新人契約結束後,原球團擁有與球員優先議約之權利,在契約結束後七日內,其他球團不得接觸受原球團優先議約權限制之球員。
51.2.1.2 優先議約期間結束後,其他球團得接觸該名球員,在出價相同的情況下,原球團有優先續約留人之權利。
51.2.2 選擇權之期限 x雙方間之契約訂有選擇權者,則有權行使之一方,須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間內提出,逾期則視為放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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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球員契約規範
52. 球員契約
球員加入本聯盟所屬球團時需簽署符合聯盟規範之正式球員契約。
53. 契約之要件與形式
53.1 契約要件
正式球員契約必須包含聯盟定義之標準契約要件。契約需為一式兩份,勞資雙方各收執一份。
53.2 契約時間
53.2.1 球員契約應以年約為原則,其起訖期間為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若簽訂複數年呵約者,其起訖期間為簽訂年之七月一日至結束年之六月三十日。
53.2.2 下列球員之簽約,不受前項年約之限制,其起訖期間為簽約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
一、 前一球季非效力於本聯盟球團之自由球員。
二、 前一球季雖效力於本聯盟,但遲至開季十日後始與球團簽約者。三、 外籍球員。
53.2.3 前二項所定之契約期間規範,自本條修正公布日起實施,本條修正公布前已訂定契約者不溯及適用。
54. 簽約流程
54.1 若球員委任他人其從事經紀事務,則球團應與該受任人磋商契約,不得逕與球員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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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前項之受任人應為符合規範之經紀人,或具備律師資格之人,否則球團可拒絕與其磋商契約。
54.3 球員契約訂定後,球團應將契約送交聯盟核備,就契約內容有違反聯盟規定者,聯盟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定期間命其修正,未修正者聯盟得對球團處以罰鍰。
55. 球員薪資
55.1 契約中應載明球員應受領之月薪、簽約金及其給付方式,若有設定激勵條款,應清楚載明達成之條件及獎勵。
55.2 球員之月薪不應低於新臺幣四萬元。
55.3 前項之最低月薪保障,應包括簽約金之攤提及非現金之實物給付。
55.4 球團每場比賽登錄之二名外籍球員,其月薪合計不得逾四萬美元。
56. 旅外條款
56.1 球員得與球團磋商旅外條款,於雙方契約期間內,球員得行使旅外權利,與國外球團磋商契約,加盟國外球團。
56.2 球員行使前項旅外權利時,應向聯盟及所屬球團報備。
56.3 球員行使旅外權利後,與原球團之未履行契約變更為球團選擇權,待球員返國後,球團應決定是否行使選擇權。經原球團行使選擇權之球員,有義務返回原球團,履行契約剩餘期間;未經球團行使選擇權之球員,成為自由球員,得逕行與其他球團簽訂契約。
56.4 經原球團行使選擇權,而拒絕返回原球團,履行契約剩餘期間之球員,應負擔違約金,其金額為該球員與原球團契約剩餘期間所應獲得之報酬總額。
56.5 若球員已履行新人球員契約,以自由球員身分加入國外球團者,該球員返國後得以自由球員之身分加盟任一球團,但原球團得行使比價留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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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其他契約內容
57.1 球團得以契約要求球員不得進行契約之外,可能影響職業生涯之危險行為,如滑雪、騎乘重機、跳傘等,以及私接有受雇勞務關係、招待參加非屬於聯盟比賽等。
57.2 球團不得與球員及代理人,有契約之外的金錢或任何形式不當利益收受。
57.3 外籍球員契約得加入臨時解約之條款,但解除契約前仍需按比例給付薪水。
57.4 契約內可有「拒絕交易」條款。
58. 球團契約相關義務
58.1 球團需仔細審查球員契約資格,並遵守 FIBA 轉隊規範,加盟、轉隊、身分與合約等事宜皆須按照FIBA 之標準程序,同時嚴格禁止同屬性之聯盟雙重註冊。
58.2 如有陰陽契約,合約不實、未按照契約精神苛扣薪資、未履行雙方契約義務等情形,經查獲之對象除調查是否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外,違反聯盟規定之情節重大者,聯盟亦可對相關人士、球員、球團,採停權整季以上,契約作廢等處分並加重裁罰。
58.3 球團需有執行球員完整契約之義務,如有提前釋出之情形,除經另與球員達成例如買斷、或其他補償方式之書面協議外,仍須依約履行薪資給付義務。
58.4 惡性挖角
58.4.1 為避免防止惡性競爭,本聯盟球隊、球隊所屬公司、相關人員,於球季中或球員合約截止前一個月之期間外,禁止挖角或勸誘(包括但不限於私下以通訊軟體等媒介接觸之行為)所屬於本聯盟其他球隊球員、教練、員工自原所屬球隊離職或解除 / 終止與原所屬球隊簽訂之契約;若為上開目的,接觸對象之五等親內、經紀人或其他足認對於該接觸對象具備決策影響力者,亦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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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 如有違反前項規定,且經本聯盟調查屬實者,本聯盟得依情節輕重,自下列懲罰中,對違反者所屬球團,處或併處以:
(1) 新臺幣 100 萬以上 300 萬元以下之罰款。
(2) 剝奪該球團自惡意招募行為經查證時之翌年起算,最多三年之首輪選秀權,但如處罰結果為剝奪二年以上之選秀權時,應採取隔年剝奪之方式。
(3) 對外公布對該球團懲處內容、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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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賽事規範
59. 競賽規程
59.1 本聯盟之競賽規程,除了以下表列之調整外,遵照最新 FIBA 規則。
59.2 比賽時間每節 12 分鐘共四節,中場休息時間 15 分鐘。個人犯規次數累計 6次取消本場比賽資格。球隊團犯每節累計第五次即進入加罰狀態。
59.3 完成該賽事登錄程序之球員方具上場資格。違反上述規定之球團,得處書面警告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拾萬元整。
59.4 外籍球員出賽採 4 節 7 人次制。前三節 2 人次、第四節 1 人次外籍球員上場。違反上述規定之球團,得處書面警告或科或併科罰款最高新臺幣拾萬元整。
59.5 電視暫停
(1) 只有第一節跟第三節在比賽時間剩6:59(含)之後可以有一次電視暫停,此電視暫停不列入任何一隊正規暫停的次數統計(不用登記)。電視暫停的時間為 90 秒。
(2) 若第一節跟第三節在比賽時間剩 7:00(含)之前有一隊請求暫停,則該次暫停應視為電視暫停(時間為 90 秒),且此次暫停應視為電視暫停與該球隊請求的正規暫停。(登記一般暫停)。
59.6 短暫停
(1) 每隊在決勝期(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 2 分鐘,在場上控球之球員的球隊,其場上球員可藉由手勢或口頭提出請求 30 秒短暫停。
(2) 每場比賽僅能提出乙次(含第四節或延長賽)。
(3) 短暫停時,球員僅能在該隊休息區的場邊接受教練的指導,不得回到板凳區裡。短暫停後可選擇在前場或後場發界外球。
(4) 短暫停後可選擇在前場或後場(原發球點)發界外球。
59.7 教練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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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練均有權在比賽的任何時間提出挑戰。
(2) 每隊在整場球賽可以有一次挑戰機會,發起挑戰之球隊總教練需向就近的裁判喊出「挑戰」,並以畫矩形(電視)的手號作為提出挑戰請求。
(3) 教練必須在狀況發生後,裁判第一次中止比賽時提出挑戰。在裁判第一次中止比賽球復活時,挑戰時機中止。
(4) 裁判應以一般即時重播系統(IRS)的使用原則處理教練挑戰。
(5) 教練第一次提出挑戰,無論成功與否,均一律不扣暫停或宣判教練技術犯規。若教練第一次提出挑戰成功,可以再一次提出挑戰,無論成敗均不能第三次挑戰,且若第二次挑戰失敗,須扣暫停乙次或宣判教練技術犯規(唯不累計於總教練取消資格之技術犯規次數中)。
(6) 下列比賽情況可以提出挑戰:
a. 在每一節及延長賽比賽時間結束時,投球中籃是否在每一節或延長賽比賽計時鐘信號響起前離手。
b. 若下列情況發生時,比賽計時鐘是否顯示時間和應顯示多少時間:
I. 發生投籃球員出界的違例。
II. 發生 24 秒違例。
III. 發生 8 秒違例。
IV. 每一節比賽或延長賽結束前被宣判犯規。
c. 當第四節及每一延長賽,比賽計時鐘顯示 2 分鐘或更少時,投球中籃是否在投籃計時鐘信號響起前離手。
d. 宣判一個遠離投籃狀況的犯規。在此情況下:
I. 比賽計時鐘或投籃計時鐘是否已經終了。
II. 投籃動作是否已經開始。
III. 球是否還在投籃者手上。
e. 在比賽任何時間,被宣判為妨礙中籃或干擾球的違例是否正確。
f. 在比賽任何時間,確認使球出界的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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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在比賽任何時間,投球中籃應算 2 分還是 3 分。
h. 在比賽任何時間,對投籃者的犯規,球未中籃時,應給予 2 次或 3次罰球。
i. 在比賽任何時間,一個侵人犯規、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奪權犯規是否符合犯規的標準或應該升級或降級或應該被視為技術犯規。
j. 在比賽任何時間,比賽計時鐘或投籃計時鐘故障後,計時鐘應更正多少時間。
k. 在比賽任何時間,確認正確的罰球員。
l. 在比賽任何時間,確認任何暴力行為中參與的球隊成員、主教練、第一助理教練和球隊有關人員。
m. 未被宣判的妨礙中籃或干擾球。
(7) 如果有妨礙中籃及干擾球與否的情況,裁判未鳴哨時,教練得於下一個裁判鳴哨之死球再成活球前提出妨礙中籃或干擾球挑戰。規定如下:
場上發生疑似妨礙中籃或干擾球的狀況,而裁判並未鳴哨時,教練得於下一個裁判鳴哨之死球再成活球前提出妨礙中籃或干擾球挑戰。在未使任一隊不利的情況下,裁判得中止比賽,由裁判使用 IRS 即時回放系統檢視是否發生妨礙中籃或干擾球之狀況,無論發生違例與否,均應自比賽中斷時恢復比賽。在此期間,任何犯規、所得分數、已走過的時間及其它相關的活動,均保留有效。若確實發生妨礙中籃或干擾球之狀況,違例發生後原投籃隊取得球權,且:
(a) 在裁判鳴哨之死球狀況前,原投籃隊並未得分,應判定防守隊違例得分有效,再自比賽中斷時恢復比賽。
(b) 在裁判鳴哨之死球狀況前,原投籃隊已得分,此違例應不予追究,再自比賽中斷時恢復比賽。
(8) 教練提出挑戰時,經過裁判觀看 IRS 確認最終判決並宣布後,才可將其挑戰畫面於球場大螢幕播出供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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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即時重播系統如果無法提供適當重播角度,則維持原判,提出挑戰之球隊視同 挑戰失敗登記暫停乙次。
59.8 個人特殊犯規
(1) 包括技術犯規(不含挑戰失敗)、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及奪權犯規等。球員、總教練,分別計算特殊犯規次數,惟不含挑戰失敗的技術犯規。累計期間包括例行賽、季後賽及總冠軍賽完整的一個球季。
(2) 球員在球季中(例行賽+季後賽)累計特殊犯規次數達第八次禁賽乙場並罰款新臺幣貳萬元整,達第十次禁賽乙場並罰款新臺幣肆萬元整,達第十二次禁賽乙場並罰款新臺幣捌萬元整。達第十三次(含)以上則禁賽三場並罰款新臺幣拾xxx整。
(3) 總教練在球季中(例行賽+季後賽)累計本身技術犯規 (C) 次數(二個 B1 累計一個 C)達第八次(因為挑戰失敗的技術犯規不列入)禁賽乙場並罰款新臺幣貳萬元整,達第十次禁賽乙場並罰款新臺幣肆萬元整,達第十二次禁賽乙場並罰款新臺幣捌萬元整。達第十三次(含)以上則禁賽三場並罰款新臺幣拾xxx整。
59.9 球員惡性犯規
(1) 球員惡性犯規分為三級,其定義如下:
a. 一級惡性犯規:非籃球正常動作、「不必要」的犯規動作。
b. 二級惡性犯規:非籃球正常動作、「不必要」和「過度」的犯規動作,例如針對頸部(含)以上包含但不限『打、捶、扯、推』等行為。
c. 三級惡性犯規:非籃球正常動作、「不必要」和「過度」的犯規動作,且意圖或導致對方嚴重受傷之行為。
(2) 球員惡性犯之規裁罰種類為罰金與禁賽。裁罰標準如下:
a. 一級惡性犯規:處罰款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惡性犯規記點一點。
b. 二級惡性犯規:處罰款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惡性犯規記點兩點。
c. 三級惡性犯規:處罰款新臺幣xxx整,惡性犯規記點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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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惡性犯規記點,累計 3 點者加罰禁賽一場、累計 4 至 5 點者加罰禁賽二場、累計 6 點(含)以上者加罰禁賽三場。
(3) 累犯加重罰則:各級惡意犯規,第二次罰款兩倍金額、第三次罰款三倍金額、依此類推。
(4) 對於球員之惡性犯規,構成暴力行為者,聯盟得基於聯盟及球團之整體形象,並考量球員主觀意圖及對方傷勢嚴重程度,保留追加禁賽的權限。
59.10 惡性犯規的認定機制
(1) 球隊或是聯盟主動提出關於球賽中球員惡性犯規的判例,由聯盟賽務部召開審判委員會議,以多數決判定是否為惡性犯規和惡性犯規級別的認定,球賽結束後 24 小時內公告。
(2) 審判委員成員為當場場控委員、當場主裁判及裁判長共三人。經過審判委員會議的裁定後為最終判決,不得再上訴。
59.11 禁賽規範
(1) 禁賽場次之計算與執行,例行賽及季後賽在確認裁罰後下一場執行禁賽,該場次不得登錄 13 人名單。如果在球季最後一場產生禁賽,則由下一球季的第一場賽程執行禁賽。
(2) 特殊犯規累計禁賽、奪權犯規禁賽及惡性犯規禁賽均分別獨立執行,並無抵銷或選擇其一執行的問題。
(3) 被判奪權犯規,加罰禁賽乙場。
59.12 即時重播系統(IRS)規範
(1) 即時重播系統(IRS)操作進行時兩隊職員、教練、球員等相關人員不得參與觀看決定是否重播判定。
(2) 在投球中籃,當下裁判未宣判 24 秒進攻時間違例的情況下,得在下一節(延長賽)比賽開始前或主裁判在記錄表上簽名前任何停錶的死球時間,使用即時重播系統(IRS)判定之。
(3) 界外球的認定,任何時間裁判可以決定是否使用即時重播系統(IRS)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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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最後觸球的球權歸屬。
59.13 球衣規範
(1) 場上球員內搭緊身衣及護具顏色可使用黑、白及該隊球衣顏色三種,應力求全隊統一顏色。
(2) 球員穿著未經聯盟審核通過之球衣規範上場比賽,經查核屬實第一次罰款新臺幣五萬元,第二次罰款兩倍金額、第三次罰款三倍金額、依此類推。
(3) 球員誤穿球衣、褲上場,或因為球衣、褲破損,未帶備用球衣、褲導致無法上場,經聯盟查核屬實罰款每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59.14 罷賽規範
(1) 球團之總經理、領隊及教練團,應竭力完成比賽,不得有任何罷賽之舉動,以言語表達罷賽之意圖者,處新臺幣拾萬元罰款;具有罷賽之行為及舉動者,處新臺幣貳拾萬罰款,經現場裁判扣以六十秒暫停或判決技術犯規,仍未出賽者,處新臺幣貳拾萬罰款;將球員撤離休息區者,處新臺幣貳拾萬罰款;前述行為導致比賽無法進行,構成罷賽者,處新臺幣壹佰萬至參佰萬罰款。
(2) 前項之罰款,連續違反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60. 裁判制度
60.1 裁判派任與制度,未來聯盟以成立全職裁判為目標,由裁判長提出符合籃協認證之裁判員名單,經聯盟認可後擔任聯盟比賽裁判。
60.2 如有外國籍裁判須持有國際裁判證照,外國籍吹判須由聯盟主導派任。
60.3 裁判管理辦法 (如附件三)
61. 主隊賽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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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主場球隊有義務維護場館內所有人員之安全,包含但不限於雙方球團球員與工作人員、聯盟人員、媒體、裁判、場控(技術)委員、觀眾等。
61.2 主場球隊有義務維持全場比賽觀眾秩序,並在必要時刻採取,如觀眾干擾等,採取限制措施,並應拒絕爭議人士進入球場。
61.3 主場球隊有義務確保比賽全場之公共衛生安全,包含但不限於疫情期間之必要防疫措施。
62. 聯盟賽事監督
62.1 聯盟可因氣候、比賽中各種突發狀況、影響比賽或場館內外之安全考量、其他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重大發布及變更等因素,暫停或宣布延期比賽。
手球隊損失,並經獨立仲裁委員會審理後,接受聯盟追加裁罰。
62.2 如比賽一方有任何非不可抗拒力如遲到、罷賽等,使比賽無法順利舉行,則裁判按照 FIBA 規則宣布結果,導致無法繼續比賽之一方球隊,應賠償聯盟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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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行銷與商業活動
63. 球團行銷
球團必須在聯盟例行賽球季開始前,公布季票、當季主場座位票價、不同資格與身分定義之票價、VIP 票價、球隊商品等必要銷售資訊與規範,並且需有與球迷常態性互動之基本管道,如社群媒體、網站,並須舉辦季前公開活動至少一次。
64. 球團商業活動
64.1 球團自營收入定義包含門票收入、攤位租金收入、商品銷售收入與廣告招商相關收入。
64.2 主場球團有權制定票價,並收取所有門票收入,但每季之票價或銷售規劃,應於每季前一個月以正式報告送交本聯盟備查。
64.3 本聯盟舉辦比賽內容之智慧財產權,歸聯盟公司及該場比賽參賽球隊所屬公司共有。贊助及轉播事項應由球隊所屬公司委託聯盟公司出面與第三方簽約辦理,球團不得私自接洽任何形式有電視與 OTT 等轉播合約。轉播收入於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轉播製作成本、締約成本等)與聯盟服務費(聯盟服務費不得超過轉播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後餘額之 20%)後,由各球隊所屬公司平均分配。
64.4 各球隊及其所屬公司主場聯盟廣告看板與宣傳標語、地貼等範圍,應每年與聯盟公司討論範圍與分潤方式。聯盟相關贊助收入及聯盟其餘收入則由聯盟公司收取後,依聯盟公司以盈餘分派方式依股權比例分配予各股東。
64.5 各球團設計各類商品不強制放上本聯盟商標;如涉及運用本聯盟商標於自行設計、製造販售各類球隊專屬商品者,應經聯盟公司事前授權,該等商品之設計圖應符合本聯盟相關頒布之智慧財產權規定並事先經聯盟公司同意後方得製作,嗣後擬變更設計亦同。各球隊所屬公司商品內含有本聯盟商標者,應另依球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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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公司與本聯盟之授權約定進行銷售及分潤;各球隊所屬公司如有專案商品銷售企劃或長期規劃,可另與聯盟公司提案討論銷售與分潤機制。
第十章:裁罰與紛爭裁決
65. 裁罰對象
聯盟可執行裁罰對象為聯盟所屬球隊及所有聯盟相關人員,包含但不限於執行長、董事會成員、聯盟工作人員、球團管理階層、教練、球員、工作人員及裁判等所有聯盟相關人員。
66.1 . 球員及聯盟相關人員裁罰的種類如下,得合併執行。
66. 裁罰種類
(1) 書面警告
(2) 公益勞動服務
(3) 禁賽(Suspend)
(4) 罰款
(5) 聯盟永不錄用
66.2 球隊裁罰的種類如下,得合併執行。
(1) 書面警告
(2) 罰款
(3) 減少聯盟收入分潤
(4) 沒收比賽
(5) 降低選秀順序
(6) 沒收選秀權
(7) 停權
(8)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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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裁罰原則
67.1 累犯加重罰則 故意多次實行違規行為,得視情節加重罰則。
67.2 酌量減輕及加重 違規行為之裁罰得視情節減輕或加重。
67.3 教唆或幫助他人實行違規行為 教唆或幫助他人實行違規行為者,視同違規。依該違規行為裁罰之。
68. 裁罰流程
68.1 聯盟得針對有違規之虞之行為主動展開調查。球團亦得針對有違規之虞之行為,遞交正式申訴書,經聯盟受理後,展開調查。若超出聯盟人員之專業範疇,可委請獨立調查委員會,或各形式之專家提供意見。
68.2 聯盟經調查並認定有違規之行為後,依據賽務章程條文確立裁罰。確立之裁罰具備強制性。
68.3 若裁罰內容為罰款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不含)以上、禁賽 10 場(不含)以上、永不錄用,聯盟需依據該違規行為之性質,送請紀律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進行複查。
68.4 裁決確認後,聯盟將寄發裁罰通知至相關球團。球團應將該裁罰結果告知相關人員。
69. 裁罰執行
69.1 相關球員及教練有繳交罰款義務,各球團得依情況代收代付。罰款未及時繳交時,下週比賽不得登錄。
69.2 禁賽場次之計算應於裁罰確立後開始執行,禁賽場次,該球員不得登錄 13人名單。如果在球季最後一場產生禁賽,則由下一球季的第一場賽程執行禁賽。
70. 糾紛裁決
聯盟得以針對數種狀況主持球團、球員之間的紛爭做出裁決,若球團或球員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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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爭議,x提交正式訴願書,並繳交委員會處理之費用。此類爭議將交由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裁決具備強制性,可裁決之爭議為:
(1) 球團與球員合約解讀爭議。球團關於運動員轉隊爭議。
(2) 其餘合約或引起之延伸爭議球團與球員合約解讀爭議。
(3) 球團關於運動員轉隊爭議。其餘合約或引起之延伸爭議。
71. 仲裁規定
最終裁罰之判決簽結為爭議雙方簽下正式同意書,但當事人若經過聯盟裁判仍未能解決之爭議,得送交 FIBA 仲裁庭(Basketball Arbitral Tribunal)。
第十一章:最終解釋與約束力
72. 本規章執行之細則及辦法每年檢討修正,經執行長與董事會批准後通知各球團。
73. 以上所有條文,聯盟保有最終之解釋權,若適用上有爭議者,須交由執行長及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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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P. LEAGUE+ 賽事現場規範
P. LEAGUE+ 介紹:
維持對籃球的一貫熱忱,持續耕耘多年,二十年磨一劍,秉持讓臺灣籃球環境變得更好的信念,將籃球視為使命,用行動證明決心。
2020 年夏天,臺灣新職業籃球聯盟「P. LEAGUE+」正式成立,目標為臺灣搭建精彩的籃球舞台!
「P. LEAGUE+」,P,People 是最關心台灣籃球的球迷;P,Player 代表努力不懈的球員; P,Passion 意味對籃球的熱情;P,Professional,則是追求二十年的職業籃球;P,Plus
球迷的熱情加上球員的專業,「P. LEAGUE+」就此誕生。將替臺灣帶來全面升級的 PLUS Basketball Games ! Plus Ultra !
P. LEAGUE+ 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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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隊伍
臺北富邦勇士籃球隊新北國王籃球隊
桃園璞園領航猿籃球隊新竹街口攻城獅籃球隊
福爾摩沙台新夢想家籃球隊高雄 17 直播鋼鐵人籃球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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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規範
因應 COVID-19 疫情,各主場需遵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指揮中心頒布之指引與法令,並於賽事前與進場觀眾宣布相關防疫規定,於主場現場時也需宣導相關防疫規範。
所有球隊、工作人員及入場球迷務必遵守下列事項:
* 入場須至少為實聯制。
* 入場量測體溫.高於等於 37.5 度禁止入場
* 入場酒精消毒
* 全程配戴口罩
不配合以上事項者禁止入場。需留意:
* 球員上場比賽時可不配戴,但下場(回板凳席或回休息室)即須配戴。
* 裁判上場執法時可不配戴,但休息即須配戴。
* 啦啦隊上場表演時可不配戴,但休息即須配戴。
* MC 於現場播報賽事時可不配戴,但休息即須配戴。
* 球評、主播、教練、工作人員、球迷等皆須全程配戴。
* 賽後記者會須全程配戴。
另各隊辦理主場活動賽事需參照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此為確保參與者群聚活動之安全,避免災害發生與強化緊急應變功能,保護參與者生命財產。
1. 執行組織架構
聯盟要求各隊需具備一定規模之現場執行團隊,並能確保團隊運營順暢,另各隊需有足夠的人力,確保賽事順利進行且按照聯盟規範之標準執行
各隊需在賽季開打前一個月提交對應之聯絡人。
1.1 現場營運負責人
各隊需在賽季開打前一個月前提供現場營運負責人之聯繫方式,職責為:
1.1.1 負責賽事當天主隊球場的營運,並能確認相關人士及單位之執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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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之規範。
1.1.2 負責確保聯盟規範賽事當日必須具備之條件已完成,如遇突發狀況有義務告知聯盟以確定賽事順利進行。
1.1.3 負責跟進比賽日之時程表,以確保比賽日程序正確、開打時間之準時及熱身時間。
1.1.4 負責於六週之前提供各球隊推薦之屬地飯店及交通(大型接駁巴士)。
1.1.5 負責與各球隊窗口溝通主場館可練習及熱身之時間。(詳見規範第二項)
現場營運負責人於當天賽事同時為對接聯盟之賽事聯絡人,將負責:
1.1.6 必須於當日賽事開打時間,提前 120 分鐘抵達比賽主場館。
1.1.7 確保賽事轉播攝影機架設位置及贊助商廣告版位均符合規範。
1.1.8 確認當日賽事現場至少需有兩位醫護人員以及救護車。
1.1.9 主隊需於場館內保留區域供聯盟作為攤位自由使用,並且需備有兩張桌子、四張椅子及一個 110V 的插座。如遇其他需求品項,聯盟將提出與主隊溝通。( 如因場館腹地限制,與聯盟確認後,可協調於場館內人流動線所經之處設置。)
如聯盟於賽事現場有緊急狀況事件發生或其他需協助事項,將會聯繫現場營運負責人。
1.2 媒體聯絡人
各隊需在賽季開打前一個月前提供媒體聯絡人之聯繫方式,職責為:
1.2.1 負責接洽現場之媒體,且於媒體抵達球館時協助引導至媒體區。
1.2.2 處理有關主隊之新聞或媒體相關之所有事宜。
1.2.3 負責確認媒體區有線及無線網路之暢通並確保工作台有足夠之電源插座。
1.2.4 主隊比賽結束之後需確保於當天發新聞稿給各個媒體並副本給聯盟。聯盟公關部: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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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社群部: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3 客隊聯絡人
各隊需在賽季開打前一個月前提供客隊聯絡人之聯繫方式,並擔任客隊及聯盟來訪的主要聯繫人,其職責為:
1.3.1 客隊及聯盟如有飯店及交通之需求,客隊聯絡人需協助安排。
1.3.2 提供約定之數量的公關門票給客隊及聯盟。
1.3.3 於賽事現場提供客隊所需之協助。
1.3.4 客隊練習時間需待在練習場館,如客隊有需求則應盡力給予協助。
1.3.5 比賽當天,客隊抵達球館時需協助引導至客隊球員休息室
1.4 安全負責人
各隊需在賽季開打前一個月前提供安全負責人之聯繫方式,其職責為:
1.4.1 維護場館內安全,負責與場館內安全人員(小組)之溝通。
1.4.2 如場內有突發狀況,需與安全人員(小組)共同協助處理。
2. 客隊練習及熱身時間
2.1 客隊需在比賽兩週前與主隊現場營運負責人溝通可練習之日期及時間。主隊必須於賽前一天 18:00 前向客隊開放正式比賽場地且須保持館內適當溫度及地板整潔並提供至少 120 分鐘的練習時間供客隊練習。且比賽當日也需於正式開球前至少 5 個小時提供客隊至少 60 分鐘於正式比賽場地練投。
於練習時間,主隊需提供下列清單之物品供客隊使用:
* 瓶裝水 - 500 毫升 48 瓶。
* 冰塊 -10 公斤。
* 大型保冷箱 -1 個。
* 需提供至少 12 顆聯盟賽事指定用球供客隊練習。
* 休息室需開放且需提供淋浴間以利球員使用。靜電拖把 2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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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比賽前一天主隊無法提供客隊正式比賽場地練習,則主隊必須無償向客隊提供替代的球館,且需符合:
* 替代的練習球館需位於主場球隊同一個城市同時也需符合聯盟規定場地需為室內場館及木質地板,此外替代場館需於賽季開打前兩週提供給聯盟核可。
* 比賽日當天需於正式開球 5 個小時之前提供客隊於主場館至少 90 分鐘之投籃時間。
* 同樣需提供上述 2.1 所列舉之物品無償供客隊使用。
3. 主場賽事門票
各隊伍主場賽事售票之方式需有網路售票及現場售票。
3.1 公關票
3.1.1 主隊需提供 20 張賽事門票給對戰之客隊,位置需於客隊球員席後方。
3.1.2 主隊需提供 20 張賽事門票給聯盟,位置應於記錄台後方。
4. 賽事當天需求
4.1 賽務需求
* 場館需於開賽至少前 90 分鐘開放進場進場。
* 場館全區都需保持網路的暢通。
* 提供記錄台、聯盟人員 ( 含賽務督導 )、裁判、場控委員所需設備(詳見規範第 8 項第 6、7 條)。
* 主場場館及球場地板需維持清潔。
* 籃球架需正確設置完成。( 依照 FIBA-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20 Basketball Equipment 規定)
* 計時計分錶及 24 秒進攻計時器需設置完成。
* 碼錶或計時器用於記錄準確的暫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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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球權指示器。
* 個人犯規牌(需準備六犯)/團犯指示器。
* 蜂鳴器/哨子一個。
* 由聯盟提供官方籃球比賽記錄表、攻守記錄表。
* 提供聯盟指定用球供主客隊練習,主客隊各 6 顆及比賽用球 3 顆,故需共
15 顆及球車 2 座。
* 記錄台人員需於 90 分鐘前待命。
4.2 媒體、行銷及製作規範
地貼及 ( 電子 ) 廣告看板需設置完成。
* 球場媒體區需清楚劃分
* 賽後記者會場地及現場媒體區的設置。
4.3 記錄台需求
* 聯盟將會負責審核、製作及發放聯盟官方人員、媒體、轉播單位、裁判通行證。
* 筆電一台及滑鼠一個以利記錄台列印數據。
* 雷射印表機一台。(每分鐘需能列印 18-20 張)
* 需提供至少 3 條獨立網路線且網路速率需至少為 300M / 100M ( 下載/上傳 ) 以供賽事數據系統和 SPOT 系統連接網路。
* 至少提供 100 張 A4 紙張列印數據。
4.4 安全及保安需求
* 兩位醫療人員且救護車需於現場待命。
* 現場需配置安全人員(小組)且需留意現場狀況以及散場時需確保各隊球員們之人身安全。
* 裁判執行 IRS 時維護現場秩序。
* 裁判進場與出場時確保維護人身安全。
4.5 轉播單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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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隊需離正式開球前四小時開放主場館讓轉播單位進入並設置相關器材。
轉播單位將於記錄台安排記錄電視鏡面比分記錄人員及現場指導 (FD),共 2 位。
4.6 教練與球員應在賽前常態性接受轉播單位訪問,讓專播內容耕家深入與多元。
4.7 各隊應於賽前備妥一套當天比賽的備用球衣。
5. 聯盟官方人員
聯盟官方人員將會於比賽當週週四下午五點提供當週比賽主場隊伍欲前往現場之聯盟人員清單,且進入各主場將會配戴通行證。主隊需於讓聯盟官方人員於正式開球時間至少前 90 分鐘進入主場館。
5.1 裁判
聯盟將負責每場賽事之裁判安排,每場賽事將有三位裁判做吹判。
5.2 場控委員
聯盟將安排一位場控委員於現場確保賽事順利進行,如裁判的判決與規則抵觸時或突發狀況(有疑慮),場控委員可提供建議避免造成紛爭。
6. 記錄台
每個主隊需安排 7 位擔任記錄台的人員,包含籃球比賽記錄員乙名、計時計分員乙名、24 秒投籃計時員乙名、攻守記錄員四名(2 名電子和 2 名紙本)。
(1) 擔任記錄台的人員應需有經驗且熟悉記錄台相關事務。
(2) 聯盟將無償提供有領上衣給記錄台人員。上衣不能另有主隊隊名或任何代表球隊之圖像或文字。
(3) 記錄台之所有設備應在開賽前再次檢查確認。
(4) 主隊需於記錄台保留位置供轉播單位安裝即時回放系統於記錄台。
(5) 建議記錄台座位順序安排如下:攻守記錄員 1
攻守記錄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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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球賽播報員
攻守記錄員 3
攻守記錄員 4場控
委員
比賽記錄員計時計分員 24 秒計時員播報員
TV FD1 TV FD2
7.1 現場需有至少一位專業的球賽播報員能於比賽期間完整且清楚的播報場上之狀況,所有罰球時不得透過音樂或麥克風製造噪音,不得透過麥克風倒數進攻秒數(硬體設備出問題時除外,但必須兩隊公平待遇)。
7.2 如有特殊判決結果,由該場主裁判透過麥克風說明內容。
8. 場館及設備之需求
8.1 地板
場地必須有良好狀況且妥善安裝之木質地板 。
8.2 球員席
8.2.1 球員席需準備:
* 瓶裝水 - 500 毫升 24 瓶。
* 運動飲料 - 500 毫升 24 瓶。
* 毛巾(尺寸約為 70 公分 *140 公分)- 共 12 條
50 P. LEAGUE+ Rule Book 2022.11.05
* 冰塊 -10 公斤。
* 大型保冷箱 -1 個。
8.2.2 球員席需位於記錄台之兩側。
8.2.3 每隊球員席最少擺放 18 張座椅,供球隊人員使用。
8.2.4 每隊球員席旁最少擺放乙台熱身器材,供球員使用。
8.3 顏色及尺寸
比賽球場的尺寸和標示必須符合 FIBA 規定。
球場所有的標記線均需為 5 公分寬,所有的標記線必須為相同的顏色。5 公分寬的之標記線需為塗漆或為透明度零之顏色,如場地上有地貼與標記線重疊,
如中線與球場中央球隊 LOGO。如遇此狀況,5 公分標記線將改為 1 公分之灰色線。(詳附件 1)
請各隊在開打前一個月前提交主場館場地配置圖給聯盟供審核。如經聯盟審核完成,如需修改,需重新提交給聯盟再次審核。
各隊需保持主場館之清潔。賽事期間於兩側籃框下,需至少各有一位負責清潔地板之人員使用靜電拖把或毛巾隨時擦拭地板汗水,或移除落在場地上的任何其他之干擾物。
8.4 燈光
* 場館必須有足夠的照明,且適合比賽和直播。
* 場館照明燈光需於比賽開始前 90 分鐘提供且必須保持到比賽結束後 90 分鐘。
* 必須禁止任何可能干擾球員和官方視線或影響轉播品質之燈光。
* 主場球隊必須確保比賽場地不會有窗戶,天窗,走廊等外部燈光照射,並採取相關措施防止上述(但不限)光源進入球場和休息區。
* 主場球隊需確保照明系統具有即時恢復能力,如因進行相關賽事儀式和娛樂活動而關閉燈光,後續於活動結束後,需立即打開燈光必須能恢復活動前之亮度,如使照明變暗,關燈活動則不得於場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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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允許於各隊暫停時間更改燈光,因可能會影響球員席區域之照明。
* 於客隊練習時間或是賽前熱身時間,球場內照明之燈光需正式比賽時相同。如現場主隊另有活動之安排需暗燈,則主隊需先行與客隊進行溝通並提供能視燈光供客隊練習。
8.5 球隊休息室
主場必須有兩個休息室供主場球隊和客場球隊使用。
* 足夠的洗手間和淋浴間。
* 適當的通風和照明。
* 瓶裝水 - 500 毫升 48 瓶。
* 運動飲料 - 500 毫升 24 瓶。
毛巾(尺寸約為 70 公分 *140 公分)-* 共 12 條
* 冰塊 -10 公斤。
* 大型保冷箱 -1 個。
* 白板(附白板筆數支及板擦)-1 個。
* 至少 20 張椅子及 2 張桌子。
8.6 聯盟官方人員休息室
場館需有一個聯盟官方人員休息室。聯盟官方人員休息室需必須包含以下設施:
* 適當的通風和照明。
* 瓶裝水 - 500 毫升 24 瓶。
* 至少 10 張椅子及 1 張桌子。
* 延長線一條
8.7 裁判休息室
* 適當的通風和照明。
* 瓶裝水 - 500 毫升 12 瓶。
* 運動飲料 - 500 毫升 12 瓶。
* 點心 -5 份(裁判三名、場控委員一名、裁判長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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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 5 張椅子及 1 張桌子。
* 貼紮用品(白貼/人工皮膜)、網路且速率需至少為 300M / 100M ( 下載/上傳 ) 以及電腦或電視
* 延長線一條
8.8 球場媒體區
* 媒體工作區需靠近球場。
工作區域必須包括至少 20 個座位和對應張數的桌子,以放置筆記型電腦。*
主場球隊必須在媒體工作區保留至少 3 個席位給聯盟官方人員。
* 媒體區提供電源和數條有線網路。
* 最後一節賽事結束後,照明、電源和網路接通必須保持開放至少 90 分鐘。
8.9 聯盟攤位區
主隊需於場館內主隊之商品區附近保留區域供聯盟作為攤位自由使用,並且需備有兩張桌子、四張椅子及一個 110V 的插座。如遇其他需求品項,聯盟將提出與主隊溝通。( 如因場館腹地限制,與聯盟確認後,可協調於場館內人流動線所經之處設置。)
8.10 廣播系統
主場館需設有廣播系統,可用於通知觀眾於比賽期間發生的突發事件。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使用廣播系統煽動暴力、色情等,或任何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言語。
9. 賽事器材與設備
9.1 籃板
必須在每個籃板的右下角黏貼聯盟之 LOGO,聯盟將會為所有參賽球隊提供貼紙。(詳附件 2)
9.2 籃板之 LED 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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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籃板必須配備紅色 LED 燈,圍繞籃板xx四邊的內側,以顯示時間之終止。LED 燈將安裝在籃板內邊緣不超過 7cm 的籃板內側,LED 燈需為紅色。
9.3 籃球架
籃板必須牢固固定於地板上之籃架螺絲處。
籃球架正面需有軟墊之包覆以保護球員,降低撞擊力道。只能使用地板固定之籃球架或移動式籃球架。
9.4 備用設備
場館需有兩個備用籃球架和兩個備用籃板,以便在發生損壞時進行更換。
9.5 比賽用大錶和 24 秒進攻計時器
(1) 大錶應為倒數時鐘,一旦顯示器顯示零(00:00),需在時間結束時自動鳴聲;24 秒進攻計時器應為倒數時鐘,在進攻結束時需能自動鳴聲。
(2) 場內每個人包含所有球員都要能清楚的看到比賽用大錶和 24 秒進攻計時器,必須準備一套 24 秒進攻計時器備用。
9.6 計分板
計分板應各放置一個在比賽場地醒目處。確保場內每個人都能清楚看到必要資訊。
9.7 廣告看板和電子看板
聯盟擁有主場球隊電子看板至少 360 秒。
* 如使用輸出廣告看板,擺放位置必須符合聯盟規定,主隊並於賽季開始前至少兩週向聯盟提供球場廣告安排位置圖。(詳附件 2)
* 如使用電子看板,所有文字或圖像必須於電子看板清晰可見。圖像之安排可為:
(1) 符合聯盟規定之位置。請詳如附件 2。
(2) 同時輪播相同之圖片,主隊需按比例輪播聯盟所提供之圖片,且聯盟於各主場正式賽事期間 (48 分鐘 ) 需擁有 360 秒之時間以供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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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路徑引導標誌
主場球隊必須確保場館內上有足夠且清楚的指示標誌,能引導觀眾至座位區、廁所、商品區、緊急出口和停車場等區域。
11. 無障礙區域
主隊場館必須規劃無障礙區域以利身心障礙人士使用。須包括輪椅通道坡道和輪椅停放的位置。
12. 比賽日流程
12.1 主場球隊需於一週前提交主場流程給聯盟,並於現場確保正式開球時
間之準時。如果比賽日發生特殊緊急情況,在不影響正式開球時間及轉播下,主場球隊可以更改比賽流程,如會延遲開球時間,需通知聯盟並且待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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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審核通過,才能進行更改。如果主隊遇特殊狀況,需更改未來賽程之正式開球時間,則必須於比賽之前至少兩週向聯盟提交申請,並於聯盟許可後公告球迷並提供後續必要措施。
12.2 主隊安排之賽前活動(如娛樂表演等等)必須在各隊介紹球員之前進行,且須配合轉播相關規範。
12.3 主場球隊負責確保比賽時間按照時程。比賽正式開球時間必須在官方公佈時間的 10 分鐘內開始。
13. 比賽日所需報告
13.1 比賽數據
第一節結束
數據統計表 - 需提供影本給各隊教練。
聯盟賽務督導確保數據的即時性及正確性且於賽事現場需負責影印比賽之數據,並交由主隊工作人員進行數據的發放。
第二節結束
數據統計表 - 需提供影本給各隊教練、每位媒體。第三節結束
數據統計表 - 需提供影本給各隊教練。第四節結束
數據統計表 - 需提供影本給各隊教練、每位媒體。
13.2 官方比賽記錄表和攻守記錄表
* 賽事結束哨聲響起後,記錄台需再次確認並完成比賽記錄表和攻守記錄表。
* 記錄台需要將比賽記錄表拿給裁判簽名。
* 記錄台之記分員需要將簽名過的官方比賽記錄表和攻守記錄表紙本提供給聯盟賽務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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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賽後記者會
每隊主隊須在賽後舉辦賽後記者會。賽後記者會之媒體室需有:
* 至少需能容納 20 人的空間。
* 順暢的有線及無線網路。
* 需設置背板,建議背板之尺寸為高 220 公分 * 寬 500 公分,背板大小可視媒體室空間大小做調整,記者會背板需擺放聯盟之 LOGO 於可視位置。
* 需準備至少兩支麥克風及音響設備。
* 充足的桌椅。
15. 進場人數
在每場比賽之後,主隊需於比賽完一週內提供給聯盟進場人數數據。
16. 安全與醫療
16.1 主隊都須安排擁有至少兩位有證照之醫療人員在場。如遇緊急情況可於現場即時的處理傷口。聯盟也要求所有主場館都必須備有救護車。場館內也須設置醫護站,也應符合:
* 需至少有兩位專業的醫療人員。
* 應設置靠近球場。且附近不得有障礙物,以確保如任何受傷的球員可以有寬敞的空間進行醫療處理。
* 需配有擔架。
* 需 配 有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AED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16.2 血液政策
球員於比賽期間,若受傷而有流血之狀況,此位球員必須離開場上,所屬球隊可替換該場註冊名單上之球員。直至受傷球員之流血狀況獲得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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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裁判確認使得上場。且需配有 Blood kits,如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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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桶子一個
* 橡膠手套一盒
* 可密封式塑膠袋 10 個
* 紙巾一捲
* 噴霧式酒精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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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1. 輸出廣告看板尺寸最小需至少為寬 70 公分 * 高 170 公分/最大為高 100公分*寬 200分
2. 球場內斬型地貼尺寸最大為高 200 公分 * 高 400 公分 ( 底線斬型地貼建議尺寸為 150 公分 *400 公分,較不影響球場上標示線。)
3. 輸出籃板貼尺寸最大面積為寬 14 公分 * 長 14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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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為輸出廣告看板之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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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FIBA LEAG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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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裁判管理辦法
一、所屬裁判納編 P. LEAGUE+ 聯盟,並由聯盟聘請裁判長一名,負責裁判安排,比賽現場執法裁判之評分與受理聯盟賽務負責人交付之裁判違失檢討,懲處、獎勵。
註:裁判長不擔任正式比賽執法工作。
二、裁判在關鍵時刻有影響勝負或嚴重的漏判、誤判作為懲處的標準。委員成員為聯盟代表 1 人、場控委員 4 人、及裁判長共 6 人,經過會議裁定之。裁判之懲處依情節輕重,依序可處以:
1、 申誡一次,單一球季達三次(含)停權一場。
2、 申誡五次,停權兩場。
3、 申誡七次,停權三場以上。
4、 看 IRS 後如有錯誤,依情節輕重停權一至三場。如當場看 IRS 提供影像無法確認球權所屬,則維持原判。賽後如有精細儀器顯示有誤,不作懲處論。
5、 個人行為如有嚴重影響聯盟聲譽及形象者,則送由聯盟紀律委員會開會研議是否停吹。
三、裁判之等級劃分及待遇遵循考核辧法訂之,考核辦法如下:
1、 球季中由場控委員與裁判長評定每場比賽執法裁判之優劣(評分表如附件),於球季結束後,計算出每名裁判當季平均得分,結合非球季期間之測驗與演練,作爲次一球季之裁判分級依據。
註:球季期間與非球季期間之考核比重爲七比三。
2、 依前項(1)之評比,排名前段者爲次一球季 CC(Crew Chief)級裁判;排名中段者爲 U1 級裁判;排名後段者爲 U2 級裁判。最末兩名者續爲 U2 級裁判或改列見習員。
3、 裁判待遇由聯盟執行長根據考核之等級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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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判之獎勵由聯盟紀律委員會開會研議並提報聯盟執行長,不定期實施。
五、聯盟新進裁判,由賽務部接受社會公開推薦,並就推薦人選擇期由場控委員與裁判長甄選之,新進裁判在第一球季中,可依能力編排任用。
六、球季比賽之裁判評分表於賽後由賽務部彙整,非球季期間之測驗,由賽務部製作體能訓練增能教育,演練仍比照正式比賽考核之。
七、本辦法得依聯盟需求評估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