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進出口停車場設備維護合約(草案)
立合約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裝設於桃園國際機場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之進出口停車場設施等(詳如附件一進出口停車場設備表, 以下簡稱「本約設備」) 委託乙方執行維護保養工作,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下,共同遵守履行。
一、 合約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二、 乙方工作項目:
(一) 本約設備之維護保養,以保持各項設備之完整、正常暢通及系
統控制正常:
乙方應派遣技術人員負責甲方停車場收費系統、月票系統(含電腦維護清潔)及柵欄機 6 台之每月定期維護保養及安全檢查 (包含取票機及柵欄機內外除銹油漆)。
(二) 緊急作業之支援:
甲方遭遇特殊臨時緊急事故時,xxx在接獲甲方通知後,立即支援協助處理; 但如有特殊正當之理由,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乙方義務:
(一) 乙方應會同甲方清查本約設備範圍內各種設備系統。
(二) 乙方應依技術手冊及雙方協議之定期保養工作單( 詳如附件二) 之規定, 實施月之週期保養,切實執行本約設備之清潔、檢查、調整、潤滑及相關保養等工作並確實填載上開表單。
(三) 乙方之保養工作應在甲方正常上班時間內實施,但若有臨時故障發生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電話通知後於 1~2 小時內,派遣技術人員到場檢修並填寫維修報告單(如附件三)告知甲方故障原因及所需修復之時間。如乙方技術人員無法解決故障情形時,乙方應即派遣其他人員協助至故障排除為止。
(四) 乙方對於本合約維護保養工作範圍內之各項設備應隨時加以檢討,並提供建議予甲方,使本約設備情況能更趨完善。
(五)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約日後 30 日內將本約設備維護計畫及相關報表送交甲方核定後實施。
(六) 乙方於發現機件需要修理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並應提出修理及修復計劃等相關資料,會同甲方研討,經甲方同意後施工。如乙方無法修復該機時,甲方除得依本合約相關規定辦理外,並得另行洽商辦理。
(七) 乙方應擬定本約設備之操作程序、說明以及特別注意事項送交
甲方核定及製作後, 懸掛於本約設備所在及各該維修作業場所。
(八) 乙方應遵守甲方之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動火作業規範之規定(詳如附件四~六)及維護承攬商特別注意事項,並確實填載相關表單。
四、 乙方人力、人員訓練:
(一) 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對甲方指定之人員提供本約設備維修保養之訓練, 其訓練費另議。乙方並應於本約簽訂後 30 日內,提出具體訓練計畫,供甲方審核後辦理。
(二)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以致本約設備內容或任務增減時,雙方得進行協商並以加減帳方式辦理。
五、 裝備與器材: 乙方應自備維護所需之一切機具、儀錶、絕緣膠布、膠油、螺絲、油漆等裝備。
六、 維護作業檢討:
為檢討本合約執行情形,以為作業改善及加強之依據,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上旬,由甲方邀乙方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以座談方式就雙方技術、執行、管理及配合等事宜提出研討,甲乙雙方均應準備具體資料提出報告,座談結果由甲方作成紀錄。研討結論雙方均應遵從之,上述座談會必要時亦得臨時召集之。
七、 乙方責任:
(一) 乙方應確實履行本合約所規定之義務。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工作疏失、延誤或其他事由而致乙方工作範圍內之現有各項設備發生故障, 或因此導致任何災害、損失或危險,乙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若經鑑定為甲方之過失或不可抗力所致者,乙方應提出改善建議, 由甲方核定後委託乙方實施修復或另行洽商辦理, 其委託乙方修復之費用由甲方於乙方完成修復工作後核實支付。
(二) 乙方執行維護檢修工作時,應為事前安全防範工作。如因防範措施之不足或不當, 致發生甲方、甲方人員或第三人之傷亡或財物損失時,乙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三) 為確保本約設備保持良好使用狀況,乙方應適時提出備份器材及零件明細等書面建議,供甲方參考。甲方應於接獲書面建議後一週內, 將其決定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按照甲方之決定
, 確實備置備份器材零件。若有違反,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造成之損害。
八、 甲方免責權:
乙方與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任何第三人因履行本合約所產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
。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有違反而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對甲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及受任人於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就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
相關事宜,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九、 罰則:
(一) 乙方應主動檢視各維護設施,遇有毀損或故障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修復之,逾期每 1 小時甲方得扣除保固金千分之三為懲罰性違約金。
(二) 乙方應遵守附件七維護承攬商特別注意事項之內容,若有違反甲方得按次扣除保固金百分之一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或要求撤換違反人員。
(三) 本合約所定之一切罰則,不影響甲方依法或依約得對乙方行使之其他任何權利或救濟。
十、 違約處理與合約終止:
(一) 甲方認為乙方技術不佳致無法勝任本合約規定之維護保養工作或不能履行合約義務時, 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乙方不得異議或為任何請求。
(二) 乙方有違反本合約之情事, 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影響甲方作業, 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乙方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 乙方除應依本合約規定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外, 甲方並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如有任何損害,乙方並應賠償之。
(三) 如甲方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之營運契約終止時,除甲方另以書面通知乙方本合約繼續有效並依第 14 條之規定辦理外
,本合約應同時自動終止,無須另行通知。
(四) 乙方同意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 惟甲方應於預定終止日
90 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十一、 合約之修改:
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政府政策、法令、情事變更或因不可抗力致本合約之履行依其原有效果窒礙難行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得修訂或補充之。
十二、 合約附件:
(一) 本合約附件之效力與合約同。
(二) 甲方得視需要修正「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動火作業規範」、「維護承攬商特別注意事項」甲方得視需要修正後行文乙方,乙方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實施。
十三、 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人
甲 方: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總經理 x x
營業地址: xxxxxxxxxx 00-0 x
x x:(00)0000000
乙 方:負 責 人:地 址:連絡電話:傳 真:
中 華 民 國 一 O 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