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德友植仁』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
買 方: (以下簡稱買方)賣 方: 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x為「德友植仁」土地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契約審閱權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土地標示
一、土地坐落:
xxxxxxxxx 00、00 xx等二筆土地,面積共計 1610.40 平方公尺(487.15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第三條 土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德友xx」編號第 棟 樓房屋壹戶
其土地持分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壹拾萬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7319.87 平方公尺(2214.32 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四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四條 土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本土地持分面積依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含土地因法令變更未能登記之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以找補 2%(含)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 2%)。約定之面積較登記面積短少者,雙方僅負找補之義務,不構成物之瑕疵或債務不履行。
三、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依土地總價款除以土地面積所得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四、前款項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超過 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第五條 契約總價
一、本契約土地總價款合計:土地付款明細表附件一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二、前項價款不包括暫收款之費用。
第六條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聲明書如附件五)
◎賣方應於買賣契約中或其附件中載明專戶資料提供予買方
(如下所列)第七條付款條件及方式買方應依付款明細表如(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一、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四)中規定之期別及價金按時給付賣方,存入以賣方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陽信銀行木柵分行】
信託專戶名稱: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24-88-03-88- (共 14 碼)】。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 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
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 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 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 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 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不得 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七條 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土地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本契約買賣總價款買方同意按(土地付款明細表附件一)所載金額、時間及付款方式如期給付。自備款之付款時間,買方同意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七日內,自行向賣方指定之付款地點或銀行專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次給付。
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
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賣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土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項第一項、第二項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買方同意由賣方代刻買方之印章一枚保管及使用,賣方應於交屋時返還;買方同意以本契約(條項)為授權之意思表示,需另立授權書(代刻印章授權書如附件四)。上述印章賣方僅得使用於下列相關用途,否則賣方應
自負法律責任:
(一)本式印章僅得使用座落於xxxxxxxxx 00、00 xx等二筆土地上房地向稅捐、地政及有關機關申請辦理產權移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撤銷申報、申請貸款及抵押權設定、開戶及領取貸款等各項文件之申請、變更及領用。
(二)稅捐申報相關手續。
(三)實價登錄相關手續。
(四)申辦自來水、電過戶變更使用。
第十條 貸款約定
一、本契約第五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自洽貸款協議書如附件三)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部分,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部分,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
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買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四、本項貸款為應繳買賣總價之一部分,屬賣方應收之期款,買方同意以前開買方所購本戶房屋連同基地之持分作為擔保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金融機構,以資辦理貸款。
五、買方同意按賣方通知之時間及地點備齊所需證件及書表,並依貸款機構
規定另覓符合規定之連帶保證人,配合賣方辦理前項貸款之一切手續;買方應於辦理對保手續時,開立與貸款同等金額之商業本票交付賣方,賣方應於取得貸款金額後,於交付權狀資料同時返還商業本票予買方;銀行核准貸款時,買方同意由賣方直接領取全部貸款金額以抵付應繳款項,惟核准貸款額度與應繳貸款有不足額時,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第十一條 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德友植仁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它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十二條 土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
x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三、買方如違反前項約定時,其轉讓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其因此所發生之糾紛由買方自行負責,如致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負賠償責任。
四、買方如欲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他人時,必須就區分所有部分之土地、房屋及停車位及共有部分之土地、房屋等全部標的物一併移轉不得分離。
五、買方如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他人時,應提供買方與受讓人之買賣契約予賣方,以供地政士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使用;如未提供而依本契約所載價格申報,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申報不實狀況,買方應負擔全部責任與費用。
六、買方同意與受讓人就本契約之履行負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地價稅之分擔比例
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第十四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本契約第九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
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二、買方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三、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四、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十八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送達處所、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送達處所:買賣雙方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掛號郵寄為準,若有遷移或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如因拒收、遷址不明或無法投遞或招領逾期或其他一切事由而致退回者,
均以郵局第一次 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二、契約分存: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效力及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承人、承租人、使用人與占有人;買方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載之一切義務同意負連帶責任。本契約正本一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三、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一條 特別約定
一、 本約及買方另簽定本基地上之『德友植仁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具有聯立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一方對本契約違約時,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本契約之解除,其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二、 本案土地賣方與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建物賣方)為屬合建關係,本案土地及建物等買賣契約之簽署用印及後續之繳款作業、工程圖面確認、行政及建案交屋、銀行貸款、產權過戶、交屋結算、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售後保固服務等,皆由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為執行。
附件:
一、土地付款明細表二、代辦貸款委託書三、自洽貸款協議書四、代刻印章授權書
五、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
六、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聲明書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 籍 | 地 | 址: |
通 | 訊 | 地 | 址: |
聯 | 絡 | 電 | 話: |
賣 方: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xx
x x 編 號:83721882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 0000 x 0 xx x x x:(00)000-0000
不 動 產經紀業:樸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 統一編號:90543856
代 表 人:xxx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0 xx x x x:(00)0000-0000
不 動 產經紀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聯 絡 電 話:聯 絡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德友植仁』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
買 方: (以下簡稱買方)賣 方: 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賣方)
x為「德友xx」房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契約審閱權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但樣品屋之傢具、擺設品及裝潢僅為建議方案,傢俱、擺設品及裝潢非本契約買賣標的)。
第二條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一、土地坐落:
xxxxxxxxx 00、00 xx等二筆土地,面積共計 1610.40 平方公尺(487.15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德友植仁」(共計83戶,下稱本社區)
編號 棟 樓房屋壹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建造執照xxx000xxxx00000x(建造執照如附件一)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本契約所載之位置、編號,係依建造執照圖說為準(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如附件三) (以下停車空間無獨立權狀)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1、性質:□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2、位置:地下第 層
3、型式:平面式
4、編號、數量
□平面標準車位、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停車位長 5.5 公尺,寬 2.3 公尺,高度不少於 2.1 公尺。
□平面大車位、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 停車位長 5.5 公尺,寬 2.5 公尺,高度不少於 2.1 公尺。
□無障礙停車位、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行動不便者停車位長 6.0 公尺,寬 3.5 公尺,高度不少於
2.1 公尺。
□平面特大車位、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停車位長 6.0 公尺,寬 2.5 公尺,高度不少於 2.1 公尺。
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 平方公尺( . 坪)、持分壹拾萬分之 。
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
有關之因素,依第二款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第二款所示)。
(二)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本案汽車停車位共計 66 位,總面積
2153.08 平方公尺(651.3 坪),佔全部共有部分(大公+車公)總面積之比例: 46.43%。)
(三)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購買「行動不便者停車位」之買方,不論是否具有資格證明,均有使用、收益、處分該停車位之權利,全部買方均無異議。
第三條 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一、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 平方公尺( . 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包括:
█陽臺 . 平方公尺( .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二、前項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
互為找補。
第四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
█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機電備品空間、█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
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本「德友xx」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4637.43 平方公尺(1402.82 坪)其正確面積以使用執照核准,並經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之面積為準)。
二、本「德友植仁」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4637.43 平方公尺(1402.82 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7319.87 平方公尺(2214.32 坪)。前項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德友植仁」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第五條 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因面積誤差而解除契約時,賣方應將買方已繳之款項無息全數退還,買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四、本條有關房屋(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面積之找補,以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二位。
第六條 契約總價
x契約房屋總價款合計:房屋付款明細表如附件四(價格含營業稅)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一、 專 有 部 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主 建 物 部 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 有 部 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三、車 位 價 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四、前項價款不包括暫收款之費用。
第六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聲明書如附件五)
◎賣方應於買賣契約中或其附件中載明專戶資料提供予買方
(如下所列)第七條付款條件及方式買方應依付款明細表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四、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一)中規定之期別及價金按時給付賣方,存入以賣方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陽信銀行木柵分行】
信託專戶名稱: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 24-88-03-88- (共 14 碼)】。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
款交 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 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 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 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 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不得 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七條 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房屋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本契約買賣總價款買方同意按(房屋付款明細表附件四)所載金額、時間及付款方式如期給付。自備款之付款時間,買方同意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七日內,自行向賣方指定之付款地點或銀行專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次給付。
第八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
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一) 本契約地下層共參層,總面積 2898.63 平方公尺(876.84 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2153.08 平方公尺
( 651.31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停車位承購戶。
(二)地下層停車空間,共規畫設置汽車停車位 66 位供購買停車位者使
用,(其中地下壹層編號 6 號、7 號共計 2 位為行動不便者停車位)購買者已充分了解確認能符合需求而購買。
(三)本契約地下層為防空避難室及停車空間,其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權
屬於購買停車位者停車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買方並同意以本契約(條項)為分管之意思表示,不另立協議,買方對此並無疑義。
(四)購買汽車停車空間者應依劃設位置確實停放車輛,並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使用管理。
(五)未購買汽車停車空間者,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不包括汽車停車空間之價款,且所購房屋面積其地下室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空間之持分面積,除防空避難時得使用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區之汽車停車空間無所有權、使用權及管理權。
(六)本社區之停車空間僅得隨同本社區之房地所有權一併出售。
(七)本契約地下壹層設置機車停車位 1-51 號共計 51 位,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分及使用(地下壹層平面圖如附件三) 其分配、管理、使用方式由管理委員會制定之。
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其使用方式依本契約及「德友植仁大樓管理規約」之約定。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一)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二)本社區建物之外牆、屋突(外牆及其上方)部分,買方不得有任何破壞、標設廣告及影響視覺之行為,但買方同意賣方於銷售期間可無償於本社區建物之外牆或xx設置相關標示及廣告物。買方同意本社區命名為「德友植仁」,並同意賣方在本社區建物之外牆、屋突 (外牆及其上方),地面等部分設置表彰「德友植仁」及賣方所屬之公司名稱、標誌。
(三)地上壹樓店舖招牌由賣方依都市設計審議相關規定統一設計、提供標準規格,其位置、尺寸、材質由賣方指定。內容由買方按照賣方上述原則之範圍製作,並申請廣告招牌使用許可,其費用由買方自行負擔,買方不得擅為超出此範圍之設計。其他樓層之住戶均不得設置招牌或廣告物。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訂定之。(附件十二約定專用使用分管協議書)
第十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六)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6 年 5
月 31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
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x建案『德友xx』無提供買方建築設計變更,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亦不得要求變更。
第十三條 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
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賣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屋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
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五、買方同意由賣方代刻買方之印章一枚保管及使用,賣方應於交屋時返還;買方同意以本契約(條項)為授權之意思表示,並另立授權書(代刻印章授權書如附件九)。上述印章賣方僅得使用於下列相關用途,否則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一)本式印章僅得使用座落於新北市土城區永福段 30、31 地號等二筆土地上房地向稅捐、地政及有關機關申請辦理產權移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撤銷申報、申請貸款及抵押權設定、開戶及領取貸款等各項文件之申請、變更及領用。
(二)稅捐申報相關手續。
(三)實價登錄相關手續。
(四)申辦自來水、電過戶變更使用。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
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買方交屋後自行裝潢整修時,不得有損及建築結構、外觀及佔用共有部分之情事,倘因而影響建築物安全或生損害於他人者,買方應回復原狀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共有部分、公共基金之點交:
(一)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二)本社區公共基金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三、公共基金之收繳
公共基金於本建案申請使用執照前採一次性收繳,本社區公共基金之收費標準如下:
1. 專有戶管理費:每月每坪新台幣捌拾元之八個月費用標準計收。
2. 汽車位清潔費:每月每位新台幣柒佰元之八個月費用標準計收。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針對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廚具、衛浴、地磚、粉刷等)負責保固三年。
二、公共設施及設備:本大樓之公共設施及設備(如:各項公共設施、公共設施軟硬體設備、電梯升降設備、發電機等),自管理委員會成立起算,由賣方保固ㄧ年,並由管理委員會自行負擔保養、維護費用(如:油料添加、消耗品等)。
三、本契約房屋、公共設施及設備等,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負責防水保固十年。
四、如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買方不當使用及本大樓其他住戶不當使用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而發生之損壞,不在保固責任範圍內。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書予買方做為憑證。
五、保固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 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
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自洽貸款協議書如附件八)。
二、前項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買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四、本項貸款為應繳買賣總價之一部分,屬賣方應收之期款,賣方同意以前開買方所購之本戶房屋連同基地之持分,作為擔保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於金融機構,以資辦理貸款。
五、買方同意按賣方通知之時間及地點備齊所需證件及書表,並依貸款機構規定另覓符合規定之連帶保證人,配合賣方辦理前項貸款之一切手續;買方應於辦理對保手續時,開立與貸款同等金額之商業本票交付賣方,賣方應於取得貸款金額後,於交付權狀資料同時返還商業本票予買方;
銀行核准貸款時,買方同意由賣方直接領取全部貸款金額以抵付應繳款項,惟核准貸款額度與應繳貸款有不足額時,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二十條 房屋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項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間之轉讓一次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三、買方如違反前項約定時,其轉讓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其因此所發生之糾紛由買方自行負責,如致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負賠償責任。
四、買方如欲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他人時,必須就區分所有部分之土地、房屋及停車位及共有部分之土地、房屋等全部標的物一併移轉不得分離。
五、買方如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他人時,應提供買方與受讓人之買賣契約予賣方,以供地政士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使用;如未提供而依本契約所載價格申報,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申報不實狀況,買方應負擔全部責任與費用。
六、買方同意與受讓人就本契約之履行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二、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中央銀行公告之國內五大銀行(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及臺灣土地銀行)二年期平均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退還買方。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
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項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送達處所、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送達處所:買、賣雙方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掛號郵寄為準,若有遷移或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如因拒收、遷址不明或無法投遞或招領逾期或其他一切事由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二、契約分存: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效力及於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繼承人、承租人、使用人與占有人;買方如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契約所載之一切義務,同意負連帶責任。本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三、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九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三十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管委會之成立及物管選任:為維持良好秩序及全體用戶之共同權益,買方同意遵守「德友植仁規約」之約定,並同意由賣方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執行管理本社區及點收、保管本社區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各項附屬設施設備,管理委員會未成立或未選任管理負責人前由賣方代管。買方同意,自使用執照取得至管理委員會成立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前,由賣方全權選任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本社區之安全警衛及物業管理工作。
二、銷售期帶看:買方同意賣方於進行銷售過程中,可帶看本社區各項公共設施及空間,並設置洽談桌及建築模型,使用區域以不妨礙住戶安全逃生動線為原則,並應善盡維護及回復原狀。
三、個人資料提供:
(一)買方同意賣方得基於不動產服務(包括款項收取、客戶工程變更、不動產設計變更通知作業、對保及銀行貸款、驗屋作業、產權過戶、交屋作業、區權會召開、管委會成立、社區管理、保固修繕、售後服務)及客戶管理之目的,經由買方辦理履約保證及銀行貸款作業之金融機構、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銀行貸款作業及實價登錄申報之地政士、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之代銷公司、辦理室內設計變更、驗屋、交屋及驗收作業之營造或代驗公司、辦理自來水、電力、瓦斯名義變更之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及瓦斯公司、執行社區管理事務之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其他為履行本契約相關事項之單位或相關主管機關取得買方之個人資料,其類別包括辨識個人者、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個人描述、財務交易、約定或契約等。
(二)買方同意賣方得於上開目的之必要範圍及其存續期間內,在台灣、大
陸地區、買方所在地及所屬國、不動產標的物所在地,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處理及利用買方之個人資料,並將其個人資料
及本契約影本提供予下述相關單位:
1. 辦理履約保證及銀行貸款作業之金融機構。
2. 辦理室內設計變更、交屋及驗收作業之營造或代驗公司。
3.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及銀行貸款作業之地政士。
4. 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之代銷公司或地政士。
5. 辦理自來水、電力、瓦斯名義變更之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瓦斯公司
6. 執行社區管理事務之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
7. 其他為履行本契約相關事項之單位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 (三) 買方得透過客服專線(03-301-7669)向賣方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但依
個資法或其他法令之相關規定,屬賣方為履行契約或執行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四、本約及買方另簽定本房屋所屬基地之『德友植仁-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具有聯立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一方對本契約違約時,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本契約之解除,其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五、本案土地賣方與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為本案建物賣方)為屬合建關係,本案土地及建物等買賣契約之簽署用印及後續之繳款作業、工程圖面確認、行政及建案交屋、銀行貸款、產權過戶、交屋結算、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售後保固服務等,皆由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為執行。
附件: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建造執照暨核准之房屋平面圖影本
三、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四、房屋付款明細表
五、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聲明書六、建材設備表
七、代辦貸款委託書八、自洽貸款協議書九、代刻印章授權書十、大樓管理規約
十一、地下室停車位使用分管協議書
十二、約定專用使用分管協議書(附圖)十三、裝修施工管理辦法
十四、裝修工程切結書
十五、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暨客戶同意書十六、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影本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 籍 | 地 | 址: |
通 | 訊 | 地 | 址: |
聯 | 絡 | 電 | 話: |
賣 方:德菱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xx
x x 編 號:83721882
公 司 地 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351 號 8 樓公 司 電 話:(00)000-0000
不 動 產經紀業:樸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 統一編號:90543856
代 表 人:xxx
公 司 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一路 218 號 3 樓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不 動 產經紀人:證 書 字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