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照像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太平洋安信农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21 版)附加旅游期间家财及宠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太平洋安信农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21 版)(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互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适用主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若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未发生任何理赔,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七条 经投保人与本保险人双方约定,鉴于投保人已经缴纳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人扩展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一)室内财产保障
1.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进行旅行时,对于下列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俱及日常用品的毁损或灭失,本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坠落;
(2)台风、洪水;
(3)盗窃;
(4)意外渗漏、水渍。
2.被保险人于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因本条第(一)款所列保险事故毁损而导致不适合居住,进行修复或重建期间,被保险人必须暂住酒店或租赁房屋所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临时住宿费用,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每日最高为人民币 300
元,且以 10 日为限。
3.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或本保险人给付金额的计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1)支付金额应以下列金额中较少者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2)损失发生时的全部修复费用;
(3)损失发生时的市值。
4.被保险人的家俱及日常用品被破坏且无法合理修复或修复费用大于该家俱及日常用品重置费用,则本保险人以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给付保险金,但以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5.若被保险人的境内日常居住地室内的家俱及日常用品可以从任何第三方或其它保险合同获得赔偿,本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金额部分。
(二)宠物保险:
1. 宠物意外死亡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进行旅行时,被保险犬类宠物在被保险人境内日常居住地遭受由非疾病原因引起的外来突发性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死亡,本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保险期间内的赔偿责任以一次为限。
2.宠物寄宿日额费用保险: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入住医疗机构,导致旅行延误或延长以致超过原保险到期日,而需将境内日常居住地的犬类宠物委托专业照顾时,本保险人根据原保险到期日次日起犬类宠物之寄宿日数给付宠物寄宿费用,每日给付金额为人民币 50 元,且
以 10 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任何下列损失或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山爆发;
(二)海潮高涨或海啸所致的损失;
(三)地震、地层下陷、滑坡、泥石流、山崩或地崩所致的损失;
(四)行政或司法行为;
(五)因政府、扣押、没收、征用、合法或非法占用保险财产所引起的损失;
(六)恐怖行为;
(七)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损、干裂、锈蚀、虫蛀所致者;
(八)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电火花、
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自身损毁;
(九)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或同居人、承租人、借宿人、访客的恶意或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
(十)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财产、机器设备、物品或样品;
(十一)各种植物与食物;
(十二)承租人、借宿人、访客或寄住人的财物;
(十三)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或同居人受第三者寄存的财物;
(十四)xxx饰;
(十五)照像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十六)金银制品、珠宝、玉石、首饰、古玩、艺术品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十七)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
(十八)货币、现金、股票、债券、邮票、印花、地契、旅行证件、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信用卡、代币卡;
(十九)记录卡、录制于磁盘、磁带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或毁损;
(二十)各种文件、证件、帐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二十一)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枪械及其零配件;
(二十二)任何间接损失或破坏;
(二十三)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的住所于旅行开始前己达 30 天(含以上)未有任何人居住;
(二十四)施工致使管道(含暖气片)破裂所造成的水渍;
(二十五)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导致管道破损所致的损失;
(二十六)保险财产置存于露天、楼梯间,或未全部关闭的建筑物所致的盗窃、台风及洪水、水渍;
(二十七)沟渠、下水道的溢流或倒灌;或由建筑物的墙壁、地基、地下室或边道溢流渗漏的水所致者;
(二十八)经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于保险期间申报遗失的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依动物保护法及宠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视同死亡。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一)被保险人应对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住所作出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降低风险;
(二)对于因窃盗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自旅行结束后 24 小时内必须向公安机关或其它有关当局报案,并取得报案书面证明。
索赔申请与证明文件
第十条(一)室内财产保障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并自旅行结束日起 30 天内送交本保险人: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原件;
3.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4.列明财产损失清单的警方、有关当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5.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的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的证明和资料。
(二)宠物保险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保险人索赔时,除理赔申请书、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原件外,必须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并自旅行结束日起 30 天内送交本保险人:
1.宠物意外死亡保险:
(1)意外死亡照片;
(2)须提供宠物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注销手续证明;
(3)中立第三方的证明;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境内日常居住地的检疫证明;
(6)养犬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7)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的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的证明和资料。
前项所指中立第三方的证明是指登记合格的兽医院、被保险人住所境内常居地居委会或被境内常居地管理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
2.宠物寄宿日额费用保险:
(1)被保险人本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2)登记合格的兽医院或合法执业者所出具的载明寄宿日期及日数的寄宿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发票;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养犬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5)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的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家俱及日常用品:被保险人所有的家俱及其它置于本附加合同所载建筑物内供生活起居所需的一切用品;
盗窃:指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企图获取不法利益,明显毁坏门窗、墙壁或其它安保设备并侵入被保险人境内住所所在地的室内,而从事窃取、抢夺或抢劫的行为;
台风:指气象局发布的台风警报;
洪水: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的水位突然暴涨、泛滥、或水坝、水库、堤岸崩溃、或暴雨、雷雨的积水导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没的现象;
水渍:指水槽、水管或储水设备的破损或溢水;或一切供水设备、蒸气管及冷暖气的意外渗漏;或雨水、雪霜由屋顶、门窗或通气口进入屋内所造成者;
宠物:指被保险人因玩赏、伴侣的目的而饲养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所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