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 PO109090077
「109年生技中心家庭日」 活動規劃暨執行委託服務契約書
採購案號: PO109090077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及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鑒於甲方欲舉辦員工家庭日,經乙方提供「生技中心家庭日園遊會」活動規劃暨執行專業服務,雙方同意訂定條款,並遵守甲方採購相關文件、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應給付招標規範說明書(以下簡稱招標規範書)與活動規劃書(以下簡稱規畫書)所載活動內容與規格之服務(以下簡稱履約標的)。但乙方規畫書所為之給付較招標規範說明書之功能、規格為優者,從該較優之約定。招標規範說明書之內容與本契約本文之約定有不一致者,從本文之約定。
二、 乙方應提供如招標規範說明書所示之保險產品。
三、 乙方執行履約標的期間,甲方得視需要要求乙方就履約標的之內容、進度等事宜提出口頭說明、相關資料,並派員瞭解甲方執行履約標的之情形。
第二條 價金給付
一、甲方於履約標的全部驗收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一次給付乙方總價款,共計新台幣 (下同)$元。(含任何稅捐及其他一切費用或負擔)。
二、驗收結果與履約標的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無需改善或提供者,甲方得依合理標準認定減價收受。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 因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遲延各期給付者。
(二)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甲方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三) 履約標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 乙方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五) 乙方其他違約情形。
四、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或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仍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第三條 履約標的之交付與執行期限
一、 履約標的之執行期間自簽約日起生效,至本活動結束,雙方確認無其他請求事項為止。
二、進場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三、活動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17 日
四、 活動地點:國家生技研究園區 E 棟及E 棟前方場地
五、 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乙方應於前揭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並於原因消滅且得甲方同意後後立即恢復履約。
第四條 驗收
一、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須經甲方之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二、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所辦理之驗收所必須之內容企劃、執行及軟硬體設備之規劃、設計、監工及相關開銷文件資料與物品等。
三、家庭日前初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儘速免費改善或重作。
四、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二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 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一切履約標的或成果(以下簡稱成果),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權或/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將其向任何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
第六條 保密義務
一、本契約所稱之專有資訊係指任一方所有或持有他方之一切商業、技術、生產或其他業務資訊,而無論其是否標註機密字樣。但不包括下列事項:(1)該資訊於提供時,已屬公開或眾所週知者;(2)該資訊係取自第三人所取得,而該第三人對資訊未負任何保密義務者;(3)非因甲、乙任一方或彼等之關係企業之作為或不作為而成為眾所週知者;(4)該資訊於提供前,已為收受者所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
二、任一方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或取得他方或其關係企業之專有資訊僅得為執行本契約所必須知悉之員工使用,且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揭露予他人或非為執行本契約之使用。任一方應與前揭人員簽訂保密有關協議以課予維護專有資訊機密義務或責任。
三、任一方不得揭露其他人之機密資料予他方,亦不得自行或促使他人違法使用該機密資料於他方。
四、任一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護機密資料。
五、本條於契約終止、無效、不成立或解除後三年內,仍有其效力。第七條 招標規範書變更
甲方於必要之情形,得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乙方變更招標規範說明書
所載之活動內容與規格。乙方自收受通知之翌日起三日內,提出對於原定時程與費用合理影響之書面評估報告,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費用因而增加者,乙方應以市場最優惠之價格計算之;費用因而減少者,減少之費用應自原定價款中扣除之。
第八條 擔保或保證
一、乙方擔保或保證履約標的具有本契約約定之功能與效益、不得損及甲方及其同仁之權益。
二、第三人對甲方主張侵害其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者,甲方得要求乙方負責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提出抗辯、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償付經甲方同意之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確定由甲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及賠償甲方因而所受之損害:
第九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2.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契約經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前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者,乙方應賠償甲方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五十之懲罰性違約金及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乙方於舉辦活動 14 日內提前任意終止本合約者,乙方應支付甲
方活動總金額之兩成費用作為賠償;乙方於舉辦活動 7 日內提前任意終止本合約者,乙方應支付甲方活動總金額之五成費用作為賠償。於舉辦活動 14 日前,甲方考量其整體計畫之執行認
為有終止本契約之必要者,甲方不負擔終止本契約所生之任何責任。舉辦活動 7 日內甲方提前任意終止本合約者,甲方應支付乙方活動總金額之兩成費用作為賠償。
第十條 通 知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
地址:xxxxxxxxxxxx000x000xE棟乙方聯絡人
姓名:
聯絡電話:地址:
二、任何一方依本條之地址向他方為通知或請求而無法送達時,除明知或可得知他方地址已為變更外,自通知發出之翌日起算第三日,視為生送達之效力。
第十二條 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第十三條 一部無效
x合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不影響本
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解釋本合約時,應視為從未包含無效或不能履行之條款。
第十四條 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效力完整
x合約及其各附件構成當事人間完整且唯一之協議。先前所有之聲明、討論及書面文件均被本合約取代。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十六條 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正本貳份,由甲方執正本壹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代表人:xxx
職稱:執行長
地 址:xxxxxxxxxxxx000x000xE棟統一編號:05600361
乙方: 代表人:職稱: 地 址: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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