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票期權買賣協議
本股票期權買賣協議乃是英皇證券有限公司(“英皇證券”)與附錄於本股票期權買賣協議的帳戶開戶表格內的人士
(“客戶”)簽訂的客戶協議(“客戶協議”)之補充,作為附件附錄在客戶協議之後。此協議允許客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 ( “聯交所” ) 進行股票期權買賣 ( “股票期權帳戶”) ,而英皇證券同意向客戶提供交易所股票期權買賣的服務。倘若客戶協議之條款與本股票期權買賣協議之條款發生衝突,以後者之條款為準。
1. 釋義
1.1 本股票期權買賣協議中的術語具有與客戶協議或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中的術語有同樣的含義,另有特別聲明者除外。
1.2 客戶協議中所提到的“帳戶”將被視為包含根據本股票期權買賣協議建立的股票期權帳戶。
1.3 “期權交易”是指期權長倉交易的購入、平倉、行使、結算以及解除,並包括通過期權帳戶沽出期權或建立任何未平倉空倉。
1.4 “客戶合約”具有與聯交所之期權交易規則中同樣的涵義,有效的期權合約是指期權系統將一個期權指示與關於這項期權的另外一個期權指示進行配相,並受到某一特定期權之標準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的制約。
1.5 “期權系統” 是指期權交易系統、期權結算系統以及由交易所或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提供以進行「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交易的任何其他設施。
1.6 “標準合約”是指載於期權交易規則而由交易所不時規定適用於某份期權合約的標準條款及條件。
1.7 “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是指有關期權合約的業務,以及附帶於期權合約的一切事宜,包括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所訂立的期權合約而產生的合約、行使合約、交付責任、期權金交收,以及就按金交付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
1.8 “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是指根據此等期權交易規則在交易所註冊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的人士,而「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須相應地解釋。
2. 法例及規則
2.1 所有交易所的期權業務都應遵守適用於英皇證券的所有法例、規則及監管指令( “規則”)。這些規則包括聯交所的期權交易規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期權結算所”)的結算規則,以及香港中央結算所的規則。特別是,期權結算所有權根據規則來調整合約的條款,同時英皇證券應將受影響到客戶作為一方的客戶合約之任何此類調整通知客戶。由英皇證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香港中央結算所按這些規則而採取的一切行動對客戶都具有約束力。
2.2 客戶同意相關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之條款將適用於由英皇證券與客戶簽訂的每份客戶合約,所有客戶合都應按照這些規則來簽訂、行使、結算及解除。
3. 抵押品
3.1 客戶同意不時的協定向英皇證券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 ( “抵押品”),作為客戶根據本股票期權買賣協議對英皇證券所負責任的擔保。此抵押品應按照英皇證券的不時要求支付或提交。抵押品的金額應不少於(但可超過) 規則中有關客戶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的數額,並可能因應市值變動要求更多抵押品。
3.2 客户將應要求給予英皇證券規則可能規定英皇證券須具有的授權,以授權英皇證券直接或透過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交付該等證券予期權結算所,以作為期權結算所抵押品,從而進行源自該名客戶給予英皇證券指示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及英皇證券並沒有獲得客户任何其他授權,從而借入或借出客戶的證券或為著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不再管有客户的任何證券 (但該等證券將給予客戶或得到客戶的指示的情况除外)。
4. 客戶違約
4.1 如果客戶未能根據本股票期權買賣協議履行本身的任何責任和/或償還客戶的任何債務,包括未能提供抵押品,這將構成客户協議之第 B 部份中第 12.1 條規定的 “失責事件”,除了該等權利及權力外,根據客户協議之第 B 部份中的 “一般性條款及條件”, 英皇證券可以在無須通知客戶之情況下:
(a) 拒絕接受客户就在交易所的期權業務給予的進一步指示﹔
(b) 將客户與英皇證券之間的部份或所有客户合約平倉﹔
(c) 訂立合約或進行證券、期貨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所產生的責任或對冲英皇證券因客户末有履行責任而須承擔的風險﹔或
(d) 處置保證金,並將該等處置所獲得收益清償客户欠英皇證券的債務。任何於清償所有客户欠英皇證券之債務後所剩下之收益須支付予客户。
4.2 客户同意按照英皇證券不時通知客户的息率及其他條款,支付期權帳户內所有未清償逾期欠款之利息(包括客户被判定應償債項後所招致的利息)。
5. 合約
5.1 就按照客户之指示己執行的所有期權合約,客户將在英皇證券通知的期間內,付予英皇證券客户已獲知會的期權金、英皇證券的佣金及其他任何費用以及聯交所規定適用的交易徵費﹔並且英皇證券可從期權帳户或客户在英皇證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相關聯營或相聯公司開立的其他帳户中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費用及交易徵費。
5.2 英皇證券可隨時就客户的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訂定限額並不時通知客户。
5.3 客户確認 :
(a) 英皇證券可能會將客户合約平倉以符合聯交所訂定的持倉限額;
(b) 如果英皇證券失責,聯交所的失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户合約被平倉,或由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户所訂立的客户合約所取代。
5.4 客户行使客户合約或客户合約被行使時,客户應根據標準合約及按照其從英皇證券所獲通知,履行客户根據有關合約須承擔的交付責任。
5.5 客户確認,在有關到期日(但亦只限於有關到期日當日),期權系統將就價內值百分比相等於或高於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時釐定的標準的所有價內期權長倉末平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客户可指示英皇證券按照期權結算所的<結算運作程序>在有關到期日系統終止前,取消「自動產生行使指示」。
5.6 客户確認,如客户提出要求,英皇證券可同意根據規則,以客户與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户合約,取代英皇證券與客户訂立的有關客户合約。
5.7 客户確認,雖然所有期權合約均在聯交所執行,客户及英皇證券在客户合約中須以當事人身份訂立合約。
6. 風險披露聲明
英皇證券建議客户參考客户協議的第 I 部份-風險披露聲明書及免責聲明。
7. xx和保證
7.1 客户確認:
(a) 期權帳戶純粹為著客户的帳户及利益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運作;或
(b) 客户巳向英皇證券書面披露某人的姓名或名稱(期權帳户是為該某人的利益而運作);或
(c) 客户巳要求英皇證券以綜合帳户運作期權帳户,並會即時應要求通知英皇證券任何擁有客户合約的最終實益權益人士的身份。
8. 一般事項
8.1 英皇證券將應要求向客户提供期權合約的產品細則。
8.2 倘若英皇證券未能按照期權買賣協議的規定履行對客户的責任,客户有權向根據香港法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但須受到該頂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制定的條款所規限。
8.3 英皇證券獲註冊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参與者,主要負責處理客户的事務的證監會持牌代表已列在股票期權帳户開戶表格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