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停車場車道工程承攬契約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承作停車場車道工程,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承攬標的
一、 乙方同意承作下列地點之停車場車道工程,工程案(下稱本工程)之資訊如下:
(一) 工程地點:
(二) 實際施工範圍: ,如附圖所載。
(三) 工程面積:約 平方公尺(以實際施工面積為準)
二、 本工程之施工面積及範圍約 平方公尺,以實際施工面積及乙方提供之估價單所載為準。
三、 設計、施工、圖說、文件規格應經甲方同意,乙方應按設計施工圖說文件、估價單及施工範圍說明書規範確實施工。
四、 前項文件中均未標示或予以說明,但為工程慣例上應做或為完成本工程不可缺少之部分,乙方亦應照做,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
第二條 工程總價及付款方式
一、 本工程之工程總價共計新臺幣(下同) 元整,詳細估價內容依乙方提供之估價單為準。
二、 前項工程總價之付款時程如下:
(一) 甲方應於本契約簽定時給付 元。
(二) 乙方完成 | 工作經甲方驗收完畢時,得請求甲方支付工程總價 | |
百分之 (三) 乙方完成 | ( | %),計 元。 工作經甲方驗收完畢時,得請求甲方支付工程總價 |
百分之 | ( | %),計 元。 |
(四) 乙方完成 工作經甲方驗收完畢時,得請求甲方支付工程總價百分之 ( %),計 元。
(五) 全部工程驗收完畢且乙方將保固保證金交付甲方後,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結清本契約所餘款項,即工程總價百分之 ( %),計 元。
(六) 甲方應自收受乙方請款之日起 日內支付服務費用。
三、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或減價,亦不按物價指數調整,完工後按實做工程數量結算本工程之工程總價。
四、 依甲方之指示可能使本工程違反相關建築法令之情形者,乙方應即時告知。乙方如未即時告知致甲方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工程期間
一、 本工程之工程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各階段工作期xxx方驗收所需時間者如下:
(一) | 乙方應於民國 | 年 | 月 | 日前完成 | ,甲方應於 |
日內驗收完畢。 | |||||
(二) | 乙方應於民國 | 年 | 月 | 日前完成 | ,甲方應於 |
日內驗收完畢。 | |||||
(三) | 乙方應於民國 | 年 | 月 | 日前完成 | ,甲方應於 |
日內驗收完畢。 | |||||
(四) | 乙方應於民國 | 年 | 月 | 日前完成 | ,甲方應於 |
日內驗收完畢。 | |||||
(五) | 乙方應於民國 | 年 | 月 | 日前完成 | ,甲方應於 |
日內驗收完畢。 |
二、 甲方驗收所需時間,應自甲方接獲乙方通知之翌日起算。
第四條 保固保證金
x工程之保固保證金為 元整,乙方得以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保證書、銀行本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無記名政府公債提供甲方為保固擔保,於保固責任解除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由甲方無息退還乙方。
第五條 定作人義務
一、 乙方於施工期間,第三人就甲方之合法權源提出異議或阻礙進行者,應由甲方負責排除,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由甲方賠償。
二、 工程進行中,甲方發現工程所用之材料或施工與本契約不符時,應即 通知乙方更正,乙方應邀同甲方查驗更正之,甲方如發現後怠為通知乙方 更正,則視為甲方同意變更;若查驗屬實而乙方經甲方通知而不為更正時,甲方得主張解除契約,並得就所受損害請求乙方賠償。
第六條 承攬人之義務
一、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附圖說文件、估價單及其他本契約所檢附之附件施工,其有違反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任何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 乙方得依專業分工原則,將本工程分包第三人承作,但不得將本工程轉包或全部分包第三人承作。
三、 本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環境清潔,並將施工期間內其造成之損害予以修復。
四、 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等 相關法令,如前揭法令之間或與本契約約定有歧異者,應以較嚴格者為準。對於附近人畜及公私財產之安全,必須預為防範;如遇有緊急事故,乙方 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儘速通知甲方,倘因疏忽以致發生任何意外及 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 本工程施工應按本契約所附之設計圖面標示,材質,尺寸施作,契約圖面尺寸若與現場尺寸有差異者,乙方應通知甲方,並須得甲方之同意始得調整,否則甲方得以未按圖面施作為由要求乙方重做。
六、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拆除及重做之材料及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
七、 乙方應遵守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並辦理有關工程意外保險及火災保險。
第七條 施工設備
一、 本工程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施工機具、工具場地設備等施工設備,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均由乙方自備。
二、 乙方若有領用或租用甲方之施工設備,須妥善保管運用維護,用畢返還時,應清理整修運交甲方指定處所放置。
三、 在本工程未經正式驗收合格交甲方接管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已到 場材料或機具,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不論是否已經甲方估驗計價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倘有損壞短少,應由乙方負責。
四、 本工程乙方所用材料之成份、強度、等級等品質,甲方有疑義時,得要求取樣,送往指定試驗報告書備查,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該材料視同不合格,甲方得拒絕受領並要求乙方拆除重做。材料及設備之廠牌、規格悉依附件材料清單及工程圖所列,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
第八條 工程管理一、 工地管理
(一) 本工程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及施工工人之管理、衛生與安全
等,均由乙方負責。
(二) 乙方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章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上之指示,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責,如遇有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三) 乙方於施工期間,如因工程管理疏失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二、 工地安全衛生
x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三、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x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確實遵守環保法令之規定,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並應於工地內暨工地週邊一切廢料、垃圾設立一廢棄物臨時存放區,並維 護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並對施工範圍之既成設施應妥加維護,不得隨意破壞、污損,若有污損破壞應即復原或按價賠償,並視實際情況 處以罰款,乙方不得異議,罰款以被破壞設施造價為上限。
四、 工程平行施作廠商相關配合規範
由甲方另行發包於工程進行中需偕同進場之平行廠商,於施工中因錯誤或怠工所造成乙方延遲工期、工程毀損、重複施工等工程損失,乙方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與照片記錄提出與甲方並要求相關損失之追加費用,且造成延誤之施工時間不記入本契約規範之施工期限內;依相同原則,若乙方因錯誤或怠工等造成之甲方發包之平行廠商之工程損失,甲方得據以相關書面或電子文件資料與照片記錄向乙方提據扣款要求;惟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協議實行之。
第九條 工程變更
一、 甲方得因事實需要,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乙方辦理工程變更。
二、 工程變更後各工程項目依下列結算方式辦理:
(一) 本契約既有工程項目者,增減數量以本契約各該項目之單價計算。
(二) 新增工程項目者,其追加部分如與本工程契約附件內所訂項目相同時,即以該附件列舉單價計算增減金額;其追加項目如與本契約附件有所不同時,由雙方議定單價後,經甲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確認後乙方始進行施工,該書面或電子文件應作為本契約之附件。
(三) 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之乙方已施工完成的部份項目,經雙方
協議或按實核驗數量以契約相關單價計價後,由甲方給付乙方。
(四) 因甲方指示廢棄部分工程,其已訂購之成品、半成品之費用、材料,依本契約所訂購單價計算,由雙方協議處理。
(五) 增減工程價款之給付或扣減,雙方另行協議付款期程。
第十條 工期延展
因下列情事之一影響本工程進度者,乙方得請求甲方延展工期,其天數由雙方
協議之:
(一) 因甲方變更原始設計、機能、空間尺寸、材料及施工方法等,而導致本工程一部或全部停工者。
(二) 發生不可抗拒之天災、人禍等事故導致本工程一部或全部停工者。
(三) 因甲方遲未確認之施工圖說文件,致本工程一部或全部停工者。
(四) 甲方為配合其他工程之進行而指示本工程一部或全部停工者。
(五) 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之本工程延遲或停工者。
第十一條 工程驗收
一、 本工程各工作階段完工時,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應會同乙方進行驗收。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三條所定期間內會同驗收,經乙方定相當期限之書面或電子文件催告仍未會同驗收者,視為完成驗收程序。
二、 本工程驗收時,甲方發現工程與契約圖面不符者,乙方應在甲方所定相當期限內改善,改善完成後並報請甲方複驗,甲方應於該工程複驗完成後按本契約第二條規定時間內給付工程款。若乙方未於甲方所定相當xxxxxxx,xxxxx,x方仍未完成改善者,甲方得另委託第三人改善,所生費用得由未撥付款項支應。
三、 本工程若有因不可抗力事變或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包括甲方其他工程之影響)而延誤工期者,免課予逾期罰款,若延誤乙方施工達七日以上者,甲方應就已完工部份先予驗收,並先予核付該部份之工程款而不受第三條之限制。
四、 若甲方非因工程階段驗收有疑異,而未依約定日期付款或就應配合之事項未配合時,乙方得停工,俟甲方付款或配合後再行復工,其停工之日數不得計入工作天內,完工日期應順延之。若因而解除契約時乙方得以已受領之價款,抵償所有已完工之工程或設備之價額,乙方如受有損害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提前使用
一、 甲方對於已完成之工程,如有提前使用之必要,得會同乙方依前條規定驗收完成後使用,乙方得請領該已完成部分之工程全部費用。
二、 甲方對於未完成之工程,得經乙方同意後使用。但因甲方使用致工程
延宕,或造成工程瑕疵時,甲方應自行負責。
三、 甲方對提前使用之工程部分,應負保管之責。
第十三條 違約處理
一、 乙方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者,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本工程總價千分之 計算遲延違約金賠償甲方。但因甲方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遲延者,不在此限。
二、 前項違約金以本工程總價百分之 為限,甲方得從應付乙方之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
三、 甲方未依約定付款時,經乙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定相當期間催告履行,仍不履行付款者,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應付款項千分之 計算遲延違約金賠償乙方。
四、 前項違約金總額以本工程總價百分之 為限。
第十四條 終止契約
一、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得以任何方式,將全部或一部份工程改招他商承辦,或由甲方自辦,甲方因此而受之一切 損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一) 未經甲方同意,將工程全部轉諸他方承包,或將登記證轉借他人承包本工程者。
(二) 未依本契約約定之開工日開工達 日以上,或未依本契約約定施工,經甲方限期改善仍未處理,或開工後進度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人料具設備不足,甲方認為不能依時限完工者。
(三) 不聽甲方或其委託之機構、建築師及所指派之工程人員指揮而造成糾紛,情節重大者。
(四) 發生變故致顯無履行契約責任之能力者。
二、 若甲方顯無能力按期付款(包括有二次退票記錄或拒絕往來),或逾本契約約定之開工日 日仍無法讓乙方開工,或減少工程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乙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甲方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三、 本工程進行中,甲方無正當理由遲未交付場地,致乙方無法進場施工,經乙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定 日以上期間催告,甲方仍無法交付場地者,乙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甲方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四、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遲延給付乙方之工程費用(包括票據未能兌現),經乙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定 日以上期間催告仍未給付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五、 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或義務,他方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定相當期間催告違約方改善。如違約方逾期仍未改善,他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向違約方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
六、 本契約終止後,雙方應於 日內確認已完成之工作範圍並結算相關費用。本契約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時,甲方得另行委託第三人繼續執行,本工程所額外支付之相關成本及費用等,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七、 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依本契約所應負之責任,不因本契約之終止而免除。
八、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工程未完成前,甲方均得任意終止本契約,但應賠償乙方因契約終止而產生之損害。
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後之處理
x契約終止後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算:
(一) 不可歸責於甲方部分:
1. 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
2. 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由乙方自理,甲方毋須支付費用。甲方若願收購,則由雙方協議價購。
(二) 可歸責於甲方部分:
1. 已施作之工程經雙方驗收同意者,依估價單內項目及單價結算。
2. 已預先訂購之成品與半成品、材料,依估價單項目單價計算之,由甲方收購。乙方若願收購,則由雙方協議價購。
第十六條 材料所有權之歸屬
x工程所有乙方自備之裝修材料未固著,且在甲方尚未付清該部分工程款前,
其所有權歸乙方所有。但該材料甲方已付款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保固期間及範圍
一、 乙方之保固期間共 年,自本工程全部完工並經驗收合格日之翌日起算。如乙方有故意不告知之工作瑕疵時,本條之保固期延長為五年。
二、 乙方保證本工程之施作與完成應具備甲方要求之品質及符合相關法令,且無違反契約約定或不符一般通常使用之瑕疵。如因乙方之工程品質瑕疵 致甲方、甲方之員工或第三人受有人身或財產損害,乙方應負所有賠償責 任及相關費用。
三、 本工程在保固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損壞者,乙方應無條件照圖說文件負修復之責。但因不可抗力及材料自然之因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損壞,或消耗性物品(如燈泡等),不在此限。
四、 如乙方接獲甲方要求負擔保固責任之通知,而未於甲方指示之期間內進行修復時,甲方得自行委託第三人進行修復,相關材料及服務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五、 保固期限經過後,不免除乙方依民法承攬規定所負瑕疵擔保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權利移轉之限制
雙方未經他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但依第六條第二項分包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通知
一、 雙方相互間之通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郵寄
電子郵件簡訊
通訊軟體(如 line、skype、wechat 等)
二、 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若任一方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包括拒收)者,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二十條 契約修改
雙方得隨時協商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變更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
x契約以 法為準據法,若雙方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或各條文所定事項之解釋有疑義時,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規定、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二、 雙方因本契約涉訟者,敗訴xx負擔勝訴方之裁判費、律師x等因訴訟所生之費用。
三、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契約事項完整之合意。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任何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四、 本契約之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五、 本契約中各條文之標題,不得單獨作為權利義務之依據,或影響各條文之解釋。
六、 一方對他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約定之情況表示拋棄法律上權利者,該棄權表示不得被解釋為繼續性的權利拋棄,亦即一方對於他方將來之違約行為,仍保有依法追究之權利。
七、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但附件與契約本文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八、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經雙方合意以律果簽(xxxxxxxxx.xx)或其他電子簽章之方式簽署後,做成電子文件,由雙方各自保管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簽約日:
乙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簽約日:
注意事項:
本契約範本僅針對契約必要之點及一般情況下契約當事人可能會在意之部分為通則性之規範,不一定完全適用於使用者,若使用者欲利用本契約範本,建議使用者針對自身狀況,將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補充於契約中,以維護雙方權益。
若對於契約內容有疑問或不知道該如何補充契約內容,可與律果法律事務所聯絡諮詢(電話:(00)0000-0000,email: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