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借现金:是指乙方使用公务卡在银行柜台或 ATM 机或以其他经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公务卡交易行为。 (三)乙方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乙方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泉州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泉州银行 (下称“甲方”)与泉州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下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
名词定义 :
(一)公务卡:是指乙方持有的,主要用于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所使用的信用卡。
(二)记账日:是指甲方将公务卡交易记入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三)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四)预借现金:是指乙方使用公务卡在银行柜台或 ATM 机或以其他经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公务卡交易行为。
(五)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甲方卡片的共用额度。
(六)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第一条 申请及清偿责任
(一)公务卡由公务用卡单位人员申请办理,符合公务用卡单位相关规定及要求,在提交由乙方本人亲笔填写并签
名的个人申请表及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发公务卡。
(二)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为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乙方授权并配合甲方在审核公务卡申请、分期业务、额度调整及贷后管理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的征信机构查询收集乙方的有关信息材料,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所提交的个人资料,且无论是否批核公务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三)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送出公务卡之当日,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 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收到的公务卡是具有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功能.甲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五)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办理过程中需要遵守公务卡用卡单位相关业务规定。
(六)公务卡清偿责任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乙方就公务卡对账单中的全部应缴账款和相关债务负完全清偿责任。
甲方在公务卡的批核中对乙方信用额度的授予主要参考乙方资信状况。
第二条 使用
(一)公务卡不限于乙方支付因办理单位事务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或提取现金。乙方可将公务卡用作个人用途进行其他使用。
(二)公务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乙方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三)乙方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乙方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五)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六)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公务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 POS 、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务卡交易,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公务卡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或未使用密码为由拒绝付款。
(七)xxx发生调动、离职、退休等不适用公务卡之变动,则须按照单位公务卡相关业务操作要求,将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注销或收回公务卡等停用或其他操作手续,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维护公务卡信息。若乙方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乙方应根据要求书面通知甲方维护公务卡信息。
第三条 信用额度
(一)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公务卡信用额度的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二)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调整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乙方同意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具体费用见收费标准表)
(一)甲方核发公务卡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 56 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三)乙方以公务卡办理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到期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四)甲方对乙方公务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可以将多交资金用于冲抵下期的消费款。乙方可自行取回公务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
(五)乙方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能接受“银联”标识卡的网络使用公务卡时均以人民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费用依照“银联”规定办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公务卡的对账和还款
(一)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文书送达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
按甲方规定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公务卡设有每月固定的记账日,若乙方应付账款于当期记账日(含)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三)乙方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记账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乙方应按规定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由甲方出具的对账单,但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五)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
用(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透支取现款、消费透支款,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六)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所有利息、费用及透支取现款及正常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10%)之和,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七)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八)乙方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支付违约金。乙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九)乙方个人支出账款,由乙方自行偿还。当出现乙方向单位提交公务卡报账信息,单位未能在还款日前及时给予乙方报销账款,为不影响乙方个人资信情况,乙方应自行在还款日前偿还账款,单位与乙方再另行商议后续账款处理事宜。
(十)乙方若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如被司法机关拘留、刑事审判等,不管还款期限是否届满,甲方有权以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押物、质押物用来清偿。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采取上述措施,且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十一)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催收、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
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乙方在泉州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在泉州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下同)上等措施。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的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一)公务卡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超过有效期后卡片,如乙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否则甲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乙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记收相应费用。
(二)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公务卡,应将公务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有乙方未偿还的账款须全额清偿。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公务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的清偿责任。
(三)乙方违反《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本合约及其他用卡规定或与甲方发生纠纷,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乙方的公务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甲方也有权取消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公务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xxx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并追回全部欠款。
(四)公务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及收回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
第七条
(一)乙方确认申请表上签署的住宅地址或单位地址为甲方邮寄送达与公务超能卡相关的催收函、通知书等文书及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含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执行等程序)或仲裁机构审理涉及公务超能卡纠纷的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
(二)如乙方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迟延地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的,甲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在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间内视为送达,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申请表约定的住宅或者单位地址发送,即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或快件,则为文书寄出后 5 个工作日或退回之日;
2.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第八条 其他
(一)公务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应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
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公务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对于乙方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合约的解释
x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所依据的《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乙方可以按照本合约约定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公务卡。
第十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x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泉州银行公务卡章程》、金融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附件:泉州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