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T 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2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东兴xx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目录
一、前言 1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8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8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1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1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1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14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5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16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9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20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21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21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25
二十四、风险揭示 26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8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28
二十七、或有事件 28
一、前言
为规范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 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 照《管理办法》、《细则》、《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3、《实施细则》: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6、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依据《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资产管理
合同》和《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7、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管理人: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推广机构: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1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1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的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14、委托人:指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法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17、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18、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19、集合计划成立日: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20、集合计划存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为成立之日起至满 24 个月后对应的那一天止(遇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2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2、T 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2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24、封闭期:指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退出业务的阶段。
25、开放期: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26、持有期:指自接受委托人申购(认购)各级份额起,至委托人全部退出为止,经过的运作期。
27、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28、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29、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30、自有资金:指管理人合法所有的,具有支配及使用权利的资金。
3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利润: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3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3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本集合计划各分级份额资产总值分别核算。
3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相关费用后的净资产值。本集合计划各分级份额资产净值分别核算。
3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本集合计划各分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分别核算。
3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累计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3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 1.00 元。
3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39、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 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 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0、分级:本集合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比例不超过
2:1。
41、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本计划通过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两类。在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到期结束并清算时,将按以下方式对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进行分配:在扣除各项费用后,本计划净资产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如有剩余净资产在管理人业绩报酬之后,全部分配给次级份额。
42、非现金资产:指除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隔夜逆回购之外的资产。
43、员工持股计划:指次级委托人所在的上市公司【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
44、标的股票:指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富春环保;股票代码:(SZ.002479)
三、合同当事人
管理人
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 x 0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托管人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其他: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规模上限为 6000 万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
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参与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
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限制为 200 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标的股票:富春环保(SZ.002479)股票,投资比例为 0-100%;
2、银行存款:投资比例为 0-100%。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4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管理人应在征得全体委托人一致书面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限制执行。
(五)管理期限
x集合计划存续期为 24 个月,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展期。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征得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同意后,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富春环保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本集合计划买入的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本集合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如次级委托人或资金补偿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管理人有权主动平仓,征得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同意后,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资管计划发行前,若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 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富春环保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则优先级委托人有权终止投资。
本集合资管计划发行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履行向证券会监管部门备案手续,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产品结构
x集合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成两个不同的级
别,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的封闭期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6】%,次级份额以本金及追加资金为限,在保障优先级份额约定的预期收益的情况下享有全部剩余收益。
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份额比例不超过 2:1。
本集合计划的次级委托人仅限《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标的股票上市公司员工或员工持股委员会,且标的股票的股东大会已经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
(七) 封闭期、开放期安排: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设固定开放期,除管理人公告的临时开放期外,存续期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份额的参与、退出业务,次级份额或资金补偿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补仓不受封闭期限制。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设臵临时开放期,经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同意后,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除以上情形外,经全体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并书面一致同意,可临时开放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含认购/申购费)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多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
购/申购费)为人民币 10,000 元。
(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xxx环保
(SZ.002479)股票,通过收益分配及风险分级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集合计划份额和次级集合计划份额。优先级份额属于中低风险类型,次级份额属于高风险类型。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获得预期收益,适合期望获取稳定收益的相对保守、稳健、相对积极、积极型投资者;次级份额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产品,适合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对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有充分认识的积极型投资者。
(十一)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推广方式
x集合计划的推广主要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进行。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计划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方式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0.1%/年
5、业绩报酬: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经全体委托人与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临时开放本集合计划的参与。
2、参与的原则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2)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分开募集。先募集次级份额,再募集优先级份额,两级份额比例不超过 2:1。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 1 ) 参与费率
集合计划不收参与费。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请日所申请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不折算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x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开放期,退出可在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或集合计划到期后办理,本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设臵临时开放期,经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同意后,为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办理退出或强制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强制退出规模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除以上情形外,经全体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并书面一致同意,可临时开放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2、份额退出的原则
(1)T 日优先级份额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 Nav 优先级,T 为基准进行计算(Nav 优先级,T的计算及定义参考本合同第十二条“集合计划的估值”);
(2)T 日次级份额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 Nav 次级,T 为基准进行计算(Nav 次级,T 的计算及定义参考本合同第十二条“集合计划的估值”);
(3)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网点规定的手续,在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网点提出退出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可于 T+2 日以后(含 T+2 日)到推广网点取得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应指定参与时的签约银行账户作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收款账户,
委托人 X x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 T+1 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代理推广机构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集合计划不收退出费。
(2)优先级份额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退出时以申请日 Nav 优先级,T 作为计价基准,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Nav 优先级,T
其中,Nav 优先级,T 的计算及定义参考本合同第十二条“集合计划的估值”。
(3)次级份额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退出时以申请日 Nav 次级,T 作为计价基准,退出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退出支付金额=退出份额×Nav 次级,T
其中,Nav 次级,T 的定义参考本合同第十二条“集合计划的估值”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委托人退出时按份额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单位退出,
次数不限。
参与份额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0 份,xx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0,000 份,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退出以现金支付,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6、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一)分级安排
x集合计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按照预期收益率优先享有预期收益分配的权利,次级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的剩余收
益。
(二)份额配比
在认购期,优先级份额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集合计划总份额中的份额不
超过 66.67%,次级份额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集合计划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不
低于 33.33%,即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 2:1。两类份额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合并运作。
(三)风险承担 1、优先级份额
x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预期收益率。优先级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6】%。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2、次级份额
x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承担一定风险,在分配优先级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后,享有本集合计划剩余收益。
3、份额折算
x集合计划不进行份额折算。
(四)预警与止损安排
1、本资管计划全体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资管计划对外与富春环保控股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金补偿方”)签署编号为【】的《差额补偿协议》,按照《差额补偿协议》协议的约定,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委托人权益的实现提供担保:
本集合计划收回按照预期年化【7.6】%所计算的各期应分配收益,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各期分配收益日当日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等额于优先级委托人未收回预期收益的资金打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直至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收益获得足额分配。承诺于各期分配收益日当日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等额于优先级委托人未收回预期收益的资金打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直至优先级委托人的预期收益获得足额分配。如优先级份额委托人退出优先级份额时,本集合计划的现金资产不足以覆盖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浙江富春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优先级份额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之日将等额于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未收回本金及预期收益的资金打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直至所有优先级本金和预期收益获得足额分配。
2、预警、补仓以及止x
1)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处于禁售期时: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设定为产品单位净值 0.90 元。当以 T 日收盘价计算,资产净值低于预警线,则管理人须在 T+1 个工作日 12 时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须在 T+2 个工作日 17:00 前,向本产品投资的资管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补足资金,使得资产净值不低于预警线。否则,自 T+3 个工作日起,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有权向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收取违约金,作为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超额收益;违约金按每个日历日应缴未缴补足资金的 0.5‰为标准收取。自 T+3 个工作日起,如连续 10 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资产净值高于预警线标准,则可退还全部或部分补足资金;但退还补足资金后,资产净值须不低于预警线。
2)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股票已解禁时: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设定为产品单位净值 0.90 元。当以 T 日收盘价计算,资产净值低于预警线,则管理人须在 T+1 个交易日 9 时 30 分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须在 T+2 个交易日 15:00 前,向本产品投资的资管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补足资金,使得资产净值不低于预警线。否则,自 T+3 个交易日起,除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外,管理人将拒绝接受任何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资产进行连续不可逆的变现操作,在清仓后立即终止资产管理计划。自 T+3 个交易日起,如连续 10 个交易日
(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资产净值高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则可退还全部或部分补足资金;但退还补足资金后,资产净值须不低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
②本集合计划的止损线设定为产品单位净值 0.85 元。若以 T 日收盘价计算,单位净值低于
(含)止损线,管理人应当日(T 日)股市收市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应于 T+1 日下午 13:00 前追加资金至指定银行账户使本单位净值高于或等于预警线;x T+1 日下午 13:00 以前,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未及时追加资金使本单位净值高于或等于预警线,则管理人自 T+1 日下午 13:00 起开始平仓操作,直至资管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如果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在管理人止损变现完成后的 10 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内追加资金使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预警线,本资管计划继续运作;否则,本资管计划提前终止。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追加的资金属于资管计划财产,于到账日当日计入资管计划财产总值。
自 T+1 个交易日起,如连续 10 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资产净值高于标 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则可退还全部或部分补足资金;但退还补足资金后,资产净值须 不低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3、在本计划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之前,次级 份额持有人或资金补偿方可向管理人申请提前追加资金,防止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4、 次级份额持有人或资金补偿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追加的资金计入集合计划财产,但该追加资金的行为 不属于认购集合计划份额,次级份额持有人或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前后,集合计划的总份额数不变。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本集合计划的具体经营运作由管理人拟定的投资经理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管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代表或相应管理机构仅就标的股票的交易、权益处理(配股、现金选择权)、行使股东权利等事项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管理事项最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
(二)管理权限:管理人对本计划进行管理的权限来源为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 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集合计划宣告成立。
2、日期:宣告成立之日起,管理人可按合同约定开始运作。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集合计划使用集合计划名称在托管人处开立资金托管专户,该托管 专户是指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集合计 划资产在内的托管资产和注册登记机构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交的开户申请开立相关 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 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 称为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本集合计划投资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
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
《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方式为:托管银行结算模式。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基金、债券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费用后的价值。
(三)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T 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为 Nav 优先级,T
T 日次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为Nav 次级,T
R 优先级为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 t 为 T 日当日各份额存续天数
(1)如果 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余额×(1+R 优先级×t/360)-优先级份额已分配的收益
Nav 优先级,T=1×(1+R 优先级×t/360)-优先级单位份额已分配收益 Nav 次级,T=(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余额×Nav 优先级,T)/次级份额余额。
(2)如果 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余额×(1+R 优先级×t/360)-优先级份额已分配的收益,
Nav 优先级,T=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余额, Nav 次级,T=0。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资产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以及各分级的净值进行估值,每周由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七)估值方法: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2 年 10 月 18 日发布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要求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C+ (P− C)× Dl − Dr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
基数逐日计提利息。
(八)估值程序: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进行。管理人完成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托管人,托管人按本合同和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所指错误和遗漏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而出现差错的,差错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约定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1、错误和遗漏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错误和遗漏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错误和遗漏的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损失时,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本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损失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本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错误和遗漏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错误和遗漏。
(十)估值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并将估 值结果传真至托管人,托管人按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管理人将经复核无误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 传真形式通知全体委托人。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0.1%。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1%。计算方法如下: T=E×0.1%÷365
其中:
T: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截止分红日的托管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管理费:0.5%。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5%。计算方法如下: T=E×0.5%÷365
其中:
T: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资产净值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截止分红日的管理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运作期间投资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以及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等,作为交易成本从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确定。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及其他费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
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审计费和律师费、集合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
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买卖证券价差、红利、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已经实现的收益。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
2、同一分级中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6】%,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每日计提为收益,按季度分配。每季末月 21 日(不含)及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作为对优先级份额资产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的优先级收益分配基准日。
本方案为优先级份额设臵预期年化收益率,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为【7.6】%。优先级份额可以优先获得收益,若可供分配利润达不到优先级预期收益,以次级本金及追加资金为限对优先级进行收益分配。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次级份额不参与收益分配。在满足优先级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后,集合计划结束或提前终止时,次级份额分配剩余收益。
5、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提前退出或计划终止,收益按实际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1、投资目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集合计划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主要投资于《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代表或相应机构仅就标的股票的交易、权益处理、行使股东权利等事项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管理事项最终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
2、投资理念
x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3、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信用风险、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根据经济形势、宏观政策和资本市场大类资产的相对表现制定投资策略;
3、投资对象的安全边界和预期收益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定价的安全边界和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董事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决策小组”三级决策、执行机制。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议并批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和季度总体投资策略;证券投资核心备选库的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决策小组根据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对投资经理进行日常管理。
投资经理在投资决策小组的指导下,设计投资组合,自主负责进行投资管理,并向交易员下达投资交易指令。如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小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交易员在确认交易指令的内容及合规性后,根据市场变化并考虑交易的显性和隐性成本,通 过专门交易系统高速有效地完成交易指令。并根据成交回报,进行交易的记录、核对、汇总和报告。如发现交易指令存在疑问,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向投资经理报告。
(三)风险控制
1、风险管理的原则
管理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各个业务环节和岗位;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职责应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相互制衡的措施消除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4)防火墙原则: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运作相互分离,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与公司自营业务实施隔离,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的研究、决策、投资、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在物理、人员和信息系统上实施隔离;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风险定量分析和控制系统,使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具有可操作性;
(6)严格遵循合同原则:如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各项措施与资产管理合同相抵触,以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2、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
(2)制定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3)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4)建立并不断完善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核查;
(5)建立并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及处臵机制,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6)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制度,切实履行对外报备义务;
(7)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3、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主要职责部门,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拟定投资决策、公平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
(2)制定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渠道推广、投资研究、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流程;
(3)根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完成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险评估,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4)建立完备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机制,履行或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对外报备义务;
(5)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6)指定专人负责必要的业务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并接受公司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的检查监督。
合规法律部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管理负有以下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规评估,对新产品、新业务及重大决策进行合规审查;
(2)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报告机制,履行相关报告职责;
(3)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的建立及修订进行合规性审核;
(4)检查和评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合规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
(5)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及时督促纠正处理,按规定履行内、外部报告职责,以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6)负责提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缺陷的改进建议,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7)监督、检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 8 ) 制定公司信息隔离制度,并就信息隔离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风险控制部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负有以下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对新产品、新业务及重大决策进行风险审查;
(2)建立并不断完善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核查;
(3)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报告机制,履行相关报告职责;
(4)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的建立及修订进行风险管理审核;
(5)检查和评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风险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
(6)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及时督促纠正处理,按规定履行内、外部报告职责,以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 7 ) 负责提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4、风险管理流程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首先在公司层面制定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其次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运营、清算、财务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 2 )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甄别。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包括法律合规性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
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外部风险包括金融市场危机、政策风险、行业风险、推广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 3 )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集合计划运作
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集合计划总体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4)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风险控制人员按照规定的路径和程序上报风险月度、季度和年
度报告,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上报投委会。十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一) 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行为包括:
1、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控股股东有不得买卖股票的信息敏感期间,在该期间内本资管计划不得买卖标的股票。这些期间包括:(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富春环保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富春环保股本总额的 5%,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标的股票,则买入价格须不高于买入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2%;本计划如通过大宗交易卖出标的股票,则卖出价格须不低于卖出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 90%。
3、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股票抛售遵守《员工持股计划》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6、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个工作日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2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作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 、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作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 、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 、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 二) 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或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错误导致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 0.2%;
(3)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展期;
(6)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全体委托人一致书面同意;
5、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 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前,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展期继续管理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征询托管人是否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在获得托管人同意后,管理人可开展本集合计划展期准备事宜,通过公告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展期安排,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展期。
2、展期的期限:见展期公告或通知。
( 三) 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应在届满前 1 个月向委托人通知展期。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委托人征询意见。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委托人如同意参与集合计划展期,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按照管理人公告规定的形式作出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如有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则展期失败,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五)展期的实现
全体委托人同意展期,则集合计划存续期将依法展期。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得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同意后,集合计划应当提前终止或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有关提前终止的条件;
3、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4、管理人认定不适合集合计划继续运作,与所有委托人和托管人达成终止协议;
5、标的股票的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 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本集合计划终止或清算时,在扣除应在集合计划列支的相关费用后,优先级、次级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和顺序如下:(1)首先支付优先级的本金及预期收益。(2)最后的剩余收益归次级委托人所有。
5、清算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6、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臵、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直接损失赔偿;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以委托资产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3)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4)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5)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6)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7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 4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人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履行托管职责。非因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处于资产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集合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和次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7)复核集合计划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集合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集合计 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14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一) 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
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 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管理人住所地法院解决。
二十四、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 五) 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实际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在严重发生相关风险的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发生本金亏损,实际收益率为负。
2、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出发出即视为送达。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系统故障等原因,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采用邮寄方式的,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地址,对账单自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3、次份额委托人的杠杆风险
x集合计划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集合计划的次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优选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其风险程度直接与杠杆率有关。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合计划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次份额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在本计划所投股票锁定期间,若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约定按时补仓,无论之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止损线以上,以及之后次级份额持有人、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补仓金额,次级份额的权益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本计划禁售期满后,管理人有权立即平仓。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1)未发生需次级委托人补仓的情形,(2)次级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在资产全部变现且征得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同意后,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东兴xx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1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
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 10 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不同意变更但未主动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安排特别开放期为其份额办理强制退出;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变更合同。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在合同变更日前(含变更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或为其办理强制退出手续,合同变更日为管理人向委托人发出征询意见后第 11 个工作日。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 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
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本资产管理合同如采用套印形式进行印刷,管理人作为印刷管理人,应要求印刷厂严格按照经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最终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样版进行批量印刷。按合同样版的内容及印模印刷的合同视为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效签署的合同。如正式印刷的合同与样版不一致,资产管理人将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资产托管人所造成的损失。
本合同一式陆份,当事人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填写错误或信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信息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固定电话:手 机:
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优先级份额
净认购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次级份额
净认购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三) 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和终止集合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
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终止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xx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