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加□减) 个基点确定(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个基点=0.01%,下同),具体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作调整。
信贷合同2024-001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合同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账户: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固定资产借款”是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甲方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二)项目名称: 。
(三)项目文件:指与甲方设立、项目审批(包括核准和备案)、项目建设和运营、维修、土地占有和使用等方面有关的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项目资本金: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甲方股东依合作协议或/和公司章程应缴付的全部非债务性股本出资金额,甲方无需清偿该部分出资及承担任何相关利息。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二)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内向甲方发放借款,借款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在上述借款期间内,甲方应在最高借款金额内逐笔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乙方实际情况对各笔借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三)实际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用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项目使用,具体用途为 。
甲方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贷款而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具体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涉及勾选项的,在选项前□打√)
(1)本合同借款利率以合同生效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5年期以上□其他
LPR(□加□减) 个基点确定(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个基点=0.01%,下同),具体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作调整。
(2)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以□合同生效日□借款发放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5年期以上□其他 LPR(□加□减) 个基点确定,具体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期限内,每笔借款的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作相应调整,且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①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②以 (□年□个月)为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日为借款发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调整日,调整日起以前一自然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本条第(2)款选定的期限品种的LPR为新的定价基准,加(减)基点不变。
(3)其他:
。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天数计息,借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五条 利息支付
本合同约定利息支付方式为按 (月、季或年)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支付
(一)提款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每次提款,甲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已经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2.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3.甲方没有违反项目文件、本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4.经乙方合理判断,甲方财务状况没有出现可能危害、延误或阻止其履行本合同以及担保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不利变化;
5.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已提取的借款资金;
6.没有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7.担保持续有效,且抵(质)押财产的价值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没有发生对乙方不利的变化;
8.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或乙方要求开立有关账户;
9.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固定资产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10.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
甲方理解并接受乙方因受国家政策、宏观调控、监管要求等影响暂停甲方的提款请求。
(二)提款的申请与发放
甲方应在每个提款日前向乙方发出提款申请和依据本合同约定及乙方要求提交的全部提款文件。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的,应按提款申请载明的时间将贷款资金划至甲方贷款发放专户。
(三)借款支付
1.受托支付。单笔金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根据甲方的支付委托书以及相应的支付凭证、交易资料等证明材料,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贷款发放专户划至甲方在支付委托书中所列明的甲方交易对手账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进行贷款支付。
2.自主支付。单笔金额不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甲方在提出提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每季度向乙方提供与贷款资金支付相关的购销合同和其他证明资金用途的交易资料,并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支付款项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3.支付管理
(1)在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贷款资金情况是否符合本合同及项目有关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核与检查,甲方有义务予以全面配合。乙方经检查发现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在本合同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视情况自行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①信用状况下降;
②经营及财务状况明显趋差;
③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④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规避受托支付;
⑤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如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特别约定了当笔借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借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1.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2.前 个 (月、季或年)只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至 年 月 日起采取 (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首次还款日为 年 月 日,此后按 (月、季或年)还款,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还款日。
3.其他方式: 。
(二)甲方提前归还贷款,须经乙方书面同意;乙方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但如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第八条 担保与保险
(一)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下:
。
(二) 保险
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行业管理所应投保的险种,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应及时告知乙方。在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甲方承诺优先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债权或支付费用,或交由乙方予以提存。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且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持续有效:
(一)甲方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甲方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甲方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已经获得了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对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等方面的所有批准或授权文件;
(五)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规划、环保、项目资本金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六)甲方的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条件;
(九)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包括其重大债务(含实际债务、或有债务)等信息以及与项目、甲方本人、甲方股东、担保人以及项目相关各方有关的所有资料、政府批文、材料、文件和信息等均为全面、真实、完整和准确,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隐瞒或重大遗漏;
(十)本项目正按项目文件规定的进度进行,不存在任何使项目建设工程延误或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
第十条 甲方的承诺
(一)贷款项目及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项目以及与项目各方有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资料,与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支付和使用有关的文件和凭证等,且承诺提供的资料、文件、数据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
(三)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资产出售,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
(四)如担保人出现停业、歇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合并(兼并或收购)或严重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从而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担保;
(五)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在前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与其关联方达成的所有交易或甲方为实施项目而预计达成的所有交易,都将本着诚信、公平且不直接或间接损害乙方本合同项下利益的原则进行;
(七)若甲方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在转让前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八)甲方变更公司章程、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商登记事项,以及变更办公地址、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时,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九)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违约事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超出甲方预想和控制范围导致项目完工延期的情况、政府机构做出强制征收甲方资产或接管甲方运营的命令或建议及任何违反项目文件、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情况的,甲方一旦得知上述情况,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交有关资料;
(十)在每个季末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十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交换、出售、出租、抛弃、毁坏、馈赠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全部资产或其中的任何重要部分;
(十二)甲方在乙方处有多笔债务的,乙方可自主决定各笔债务清偿顺序。
第十一条 账户
甲方在乙方开立如下第 项账户(可多选):
(一)贷款发放账户,账号为: 。
本项目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均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 还款账户,账号为: 。
甲方应在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在其于乙方所属营业机构开立的以上账户中保留足够的资金,供乙方在到期还款日直接扣收。
第十二条 违约情形
(一)甲方违约:
1.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乙方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未按期向乙方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甲方、甲方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11.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以及变更办公地址、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未在变更日一个月前书面告知乙方的;
13.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重组、进入接管和托管等类似法律程序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甲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或甲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
15.甲方项目重要部分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停止或中止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6.甲方的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7.违反本合同第九条声明与保证事项,未遵守本合同第十条承诺事项;
18.甲方未按照本合同、担保合同和项目文件的要求履行义务;
19.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它事件。
(二)乙方违约:
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提供贷款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发生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同时或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和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无须甲方同意直接取消本合同项下的尚未提取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包括已送达提款申请但尚未实际提取的贷款);
5.无须甲方同意直接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到期;
6.立即行使本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权利;
7.行使根据法律和本合同其他条款可获得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十五条 信息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甲方的有关信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视违约情况,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当事方均有权选择以下争议解决方式(在选项前□内打√):
□将该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
第十七条 费用
(一)甲方应承担与贷款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
1.乙方为本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任何文件的谈判、准备、起草、修改、签署和制作,以及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等;
2.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拍卖费等。
(二)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或乙方要求支付前述款项,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包括同一法人主体所属的其它分支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止付、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依约应为乙方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却未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人同意转让其在本合同或其附件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或义务。
第十九条 其它
(一)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约定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的,双方应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签署后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甲方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若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及其附件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且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该无效条款进行磋商。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效力同等。
甲方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代理人) |
乙方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代理人)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