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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全面提升资金管理运作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运作效益最大化,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资金是指首钢股份公司及下属单位在境内外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货币形态的资金。资金管理是指计财部作为资金集中统一调控管理部门,各下属单位作为实施部门的管理体系,以及以资金预算控制为抓手、以资金统一调度为手段的资金管理运行机制。资金管理范围包括资金预算、货币资金、银行账户、融资担保、外汇资金、专项资金等管理。
第三条 首钢股份公司资金管理以“强化资金流入流出全过程预算刚性控制,增强企业资金保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为指导思想,按照“年预算、月xx”的原则,建立各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的资金预算、调度和监控管理体系,全力做好资金xx工作。
第四条 x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计财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培训,组织贯彻执行;负责编制首钢股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方案、现金流量预算,汇总xx首钢股份公司各下属单位资金预算,协调各下属单位执行资金预算;制定、组织实施首钢股份公司筹融资方案;组织内外担保、内部借款的管理;负责首钢股份公司外汇、专项资金管理;负责资金运行流量和流向监控,首钢股份公司资金的调度、xx与分析; 负责首钢股份公司资金结算、票据、借款、财务费用等与资金收支相关的业务核算,以及银行帐户、银行预留印鉴、支票、汇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下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平等、自愿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原则,首钢股份公司根据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可选择财务公司作为首钢股份公司结算、资金归集、资金监控的依托管理平台,为首钢股份公司及下属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在保障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资金及时兑付和资金高效运用。
第七条 各下属单位负责落实首钢股份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金的xx、编制资金预算,监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首钢股份公司实行全面资金预算管理。各下属单位
按分单位组织编制资金预算并报首钢股份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资金预算分为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包括现金流预算及投资、融资单项预算。各下属单位年度资金预算按首钢股份公司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时限上报,计财部统一xx后,形成首钢股份公司年度资金预算,经首钢股份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履行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月度资金计划采取现金流预算编制的方式,以损益等相关预算为基础,将生产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中所有收支列入资金计划编制内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编制,并严格按照 “以收定支”的原则xx安排。
第十条 各下属单位每月底前上报需首钢股份公司统一xx的月度资金计划,计财部审核并提出资金xx安排于次月 3 日前完成首钢股份公司月度资金计划,经公司总会计师组织的专题资金xx会审议,报总经理审批后下发执行。各下属单位月度资金计划经各单位有效审批后,报计财部按照资金计划进行执行监控。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是指对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现金、银行存款和承兑汇票的收入与支出的管理。
第十二条 首钢股份要建立完善授权批准制度,和大额资金联签制度,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安全性负责。
(一)建立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批准方式、程序、权
限责任及经办人员办理资金收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建立大额资金联签制度。明确联签权限,联签流程,对计划外大额资金支付的批准程序。
各下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联签制度,并将业务流程文件及大额资金支付情况按月报计财部和财务公司备案。各下属单位内部拨付的生产经营资金,通过财务公司按照资金计划安排统一拨付。
(三) 首钢股份公司银行账户之间资金调拨,要编制资金往来调拨明细表,详细记录调拨要素,包括银行名称、资金调动时间、调动额度、调动事由等内容,按月由计财部部长、资金室主任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全部纳入资金预算严格审批管理,计财部统筹安排并和财务公司按照月度资金计划落实,计财部资金室牵头编制资金日报报送计财部部长和总会计师,编制资金月报分别报送总经理、总会计师。经营过程中发生预算外支出的款项需求,通过追加调整预算的方式纳入月度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各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首钢股份公司预算管理规定,全面实施预算控制下的资金统一调度,除保证金、专户资金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全部集中到公司认可的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由前述机构提供资金保值增值服务。资金归集率纳入各下属单位经营目标责任书考核。各下属单位年度税后利润按照首钢股
份公司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上缴。首钢股份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按照内部会计制度要求和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支票的使用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开出支票时不得有漏项,不得开空白支票、远期支票和限额支票。
第十六条 未经首钢股份公司批准,各下属单位严禁对外开立商业承兑汇票。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满足能够在五大国有股份制银行和全国性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贴现条件。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纸质承兑汇票和电子承兑汇票,要按照承兑汇票收取、开立、保管、支付、到期承兑、拆分、贴现等具体业务,建立备查簿制度,收款单位收到票据时,要认真审核票面信息的真实性,详细记录出票人、出票日期、收款人、到期日、金额、票号等要素,确认无误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收妥。
第十七条 如首钢股份公司选择由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则由财务公司负责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建立首钢股份公司票据池,统一管理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票据,集中办理票据入池托管、贴现、拆分、委托收款,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质押办理开票、贷款、保函等其他金融业务。各下属单位承兑汇票的拆分及贴现业务原则上通过财务公司办理。计财部负责首钢股份公司票据拆分和贴现业务的核算。
第十八条 如公司选择财务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则应要求财
务公司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建立票据池业务管理制度,落实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票据风险,确保票据池业务合规运行。
第十九条 支票及承兑汇票必须存入保险柜,由专人负责管理。承兑汇票在首钢股份公司范围内流转和对外支付时,必须办理背书手续并由收票人签字。
第二十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的,所发生的外汇收支均按照委托协议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首钢股份公司阶段性闲置货币资金可以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和理财业务,严禁从事股票买卖、期货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第五章 银行账户和预留印鉴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是指首钢股份公司和各下属单位银行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包括基本账户、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其他类型和用途的专用账户。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各下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账户、办理外汇收支、完善申报与核销等手续,全面符合外汇监管要求。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开立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首钢股份公司批准严禁各下属单位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首钢股份公司和各下属单位可在财务公司开立
结算账户,并将财务公司账户作为主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如首钢股份公司选择由财务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各下属单位银行账户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到财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直联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非直联银行账户通过下属单位定期在系统中维护账户交易明细及余额信息,纳入到资金管理监控系统,并逐步清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按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销户实行登记备查制度,详细记录银行账户的撤销情况,具体包括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撤销原因等内容,撤销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计财部和财务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计财部和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首钢股份公司和下属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章和人名章应由两人分别管理,不得混合存放,同时要建立日常管理和特殊事项登记制度,确保印章安全。
第二十七条 除汇票、银行收款、银行付款等单据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印鉴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直接办理以外,其他需要使用银行预留印鉴的,要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并对用印时间、用途、份数和使用人等事项逐一登记。出纳人员
每天下班前认真检查,不得留有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第六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融资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主要包括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直接借贷工具等,本制度所指的直接融资专指债券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和中证协、发改委、保监会等机构注册发行的有息债券。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申请的贷款、信用证、票据、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计财部是首钢股份公司融资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部门。
第三十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年度融资计划要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由计财部统筹xx安排,纳入首钢股份公司年度资金预算,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预算额度外的新增融资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经党委会前置审议后,由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首钢股份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申请注册发行债券均需按权限经党委会前置审议后,履行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银行授信实行统一管理,计财部负责银行授信的日常管理和额度xx工作。各下属
单位与银行开展具体业务时,通过计财部提报总会计师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下属单位要安排专人建立银行融资业务管理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实际用信额度、用信品种、利率、期限等,按月提报计财部。
第三十二条 首钢股份公司建立有息债务信息库,各下属单位每月底前将本单位有息债务情况报计财部,并将次月倒贷计划纳入月度资金计划,向计财部和财务公司备案,便于进行执行监控。
第三十三条 担保是指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未经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各下属单位之间不允许相互提供担保。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单笔不得超过担保企业净资产的 10%,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企业净资产的 50%。计财部负责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所有对内担保业务纳入年度融资预算。对内新增担保具体事项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审批,总会计师根据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决议签批单笔担保报告。
第三十四条 担保管理严格按照首钢股份公司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内部借款是指下属单位向首钢股份公司申请借款的事项,主要用于下属单位外部金融机构到期接续办理续贷临
时xx等资金需求,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计财部负责内部借款管理,内部借款原则上通过财务公司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办理。首钢股份公司直接借支的存量内部借款,在到期后转为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内部借款事项纳入年度融资预算报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授权经理办公会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借款额度及对象,审议批准内部借款具体事项,经首钢股份公司总会计师签署借款协议后,计财部和财务公司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内部借款管理严格按照首钢股份公司内部借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公司融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向财务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相关业务的,严格按照与首钢股份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涉及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融资置换外部存量融资业务中涉及的担保、贷款等事项,由计财部提出意见后报首钢股份公司总会计师签批,并根据授权权限履行审议批准程序。首钢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财务公司新增融资业务需纳入首钢股份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经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授权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在财务公司的融资担保事项。首钢股份公司及下属单位在财务公司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可直接向财务公司申请办理,财务公司按月向首钢
股份公司总会计师及计财部报告业务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