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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及政策摘编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技术转移,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形式。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各类合同,经认定后可享受职称评审、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及奖励、资金资助等优惠政策。
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常年面向全市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22490101(传真)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x X x 000 x
一、 技术合同种类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其中:
1.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其他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其他技术许可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5.技术咨询合同。
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流程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采用网上登记方式(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 具体登记流程如下(操作指南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首页--注册指南下载):
(1)卖方用户注册(技术进口合同可为买方):首次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交易主体(法人用户、自然人用户)应按照科技部要求,先登录科技部政务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注册、实 认证后。
(2)卖方用户信息完善:技术合同登记交易主体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补充填写相应信息并线上提交登记机构审核(上传材料:营业执照原件扫描)。
(3)网上填报 :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登记交易主体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填报技术合同项目信息。
(4)报送资料:技术合同交易主体填报技术合同项目信息后,将完整、合法、有效的申办资料报送至登记机构办理。
三、其他事项
1.技术合同文本推荐采用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资料下载”下载)。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申报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是已生效的合同,并在合同的有
效期内。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摘编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后,如果符合国家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享受职称评审、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及奖励、资金资助等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
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明确,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
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后补助奖励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管理细则》(闽科成函〔2021〕28 号) : (1)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标准为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
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300 万元。
(2)技术转移机构补助标准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且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按不超过技术交易成交金额的 3%给予经费补助,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额最高 100 万元。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补助标准为省内单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 2 亿元,给予补助
5 万元,超过部分按不超过 0.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
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六、职称评审时可替代课题成果
1.《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应当同等对待。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 号):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xx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或 3 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
交易额达到 100 万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 100 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七、科技创新券补助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企〔2021〕1 号):
(1)创新券采用后补助方式,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在研发过程中向境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2)科技创新服务费用是指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
(3)创新券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其中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30%,每
年可根据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补助比例。
每个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省级资金补助额度不
超过 12 万元。
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培育壮大xx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14 号):
(1)支持使用科技创新券。优先支持中小微xx技术企业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等机构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 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 50 万元。
(2)研发投入分级激励奖励。对当年认定的xx技术企业且上一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超过 500 万元、
1000 万元、1 亿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50 万元、200
万元奖励,由市、县两级按 1:1 比例分摊。
3.《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科〔2021〕29 号):科技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和申请兑现。
4.《泉州市科技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科技创新券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科〔2021〕29 号):
(1)在泉中小微企业向入库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已登记的科技服务事项),达成合作意向,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五技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企业按不高于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30%向市科技局申请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
券不超过 50 万元。
(2)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泉州市外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开发的方式购买科技服务的,单项合同(协议)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此
开发活动在企业内部的研发支出超过 150 万元,可申请享受本创新券政策支持。
八、奖酬金
1.《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章技术权益:
(1)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活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扣除成本支出后,可以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2)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是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直接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3)鼓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在其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激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 14 号):
对于事业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若
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可以按促进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九、xx技术企业认定技术性收入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xx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
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闽科高〔2018〕2 号):
第六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四)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需提供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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