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居间人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本公司将不时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变更。如您持续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将视为接受我公司对合同条款的修订、补充、变更,您的合同将自动被新版本更替。
目录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
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
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交易者缺乏交易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交易场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
(履约)进行一些限制。期货交易场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暂停或取消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或取消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或取消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公
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
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期货结算机构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期货交易场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期货交易场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从事 “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但“套期保值”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以及关于这些费用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
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 读并完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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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即是期货交易者,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账户。
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xxx的事项
(一) 知晓开户及交易需采集个人信息
客户应当知晓并同意为实现开户及交易目的及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机构的要求,客户的必要信息将被采集。客户应当知晓您的信息可能因无法预测、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因素发生被盗用的风险。
(二) 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 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三)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四) 知晓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五) 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
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
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 知晓从业人员、居间人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居间人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 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 com 或 xxx.xxxxx.xx),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 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不得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期货账户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客户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期货账户或者借用他
人的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十)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进行期货交易前,应知晓并接受该系统/软件的相关特性和局限性,对因使用该系统/软件可能导致的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下达交易指令错误、获得成交结果失败等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对程序化交易软件的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及出错发生均不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对由此可
能会带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十一)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场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客户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有关交易、持仓等重大事项。
(十二)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三) 知晓期货交易场所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或取消交易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时停止交易等紧急措施。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场所因突发性事件导致期货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结算、交割将对期
货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
(十四) 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 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五) 知晓居间人的有关规定
1、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为客户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 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2、客户不应委托居间人代为进行期货交易。居间人不得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或者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居
间人向客户阐述的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
表其个人观点,客户与居间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客户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
3、期货公司及居间人不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期货公司将从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支付予居间人的报酬。
5、《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居间人禁止行为的规定。
(十六) 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七) 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
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八) 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承担未遵守该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十九) 知晓法律关于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知晓不得依照期货交易内幕信息非法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知晓不得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
客户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 知晓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场所及期货公司关于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十一) 知晓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十二) 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损害乙方利益的
行为:
1、向乙方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2、与乙方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3、违背乙方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乙方交易;
5、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乙方提供交易建议;
6、向乙方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7、未将乙方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8、挪用乙方保证金;
9、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乙方保证金;
10、利用为乙方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1、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二十三) 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xx从业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不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四) 知晓应当通过期货公司官方公布的渠道下载交易软件和进行资金转账
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网站、第三方软件公司网站等
官方途径下载期货交易客户端,切勿通过上述渠道之外的
非正规渠道下载软件,切勿使用其他冒用期货公司名义发布的软件,切勿相信不法分子提供的非法证明文件。
与期货公司公示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切勿将资金转账至非法个人或非法机构账户。
(二十五)知晓客户有关注自己账户的义务
由于期货交易行情波动幅度较大,在持仓或交易过程中,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的变化,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的动态风险监控措施(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因客户未关注账户的最新变化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处置账户风险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非主交易系统等电子化交易工具存在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的强行平仓操作结果无法通过非主交易系统等电子化交易工具实时查询的情况,客户应当知晓并在期货账户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及时联系期货公司确认账户持仓。因使用非主交易系统等电子化交易工具而产生的客户持仓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后再自行平仓而造成的一切交易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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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甲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场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的,甲方有权告知乙方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乙方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均应及时向甲方主动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尽职调
查、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七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登陆网络平台、交易软件、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的相关密码,经密码验证登录账户后的所有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乙方通过身份验证登陆计算机、电子终端和互联网交易软件(特指甲方官网提供下载的交易软件,下同)、服务系统及其他业务系统过程中,确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的或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文件的,与在纸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开户要求,乙方及其代理人的个人必要信息将被采集;使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或交易信息可能被留存。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或为配合有权机关调查的除外。
第二节 委托
第九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乙方不得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要求甲方提供期货经纪业务服务或执行交易指令,甲方也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
乙方应对自己的期货账户进行妥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出租或出借,若因其出租或出借账户造成的损失和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居间人、证券公司为甲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从业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若乙方私自与上述人员达成或签署全权委托交易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承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
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二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三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指令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下达,以甲方发布的相关事项的通知为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资金调拨指令不符合有关规定、本合同约定或甲方操作规范的,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转入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均为期货交易保证金。乙方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
易。
第十五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场所或期货结算机构规则以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有价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财产作为保证金。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的,可以依法通过质押等具有履约保障功能的方式进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期货结算机构规则的要求办理。
乙方以有价证券等作为保证金,甲方按照法律法规、交易场所、结算机构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乙方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的,可以对有价证券等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
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甲方根据乙方通过任一方式预留的联系方式向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之一发出该通知即视为通知到乙方。
第十九条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自助终端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明确、具体、全面,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网络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
x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甲方的应急报单电话号码以甲方网站公布的电话为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甲方通过交易账号、名称或姓名、证件号码、账户情况等要素验证核实乙方身份,乙方同意,只要任意三项相符,即视为验证核实通过。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乙方只要完成第
一次入金,即视为乙方已自行修改交易、资金等账户所有
相关密码。因乙方原因导致密码泄密或被他人盗用所带来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通过密码验证登录账户后的所有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
乙方有义务及时关注和核对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账户挂失手续或重置密码。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 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乙方应当特别注意,连续交易品种对交易日的定义与非连续交易品种不同,以免出现误操作,所有因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
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
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
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只要甲方将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对乙方的通知义务。乙方应当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中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控 中 心 的 网 址 为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0110+期货账号。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由甲方通过向乙方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如乙方在首次交易前仍未收到甲方提供的查询系统用户名和初始查询密码的,乙方应向甲方查询。因乙方原因导致密码泄密或被他人盗用所带来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6 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
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
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1、格式不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提供的交易结算账单为 EXCEL 格式,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交易结算单为 TXT 格式。
2、概念和公式不同:目前,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有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两种账单供乙方自行选择查看,而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均是逐日盯市账单。逐日盯市和逐笔对冲是两种不同的盈亏计算方法,两种账单在当日盈亏的计算公式上有差别( 具体请详见附件一: 术语定义),但无论哪种盈亏计算方式,结算后的账户权益、保证金占用、可用资金、风险度、手续费、总盈亏等均一致。
第三十六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等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和其他事项通知:
(一)官方网站公告
(二)营业场所公告
(三)官方微信公众号
(四)官方交易系统
(五)手机短信通知
(六)电话通知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交易进行中发出的风险警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调整持仓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穿仓通知、业务规则通知、交易提示等通知,乙方同意甲方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交易系统信息提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任意方式发出,乙方同意,甲方以前述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即可,乙方不因甲方未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通知方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三十九条 乙方以开户资料中填写的通信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作为甲方进行通知的有效联系方式。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或者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条 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有效、畅通,关注甲方发出的通知。通知的发送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或者未能收到通知的,甲方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
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未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二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结算机构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结算机构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结算机构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
根据期货结算机构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
时段的交易风险。当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当自行平仓或追加保证金,如乙方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且未
采取自行平仓措施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持的头寸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八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 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 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率=乙方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市值风险率=乙方持仓保证金 2/客户市值权益*100%。
(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上述持仓保证金按甲方收取标准计算,交易过程中按品种对应的交易即时价计算,闭市后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如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调整或根据市场情况,甲方有权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持仓保证金、持仓保证金 2 及风险率的计算公式,专业术语,查询途径等,并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乙方有义务对此保持关注。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九条 乙方的风险率>100%时,甲方将于当日
(T 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T+1 日)开市(含集合竞价,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下一交易日开市时间为 T 日夜盘 21:00,下
同)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甲方
有权在 T+1 日开市期间(含集合竞价时段,下同)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盘中风险率≤100%。
乙方有义务对 T+1 日开市期间超过乙方期货账户风险率 100%部分履行即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或采取有效措施将期货账户风险率控制在≤100%。否则,甲方无需再次通知乙方,即有权在 T+1 日开市期间就动态差额部分对乙方任意账户(指期货账户、股票期权交易账户等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一个或多个,下同)的部分或全部合约即时强行平仓,有权对乙方任意账户采取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或限制出金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如遇上述情况且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的期限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合约随时进行强行平仓,且无需再次通知。有权对乙方任意账户采取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或限制出金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 乙方有义务持续关注期货账户持仓风险。x T 日收盘结算后乙方期货账户风险率≤100%,且甲方未发送追加通知,但 T+1 日行情发生剧烈波动,或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出现流动性不足,严重加大了乙方持仓风险的, 交易软件动态显示权益小于乙方期货账户持仓保证金,乙方有义务即时查看,并立即补足保证金或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期货账户风险率控制在≤100%。无论乙方是否查看均视为甲方对乙方进行了风险通知,乙方不得以“未
登录、不知情”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
置时间。
乙方同意只要乙方期货账户风险率>100%,甲方有权依据超过乙方期货账户风险率 100%的部分,对乙方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合约即时强行平仓,有权对乙方任意账户采取冻结可用资金、限制开新仓或限制出金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在期货交易场所限仓或对部分期货合约有持仓数额要求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或不符合持仓数额要求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根据交易所相关时间要求提前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或不符合要求部分进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四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
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强行平仓结果以交易结算报告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交易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按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进行处理的;
(七)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结算机构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乙方的期货账户发生穿仓欠款的(穿仓
是指由于乙方账户在期货交易中发生亏损或其它原因,导致乙方账户权益为负),应于穿仓发生后下一交易日按照甲方指定方式补足穿仓金额(账户权益的绝对值);未及时补足穿仓金额的,乙方应按逾期的穿仓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双方间往来款项中优先扣除穿仓金额,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及乙方在甲方及甲方附属机构处开立的其他任意账户之全部或部分功能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条 在期货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十一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乙方未能按照交割业务规
则交割,构成交割违约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扣罚、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资金本金及利息。
第六十三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四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五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场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
场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九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以及与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
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七十二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结算、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等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场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三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四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甲方将不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期货交易所规则、指引等对本合同进行检讨及修订,并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该等修订、变更或补充于通知发出当日立即生效。乙方如有异议可与甲方另行协商,乙方在与甲方协商一致前,将依据新版本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乙方未提出异议且继续使用甲方服务的,将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变更或补充。
第七十六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七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九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
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
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
(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乙方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保全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 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八十一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三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期货
交易场所或者期货结算机构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场所依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场所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在非选项前□内打×,未勾选的视同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其他
第八十八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九条 x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电子化自助委托交易说明》、《银期转账说明》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二条 x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签字:
(盖章)
开户经办人: 复核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机构须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结算机构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结算机构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场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场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现金,国债、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财产,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结算机构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结算机构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期货交易指在期货交易场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期货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13.期货结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期货结算机构包括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
14.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15.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为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标准化期权合约。
16.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7.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
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8.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9.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标准化期权合约的资金。
20.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场所或结算机构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21.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22.日盘指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3.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4.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5.套期保值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26.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7.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28.逐日盯市账单与逐笔对冲账单中盈亏的计算方法详示:
(一)逐日盯市:
1、xxxx(逐日盯市)=平当日xxx+平历史xxx
(1)平当日xxx=当日开仓价与平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平历史xxx=平仓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xxxx(逐日盯市)=持当日xxx+持历史xxx
(1)持当日xxx=当日结算价与当日开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持历史xxx=当日结算价与昨日结算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3、当日盈亏=xxxx(逐日盯市)+xxxx(逐日盯市)
4、当日结存(逐日盯市)=上日结存(逐日盯市)+当日存取合计+当日盈亏-当日手续费
5、客户权益=当日结存(逐日盯市)
6、持仓保证金=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期权合约持仓保证金(动态)
7、持仓保证金 2=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期权合约持仓保证金(静态);
8、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合约价格*合约乘数*持仓手数*保证金收取标准*100%
(1)保证金收取标准:可通过甲方网站查询。
(2)合约价格:T 日未平仓期货合约在 T 日结算以及 T+1 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合约价格为 T 日结算价(即:合约结算价格,下同);各期货交易所规则无统一或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合约价格采用甲方交易结算系统在计算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时所使用的价格。
9、T+1 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以及 T 日结算时,期权合约持仓保证金(动态)=权利金(采用 xxx(T 日结算价,最新价))+ xxx[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采用 T 日结算价)-0.5*期权虚值额(采用标的期货合约的 T 日结算价与期权合约行权价格进行比较), 0.5*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采用 T 日结算价)]
T+1 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以及 T 日结算时,期权合约持仓保证金(静态)=权利金
(采用 T 日结算价)+xxx[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采用 T 日结算价)-0.5*期权虚值额
(采用标的期货合约的 T 日结算价与期权合约行权价格进行比较),0.5*标的期货合约保证金(采用 T 日结算价)]
10、客户权益=上日结算后客户权益 ± 出入金+平仓盈亏+持仓盈亏-手续费±行权收付资金±期权当日权利金收付±其他款项。
其中 T 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权益按照动态成交价(即:合约动态成交价格,下同)计算,T 日结算后权益按照 T 日结算价计算,如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调整或者随着业务开展,权益的计算公式作相应的调整,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通知。
11、客户市值权益=客户权益+期权 NOV(NOV 即期权多头持仓市值–期权空头持仓市值)其中 T 日期货交易所开市期间市值权益按照动态成交价(即:合约动态成交价格,下同)计算,T 日结算后市值权益按照 T 日结算价计算,如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调整或者随着业务开展,市值权益的计算公式作相应的调整,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通知。
12、风险度>100%,即客户权益小于乙方持仓保证金市值风险度>100%,即客户市值权益小于乙方持仓保证金 2风险度≤100%,即客户权益大于等于乙方持仓保证金
市值风险度≤100%,即客户市值权益大于等于乙方持仓保证金 2
(二)逐笔对冲:
1、xxxx(逐笔对冲)=开仓价与平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2、浮动盈亏=当日结算价与开仓价之差×手数×交易单位
3、当日结存(逐笔对冲)=上日结存(逐笔对冲)+当日存取合计+xxxx(逐笔对冲)-当日手续费
4、客户权益(逐笔对冲)=当日结存(逐笔对冲)+浮动盈亏注:
1)本公式旨在提示两种盈亏计算方式不同之处;
2)“**与**之差”的正负值要结合头寸方向计算;
3)盈亏计算方式不同,不影响当日出入金、当日手续费、客户权益、质押金、保证金占用、可用资金、追加保证金、风险度等参数的金额或数字。
附件二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品种 | 收费 |
1 | 代理交易手续费 | 商品期货 | 交易所手续费 3 倍标准 |
2 | 商品期货期权 | 交易所手续费 3 倍标准 | |
3 | 金融期货 | 交易所手续费 3 倍标准 | |
4 | 金融期货期权 | 交易所手续费 3 倍标准 | |
5 | 上交所 ETF 基金 |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 2.7 | |
6 | 上交所 ETF 期权 | 每手 15 元,卖方开仓免收 | |
7 | 深交所 ETF 基金 |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 2.7 | |
8 | 深交所 ETF 期权 | 每手 15 元,卖方开仓免收 | |
9 | 代理交割手续费 | 商品期货合约实物交割 | 交易所手续费 2 倍标准 |
10 | 金融期货实物交割 | 交易所手续费 2 倍标准 | |
11 | 金融期货现金交割 | 交易所手续费 1.5 倍标准 | |
12 | 代理行权履约 手续费 | 商品期货期权 | 交易所手续费 3 倍标准 |
13 | 金融期货期权 | 交易所手续费 3 倍标准 | |
14 | 上交所 ETF 期权 | 买方行权每手 4 元 | |
15 | 深交所 ETF 期权 | 买方行权每手 4 元 | |
备注 | 交 易 所 手 续 x 标 准 可 在 各 交 易 所 网 站 或 我 司 官 网 (xxx.xxxxxx.xxx)查询;当交易所更新品种或调整手续费时,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标准对公司手续费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与客户对于手续费标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具体手续费收取情况,以公司《交易结算单》为准。 |
*表格内手续费标准不包括交易所收取部分。
附件三
乙方自愿在甲方及相关银行开通银期转账业务,乙方需遵守以下说明条款:
一、乙方在申请办理银期转账业务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期货结算账号、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等资料,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完整的,如有虚假成份,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凡使用乙方密码并通过乙方的账户,进行的转账业务,均视为乙方的行为,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甲方郑重提醒乙方,务必在办妥银期转账手续后,立即设定资金密码,资金密码由乙方自行设定,乙方必须牢记资金密码并注意保密,同时应不定期进行修改。甲方无权对乙方的资金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资金密码若有遗失、泄露,乙方须持本人身份证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及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乙方挂失后 24 小时以内及挂失前所发生的一切转账业务均由乙方承担后果。
四、现阶段夜盘(连续交易)期间资金只能由银行账户转期货账户(即:出金功能关闭),日盘期间可以银行账户与期货账户之间互转。以后若有调整,甲方将以在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
五、凡因系统不可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线路、电脑、电话故障等)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在系统发生故障时,甲方有权关闭银期转账系统,乙方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出入金。
六、乙方账户出金最低留存限额,每天最多出金次数,每天最大出金限额需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并且甲方有权对该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七、乙方使用银期转账之前须按《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对结算账单进行查看并确认,乙方使用银期转账系统进行转账操作,即视为对前日结算账单的确认。
八、乙方应遵守银行及甲方对出入金的相关规定并按照银期转账的规定操作,否则甲方有权限制或终止乙方的银期转账使用权限。
九、同一个银行,乙方只能办理一个银行账户的银期转账。
十、乙方需要解除银期转账,乙方需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银期转账销户手续。
十一、甲方对本说明书条款和各项规定有解释权。
十二、本说明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文件,如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终止,则本说明中所作的约定视为自动终止,无须通知对方。
附件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提出开通期货电子化交易的申请。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期货电子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局域网络、国际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络等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方式。其主要形式为:1.网上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连接在期货经纪公司局域网或者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终端进行的电子化期货交易;2.语音电话自助委托交易,即通过拨打语音电话密码信箱系统进行的电子化期货交易;3.其它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网络,在电子化自助委托系统上增加的便利的客户端自助委托方式。
二、甲乙双方认定,期货电子化交易中存在但不限于下列风险:由于通过电子化传输数据可能会导致:
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数据错误、重复委托;客户密码泄露或客户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临近集合竞价结束时间的委托未成交;临近交易所收盘时间的委托未成交;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测的因素;
行情信息及其相关期货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
由于客户的电子交易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不匹配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失败;
由于客户缺乏电子化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由于乙方申请使用期货电子化交易方式,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甲方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表明乙方已经了解电子化交易的风险,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电子化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电子化自助委托交易说明》中所列明的各种风险所造成的电子交易系统故障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通过电子化交易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按照自己的结算账号、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交易的初始密码由甲方提供,乙方在取得初始密码后应当立刻修改为新的交易密码后才可从事期货电子化交易。乙方的交易密码由乙方在自己的交易终端上自行设定和修改,乙方的交易密码只限于乙方或者乙方的指令下达人掌握,凡是使用乙方密码在乙方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皆视作乙方或者乙方的指令下达人所下达。乙方需确保自己的交易密码安全,由于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乙方密码如有泄露、遗失、遗忘或被窃等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申请挂失,经甲方确认以后生效。在挂失之前及挂失当天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四、因甲乙双方已确认乙方的计算机路径及密码,故甲方的交易服务器内的成交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性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期货电子化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从甲方指定处获取,乙方不得擅自或试图更改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否则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甲方不予承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或拷贝甲方提供的交易软件,若发生类似情况,甲方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力。
六、由于电子化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的交易正常进行,乙方应当选择备用电话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期货电子化交易时,可改作电话下单方式下单。
七、甲方提供多种便利的客户端下单软件可供乙方自主选择使用,乙方应认识到选用的客户端软件除具有普通网上自助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还具有该便利下单软件自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乙方电脑故障、手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行情数据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因为客户端软件是在乙方的电脑或手机上运行并执行的,因此,电脑、手机或互联网等发生故障而引起的行情中断、停顿、延迟、错误都可能会造成乙方无法下达委托、委托失败或下达错误的交易指令情形。若乙方的电脑设备、手机配置以及网络状况与选择的委托方式不相匹配,还会造成无法委托或委托失败等不可预计的情形。
3、如果乙方不具备一定的网上委托或手机下单经验,可能会因环境或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4、在交易所系统中,采用便利下单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与普通的限价指令相同,因此即使正确地下达交易指令也不能确保所下达的交易指令成交。
5、乙方在甲方营业场所使用的电脑、网络等软硬件设施,也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况。
6、乙方在使用系统前,应当认真了解各项功能和操作方法,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操作,以免误操作给乙方带来损失。
特别说明:多种客户端软件由乙方自愿选择使用,若一种客户端软件发生故障,客户可改用其他委托方式,并承担本文件明示的并可能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八、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使用电子化交易方式: 1、乙方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经甲方核准;
2、乙方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营业场所进行委托交易的;
3、乙方利用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4、乙方对交易结果未及时确认。
九、双方特别约定:乙方使用网上自助委托后,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等通知事项可由乙方通过网上委托交易的客户端软件在线自助浏览、下载、确认,对前一交易日的结算账单进行确认后,方可进行当日交易。
本说明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的附属文件,是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