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西湖区西溪路525号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C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3626680T
合同编号:
住所地:xxxxxx000x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C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3626680T
法定代表人:xxx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范围
1.1 本合同租赁之物业位于xxxxxxxxxxxxxx000x,现命名为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西溪园区(以下简称“该物业”)内。甲方对该物业拥有独立、完整并无任何争议的本合同项下租赁经营权;乙方经过充分了解,同意承租租赁物业范围内的房屋及有关设施。
1.2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该物业 (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范围仅限于室内,关于房屋的外墙、屋顶等不属于租赁范围之内。
1.3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 M2。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仅用作办公或从事乙方依法可以经营并符合物业管理要求之业务,并遵守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
2.2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拟在园区内从事的经营领域以其提交的《入园企业租房审批单》中相关内容为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3.1 各方确认,甲方已于 年 月 日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3.2 甲方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3.3 乙方交还甲方租赁房屋应当保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合理的自然损耗除外)。
3.4 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或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交还租赁房屋,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须腾空物品,将房屋恢复原状(包括不限于顶、墙、地面等的完整),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腾空和恢复的,视为乙方对租赁房屋内物品、装饰装修物所有权的放弃,由甲方任意处置。甲方的任意处置行为不构成对乙方的违约或侵权。
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 租赁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总计期限为 年。
4.2 租赁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xxx继续承租,应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同等条件下,xxxx优先权。如各方经重新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在本合同届满前30天前签订新一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未能在该等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的或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视为乙方不续租或续租不成功,乙方应配合甲方引入新的承租方看房等招租事宜,并办理合同终止证明。本合同期满正常终止,xxx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腾退手续。
4.3乙方租赁期限未满提出退租,须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退租申请报告及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证明给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租,该等情形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乙方未能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退租申请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为免疑义,各方进一步确认,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出退租的,房屋退租结算按照日租金计算,结算至乙方书面申请中所载退租时间并按照本协议第13.3条处理。
第五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5.1 租赁房屋的租金采取固定租金的方式,以本合同第1.3款约定的建筑面积予以计算。
5.2 各方约定,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租金为人民币 元/天/㎡元,租赁房屋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
5.3 付款方式:租金按半年一付方式支付,先付后用。乙方应按以下时间支付租金:
|
支付时点 |
对应租赁期限 |
应付租金金额 |
第1期 |
年 月 日前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6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金额_________) |
第2期 |
年 月 日前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6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金额_________) |
第3期 |
年 月 日前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6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金额_________) |
第4期 |
年 月 日前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6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金额_________) |
(一)乙方可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租金,乙方应确保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前到达甲方。
(二)乙方应以人民币支付租金、押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5 各项付款以款项实际交付甲方或支付至甲方以下账户为准,否则视作未付。
甲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九堡支行
账号名称: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账 号:999000258510401 税号:91330106723626680T
第六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6.1 各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租赁押金。租金押金金额按照 3个月的房屋租金金额计算,共计人民币 元。
6.2 甲方有权直接将部分或全部租赁押金用于支付或弥补甲方在补救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保证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冲抵乙方拖欠甲方的租赁房屋租金、费用、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甲方代为恢复租赁房屋的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多退少补。
6.3 本合同终止时,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并结清本合同所约定之全部应付甲方的租金、费用、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款项后,甲方将剩余租赁押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6.4 在租赁期间,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空调等费用,按政府规定或物业公司测算的标准计算,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5 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6 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第七条 物业管理及装饰装修
7.1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的物业管理,并负责提供各项设施及相关的服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安全责任书等合同、文件,约定相关的物业管理事项。
7.2 乙方(包括其雇员、客户等因乙方原因进入园区的人员)应支持和遵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既有的及今后可能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7.3 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力不能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非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故意或非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重大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设备故障、水或电力供应中断等引起的损害,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且此等损害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和管理规定支付一切应付费用。
7.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装饰装修。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的,乙方应另行与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协议。
第八条 标识与广告
8.1 甲方将在物业首层大堂中为乙方的办公物业免费提供载有乙方名称的水牌、楼层电梯厅导向牌和租赁单元外的公司名称。若乙方因更改公司名称及司标等原因,需要换水牌、导向牌及名牌等,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甲方同意后予以更换,乙方承担相应的制作费用。
8.2 乙方若需设置有关标识,事先须经甲方批准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以外的任何部位设置任何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
第九条 保证
9.1 丙方承诺其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其利息(如有)的支付、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 权利转让
10.1 如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0.2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分租租赁房屋,乙方不得擅自调换使用或擅自供第三人使用,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抵押、抵偿给第三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火灾、战争、严重的动乱等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调整。
11.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或其他的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和合同无法履行之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11.3 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各方在履行了第11.2款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可免除责任。
11.4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2.1 租赁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之条款,应经各方协商一致,最终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协议。
12.2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并应按照第13.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任一期租金,在甲方催告之日起7日内仍未付清的;
(二)乙方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四)乙方拖欠应当交纳的各项费用,在甲方催告之日起7日内仍未付清的;
(五)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或车位转租、分租、擅自调换使用或擅自供第三人使用;
(六)乙方损坏租赁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七)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且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时,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
(八)乙方在园区内从事除2.2条规定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经甲方提出后未改正的;
(九)乙方在园区内张贴广告宣传或在租赁房屋以外的任何部位设置文字、图案等标识或广告等宣传物品的,经甲方提出后未改正的;
(十)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饰装修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2.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致使本合同之履行已完全没有可能,各方必须终止合同时,本合同终止履行,各方互不补偿经济损失。乙方已交付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但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腾空租赁房屋并返还给甲方。
12.4 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行终止。
12.5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应负责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甲方,乙方承担因恢复原状而产生修补拆除的一切费用及搬出房屋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若乙方未履行该义务,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取拆除、修补等措施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付的租赁押金中扣减,若租赁押金不足以足额抵扣该费用时,甲方就剩余部分可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付款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乙方应向甲方按日支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
13.2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12.2款之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搬迁等各种投入不予赔偿或补偿,且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按本合同约定的 3个月的房屋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3 各方经充分协商后特别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若不能按期将租赁房屋归还甲方的:
13.3.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日租金的两倍乘以实际占用天数(自占用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费,且甲方有权按照第13.3.2款的约定将租赁房屋收回;
13.3.2若乙方逾期交还房屋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救济措施:
(1)甲方有权自行开启及更换该房屋的门锁;
(2)处置遗留物件。乙方确认,该等情形下视为乙方放弃租赁房屋内遗留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货品、设施设备、家具、装置、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添置物等所有财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件并收回该房屋;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如有),由乙方自行承担。
a.如乙方需要保留前述物件的,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该等情形下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终止前最后一期租金标准的30%向甲方支付仓储费用;
b.如乙方未提前取得甲方同意或未支付仓储费用的,甲方有权选择出售、转让、拆除、丢弃等方式处置乙方遗留物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此外,甲方有权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
c.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置屋内的物件,甲方均无义务将该等物件直接折算用于抵扣乙方应付的任何款项。
为免疑义,各方进一步确认,甲方收回房屋时,无须为物件的剩余价值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为保证及时收回房屋,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提存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一经产生,甲方可直接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13.4各方经充分协商后特别约定: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任一期应付款项,在甲方催告之日起7日内仍未付清的,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xxx额款项为止。甲方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仍应承担甲方采取本条措施期间的该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13.5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押金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参照第13.3.2款中的收房条款处置租赁房屋内全部物件。
13.6 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4.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应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15.1 本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文件,各方确认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
欲送达甲方,则送至:
名称:【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000x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C座206
收件人:
电话:
电子邮件:
欲送达乙方,则送至:
名称:【 】
地址:【 】
收件人:【 】
电话:【 】
电子邮件:【 】
欲送达丙方,则送至:
收件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15.2 乙方指定联系人
乙方指定【 】作为其联系人,指定联系人身份证号码为【】,其联系方式如下:
住址:
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授权其指定的联系人全权代表乙方执行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办理入园手续、交付定金、押金、租金等款项、进行财务结算、对账、签收文书、纠纷处理、商签补充协议等,乙方指定的联系人为执行本合同与甲方的沟通、确认、签字等行为均系代表乙方所实施,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5.3甲方将任何文件以电子邮件发送或手机短信发送或微信发送或快递方式寄给乙方或其指定联系人,均视为已经送达乙方,如乙方或其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无法送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未提供指定联系人,或承租人拒收与租赁相关的文件材料,甲方有权将任何文件以快递方式发送至租赁房屋所在地,或直接张贴于乙方承租物业,拍照,视为已经送达。
15.4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文件或通知,在下列情形下视为已送达:
(1)以当面送达方式的,于收件人签收时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以快递方式寄送的,于快递发出之日起满3日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3)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于电子邮件到达收件人服务器时即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5.5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其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如因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送达不能或约定的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无人接收的,均视为已送达,相应后果由收件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6.1 乙方在公司设立的筹备阶段以“【 】”名义与甲方、丙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原合同”)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乙方、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在原合同项下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乙方、丙方就原合同履行无异议亦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
16.2 各方同意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在原合同项下向甲方缴纳的定金(如有),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相关约定支付租赁押金。
16.3 各方关于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西溪园区房屋租赁相关事宜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 附则
17.1 本合同自各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7.2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未约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7.3 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可由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7.4 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1份,丙方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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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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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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