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人(即主辦機關)主張自相對人通知A廠商一般違約改善期限屆滿日(即98年4月1日)起,至重大違約改善期限(即98年 5月19日)止,每日罰款3萬元合計49 天為147萬元,另自重大違約改善期限翌日(即98年5月20日)起至斷管改善完成日止每日罰款16萬5千元。……仲裁庭認為滷水排放斷管至逾期完成投產營運, 相對人並未具體舉證其受有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