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创银商贸有限公司、何磊:本院受理枣强宏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 冀1121民初722 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连云港创银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6226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 162260 元为基数,自2 023 年10 月9 日起按LP R 一年期利率1.5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689 元,公告费9 50 元,两项共计4 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