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地政总署 测绘处 |
使用政府数码地图特许协议
重要事项 - 请 细 心 阅 读 : 本特许协议是客户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协议 ,客户在订单所要求的 数码 地图乃依据本协议并按相关许可供应。
定义
1. 在本特许协议中,除内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句的涵义如下:
「收费」 | 指客户为获供应数码地图而向政府支付的单项或多项收费, 有关 收费按照政府不时更新的价目表计算及订明; |
「计算机配置」 | 指客户在指明的位置用以储存、处理、检索、 展示及打印根据本 特许协议供应的数码地图的计算机设备组合; |
「本特许协议」 | 指政府与客户根据本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订立的协议; |
「客户」 | 指任何与政府订立本特许协议, 并在订单中列明姓名/ 名称和地址的个人、团体、法团公司或非法团公司; |
「数码地图」 | 指由 政府 制作 并按 本 特许 协议 向客 户供 应 的数 码地 图或 数码 地图影 像或 以地 图数 据 编制 的数 码产 品, 包括数 码航 空照 片产 品 (产品名称: DAP、 DAP_RGBI、 DAP_RGB 及 DAP_CIR ); |
「订单」 | 指客户须填妥的纸张订单或电子订单, 以便政府根据订单上指明 的订购资料供应所要求的数码地图; |
「政府」 |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政府代表」 | 指地 政总 署署 长或 不 时获 其妥 为授 权以 根 据本 特许 协议 代其 行事的任何人; |
「许可」 | 指使用数码地图的非专用和不可转让许可, 客户须按本特许协议 订明的方式、用途、计算机配置及位置使用数码地图; |
「知识产权权利」 | 指专利、 商标、 服务商标、 商用名称、 设计权、 版权、 域名、 数据库权利、 工业知识权利、 新发明、 设计或程序, 以及其他不论性质如何及从何处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利, 不论是目前已知或随后 创造的知识产权权利, 以及在每一情况下不论是否已注册, 并包 括批给任何该等权利的申请; |
「 资料档案」 | 指载有附属资料( 例如字体、符号、产品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以供支持数码地图许可用途的数码档案。 |
2. 内文所提述的性别均包括另一性别,反之亦然。
3. 内文所提述的单数词均包括复数词,反之亦然。
4. 本特许协议的中文和英文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或含糊之处,概以英文本为准。
一般条款及条件
1. 本特许协议下的数码地图乃根据客户在订单提供的详情和资料向客户供应。 客户须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详情和资料均真确无误。
2. 客户获授权以其计算机配置在订单所指明的位置储存、处理、检索、 展示和打印数码地 图。客户可于其机构内部使用数码地图, 惟政府保留本特许协议未有明确授予的所有权利。
3.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特许协议向政府支付的款项,一概不会基于任何理由获全数或部 分退还。
4. 如客户在领取 数码地 图的日期起计 一 ( 1 ) 个月内发现所供 应的数 码地图有损坏 或欠妥 之处,政府代表会免费更换该数码地图。数码地图如可于政府代表的计算机系统中加载和 展示,则不会视为损坏或欠妥。
5. 客户须容许政府代表无须事先通知而进入客户的位置,以核实数码地图是否按客户在订 单指明的方式和用途,在计算机配置内储存和使用。
6. 如订单指明的计算机配置和位置有任何改变 ,客 户必须在该等改变发生后一( 1 ) 个历月内, 以书面通知政府代表。 客户如不按此规定作出通知,政府有权马上终止本特许协议而无须给予通知。
7. 无论特许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 ,客户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数码地图 ,并在十四 ( 14 ) 天内以书 面通知政府代表,确认已不再于任何媒体或以任何形式管有该数码地图或其任何部分或 复本,而该数码地图亦已永久删除及/ 或妥为销毁( 视属何情况而定)。政府代表有权进入客户在有关位置的处所,以检查客户的计算机设备,并采取政府认为适当的行动,确保 客户就此作出的书面确认准确无误。
8. 为免生疑问,如特许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而客户继续于任何媒体或以任何形式继续管有 或使用该数码地图或其任何部分或复本,则该客户可能须为侵犯政府就该数码地图可能 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要求就任何损失或损害向政府作出补偿。
9. 政府并不负责安装数码地图或提供任何使用数码地图的培训,也不保证数码地图可在有 关计算机配置中处理。
10. 客户确认数码地图并非为符合其个别要求和目的而制作,亦无权因使用或意图使用数码 地图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向政府提出追索。
11 . 政府不保证数码地图准确无误,并且无论如何均无须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数码地图而可能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12. 除本特许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政府并无作出或假设任何明示或隐含的保证、条件、承 诺或条款。
13 . 客户须就任何因违反本特许协议的事项或任何如经证实即构成该项违反的指称所引致或 涉及的一切损失、损害、要求、法律行动、申索、法律程序、费用及开支( 包括政府按法 律顾问的建议为就任何申索进行妥协或和解而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向政府作出 弥偿或保持令政府获得十足的弥偿。
14 . 客户须就任何指其计算机配置的设计、发展、 使用、管有或操作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 识产权权利的指称及/或申索所引致或涉及的一切法律行动、费用、申索、要求、损害、 开支(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代理人及专家证人的费用及代垫付费用 ) 及任何可能为任何法律 程序作出的和解而协议支付的偿金和讼费( 而该和解首先由客户/客户代表提出或作出书 面同意), 以及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 向政府作出弥偿或保持令政府获得十足和有效的弥偿。
15 . 即使本特许协议终止后( 不论因由为何),上文第 13 及 14 条所载条文仍然适用 ,并继续具 十足效力和作用。
16. 政府在任何时间均持续拥有数码地图的知识产权权利。除作第 2 条准许的用途外,客户 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 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政府可能在数码地图中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权 利。
17. 客户仅可使用与数码地图一并供应的资料档案作数码地图许可的用途。客户不得使用资料档案或抽取其内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作数码地图许可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18. 客户必须按个别情况, 事先向政府申请和取得书面同意,并向政府缴交有关费用,方可 把数码地图或其任何部分以印刷版、数码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纳入任何媒体,并以免费 或收费方式分发予任何第三者。
19. 客户有权以不时生效的政府价目表所订明的费用,购买获许可使用的数码地图更新版本。
20. 本特许协议须受香港法律规管,并按照香港法律解释。协议双方同意服从香港法院的独 有司法管辖权,而且一经同意,便不能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