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嘉義縣水上鄉潭上橋橋樑改建工程南端引道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2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07506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
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
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並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108 年 1 月 8 日xxxxxxx 0000000000 x函回復認定非屬
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 107 年 10 月 29 日府農工字第 107121213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為開闢嘉義縣水上鄉潭上橋橋樑改建工程南端引道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2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07506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並依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辦理。已就損失最小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環境敏感區位土地,且用地範圍內無文化保存區位土地。
(三)本案徵收土地範圍係屬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徵收總面積為 0.007506 公頃,其占工程用地範圍
0.603300 公頃之面積百分比為 1.24%,因屬交通使用所
必須者,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
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本案屬道路開闢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為辦理該項工程,已於 107 年 1 月 4 日 1061298885 號
簽准使用 107 年工務局新建工程科統籌零星土地費
300 萬元,及 108 年 5 月 2 日 1080438079 號簽准使用
108 年工務局新建工程科統籌零星土地費 403 萬元,共
計 703 萬元,所統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橋樑及引道改建工程位於臺南市及嘉義縣交界,橫跨頭前溪,往北通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間重要聯絡道路。現況橋樑淨寬約為5公尺,橋長36.1公尺,由於既有橋樑老舊、橋樑長度與計畫河寬不符,且樑底過低造成通洪斷面不足,容易造成地區性淹水災情,因此為解決水患,故辦理本次橋樑改建工程。
因嘉義縣政府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八掌溪水系支流頭前溪治理規劃報告」辦理橋梁改建工程,依據公路橋樑設計規範、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並考量現況道路路型及橋樑排水防洪之需求等辦理規劃設計,原有橋樑橋面狹窄僅能容一車輛通行,改建後寬度增加為12公尺可供車輛雙向通行,並配合橋樑改建工程辦理引道工程,引道亦設計為12公尺寬,橋樑及引道之路面上中央均繪上禁止超車線(雙黃線),引道銜接進入平面道路前,引
x右側繪有槽化線(白實線)並設置防撞桿及警8標誌牌一面(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車道上縮減情形。其中,本橋樑改建工程坐落嘉義縣之用地業已取得,橋樑本體屬臺南市之私有土地亦已取得,俟本案南端引道用地取得後一併施工。本案用地以優先納入現況為道路使用及公有土地原則,故勘選私有土地已達合理、適當範圍。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橋樑南端引道工程係為配合潭上橋改建工程,橋樑改建後增加橋樑結構安全及水患防治等機能,將有助於降低地區水患發生之風險,並提高運輸往來之安全性及便利性;惟因改建後橋樑與兩端之引道寬度不一有縮減問題,若無設計南端引道亦引起通行安全之疑慮,故本市配合該橋樑改建工程辦理南端引道用地取得,並已優先納入現況為道路使用及公有之土地,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嘉義縣政府辦理橋樑改建工程,係為改善原有潭上橋提升通洪斷面及排水功能,並一併改善潭上橋現況橋樑結構部分區位已有鋼筋裸露之問題及xx道路銜接安全問題;且潭上橋為嘉義縣水上鄉與臺南市白河區之間重要聯絡道路,橋樑改建工程以及南端引道工程完成後,將提高地區往來之安全性及便利性,故本府配合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已優先納入公有土地、現況道路土地為原則,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申請徵收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
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本案業於 108 年 3 月 8 日辦理協議價購會議,同意協議價購面積共計約達本路段私有土地面積之 98.56%,餘未同意者,因公益需要,始依程序辦理徵收。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ㄧ,惟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 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無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取得土地均做為道路及相關設施使用,本府目前經管之土地,依相關 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
用土地,因此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潭上橋現況橋樑結構部分已有鋼筋裸露之問題,另依經濟部水利署「八掌溪水系支流頭前溪治理規劃報告」,本橋樑之橋樑長度與計畫河寬不符,需要進行改建以維護保障白河區及水上鄉等使用、通行民眾之安全,因此由其改建之必要。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道路工程申請徵收範圍位於臺南市白河xxx里,截至 108 年 4 月,白河區總戶數為 10,771 戶,總人口數27,965 人,男性人口14,611 人,女性人口13,354人;廣蓮里戶數 604 戶,人口數共計 1,658 人,男性人
口為 809 人,女性人口 768 人,年齡結構以 31~64 歲壯年為主。
推估本道路工程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白河xxx里居民、水上鄉義興村及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而本計畫為道路開闢對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橋樑改建工程範圍內無涉及當地信仰中心或集會場所,其目的係為改建原有潭上橋提升通洪斷面及排水功能,並一併改善橋樑本身結構及xx道路銜接安全問題,故對周圍地區社會發展係具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橋樑改建工程屬交通事業計畫,橋樑改建後增加橋樑結構安全及水患防治等機能,將有助於降低地區水患發生之風險,並提高運輸往來之安全性及便利性,對弱勢族群之就業及生活有所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x橋樑改建工程開闢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
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橋樑改建後提升通洪斷面,增加地區排水機能,提高地區防災機能,並透過本次改建工程補強橋樑結構及橋道寬度,增加通行安全,因此本案橋樑改建工程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道路工程為非都市土地,其中權屬為私有土地之面積為 0.5213 公頃,占全範圍面積 86.41%。
本橋樑改建工程係為解決白河、水上淹水、排洪功能不良及車輛通行安全性等問題,同時增加橋樑結構安全,促進地區合理發展,提升產業運輸效益,有助於增
加地方稅,如: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中央政府稅收營業稅等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工程範圍內之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交通用地、農牧用地,現況工程範圍內土地改良物現況為排水路、道路及農業等使用,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並無主要糧食作物之耕作,因此不致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橋樑改建工程現況工程範圍內土地改良物現況為排水路、道路及農業等使用,並無涉及建築改良物之拆遷,且範圍內並無就業活動,故不造成人口轉業;此外本橋樑工程竣工後將解決地區淹水之問題,同時提升交通運輸安全性及便利性,促進白河及xx地區產業發展,帶動地區性就業成長。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工程範圍xxxxxxxxx 00-0 xx等 2 筆土
地,合計面積 0.007506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總徵收費用計新臺幣 78,146 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評定,業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8 年第 3 次會議評定通過。
(2)本計畫範圍土地涵蓋本市xxxxxx 0-0 xx等 9
筆土地,總面積為 0.6033 公頃,其中權屬為私有土地
之面積為 0.5213 公頃, 私有土地占全範圍面積 86.41%,本計畫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科統籌零星土地費項下支應,共計 7,030,000 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不致對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橋樑改建工程範圍內並無主要糧食作物之耕
作,因此工程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並無影響,且工程完工後有助於提升農林漁牧產業運輸之安全性及便利性,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發展有正面之效益。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橋樑改建工程範圍皆係以目前橋樑及道路範圍兩側施作,工程並無造成畸零土地,且橋樑改善工程完工後將增加xx土地居住及交通安全、便利性,對xx土地利用完整性有正面影響。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橋樑改建工程為交通事業計畫,係為改善白河、水上等xx地區道路縮減安全及橋樑通洪斷面、排水功能等問題,透過工程設計一併改善頭前溪兩側風貌,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查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本案道路工程範圍地號皆未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故無須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橋樑改建工程除施作期間可能影響xx交通動線,造成當地居民生活通行些許不便外,並不會對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太大改變。且橋樑改建後將能降低區域淹水風險,並增進道路交通服務水準,改善地區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提高地區居住生活安全。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道路工程範圍內尚無稀有物種生態,且工程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影響,道路開闢後將增加地區防災機能,以達到節能減碳及防災
之目的,故工程施作對環境生態並未產生太大影響。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 年 1 月 8 日環署綜字第
1080000331 號函認定,本案「嘉義縣水上鄉潭上橋橋樑改建工程南端引道工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橋樑改建工程竣工後可改善區域排水,減少颱風季節、豪大雨造成之淹水問題;另橋上道路拓寬與兩端道路寬度一致,解決以往路寬縮減造成通行之安全,並有助於區域土地合理利用、災害防治、產業發展、景觀風貌重塑,促進社會整體之發展,因此對該地區xx居民或社會整體有正面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5 年3 月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政策內涵之「永續經濟」政策領域-交通發展。在運輸部門的永續發展,即為「永續運輸」,強調交通施政應以維護、營運與管理為重點,並朝向更人性化與環境調和化等方面發展。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運輸部門在永續運輸之具體發展重點包括: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提供優質公共運輸服務、構建友善的自行車使用環境、建構全臺智慧型運輸系統、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以及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
本計畫為地區交通建設開發,工程完工後,有利於改善地區交通路網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並有助於土地之完整利用,縮短城鄉差距,符合永續發展建設政策之理念。
2、永續指標
x橋樑改建工程除改善地區通、排水減少颱風季節及豪大雨造成之淹水問題外,透過橋樑改建補強橋樑結
構,提升道路通行安全及道路服務品質,減少交通工具因道路服務品質而產生的耗能,符合永續發展、節能減碳之目標,以下為永續發展指標:
(1)可完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減少交通安全疑慮,提升交通轉運效能。
(2)提供直接、快速的產經發展網絡,作為經濟持續繁榮發展的基磐。
(3)發展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發展。
(4)交通建設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系統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實施節能減碳的功效,並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
(5)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區域排水機能,亦提高對極端氣候之防護能力,符合國家永續城鄉建設政策之意旨。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係屬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及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將依規定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之規範。
案內農業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 107 年 10 月 29 日府
農工字第 1071212135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x橋樑改建工程完工後將強化潭上橋橋樑結構安全、增加通洪斷面,橋端路面及橋面拓寬,使其與兩端銜接道路有完整性,增加白河區及水上鄉地區民眾交通通行便利及安全性,亦提升防災能力及居住安全,爰此符合公益性原則。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本案橋樑改建工程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主要道路之聯絡橋樑,由於颱風、豪雨季節造成白河及水上地區淹水災情,且橋上道路與兩端道路路寬不一,橋面寬亦不足,四周又緊鄰頭前溪,易造成用路人安全威脅;因此為解決水患及交通安全問題,本案工程將增加通水及排水功能、強化結構安全性,並使兩端路寬及橋面寬有其完整性,因此本橋樑工程有其改建必要,符合必要性原則。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x道路工程規劃係需符合公路橋樑設計規範、公路橋樑耐震設計規範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另橋樑工程,係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及保障公共利益,應取得開闢道路範圍之土地所有權,故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
本徵收計畫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環境;徵收範圍均係道路開闢、拓寬必需使用之土地,並已考量土地現況、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及道路開闢需求,由於道路開闢對社會及居民生活將更加便利,符合適當性原則。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x道路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規定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現況排水路、道路及農業等使用,徵收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申請徵收土地範圍內之土地徵收改良物為農作物。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橋樑南端引道工程位於白河xxx里,範圍北起頭前溪,南至建物門牌 17 號前止,工程用地範圍之東西兩側現況以農作改良物為主。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嘉義縣水上鄉潭上橋橋樑改建工程南端引道工程」依土地徵收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二)業於 107 年 9 月 5 日、107 年 10 月 23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白河區公所、白河區蓮潭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蓮潭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戶籍及稅籍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7 年 9 月 7 日、107 年 10
月 24 日刊登在中華日報,及於 107 年 9 月 5 日、107 年
10 月 23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7 年 9 月 17
日、107 年 11 月 5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影本。
(三)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10
月 22 日、107 年 11 月 12 日將第一場、第二場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白河區公所、白河區蓮潭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蓮潭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於 107 年 10 月 23 日、107 年
11 月 14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
(五)已於 107 年 11 月 5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9 月 17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11 月 12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71272977C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六)本案xxxxxxxxx 00-0 xx所有權人何○漢為未成年人,公聽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已依法通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七)本案工程範圍於公聽會期間係屬白河區蓮潭里,後因戶政事務所鄰里調整為白河xxx里,特此說明。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8 年 2 月 14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203106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所有權人中為未成年人者,亦依法通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及繼承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辦理協議價購,協議價購地價表併同開會通知單提供予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於 108 年 3 月 8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二)協議價購之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
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參考地政機關提供之地價資訊,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經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會議審查後,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三)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該書面通知與協議價購通知一併為之。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相關戶籍、稅單投遞地址,以書面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給予xx意見至 108 年 3 月 20 日。
(四)於 108 年 3 月 8 日協議價購會所有權人張○杉(由江○鳳
代理)、何○琴、xxx等 3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已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於 108 年 2 月 14 日協議價購會通知所有權人蕭○,依所查登記地址投遞仍無法送達(按址查無此人),經戶政單位及財稅單位查詢並無此所有權人之戶籍及稅籍,致協議價購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本府以 108 年 3 月 26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377165A 號公告辦理公示送達,公告期間自 108 年 4
月 3 日至 108 年 4 月 24 日,xx意見至 108 年 5 月 3 日。所有權人x○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六)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及繼承人、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xx意見機會合併通知,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
(七)因部分所有權人未出席、部分所有權人土地設定抵押權且經抵押權人假扣押,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涉及拆除住宅建物,因此無須擬定安置計畫。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為改善交通,俾利行車順暢。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本工程預計 108 年 11 月開工,預定 109 年
12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78,146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67,556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0,59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7,030,000 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為辦理該項工程,已於 107 年 1 月 4
日 1061298885 簽准使用 107 年工務局新建工程科統籌零
星土地費 300 萬元,及 108 年 5 月 2 日 1080438079 簽准
使用 108 年工務局新建工程科統籌零星土地費 403 萬
元,共計 703 萬元,所統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水上鄉潭上橋橋樑改建工程南端引道工程土地使用計畫位置圖
潭上橋
北端引道
工程用地範圍
潭上橋
嘉義端範圍
地段:詔安段 S=1:800
「嘉義縣水上鄉潭上橋橋梁改建工程」南端引道工程徵收土地圖說
工程用地範圍
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協議取得土地
潭上橋
地段:紹安段
嘉義端範圍
S:1/1000
北端引道
A:道路、空地
南端引道
既有橋樑
B:農作物、道路
B B:(2)
357(1)地號
A:(1)
17-1地號
A
水上鄉潭上橋橋樑改建工程南端引道工程土地使用配置圖
工程用地範圍 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地段:詔安段 S=1:800 協議取得土地 潭上橋 嘉義端範圍
CL
既有橋樑
北端引道
潭上橋-標準斷面圖
南端引道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