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概述
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学生账户条款与条件
7.9 我行会告知您每日取现限额(该限额可能包括我行将随时通知您的在提款机上操作的其他银行卡交易金额)并可能随时对其进行调整。
7.10 银行卡可用于完成显示有您借记卡上标识(Maestro 或 Visa) 或其他任何我行通
请认真阅读本《条款与条件》并留存备查。本《条款与条件》中包含有关您在我行的账户以及为账户使用之目的而签发的任何借记卡的重要信息,代表您同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并将在您与银行保持关系的情况下持续有效。
2. 释义
“我们”、“我行”、“我们的”指中国银行(英国)有限公司,包括营业部、伦敦中国城分行、曼彻斯特分行、伯明翰分行及格拉斯哥分行。
“您”、“您的”指以其名义开立账户的个人或人们。 “账户”指以您(们)的名字持有的账户。
“银行卡”指我行为您的账户使用而提供的任何银行卡。
“附属卡”指我行签发给您指定的其他人(附属持卡人)的银行卡。 “密码”指同银行卡配合使用的个人身份验证数字。
“银行卡交易”指您使用银行卡所发生的任何支付或取现。
“有权撤销期”指自账户开立之日起,您有权关闭账户且不发生任何费用的十四
(14)天期限。
“付款工具”指您与我行之间同意的供您使用以启动付款指令的任何个人化设备或个人化程序。
“付款指令”指付款人或收款人要求其银行执行付款交易的指令。
“付款服务”指从账户中存入或支取现金,从账户中执行某类交易,包括该账户在一定信用范围内签发付款工具或要求付款交易和汇款。
“付款交易”指不论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存在任何潜在义务,由付款人或收款人发起的存入、转移或支取资金的一种行为。
3. 安全措施
3.1 您必须对自己的安全信息保密。
3.2 如果您怀疑有人知晓您的安全信息,您必须立即联系我们。否则,您将对所有经您安全信息确认的未授权账户交易负责。
3.3 您必须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防安全信息被盗用。
3.4 您不能以任何可能导致他人知晓的方式记录您的安全信息。
3.5 对于已经过安全信息确认,但您随后指出其未经您本人授权的账户交易,只要您未泄露安全信息,您便无需对未经您授权的交易负责。
4. 通则
4.1 本《条款与条件》适用于往来账户、借记卡、定期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您在我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本《条款与条件》中的 9、 10 款分别包含适用于通知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的特别条款。
4.2 可开立英镑或我行允许的其他货币(以下简称为“外币”)账户。
4.3 外币账户利息,不论该账户是否在英国境外持有,都可能需根据英国以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扣减税款。上述法律规定可能随时变更。
5. 支票簿
5.1 您必须妥善保管您的支票簿。如遇支票簿遗失、被窃或被滥用,您必须立即电话通知我行,并进行书面确认。
5.2 您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保持合理谨慎以防伪造。
5.3 支票自签发之日起六(6)个月后过期,并可能不被兑付。
5.4 您不能签发未来日期(“签后日期”)支票。如果您如此签发支票且支票在该日期前被提取,我行可能执行兑付,也可能退回不予付款且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6. 最低存款余额
账户开立最低存款余额见下表:
账户类型 | 金额 |
往来账户 | 50 英镑(100 美元,100 欧元,1,000 港元) |
7 天通知存款账户 | 50 英镑(100 美元,100 欧元,1,000 港元) |
30 天通知存款账户 | 500 英镑(750 美元,750 欧元,5,000 港元) |
定期存款账户 | 2,000 英镑(3,500 美元,3,500 欧元,20,000 港元) |
7. 借记卡
7.1 长城借记卡的遗失或盗用:如果银行卡遗失、被窃或被滥用,或者您怀疑有人知晓您的密码,您必须立即致电 0845 300 7297(如果从英国境外致电请拨打x00 00 0000 0000),然后尽快向我行发送书面确认,地址是:Bank of China (UK) Limited, Card Centre, 1 Lothbury, London EC2R 7DB。
7.2 对于特定的仅用作个人用途的往来账户(非企业或商业用途),如果您已年满
18 周岁,且为英国居民,即可申请借记卡。我行将对您的申请进行评估。如果我行向您(以及任何附属持卡人)签发了借记卡,您/你们必须:
• 在您及/或附属持卡人收到银行卡时,在卡片上用永久性墨水签名。
• 在任何时候都确保银行卡的安全,不允许其他任何人使用银行卡。
• 在收到密码通知信时,记住密码,然后立即销毁密码通知信。
• 不以任何可能被其他人理解的方式记录密码。
• 不向包括银行员工在内的其他任何人披露密码。
• 不将支票簿和银行卡同处存放。
7.3 您(及任何附属持卡人)不得在银行卡有效期之前或之后或者在您收到我行取消或收回银行卡的通知后使用该卡。
7.4 您(及任何附属持卡人)只能在您账户中有足额可用于支付的已结清资金或有足以支付银行卡交易金额的透支协议的情况下使用银行卡。
7.5 如果我行提出要求,您必须立即将银行卡退回我行(从签字栏和磁条中间剪断;如果您持有的是芯片卡,请务必从中间剪断芯片)。我行或我行的任何代表可以随时留存银行卡。例如,我行可以撤销银行卡,并指示第三方在您试图使用时将其扣留。
附属持卡人
7.6 您可以要求我行向一位联名账户持有人签发银行卡。如果我行同意上述要求,您应负责保证附属持卡人遵守本《条款与条件》,您必须偿付通过附属卡及其密码完成的任何银行卡交易,包括附属卡退回我行后需由该账户支付的费用。
7.7 您授权我行将资料传递给附属持卡人。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所有信息。银行卡的使用(银行卡交易)
7.8 将银行卡与密码配合使用,可以在该卡的每日限额内,在任何时候从提款机处提取现金。
知您的标识的零售商或供应商处的采购结算。
7.11 为计算利息之目的,一经收到包括取现在内的银行卡交易,我行将立即从您的账户中扣减上述金额,通常为交易发生当日或下一工作日。
7.12 每个工作日,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将首先被用于偿付自前一个工作日起已通知我行的的银行卡交易,上述偿付相对于该账户的其他扣款具有优先性。
7.13 当您(或授权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英镑以外的货币交易时,我行将按届时的汇率将金额折算为英镑。
7.14 在英国境外使用借记卡交易会产生额外费用。详情请参考费率表。
7.15 如明确显示您或任何附属持卡人对银行卡交易进行了授权,即使销售凭证上显示的信息有误或销售凭证未经签署,您仍必须支付向该账户收取的全部款项。
7.16 如为联名账户,虽然每位账户持有人各自拥有银行卡,但对于该账户项下任何银行卡执行的全部交易,每位账户持有人都须负完全责任。
7.17 借记卡可能无法在一些赌博机构使用,如赌场和持牌赌博商店。银行卡付款授权
7.18 在接受银行卡付款前,零售商或服务供应商可能会要求我行进行授权。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可能决定不予授权:
• 该银行卡已被报遗失、被窃或被滥用;或者
• 我行有理由怀疑其已遗失、被窃、被滥用或盗用;或者
• 您或任何附属持卡人违反了本《条款与条件》;或者
• 考虑我行已授权的全部其他银行卡交易,包括尚未从账户中扣款的交易,账户中没有足额的已结清资金。
7.19 一旦您执行了银行卡交易,您不得要求我行中止。
7.20 本卡片非支票保兑卡,不可用于保兑任何由该账户付款的支票。责任
7.21 如果银行卡遗失、被窃或被滥用,或者您怀疑有人知晓密码,您必须按照第 7.1
款的指示行事。
7.22 在以下情况下,您需要对您账户的银行卡交易承担责任:
• 交易经您授权。
• 除您施行欺诈或未保持合理谨慎的情况外,在您告知我行您的银行卡遗失或被窃或有人知晓您的密码前,如果您的银行卡已被盗用,您对任何盗用最多只需支付 50 英镑。
• 如果银行卡盗用者是经您允许持有卡片的,您必须偿付此人使用银行卡所进行的
所有交易。
7.23 在以下情况下,您无需对您账户的银行卡交易承担责任:
• 有人使用您的卡片信息,通过网络、电话或邮购方式完成欺诈交易。
• 在您收到银行卡之前,该卡已被盗用。
7.24 一经收到银行卡遗失、被窃或可能被盗用的通知,我行将注销该银行卡。即便日后您找回了银行卡,也不得再使用该卡,且必须立即将其退回我行(从签字栏和磁条中间剪断;如果您持有的是芯片卡,请务必从中间剪断芯片)。
7.25 如您不能识别您对账单上显示的银行卡交易,我行可以向您提供更多信息,但可能需要您向我行提供您或授权持卡人未进行该笔银行卡交易的确认或证明。
7.26 如果您对自己或授权持卡人完成的账户银行卡交易或现金提取交易持有异议,您需要协助我行和警方开展调查。
7.27 如果任何机构拒绝让您使用银行卡完成交易、提取现金或拒绝接受银行卡交易授权,我行均不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
7.28 您授权我行向适当的第三方提供有关信息:
• 有关遗失、偷窃或可能盗用银行卡或密码的情况;或者
• 为我行借记卡的发行者——苏格兰皇家银行代表我行履行其 Maestro 和 Visa 卡组织成员义务之目的。
终止银行卡使用权
7.29 如果我行认为适当,我行可以随时中止、撤销或限制银行卡以及密码的使用。我们会在采取上述措施前或在采取措施后尽快通知您。如果您的账户被终止或被限制使用,包括我行指示您不得再从该账户中提取款项的情况,您将不再有权使用银行卡。
7.30 只要给予我行十五(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立即将银行卡(从签字栏和磁条中间剪断;如果您持有的是芯片卡,请务必从中间剪断芯片)退回我行,您可以随时终止使用银行卡(以及终止任何附属持卡人使用银行卡)。
8. 借款
8.1 您须保持您的账户中有存款余额,除非我行已同意给予您透支额度。
8.2 如果您拥有往来账户且已年满 18 周岁,您可以申请透支额度。
8.3 如果我行给予了您透支额度,我行将告知您已获批的透支限额及借款利率和适用费率。
8.4 我行可以随时变更透支额度或要求您全额偿还透支款项。如果您未超过透支限额,如有可能,我行会提前至少三十(30)天向您发出要求全额偿还透支款项的通知。
8.5 我行保留权利随时变更您透支额度所适用的借款利率并使上述变更立即生效。
8.6 如果我行尚未同意给予您透支额度,或者您超过了任何我行已批准的透支限额,我行可能会拒绝执行您发出的付款指令。但如果我行执行了指令,我行将按照未经授权的透支利率收取利息(见费率表),且您必须立即向账户内存入足够款项以改变您的账户未经授权状态。
8.7 如果您的账户在任何时间被透支,我行有权要求您立即偿还所欠款项。如果您的外币账户发生透支,您同意承担全部汇率风险以及在还款时为满足我行、中央银行或政府机构要求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8.8 您授权我行可以自行决定从您在我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划转资金,用于全部或部分偿还您的账户透支款项。
8.9 我行会以同情和积极的态度考虑财务困难情况。如果您发现自己处于财务困难,您应尽快通知我行,我行将尽力提供帮助。您也可以从各类债务咨询组织获得帮助与建议。我行将告知您可从何处获得免费财务建议,如您需要,我行也可以同上述债务咨询组织合作为您服务。
9. 通知存款账户
9.1 通知存款账户只有英镑、欧元、港元或美元四种货币可供选择。港元账户暂不提供 30 天通知存款账户服务。
9.2 通知存款账户的现金交易只能由本人到我行柜台亲自办理。
9.3 应计利息按日计算,并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给付半年利息。通知存款账户的贷方存款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时不予计息。
9.4 如果通知存款账户配有存折,则适用以下条款:
• 您的存折在任何时候均属于我行财产;在存折需要更新或存在任何其他原因时,您必须按照我行要求将其退回。
• 您在存、取款时必须出示您的存折。
• 如果您注意到存折上有任何您不能识别的记录,必须立即通知我行。您不得自行在存折中记录或修改任何信息或交易。
• 您只能凭您本人或账户授权签字人(如适用)的签字取款。
• 您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以防您的存折被盗用。
• 如果您发现存折遗失、被窃或被滥用,必须立即通知我行,并在七(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我行确认。在您提交了丢失证明及损失赔偿保证后,我行可以将您账户中的金额转移至补发的存折中。
• 如果其他人冒充您或冒充已经您授权向我行出示了您的存折,并因此从您的账户
中提取了资金,而您没有履行合理谨慎之责或曾施行欺诈,您要对所提取的全部款项承担责任。
• 您的存折不可转让,且只能由存折的被签发人使用。
9.5 如您需要从您的七天或三十天通知存款账户支取资金或关闭账户,您分别需要提前七(7)天或三十(30)天通过电话或书信通知我行。每份通知有效期为三
(3)个月。
9.6 如您在支取资金或关闭账户前未能按要求通知我行,您将受到利息损失。损失的利息将等同于您支取资金金额的七天或三十天的利息(取决于账户类型)。损失的利息通常从该账户产生的利息中扣除。但如果损失的利息大于产生的利息,差额将从账户余额中扣除。为了计算损失的利息,账户余额将倒计七天或三十天
(取决于账户类型)。从倒计的余额中,我行将扣除将被支取的资金金额。如果在倒计余额期间(扣除支取的金额)及当前日期前,账户出现了透支,损失的利息按照我行对未经授权的透支收取的透支利率计算。否则,损失的利息均按照适用于该通知存款账户的存款利率计算。
10. 定期存款账户
10.1 定期存款的存期可以是 1 个月至 1 年间的固定期限。
10.2 我行将在您存款时通知您定期存款的适用利率。
10.3 定期存款在存期内,不能部分支取或增存资金。
10.4 定期存款账户可以在到期前关户。相关提前取消定期存款的收费情况,请参见费率表。除手续费外,还将产生以下利息损失:
• 如存款在开立后一个月内关闭,该账户将不产生利息。
• 如存款在开立一个月后三个月内关闭,您将获得该账户产生所有利息的 80%。
• 如存款在开立三个月后六个月内关闭,您将获得该账户产生所有利息的 85%。
• 如存款在开立六个月后关闭,您将获得该账户产生所有利息的 90%。
10.5 在向定期存款账户中增存资金时,如果增存金额低于账户最低存款余额要求(请见第 6 款),您只能在原有定期存款到期日增存,且增存款项必须为届时我行收妥的已结清资金。如果增存金额不低于账户最低存款余额要求,您可以随时单独续做新存款。
10.6 如果您需要在定期存款到期日部分或全部支取款项,必须在不晚于到期日前两
(2)个工作日将取款指令送达我行。
10.7 存款到期当日,除非我行在至少两(2)个工作日前收到您的书面指令,定期存款将在到期日按同期限自动续存下一个存期,我行将向您发送续存确认。
11. 联名账户
11.1 最多四(4)人可以开立一个联名账户。对于以联合名义持有的账户,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都将个别并连带地就遵守全部《条款与条件》以及承担有关该账户的全部义务向我行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如数偿付任何所欠我行的款项。同我行另有书面协议者除外。
11.2 所有指令必须按照账户委托书的规定签发。
11.3 如联名账户配有银行卡,则你们中任何一人都有权独立运作该账户。
11.4 如果我们被告知在联名账户共同持有人中存在争议,我们保留索求经各方签字的指令的权利。我们也可取消借记卡和网上银行服务以防止其中一方未经其他方授权而进行交易。
11.5 如遇一名或多名账户持有人死亡,账户将继续以尚存者名义存在。
12. 抵付
如果您亏欠我行款项(如贷款、按揭或信用卡)逾期未偿还,我行可使用您在我行持有的任何其他账户内资金偿还或抵扣欠款,此为抵付权利。我们可以从以您名义开立的个人账户和以您及他人名义开立的联名账户中进行抵付。如果我行因逾期欠款而执行抵付权利,我们将在首次执行前十四(14)天通知您。我们还将根据上次通知时间,告知您后续抵付情况,包括抵付日期和金额。如果由于相关资金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之故,您认为银行不应执行抵付,请立即通知我行。
13. 关闭账户或中止账户
13.1 在账户开立后十四(14)天内,如果您对自己选择申请的账户不满意,您可以将其关闭,我行会将您的全部存款连同已获得的利息退还给您,或者经我行同意,您也可以将其转为我行提供的其他类型账户,我行将不对此加收费用。
13.2 您可以随时关闭您的账户。您在关户前,必须:
• 至少提前十五(15)天书面或口头(继之以书面确认)通知我行;且
• 结清所有支票、银行卡交易以及任何账户余额;且
• 将所有支票簿(从中间剪断)和借记/信用卡(从签字栏和磁条中间剪断;如果您持有的是芯片卡,请务必从芯片中间剪断)退回我行。
13.3 通知存款账户或定期存款账户的关闭请分别参见本《条款与条件》第 9、10 款特别规定。
13.4 如您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关闭定期存款账户,我行将按照本《条款与条件》中第
10.4 款规定及费率表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有权撤销期内。
13.5 如果您的账户六(6)个月之内没有使用,我们可以在给您至少两(2)个月的通知后关闭您的账户。
13.6 我们可以不提供任何原因关闭或中止您的账户,或者要求您关闭账户。除特殊情况外,我们通常会给您两(2)个月的通知。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将立即关闭或中止您的账户,或者要求您关闭账户。特殊情况包括:
• 你在任何时间向我们提供虚假信息
• 我们相信您或者其他人非法使用账户或从事犯罪行为
• 您被要求偿还亏欠我行的款项却未执行
• 您的行为使得我们不愿与您进行交易
• 您的账户未经授权且呈透支状态
• 您的账户通过多次未授权的透支
• 法律要求我们这样做
13.7 如遇上述情况,您必须结清所有支票、银行卡交易以及账户中的任何余额,并且将所有支票簿(从中间剪断)和借记/信用卡(从签字栏和磁条中间剪断;如果您持有的是芯片卡,请务必从中间剪断芯片)退回我行。
14. 利息
14.1 当您在我行开立账户时,我行会告知您该账户当时适用的利率。英镑和欧元的央行 基 准 利 率 信 息 可 以 分 别 在 英 格 兰 银 行 和 欧 洲 中 央 银 行 的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和 xxx.xxx.xxx 上查询。
14.2 对于应付存款利息,将以日为基础、根据您的账户中已结清资金余额计算,并按照您的账户类型所适用的存款利率和付息时间给付。
14.3 更改的利率将立即生效且通过每月对账单告知您。
15. 汇率
当您要求我们进行货币转换时,我们将提供用来计算货币兑换的汇率。请注意汇率在一天之中可能变化很大。
16. 收费
16.1 在您成为我行客户时,我行会向您提供适用于您的账户及银行卡(如适用)日常运作的费率信息。
16.2 在向您提供相关服务时,我行将按照现行费率标准从您账户中收取固定费用。
16.3 如果您所要求的服务在我行的费率表中未列出收费标准,我行将在向您提供服务前或在提供服务时或按照您的要求告知您收费标准。
16.4 我行保留随时修订费率的权利并将在变更生效前向您发送具体信息。
16.5 对于定期存款到期前关闭账户收费,请参考上述第 10.4 款。
17. 同意
17.1 我们将把书面的有您签字确认或经您个人密码确认的指令作为同意执行支付令。
17.2 我们不接受口头付款指令。但在有预留签字及适当担保的前提下,我行有权自行决定接受传真指令。
17.3 我们不接受电子邮件指令,因为通过互联网传递的信息缺乏安全保证,信息可能会被截取、丢失以及/或被更改。我们不对您或任何其他人因您通过互联网向我行发送信息或因我行通过互联网向您发送信息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17.4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我行可以从您的账户中支付款项:
• 我们接到您适当的付款指令;且
• 您的账户有足够可用于支付的已结清资金或有透支协议足以支付应付金额;且
• 合理情况下,账户类型的取消通知已提供给我们。
17.5 提取 1,000 英镑以上的现金需提前至少二十四(24)小时提前我行。外币现金提款须视我行届时可用外币现金量而定。
17.6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您可以书面或口头(继之以书面确认)指示我行止付支票、约期付款或其他付款,我行会对此收取一定费用:
• 款项尚未从您的账户中扣除;且
• 我行尚未通知收款人或其银行将予付款;且
• 我行已在票据提示之前收到您的书面止付指示;且
• 您没有使用银行卡保兑支票。
17.7 您在授权后不能取消现金或借记卡交易。
17.8 如果我们怀疑支付未授权或存在欺诈行为,我们可能停止汇票、约期付款或其他款项的支付,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将尽可能提供您这样做的原因。一旦封锁账户的原因消失,我们将尽可能地解除对付款工具的封锁。
17.9 如果因我行支付监控查询之目的导致支付指令延误执行,我们将不对向您账户存入或从您账户支取资金的支付延误承担任何责任。
18. 支付令的接收
以下执行时间所要求的接到支付令的时间点通常为直接或间接收到支付令的时间。以下情况除外:
• 特定付款时间非营业日,则支付令将被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收到。
• 我们规定的营业日结束时间,此后收到的支付令将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收到。
• 如果您与我行之间同意执行支付令:(1)将来特定某日;(2)在一特定时间结束时;(3)当您提供我们所需的资金时;在以上情况下,双方同意的日期(如非营业日,则为下一个营业日)将被视为收到时间。
19. 支付令拒绝或延迟
如果您没有遵守本《条件与条款》或支付令违法,我们可能拒绝执行支付令。除了非法情形,我们将通知您被拒绝。如果可能,此通知将包括拒绝原因,在适当情况下,还包括您需要更正可能导致拒绝的错误。我们将收取一定费用并尽快提供这份通知。
20. 责任
20.1 我们用来将汇款发至正确的地点和收款人的重要信息为一个独特的认证。对于英国银行英镑支付,这可能是排序编号及账户收款人的账号。对于国际支付,这将是 BIC 和收款人的 IBAN。只要我们按照您提供我们的独特认证进行付款交易,即使您提供的认证信息不正确,我们根据不执行或执行缺陷条款(见下款)对于不正确的执行不承担责任。即使我们并不对此负责,我们仍将尽合理的努力恢复资金,但我们可以为任何的恢复收取费用。
20.2 当我们对您的付款交易不执行和不正确执行(包括信用卡/借记卡交易和直接借记),您须在发现之后尽快书面通知我们。此通知不得迟于付款日期后十三
(13)个月以便于您有权改正错误(如您未收到这方面信息则无此限制)。我们有责任立即纠正此情况,并在适当时返还任何费用和利息。
20.3 此责任不适用异常的和我们无法控制的不可预知事件,即使尽与此相反的努力后果也不可避免的情况或此情况是因为在欧盟法和国内法下我们应尽的责任。
21. 赔偿和退款
21.1 如果您及时通知我们,或在意识到任何未经授权或不正确的付款交易执行不迟于付款之日的十三(13)个月内,您有权索取赔偿。此赔偿也适用于我们没有通知您付款交易信息的情形。
21.2 当付款交易经由您或通过您发起(例如,借记卡交易或直接借记),当交易的具体数额在授权之时没有注明(例如,不同金额的直接借记或信用卡授权的租车或旅店房间),您有权索取退款。如果付款交易金额超过您可以合理预期的所有情况,您可以从我行获得全额退款。这些情况包括您以前的消费模式,但是不包括参考汇率波动的风险。如果您已经直接同意,可能的情况下在付款日四(4)周之前交易金额的细则已经提供,您将没有权力索要退款。为获得以上所设定的退
款,您须在借记日期八(8)周之内向我们提出请求。接到退款要求后,如果我们要求合理检查条件是否达到,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其他信息。我们必须退款或在十(10)日之内拒绝,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以较晚者为准。此拒绝将附有如果您对拒绝理由不满意可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22. 应用
在第 23,24.2 和 26 款的执行时间和起息日要求适用所有:
• 以欧元或其他欧盟成员国货币进行的付款交易;
• 以英镑进行的国家付款交易;且
• 付款交易只涉及英镑和欧元的转换且此货币转换为跨界转移(付款人和收款人的银行在不同欧盟成员国境内的付款交易),并在英国进行,转移使用欧元。
但他们并不适用于任何其他付款交易。
23. 存入支票和现金以外的款项
23.1 您可采用银行直接转账、银行汇票、邮政汇票或以您为收款人的其他有效票据等方式向账户存入款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我行可能会拒绝为您收款入账;如遇此情况,我行会通知您。
23.2 我行会在收到资金的当天将存入您账户的款项贷记入您的账户。
23.3 所有英国及欧共体境内转账服务供应商须确保向您支付的款项最迟于汇出营业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内贷记入您在我行的账户。如付款类型未包含在第 22 款之内,但在欧共体境内执行,则款项将于我行收到的当日贷记入您的账户。款项通常不会迟于付款人银行执行汇款的第四(4)个工作日收讫。
23.4 为了使我们在收到款项后当天入账,所有通过 BACS ,CHAPS 或者电报转移
(SWIFT)存入您账户的交易须包括账户名称和其指定账号,否则他们可能会被退回付款人的银行。
24. 存入支票
24.1 即使您的账户显示支票或其他票据已入账,我行仍有可能尚未收妥有关款项。除非经我行同意,您不能在上述款项收妥前划转或提取。
24.2 如果您在银行工作日下午 2:00 前存入以英国境内银行为付款行的英镑支票,支票清算通常需要至少五(5)个工作日。因此,如果您希望从账户中取款,请在存入支票后留出五(5)个工作日的时间。如果您的账户余额是贷方(存款),利息将从第四(4)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您还应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上述日期后支票仍有可能被退票拒付,如遇该种情况,我行将从您的账户中扣回原贷记入存款的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存入支票日(下午 2 点前) | 开始计息日 | 款项可用日 |
周一 | 周四 | 下周一 |
周二 | 周五 | 下周二 |
周三 | 下周一 | 下周三 |
周四 | 下周二 | 下周四 |
周五 | 下周三 | 下周五 |
24.3 如果您存入的是外币支票或非英国银行账户付款的英镑支票,款项入账所需时间可能较长。我行会向您收取支票议付或托收费用。如果您需要更多有关信息,请向我行查询。
24.4 存入您账户的支票须支付给指定的账户名称。支付给 Bank of China 或者 Bank of China (UK) Limited 的支票将不被接受。
25. 存入现金
25.1 如果你在我行各营业网点存入与账户同种货币现金,款项当日即可入账。如果存入不同种货币,起息日不迟于接到款项后的营业日结束之时。
25.2 如果您通过英国其他银行向您的账户存入现金,款项通常在您存款后的第三
(3)个工作日入账。
25.3 如对现金存款有异议(如假钞或现金误点),我们将做出调整并及时通知您。
26. 支付现金和支票以外款项
26.1 根据第 22 款,如果您以非支票形式从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给另一位收款人指示支付令,通过此支付令款项将被收款人银行接收。在接受此支付令后最长时间限额将根据以下所定时间。
26.2 如果从您账户的英镑支付是通过 CHAPS,若此指示在中午 12:00 之前收到,则款项将在我们受到支付令的当天到账。若在此时间之后,则将在下一个营业日到达收款人银行。
26.3 英国和欧共体境内约期付款和电汇将通常于一个营业日内,最迟于下一营业日内到达收款人账户。向欧共体以外国家支付时间可能较长。
27. 起息日和资金状况
根据第 22 和 24 款,您银行到账款项的起息日将不迟于交易付款存入我们的账户的营业日当天。此营业日为我们被视为收到资金后的日期,之后您将可以使用资金。同样,借记卡交易起息日将不会早于借记金额记入您账户的日期。
28. 联系函件与对账单
28.1 我行将定期向您发送对账单,对账单上会用英文显示您的账户的交易情况,除非自上次对账单起您的账户没有产生任何交易。您必须核查对账单,如有任何不妥,您应尽快通知我行,以便我行迅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8.2 您可能会随时向我行要求提供额外对账单,我行保留为提供额外对账单向您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
28.3 如果您持有联名账户,我们将按照我行记录中显示的第一个客户姓名所在地址寄送邮件。另有账户授权签字人签发的书面要求者除外。
28.4 如果您更改了姓名或地址,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行。否则,您必须对我行为寻找您或您的新地址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负责。您应有措施保证您的地址可以安全地收取邮件。
28.5 发送给您的任何通知、xx、对账单和邮件等将被视为您在以下时间收妥:人工递送的当天、寄往英国境内地址后的三(3)日内或寄往英国以外地址后的十
(10)日内。
29. 保密
29.1 当您向我行申请账户时,您授权我们可以依据《1998 年数据保护法》为特定目的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保密权将受到尊重,除以下情况外,我行不会向第三方披露您的信息:
• 经您允许这样做;或
• 法律或公共责任要求我们这样做;或
• 我们正在追偿对我行或我行相关企业的欠款;或
• 为我行权益之目的;或
• 这将有助于我行防止欺诈。
29.2 为协助我们处理您的申请,我们可能会向信用查询机构对您进行调查或检索,包括进行选民登记检索。无论您的账户是否开立,这些信用查询机构都将保留对您所做的调查记录,包括您的信用评分。信用查询机构所持有关您的信息可能会被我行或其他企业用于身份查证、授信决策、债务清收及防止洗钱和欺诈之目的。
29.3 为授信决策之目的,我行可能会向持有经营许可的信用查询机构或其他类似组织提供或索取有关您以及您的账户情况的信息。无论其后是否给予了您授信,这些机构都将保留调查记录。
29.4 我行可能会向持有经营许可的信用查询机构或其他类似组织提供您的账户使用信息,包括您的账户余额、信用额度及欠款金额,相关组织可能会为授信决策之目的向其他公司提供该信息。
29.5 您可以同您的开户分行联系,索取我行使用的信用查询机构名单。
29.6 在正式提出还款要求后,如果没有收到您令我行满意的还款意见,我行可能会向欧盟境内及境外的信用查询机构披露确凿的个人债务拖欠信息。我行也可能向这些机构披露有关我行获得法定权利出售抵押财产或房产的信息。
29.7 为确保我们正确执行您的指令,协助我们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及安全之需,我们可能监控及/或记录您同我行之间的电话、电子信息、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
29.8 为了帮助我们向您提供所需服务,我行将使用所持有的您的信息。在您关闭账户后,我行仍将会依据法律和监管规定留存上述信息。
30. 数据保护
30.1 按照《1998 数据保护法》,您可以书面要求阅看任何我行持有的有关您个人的电子或纸质记录。此外,您还有权知晓有关您个人数据的处理地点,有权要求我行提供数据及其接收人说明,有权要求我行以可被理解的方式提供数据。我行可能因上述服务向您收取费用。
30.2 为了向您提供产品和服务,我行可向中国银行集团内的企业、联合企业、服务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提供您的个人数据,上述单位可能位于其他国家,如遇此情况,我行将保证您的数据享受英国《1998 数据保护法》所要求的同样水平的保护。
31. 转移及/或转让
我行可以转移或转让有关您账户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可以将我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我行认为有履行能力的人/机构。未经我行事先书面同意,您不能转移或转让同您的账户有关的权利或义务。
32. 《条款与条件》的变更
在提前两(2)个月书面通知您后,我行可以变更、撤销或增加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条款,我行也可以变更、中止、取消任何您可以享受的同您的账户相关的服务、授信或优惠。除非您在通知改变的日期前通知我们,您将被视为已接受这些改变。或者您有权利立即中止合同。在该日期前不收费。
33. 英国税收
33.1 如果您是英国居民,依据现行法律,我行将从支付给您的存款利息中扣除收入税。您属于免税范畴并在我行留有经您签署的适当声明的情况除外。
33.2 如果您不是英国居民,在您出具了有效的非居民声明并经我行依据现行法律认可您的存款为非居民存款后,您会收到全额利息。我行不负责保证您的账户保持有免税资格。
33.3 对于我行已支付给您的全额利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我行为此缴付税款,您必须按照我行的要求立即偿还上述税款。
34. 如何投诉
我们致力于解决投诉并希望我们可以就您关注的任何事宜共同达成满意的结论。如果您希望投诉,请首先接洽您的分行经理。你可通过登门、书面、电话和电邮等方式联系您的分行。如果您的投诉不能在两(2)个工作日内解决,我们将作记录并尽力尽快解决。如果您的投诉案例特别复杂,将可能比较耗时,但是我们将告知您进展。如果您对分行的反馈不满意,可向我行零售业务部投诉团队提交投诉,联系地址为:Complaint Section, Retail Banking Department, Bank of China (UK) Limited, 1 Lothbury, London EC2R 7DB。我们将致力于在您初次提交投诉的八
(8)周内向您寄送我们的书面最终回复或告知您相关调查仍未完成的原因及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时间。我们希望可以解决您所提出的问题,但是如果您仍有不满或我们在您发起投诉的八(8)周内未能给您任何书面答复,您有权将您的投诉发至金融调查服务局。如您希望金融调查服务局处理您的投诉,您必须在收到我行最终回复之日起六(6)个月内同其联系,联络地址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South Quay Plaza, 183 Marsh Wall, London E14 9SR。联系电话: 0000 000 0000,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financial–xxxxxxxxx.xxx.xx。更多详情,请登录其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5. 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我行遵守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如果银行无法履行金融责任,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将向存款人提供补偿。该补偿计划适用于大多数存款人,包括多数个人和小企业。一位符合条件的存款人有资格索赔最多 8.5 万英镑。对于联名账户,每位账户持有者可根据其份额索赔,如联名账户有两名账户持有人,则每位可索赔
8.5 万英镑(总计 17 万英镑)。8.5 万英镑限额为存款人在银行所有账户总金额的赔偿总计,包括他们的任何联名账户份额,而非每个账户的赔偿金额。有关该计划的详细资料(包括索赔金额及索赔资格),请查询 FSCS 的网站 xxx.XXXX.xxx.xx 或者致电 020 7892 7300。
36. 一般条款
36.1 本《条款与条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问题或延迟都不影响我行的执行权利。
36.2 对于因有关您的账户的任何怀疑、指控或报告洗钱活动而使我行发生或需承担责任的任何损失、成本及费用,您同意按照我行要求立即给予补偿,并同意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6.3 对由于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行为、行业行为(无论是否涉及我行员工)、设备故障、能源供应中断或其他任何超出我行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而使您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迟,我行不承担责任。
36.4 本《条款与条件》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服从英国法院的非排他司法管辖权。
36.5 本《条款与条件》以英文版本为准,我行对因中文翻译所导致的任何误解不承担责任。
019RBT005C201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