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XXXXX)
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社会电子渠道业务合作协议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社会电子渠道业务
合作协议(XXXXX)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乙 方:【XXXXXXXX】
【2024】年【1月】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奎
乙方:X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有效存续并拥有良好业绩和品牌形象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能力瑕疵或其他障碍;
2.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影响继续正常经营及履行本协议的资格瑕疵或其他任何障碍;
3.甲乙双方具有开展移动通信服务领域相关业务的共同愿景,甲方授权乙方开展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通过社会电子渠道开展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资格授予和业务范围
1.1 乙方开办社会电子渠道,必须具备甲方对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合作商及社会电子渠道所要求的资质条件。
1.2 甲方授权乙方在: 等乙方推广引流的社会电子渠道触点开展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本协议所指甲方授权乙方开展的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为:
(1)号卡、有价卡、终端、宽带、存送、合约业务服务。
(2)经甲方授权可办理中国移动数据业务、综合业务和家庭业务等业务
服务。
(3)经甲方授权可办理中国移动其它相关业务服务。
甲方有权增减上述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范围类型或对范围进行重新分类,如有变更,则由甲方另行书面通知。
1.3 乙方依法律政策规定和甲方授权,在指定互联网平台或渠道下通过平台、直播间、信息流、线上店铺等场景,开展技术开发、模型搭建、宣传推广、客户拓展及价值保有、服务提升等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
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本合同。乙方擅自进行转让的,应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违反该条约定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1.5 如遇国家政策法律调整或甲方相关政策变化,甲方有权调整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范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遵守并执行调整后的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范围;如乙方不同意执行调整后的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范围的,则本协议解除。
1.6 乙方须向甲方交纳 30,000.00元 元(大写金额:叁万元)保证金。协议到期后,费用结清且无扣罚事项,甲方将该款无息退还给乙方。
合作形式
2.1 乙方应在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无权开展甲方未书面授予给乙方的任何移动业务。
2.2 乙方不得将甲方授权的产品及业务对外开展二次销售。
2.3 乙方负责依法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领开展授权业务所必需的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证照等。有关申领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4 乙方全面接受甲方的业务经营理念,严格遵守甲方的管理模式、质量标准、服务标准、价格政策等各项规定。
2.5 乙方通过全面遵守和履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与授权业务相关的一切有效的规范、文件、标准等,从甲方获取相应的渠道费用。
2.6合同金额:本合同渠道费用(手续费、激励服务费、营销支撑费)上限含税金额不得超过20,000,000元(大写金额贰仟万元),税率为6%;不含税金额不得超过18,867,924.53元(大写金额壹仟捌佰捌拾陆万柒仟玖佰贰拾肆元伍角叁分),税额 1,132,075.47元(大写金额壹佰壹拾叁万贰仟零柒拾伍元肆角柒分)。具体金额根据渠道费用及考核每月据实支付;协议期渠道费用总额未达到上限,甲方没有补足义务,渠道费用超过总额上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政策变更,对于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原标的不含税(单)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标的含税(单)价/合同总价,并且继续履行,后续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免税营销支撑及业务服务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合作期限
3.1 社会电子渠道合作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3.2 合作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双方签署终止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商标及其他CI标识
4.1 中国移动是“中国移动通信”组合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甲方受中国移动的授权对该商标在社会电子渠道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4.2 乙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中国移动或甲方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中国移动的上款商标,使用范围仅限于在指定互联网平台或渠道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范围内的移动业务,使用期限为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乙方并应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0 元/每年。
4.3 甲方有权,或经中国移动授权,对乙方使用有关商标、名称等CI标识和其他服务标志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要求乙方纠正不当使用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4.4 乙方不得以任何违反本协议的方式使用本条规定的商标及其他CI标识,亦不得利用该等商标及其他CI标识或以甲方或中国移动的下属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或提供担保。
4.5 合作关系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本条规定的商标及其他CI标识以及带有该等标识的宣传物品等的使用。
4.6乙方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使用本条所述的商标或其他CI标识,侵犯甲方或中国移动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等侵权,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合作管理与渠道费用结算
乙方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a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终止日以甲、乙双方确认解除合作日期为准,终止日前产生的费用按当期渠道费用标准进行结算,终止日后产生的费用不再结算渠道费用。
b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终止日以双方签署合同到期时间为准,终止日前产生 的渠道费用按当期渠道费用标准进行结算,终止日后产生的费用不再结算渠道费用。
渠道费用分类、标准与发放:
a 渠道费用:对乙方的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内容,符合甲方提出的渠道费用结算标准的,甲方根据乙方的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效能计算渠道费用,并按时向乙方支付渠道费用。
b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在渠道费用发放前向甲方提供足额渠道费用发票,并协助配合甲方进行相关数据核对和汇总工作。
c 渠道费用标准的调整与告知: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营销政策对渠道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渠道费用标准以书面方式在调整后的 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与乙方就渠道费用事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规定,给客户强加或虚开业务,如果发生该等情形所造成最终用户、甲乙的第三方合作各方以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照甲方相关考核规定扣减乙方渠道费用。
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前,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若乙方不开具或开具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7至10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7至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增加甲乙双方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主管税务机关未将其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乙方应承诺其业务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后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税业务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4-5.9条款永久有效,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而失效。
工号管理
6.1合同生效后甲方通过向乙方授权业务工号的方式,向乙方授权开展合作业务;合同失效后,甲方停止对乙方工号授权。
6.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授权开展的业务内容,正确使用工号为客户办理业务,不允许办理未经甲方授权开展的业务。
6.3乙方在工号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并协助甲方做好相关客户解释工作。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
a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或政策的变动,或者市场的变化,或者中国移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对涉及社会电子渠道管理和经营的各类事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社会电子渠道规范中涉及乙方的运营监测、考核管理、退出管理、费用结算及业务稽核、信息安全管控等)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规定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如乙方对调整后的规定有异议的,可书面形式向甲方反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照商议后规定执行。
b 甲方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对乙方开展社会电子渠道业务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并依据审核评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c 甲方有权按照中国移动或甲方关于社会电子渠道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形式指导、监督、检查并规范乙方对社会电子渠道的管理和经营行为,以保证乙方维持甲方要求的良好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
d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社会电子渠道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正确使用中国移动的商标、名称等VI标识。
e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其渠道费用。考核内容由甲方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展量、业务发展质量、服务质量、服务规范、有关标识规范情况等。
f对乙方在业务管理和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甲方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政策,损害甲方或者中国移动的利益或社会形象的言行,甲方有权进行考核,并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单独或者合并采取批评教育、扣减渠道费用、暂停业务、终止业务合作、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以及本协议规定的或者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g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涉及到的产品销售页面、文字、图片等,如与甲方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进行考核,并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单独或者合并采取批评教育、扣减渠道费用、暂停业务、终止业务合作、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以及本协议规定的或者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h 依法或依本协议由甲方享有的其他权利。
7.2甲方的义务
a 向乙方提供社会电子渠道开展正常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所必需的各类支持。
b 按照甲方相应的渠道费用政策规定核发给乙方相应渠道费用。
c 对乙方提供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d 甲方对乙方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内容进行考核时,甲方有责任在考核前向乙方提供考核标准,并及时将考核结果通知乙方。
e 乙方因个人原因或业务调整需要正常退出,甲方应在自乙方办理完退出流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保证金退还,若乙方存在欠款或其它未解决的事项,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并在相关事项完全处理后6个月内完成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保证金退还。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乙方的权利
a 依法及依本协议负责管理和开展社会电子渠道的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
b 乙方保证其已经具备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甲方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的各种资质。
c 按照甲方相关渠道费用政策或本协议约定获取相应渠道费用。
d 提出涉及社会电子渠道相关业务事宜的培训计划与需求。
e 对甲方管理及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甲方相关部门投诉。
f 在经营授权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障碍,向甲方及时反映并寻求帮助,甲方应给予积极回应并作出妥善处理。
g 对社会电子渠道业务发展过程中乙方购置的材料、资产、设备及其他设施享有财产权。
8.2乙方的义务
a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并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做到合法经营、有效存续。
b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社会电子渠道运营管理规范》开展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需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擅自受理其它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严格执行甲方关于社会电子渠道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的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社会电子渠道规范中涉及乙方的运营监测、考核管理、退出管理、费用结算及业务稽核、信息安全管控等)以及甲方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与该等授权业务相关的一切有效的规范、文件、标准等,努力开拓并发展业务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并自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c 负责办理社会电子渠道网址域名的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网址域名如需要变动的,乙方应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变动,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该变动不对甲方发生效力。
d 承担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及奖金等报酬,员工培训费用,各项税费等费用。
e 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扰乱通信服务市场秩序和业务资费标准的方式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无条件执行甲方关于业务规范经营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验证、业务办理二次确认、客户资料保密、客服服务及投诉等。
f 维护和推广中国移动及甲方的利益和社会形象,接受客户和社会的监督,不得违背甲方的营销政策和资费政策,不得对中国移动及甲方的网络、服务和企业文化等进行误导和诋毁。
g 乙方在社会电子渠道中刊登有关文字、图片、声像作品或者设定链接的过程中,应保证相关的所有内容拥有合法、合规版权,不违反国家相关许可规定,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经乙方严格审核后上线,如因此带来的任何版权纠纷或其它相关纠纷,无论最终确认的侵权人是谁及如何认定侵权责任,乙方负责承担生效法律文书中要求甲方及甲方分支机构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程序中甲方的律师代理、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h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按规定对社会电子渠道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与评估。
i 乙方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行为应以本合同约定范围为限,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甲方对于乙方任何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范围所实施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j 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动与社会电子渠道相关的任何事项或情况。确需变动的,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变动事项在甲方确认收悉并同意变动后方可作相应变动,否则不对甲方发生效力。
k 合作期间,乙方在给客户提供甲方授权的产品或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客户服务相关规范,保证客户服务质量。
l合作期间,乙方应在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四川移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好乙方的合作服务器的安全,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恶意攻击及盗链等情况,以及利用四川移动业务产品进行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传播反动信息、宣扬色情、迷信、犯罪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
m 乙方通过与甲方业务合作,所收集的信息仅能用于合同约定的移动业务的办理,不得用作非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n.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范围的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泄露、侵犯或未合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导致发生任何侵权、处罚以及风险事件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有权依约暂停或终止乙方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资格。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积极进行补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o.乙方应当签署、并应当要求涉及客户信息安全的营业人员签署本协议附件《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乙方及乙方营业人员亦应根据《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责任义务,落实好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依法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若乙方或乙方营业人员未签署或未严格履行《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承诺书》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乙方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资格,乙方应积极进行补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p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营销支撑及业务服务管理制度(规定),规范营销支撑及业务服务行为,不得违规外呼办理,违规外呼办理不予结算渠道费用,并严格按照《中国移动四川公司大众市场业务不知情定制管理规范》开展营销支撑及业务服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协议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9.1本协议有效期间,除本协议7.1条“a”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变更、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部分内容。
a 与本协议有关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b 协议本身不成熟不完善,甲方需要作统一调整。
c 甲方认为有必要变更、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9.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与乙方终止本协议:
a 根据甲方发布、乙方认同社会电子渠道运营和管理规范中“退出管理”要求,乙方符合“考核退出”中相关条款。
b 根据甲方发布的营销服务违规行为考核标准,乙方产生一级违规行为。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a根据甲方发布、乙方认同社会电子渠道运营和管理规范中“退出管理”要求,乙方符合“违规退出”中相关条款。
b乙方已不具备本协议约定的开办社会电子渠道的资质和条件。
c 因乙方原因导致社会电子渠道无法正常经营,或者严重亏损。
d 乙方严重违约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e 乙方违法经营,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或者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f 乙方解散、破产或者主要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g 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9.4 乙方可提前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14日正式告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相关手续及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完结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前,乙方仍应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9.5 本协议解除后,或者合作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的专营店合作关系终止的,本协议即为终止。
9.6 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善后事宜
a 乙方须立即停止使用中国移动或甲方的有关商标、名称等VI标识和其他服务标志以及带有该等标识或标志的物品或资料等。
b 双方及时结清有关款项、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债权债务。
c 双方各自投入或购置的材料、设备、设施等归各自处理。
9.7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任一方依法或依本协议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
保证与保密
10.1甲乙双方均向对方保证如下:
a 本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影响继续正常经营及履行本协议的资格瑕疵或其他任何障碍。
b 本方已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
c 双方同时确认: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前,甲方已向乙方告知本协议所述的甲方制定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书面文件、规定、通知等的具体内容,乙方充分理解该等文件、规定和通知的具体内容,并认可其对甲乙双方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10.2在合作期间及期满后三年内,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商业情报、客户资料、客户通信记录等对方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除非应法律要求或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披露方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或将该等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事项外的其他目的。
10.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整理、保管并向甲方提交客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资料泄露,不得滥用客户个人资料或信息实施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
10.4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双方合作情况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0.5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保证与保密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6 本条规定的双方义务,其效力及于双方及可能接触或获取上述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的双方其他人员。任一方该等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义务的行为,视为该方的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应依据本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11.2 乙方有义务保证自身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保证拥有合法资格开展相关电信产品的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如因资质问题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3 乙方在社会电子渠道超越授权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等行为限期整改,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1.4 乙方违反甲方对渠道费用发放所需发票的有关规定,或者账户不详或不符,或者不配合甲方渠道费用核发工作等,造成渠道费用不能及时或无法发到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按下述规定执行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在业务发展与宣传中弄虚作假、欺骗客户,引发客户投诉、造成甲方收入损失或声誉影响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渠道费用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赔偿金,不足赔偿部分,甲方有权追偿。
11.6 乙方违反本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将乙方已交纳的履约预付金作为其应付违约金予以扣除,并在必要时解除本协议。
a 不按协议约定和甲方规定支付或者收取相关费用或款项。
b 违法或者违规经营,被客户投诉或者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查处。
c 违法或违约使用中国移动或者甲方的有关商标、名称等CI标志,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
d 拒绝或者阻挠甲方正常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甲方监督检查过程中有隐瞒、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情形。
e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或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活动。
f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或者被起诉。
g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甲方规定,损害甲方利益或社会声誉的其他情形。
11.7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a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b 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c 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1.8 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9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三次及以上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10乙方如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客户信息泄露、传播反动信息、宣扬色情、迷信、犯罪等违法违规情况,甲方将立即终止合作,并由违规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11.11一项违约行为如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在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文件或者本协议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其它规定的,一并适用。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生效之后发生的、一方或双方所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包括地震、洪水、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暴动、社会动乱或动荡、恐怖活动、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不能预见、避免并克服的事件。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如下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网站升级、系统停机维护或通讯终端、电信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无法进行数据传输;病毒侵袭。
12.2 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因该等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则此种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约期限按该中止时间顺延,并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12.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及其影响的适当并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证据交对方确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
12.4 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均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有效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12.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立即告知另一方并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如果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含)且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项下有关各方的义务。本协议因此被终止后,双方依本协议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通知和账户
13.1 本协议双方的通讯地址、联络方式或指定联系人如下:
甲 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路1号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610041
乙方:XXXX
通讯地址:XXXX
联系人:XXXX
电话:XXX
邮政编码:XXX
13.2账户信息
甲方账户信息:
开户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春熙支行营业室
账号:4402209029024200861
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乙方账户信息:
乙方名称:XXXX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XXXX
户名:XXXXX
开户行:XXXXX
账号:XXXXXX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3.3乙方必须按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并保证上款确定的联系方式全天候有效畅通。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变更通讯地址、联络方式和指定联系人,并应在变更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3.4 本协议或双方对本通知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4.1 因本协议的成立、效力、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2 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完整性
15.1 双方根据本协议签署、修改或形成的一切补充协议、附件、文件,连同甲方制定的并向乙方提供的,且乙方确认无异议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规定、通知等,均构成本协议的附加,与本协议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15.2 前款任何附加文件的内容与本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后一时间形成的文件内容为准。
其他
16.1 本协议其他条款的不生效、终止或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6.2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合同双方同意所有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附件:
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无关联人员认证声明书
附件三:廉洁诚信承诺书
附件四:渠道合作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五:四川移动互联网运营管理平台接入补充协议
附件六:数据处理协议
附件一:保密协议
鉴于甲乙双方签署了《社会电子渠道业务合作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就该协议项下所涉及的保密及不正当竞争等事项达成本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补充协议的保密义务期限同原协议的生效时间范围。
保密信息范围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中使用的保密信息含义如下:
保密信息:指在双方就原协议项目进行协商、履行、评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过程中,披露方基于本协议的约定,以任何形式、载于任何载体向接收方披露的,与协议项目相关但不限于协议项目的,不为公众所知且又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文件、资料、数据或技术等,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专有技术、任何的源代码、目标代码、软件、程序、算法、公式、过程、图表、照片、规范、文档、手册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II)任何技术秘密、发明、工艺、图纸、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公式、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新产品、样品、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实验结果、使用手册以及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等;以及(III)上述(I)和(II)款约定的技术信息的存在状况、特性和功能、可能的销售、发行、发布和修改、修订日期、版本等信息。
商业信息:与研究、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和档案、合同、定价政策、价格、数量、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项目方案、采购资料、合作渠道、商业秘密、商业模式、会议资料、文件、决定、函电、邮件、传真、管理制度及流程规范等任何形式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等。
双方的任何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的内容、合作框架以及协议项目本身、本协议、双方拟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合同等。
上述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表、胶片、光盘、文件、计算机媒介和网络),也无论是否以口头、文件、演示或其他形式提供,也无论是否记载或标注为“保密信息”,均属于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要求及相关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而泄露甲方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原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内以及原协议到期后的3年内,乙方不得为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原协议涉及的任何相关服务。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原协议,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在其履行原协议期间以各种方式得到的运营商(中国移动)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因甲方的业务和履行原合同的需要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
3、乙方在原协议有效期间,必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
4、乙方因履行合同需要所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在原协议终止后,乙方负责消除、销毁该信息,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5、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避免该等保密信息被盗窃和/或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方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6、乙方承诺,在其履行完原合同过程中,不从事以下任何一种行为:
(1)利用为甲方服务期间所掌握的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技术或管理咨询;
(2)与其他通信运营商或中国移动竞争对手进行与甲方同类合作的情形。
7、乙方如使用甲方外购的软件及核心技术,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内及原协议到期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该软件及核心技术的全部及部分内容。
三、强制披露
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做出的有效强制性命令或要求,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披露有关保密信息的形式、内容和范围,以便甲方能寻求合理救济和/或同意在该种情形下暂时放弃要求乙方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若未能获得合理救济,在该种情形下披露有关保密信息时,乙方应仅披露依法应予披露的保密信息,且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对该保密信息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尽量将保密信息的披露控制在法律允许的最小范围之内并采取有力措施使该披露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效力: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对乙方以及乙方的董事、经理、雇员、代表、顾问都具有约束力。
附件二:无关联人员认证声明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为诚信经营和依法经营之目的,确保贵我双方公开、公平、公正合作,兹声明如下:
截止合同签订日:我公司及我公司之关联公司(包括公司所投资的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公司所属上级母公司及其所投资的子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无论参股或控股)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贵公司及贵公司之关联公司(包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公司所有分支机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公司所属上级母公司及其所投资的其他子公司)及贵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全体在职员工之间没有任何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亲属、配偶直系亲属及近亲属)等身份上和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实名股东、隐名股东、代持股份,以及股利分配、公司收益分配等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合同签订日后,若我公司一旦可能发生上述关联情形时,我公司事先向贵公司书面做出审核申请,并接受贵公司可能实施的就关联关系做出的评估,并声明按照贵公司评估结果及相应要求执行。
我公司承诺,自声明之日起,如果贵公司一经发现上述内容声明失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与我公司之间的所有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协议、框架协议及备忘录)而无需事先通知,亦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我公司承诺,因我公司不实声明而导致贵公司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整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因为商誉受损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及支付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声明书作为《廉洁诚信承诺书》之附件,因《廉洁诚信承诺书》系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框架协议)之附件,故本声明书及《廉洁诚信承诺书》正文,与合同(协议、框架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三:廉洁诚信承诺书
为有效避免甲乙双方经济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声明与甲方有或无关联人员,并签订《无关联人员认证声明书》或《有关联人员认证声明书》(声明内容详见附件)。
同时,甲方约请乙方签订本承诺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在确立经济(合作)业务关系时应当签署本承诺书。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相关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甲乙双方的经济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国家及甲乙双方的利益。
(三)甲乙双方应对业务人员进行廉洁从业教育,使其诚信守法、行为规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约束本方业务人员,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甲方业务人员不得参加乙方业务人员安排的可能对公正履行职责有影响的活动,不得收受乙方以任何形式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二)甲方业务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甲方业务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安排工作以及为其提供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乙方及其业务人员不得向甲方业务人员馈赠或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第(一)至(三)项所指的内容。
第四条 如发现对方业务人员违反本承诺书第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应及时向本承诺书指定的监督部门举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方业务人员及其委托人发生本承诺书第三条第(一)至(四)项所指行为的,均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 甲方业务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经认定违约事实的,由甲方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 乙方及其业务人员违反本承诺书规定,经认定违约事实的,由乙方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抄送甲方监督部门。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停止与乙方所有经济业务合作一年或长期中止与乙方所有经济业务的合作。
(三)甲乙方及其业务人员如违反本承诺书规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方经济(合作)业务关系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按本承诺书规定要求追究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 甲乙方指定的监督部门对本承诺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举报途径,受理有关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举报;提出本承诺书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协商解决执行本协议的争议问题。
甲方指定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担任本承诺书执行情况的监督部门。监督举报地址:成都市高升桥路1号,邮编:610041;举报电话(传真):028-85057086;举报邮箱:13540012388@139.com。
乙方指定由 负责对本承诺书执行情况的监督,举报邮箱:
附件四:渠道合作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保证渠道内容的健康性及营销行为的规范性,我司做出如下承诺:
常态对我司的页面进行梳理和拨测,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严格审查我司旗下所有合作推广资源,杜绝出现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传播反动信息、宣扬色情、迷信、犯罪等违法违规情况,并做好相关问题的核查配合工作。
在渠道合作申请及已合作渠道资源变更时,均严格按照要求与规范进行报备。所报备渠道和信息严格按照移动的要求进行质量与安全的自查,保证所报备信息完全属实且无任何违法、违规。
保证不发展下游渠道,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渠道编码、接口文档、算法规则、营销方案、用户数据等信息。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利用四川移动业务产品进行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传播反动信息、宣扬色情、迷信、犯罪等违法违纪活动。包括:
1、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电信业务。
2、保证发布的信息来源可靠、真实,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的以下九类有害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管理好渠道合作服务器的安全,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恶意攻击及盗链等情况,以及利用四川移动业务产品进行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传播反动信息、宣扬色情、迷信、犯罪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
社会电子渠道如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传播反动信息、宣扬色情、迷信、犯罪等违法违规情况,四川移动将立即终止合作,并由违规渠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四川移动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工作及为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经甲方明确授权,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开展任何营销活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不得在未向用户告知活动详细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劝说、引诱等方式要求客户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身份证号、短信验证码等),从事为客户注册互联网账号等违规行为;任何处理(包括收集、注册等)客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办理,不得超越权限处理。
附件五:四川移动互联网运营管理平台接入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加强业务销售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四川移动业务销售的健康性、规范性,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通过API数据接口调用的方式、接入四川移动互联网运营管理平台,开展深度销售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应向甲方保证具备以下四项接入标准:
1)、技术安全保障
网站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经公安部认证的防火墙,并与专业网络安全公司合作,做好安全策略,拒绝外来的恶意攻击,保障网站正常运行;
必须做好日志的留存:网站具有保存9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拥有互联网固定出口及固定的服务器IP地址。
拥有防止DoS、DDoS、IPS、ARP等网络攻击能力,能抗击至少百兆网络环境下每秒30万以上功能力。
数据传输加密能力,可以采用对称加密及非对称加密算法,防止恶意监听及数据篡改,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数据存储需要进行加密。用户关键信息、敏感信息,如用户密码、姓名、联系方式等,需要在数据库存储时采用加密存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2)、技术能力要求
拥有行业开发能力,具备Javascript、html、css等前端页面开发能力和.net、php、java等后端开服务开发能力的专业团队。
对目前流行的OAuth2.0的授权协议有了解,具备针对开放协议进行客户端快速开发能力。
有专业的网络加密协议及信息加密协议的开发团队,能针对网络信息安全及存储信息安全进行数据加密,防止非法监听、篡改等信息泄露事故。
3)、投诉处理要求
接到投诉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做好客户关系维护,面对重大的投诉问题,第一负责人要亲自处理,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应遵循公司的经营原则办理;
4)、运维保障需求
网站进行7*24小时实时监控,同时确保00:00~24:00运维联系人员电话不关机,第一时间可以联系上。一旦联系不上,必须能联系上运维经理,确保运维人员有备份,当主运维人员不能操作时候,备份运维人员必须要能了解系统操作方法;
第二条:乙方如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违规销售行为,甲方将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要求乙方完成整改。如果乙方违规情节严重,甲方将立即终止合作,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及要求赔偿的权利。
附件六:数据处理协议
双方均应在其组织内部指定一个联系人,该联系人应处理关于本协议或任何数据保护问题的查询、投诉、沟通等问题。
甲方:联系人为【XXX】,联系方式为【XXXX】;
乙方:联系人为【XXX】,联系方式为【XXXX】。
鉴于:
为明确双方就个人信息、非个人信息处理【以下合称“数据”】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本协议作为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构成合作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数据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非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除个人信息外的各种信息,包括用于大数据分析的聚合匿名数据集。如技术发展能够将匿名数据转换成个人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将被视为个人信息,适用于本协议中对于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
个人信息主体,是指个人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
适用法律,是指适用于任何一方的有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本协议中其他相关的术语(如“重要数据”),如无特殊约定的均采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标准(含推荐性标准或其届时已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中的解释。
双方关系
甲方通过本协议委托乙方进行数据处理活动。乙方承认并认可:甲方作为委托方向乙方提供数据,乙方为代表甲方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处理者。
乙方应严格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按照甲方在合作协议及本协议中做出的指示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甲方享有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权利。
数据处理的范围及目的
3.1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数据的类型和范围是:【客户手机号码、身份信息、资费代码、资费名称、业务办理验证码、业务办理时间等;范围:乙方支撑与服务甲方所办理业务的所有客户”】。
3.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目的在于(以下简称“处理数据的目的”):【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营销支撑与通信业务服务】。
3.3 甲方委托乙方对3.1条中所规定的数据进行以下处理活动(以下简称“约定的数据处理活动):【根据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支撑与服务甲方进行客户手机号码、身份信息、资费代码、资费名称、业务办理验证码、业务办理时间等数据的收集与传输】。
3.4 乙方应按上述约定,在约定目的范围内针对委托处理的数据进行约定的数据处理活动。同时,乙方在按照合作协议及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服务时,应仅在合作协议及本协议条款中甲方的书面指示范围内处理数据。乙方应自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不得转委托或另行委托;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数据服务商进行处理的,乙方应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5 乙方应对上述委托处理的数据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公开或披露,也不得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许可或授权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保证其将严格遵守本协议、合作协议、适用法律及甲方数据合规管理制度(如甲方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内部数据管理制度)的规定;
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和处理数据;
如果乙方有正当理由认为甲方关于数据处理活动的书面指示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有参与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人员:(i)充分知悉3.1条所规定的委托处理的数据的保密性质,并对该等数据严格保密;(ii)作为受托处理者就其职责接受过适当的培训;(iii)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乙方承诺并确认其已建立适当的数据安全能力,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数据的泄漏、损毁、丢失、篡改,乙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证其处理的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维护数据处理相应系统的网络安全,采取一定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处理系统和服务的保密性、完整性、有效性;
采取加密等技术措施确保数据转移、传输过程中无法被读取、复制、修改、删除;
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复制、对外提供或录入到乙方自身数据库中与其他数据结合使用;
确保严格依照甲方的指示处理数据;
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数据处理记录,记录是否有人(并记录具体实施主体、时间以及实施原因)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数据进行输入、复制、修改或删除,以证明其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本协议要求;
执行访问权限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将对数据的访问数量限制在最小数值,仅供确有需要,且经授权的员工访问;
在所有其网站/应用上维持合理的安全系统以及备份系统,并安装及维护防病毒和防恶意程序的防护软件,以免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
对于本协议下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应确保采用更加严格安全的加密或匿名化方案,并与个人身份信息进行隔离、分散存储;
应当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保证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阻止损失的扩大。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保证其将严格遵守本协议及适用法律的规定;
甲方应保证其拥有所有必要的个人信息主体授权,以便在本协议期限和目的范围内合法地将3.1条规定的数据提供给乙方以进行约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甲方应遵守本协议、合作协议及适用法律对于数据传输的相关规定;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所采取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安全政策以及数据保存、处理位置及具体情况等进行安全审计。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合作与协助
甲方将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及《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等规定及时响应并处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请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在接到关于数据处理活动的、会对甲方产生不良影响的要求或投诉时,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在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要求调查、查询、查封相关数据时,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应进行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乙方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或无法针对委托处理的数据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水平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同时遵守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进一步指示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向个人信息主体的告知义务(如数据安全事件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
各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一名员工作为联系人来负责与适用法律相关的所有问题,包括相关人员的集体培训、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遵守的程序以及对合规情况的定期审查等,双方联系人如下:
甲方:联系人为【XXX】,联系方式为【XXXX】;
乙方:联系人为【XXX】,联系方式为【XXXX】。
第三方
乙方确有必要委托其他数据处理者(“子处理者”)进行数据处理的,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子处理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子处理者的合理理由、目的、子处理者的基本信息、信息安全措施等;
乙方在提供上述信息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委托子处理者进行数据处理;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子处理者履行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相同程度的数据保护义务,并监督其处理活动的合规性;子处理者的数据处理行为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不同意乙方委托子处理者进行数据处理的,乙方不得委托;乙方仍委托子处理者的,视为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数据处理期限
乙方对委托处理的数据的保存和处理期限为:【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1年】 ;
若存在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或彻底删除委托处理的数据以及包含或体现了数据的全部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及副本,并应当提供书面的销毁证明:
(1)本协议或双方合作协议因任何原因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解除的;
(2)甲方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本协议期限届满的或保存期限届满的;
(3)本协议或双方合作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的;
(4)委托进行数据处理的目的已经实现、无法实现或对实现处理数据的目的不再必要的;
(5)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的;
(6)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法约定处理个人信息的。
乙方根据第七条规定委托子处理者的,应当依照甲方指示,通知并确保所有子处理者依照本条规定删除、销毁或归还有关数据。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合作协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相关规定的,或造成委托处理的数据丢失、泄露、损坏或销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选择:(1)通知乙方纠正;(2)停止向乙方提供委托处理的数据;(3)单方解除本协议。
根据第七条所委托的子处理者违反合作协议、本协议、适用法律及甲方数据合规管理制度(如《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的,或造成委托处理的数据丢失、泄露、损坏或销毁的,乙方应当承担与第9.1条的规定一致的责任。
效力及其他
自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且受其约束。
无论合作协议及其部分条款的效力如何,当甲方进行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数据处理活动时,双方应依照本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直至乙方依照甲方的要求将所有数据返还或删除。
对于合作协议及本协议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的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将在合作协议及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作协议的争议解决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以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做出,否则无效。
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合作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中未涉及事项,双方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其他
未尽事宜,由甲方业务主管部门与乙方在此补充完善。
甲方(盖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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