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是指已履行了适当的公告和/或独立股东(非关联股东)批准程序或已获得香港联交所豁免的,在公司公开发行 H 股招股书或公告、通函中披露的,可在豁免的预计年度上限范围内进行交易的持续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