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出
承
租
租
人
人
簽章日
期
:
_
_
:
_
民
_
_
_
國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
月
_
_
_
章
_
)
_
_
日
)
章
簽
(
_
_
_
___
_
__
__
__
_
_
_
_
_
_
:
附件二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出租人 將後列住宅出租予承租人 ,並於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書在案,茲同意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間將住宅轉租,同意轉租範圍及租賃相關事項如附明細表。但承租人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告知本人。
出租人: (簽章)
承租人: (簽章)
9
民 國 年 月 日
出租人同意轉租範圍、租賃期間及終止租約事由確認書
租賃住宅標的 | 轉租之範圍 | 租賃起迄期間 | 有無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 備註 | |||||||
縣市 | 鄉鎮市 區 | 段 | 巷 | 弄 | 號 | 樓 | 室 | ||||
□全部 □一部 | 民國 年 月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止 | □ 有 □ 無 (若有,請註明) | 同意轉租範圍如為一部者,應檢附該部分位置示意圖 | ||||||||
□全部 □一部 | 民國 年 月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止 | □ 有 □ 無 (若有,請註明) |
附件三
承
租
人
負
責
修
繕
項
目
及
範
圍
確
認
書
宅租賃
責修
負
實際
依
方
雙
賃
租
由
應
,
示
例
為
下僅
以
(
。
細表
明
附
如
書
之)
認
認
確
確
之
定後
圍
範
約
及
自行
目
項
形
繕
情
契約書
承租人
在
案
,
向出
租
茲
依
人
x
契
承
約第
租住
點
宅,並
第
於
民
項
約
國
定
x
年
租
賃
月
住
日
宅由
簽
承
訂
租
住
人
出租
承租
人
人
:
:
(
(
簽
簽
章
章
)
)
民
國
年
月
日
1
0
附註:原住宅租賃契約於租賃期間,除有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得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外,其他得提前終止租約之事由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