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一、扩展类
附加实习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学生在实习期间或教学实训活动期间xx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被保险人仍需对学生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实习单位、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在学生实习工作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
(四)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或认可的居住场所发生的;
(五)学生猝死的;
(六)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期间发生的;
(七)学生溺水死亡或意外窒息死亡的;
(八)其他在被保险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生的。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或教学实训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学生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人、吸毒等犯罪行为;
(三)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四)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六)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七)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八)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约定由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前述协议被保险人依据本附加保险合同仍应当承担的责任除外;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任何财产损失;
(四)保单明细表确定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四条 x附加险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第五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保险人对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至第八款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保险人对每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的 50%。
第七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
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二、规范类
1、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
x。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
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