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网银 B2C/B2B 支付业务:系指甲方为乙方的互联网销售行为提供个人/企业国内银行卡网上支付和资金清结算服务的业务。
x服务条款是特约商户(以下简称“您”或“乙方”)与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拉xx”或“甲方”),之间订立的《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 可分割之部分,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定义
1、客户/持卡人:系指使用本服务项下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支付通道购买乙方商品/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本服务项下所述代收业务、代付业务中,客户/持卡人分别特指乙方指定的付款人和收款人。
2、代付业务:系指乙方与客户之间存在薪资、奖金、保险金、投资收益等款项支付需求,乙方先行将代付金支付至甲方账户,委托甲方向乙方指定客户银行卡账户进行款项划付的业 务。
3、互联网快捷支付业务:系指使用互联网快捷支付的个人客户在交易过程中无需跳转至发卡行网上银行系统,只需提供银行卡卡号、户名、手机号码等信息,发卡行验证手机号码正确性后,由发卡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动态口令到客户手机上,客户输入正确的手机动态口令,即可完成支付的业务。
4、网银 B2C/B2B 支付业务:系指甲方为乙方的互联网销售行为提供个人/企业国内银行卡网上支付和资金清结算服务的业务。
5、协议支付业务:系指乙方根据与用户间的约定,在用户不在现场情形下主动发起交易,用户只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信息,发卡行验证用户真实身份后,由发卡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动态口令到用户手机号上,用户输入正确的手机动态口令即可完成支付。用户完成信息验证后,乙方委托甲方从用户银行账户进行周期性或单笔的应付款项收取。
6、第三方支付业务:系指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如支付宝、微信支付、微信小程序、微信 APP 支付等)及基于该平台提供的款项收付技术服务,该服务所涉及的跨行渠道及资金收付由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负责,甲方负责提供系统平台与乙方系统对接并处理对账清算事宜,所支持的银行具体以该服务开展时实际所支持银行为准。
7、代付金:系指在代付业务中,乙方先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内并委托甲方代为支付的款项。
8、退款:系指乙方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客户原扣款账户的过程,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款。
9、风险提单:系指载有关于一笔交易明细信息的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物
品、交易 IP、资金流向等。
10、二级商户:系指在互联网快捷支付业务和网银 B2C/B2B 支付业务中加入乙方的网站,并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
11、差错处理:系指在甲方与商业银行记录或主张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12、异常交易:系指客户或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本服务项下的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或本服务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资金支付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资金的支付交易行为;或甲方认为或客户、乙方、相关部门和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向甲方反映可能存有上述情形的行为;或被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的行为。
13、相关部门和单位: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和甲方的法人股东。
14、相关规定: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政策,相关部门和单位颁布的其他各项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适用于客户、乙方或其他相关主体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下称“双方”)决定就互联网支付服务建立合作关系,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产品业务基本条款详见本服务附件内容,双方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服务内容共同遵守。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其互联网支付系统,提供相关的业务应用和技术接口,提供该合作业务开发阶段所需要的测试环境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1.2 甲方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保持其正常运作,发生故障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维修;因系统升级、维修等需要,甲方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1.3 甲方负责提供 5×9 小时商户服务,工作时间为 09:00-18:00(GMT+0800),客服热线: 95016。可受理并处理涉及甲方支付平台系统运行和资金结算的咨询、投诉和异常交易等(不含乙方与客户间的合同纠纷、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纠纷)。
1.4 甲方保证对由其提供的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营,并对其支付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性负责。
1.5 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本服务项下的差错处理工作。
1.6 甲方遵照相关监管部门及甲方自身已发布的、不定期发布或更新的业务规则,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监督。
1.7 本服务项下服务涉及的交易数据及财务信息以甲方端记录结果为准。若乙方对交易有异议的,双方可再行核对及协商,协商不成仍应以甲方端记录结果为最终依据。
1.8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不定时进行各种形式的审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书面说明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配合甲方实施的调查。
1.9 甲方有权随时评估乙方的风险状况,并根据甲方系统所具备的功能对乙方相关支付交易进行限制处理,并将限制情况通知乙方。
1.10 当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停止对乙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冻结交易资金、没收保证金,并终止本服务:
1.10.1 逾期 30 日仍未向甲方全额支付应付费用的;
1.10.2 与他人串通诈骗甲方、银行或顾客或其他第三方资金的;
1.10.3 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
1.10.4 因未按承诺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欺诈行为而给顾客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损失金额超过乙方交纳的保证金);
1.10.5 被工商等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从而丧失本服务所列经营资格的。
1.1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本服务约定的全额保证金、前期费用后,开始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
1.12 甲方不得将乙方基于主服务条款第四条第 2.4 款提供的异常交易凭证用于本服务之外的盈利活动。
1.13 本服务终止后 24 个月内,对本服务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甲方仍有依照本服务约定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本服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1.14 甲方可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卡组织/转接清算组织、商业银行等部门、机构的相关规定及甲方业务政策变化,对手续费率进行调整,并采用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短信、各渠道公告等)通知乙方。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签署本服务时(若甲方另行规定提交期限的,则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须向甲方提交经乙方签盖公章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若已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做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ICP 备案号(若为手机应用则需提供应用名称)以及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其他有效资质及身份证件等。在本服务签署的同时,乙方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商户入网申请表》以及甲方要求填写的其他文件,以配合甲方完成软件接入的相关准备工作。
2.2 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资质文件及其在本服务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及文件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任何变更,则乙方应在该等变更情形发生次日即通知甲方,并同时将变更后的文件资料交付甲方。
2.3 乙方应保留与客户间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发票、银行卡签购单或其他证明该等支付基础关系合法有效的相关凭证。该等凭证及本服务项下规定乙方应留存或提交的材料,乙方至少应保存叁年。
2.4 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或乙方或客户违反相关规定或本服务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主动通报,并配合甲方调查,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若发生异常交易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交易所涉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凭证、发票、银行卡签购单以及证明该等交易合法的其他相关凭证和甲方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因乙方无法提交异常交易明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亦有权冻结因发生异常交易所涉资金,若该等交易资金已划付乙方,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交易的资金或保证金中冻结与该等交易资金相等额的款项或通知乙方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资金(本服务中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异常交易经调查确认后无风险的,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返还其冻结的该笔交易所涉资金。
2.5 乙方负责位于其端的系统维护和安全工作,采用完善、有效的监控手段,保证能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甲方传送或接收甲方传送的数据等信息。因乙方的维护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甲方概不负责。由此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6 乙方应按约履行与客户间的相关协议,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涉赌、涉黄、套现、洗钱、诈骗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活动;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或乙方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则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7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防范乙方自身及其二级商户(若有)违法和违规的资金操作。乙方及其二级商户(若有)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2.7.1 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2.7.2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2.7.3 从事任何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赌博等行为。
2.7.4 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行卡账号或无效银行卡账号交易。
2.7.5 利用拉xx互联网支付系统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2.7.6 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可能侵害互联网系统的行为。
2.7.7 甲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其他行为。
2.8 乙方不得将其在本服务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委托第三方实施。
2.9 乙方应妥善处理和解决与客户间的交易纠纷,甲方仅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客户与乙方的合同纠纷、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纠纷以及因乙方经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独自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2.10 在交易成功后出现持卡人或客户否认交易以及其它无法确定责任人事故造成的争议并向甲方投诉时,甲方有权从待结算资金中先行冻结持卡人否认交易的金额并通知乙方,由乙方协调解决(冻结期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当乙方与持卡人无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时,甲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监管机构处理结果对已冻结的待结算资金或乙方保证金进行相应处理。若因甲方合作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要求甲方先行赔付或其他情况导致甲方为乙方垫付款项的,乙方应在甲方垫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垫付金额每日 1%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十日仍未xxx方所垫款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服务并追究乙方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若冻结期限内甲方未收到有权机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明确处理要求的,冻结期满后甲方将已冻结的待结算资金无息退回乙方账户。
2.11 在本服务约定的范围内,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支付清算、资金对账与结算服务。
2.12 乙方履行本服务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技术规范进行系统开发和测试,并通过甲方的测试验收后方可使用。乙方任何业务变更和系统变更与调整,均应通过甲方的测试验收后方可使用。乙方应当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最新版本的技术文档和插件,确保正确接入甲方的互联网支付系统。
2.13 乙方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操作失误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凡通过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乙方认可的交易,是甲方处理交易的有效凭据,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14 乙方接入系统、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及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若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4.1 乙方不得存储除基本的交易信息以外的其它任何客户个人信息数据;
2.14.2 除交易需要外,乙方不得将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14.3 乙方必须将包含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区域,并确保他人只有经乙方合法授权才可以看到;
2.14.4 乙方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确保客户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2.15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其向甲方提交个人信息前,均已经通过合法有效方式或手段得到信息主体的充分授权,并告知信息主体授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该授权允许对方向甲方传递,该信息主体的授权范围能够满足甲方对其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的范围。
2.16 乙方信息主体的授权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书面方式包括能够确认身份的电子邮件、网页操作和其他通讯工具记录等。视频、录音等授权资料可以作为辅助资料。乙方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获取信息主体授权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条款进行特别强调处理。同时双方需约定授权服务的电子鉴权资料传递及存储方式,且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调取授权协议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第四条 费用支付及结算 1、保证金
1.1 乙方同意,于本服务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本服务的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在本服务项下的义务。甲方在收到该保证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收据。
1.2 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处有保证金为由,拒绝支付或承担其在本服务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任何情况下,当实际保证金金额少于约定金额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
1.3 根据乙方业务交易量的状况,甲方有权调整乙方保证金金额。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追加保证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时缴纳。
1.4 本服务终止的 180 日后或双方最后一笔互联网支付服务成功完成的 180 日后(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在乙方履行完毕其在本服务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应于乙方返还原甲方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后,将剩余保证金(若有)无息返还给乙方。
2、手续费
2.1 单个客户单笔交易限额应与所涉的乙方相关业务匹配。具体手续费参见《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第一条第 4 款所列的费用详情。
2.2 双方确认,平台软件接入费和首年度平台软件使用年费为前期费用,应由乙方自《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以后每年平台软件使用年费及
商户证书费用由乙方在前一年度届满的七个工作日前向甲xxx;手续费按单笔成功交易收取,由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时自行扣除。
2.3 甲方在为乙方结算资金时采取四舍五入的算法精确到“分”。甲方将扣除手续费后的资金划付至约定的乙方银行账号,若甲方依据本服务其他条款约定扣除乙方其他应付款项的,则甲方划付乙方的款项还将扣减上述乙方应付款项。若乙方违反本服务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异常交易、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未按约支付应付款项或其他违约行为 等),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所结算的应付乙方资金,直至乙方纠正违约行为。
2.4 乙方同意并确认,本服务因乙方原因终止的,甲方已收取的平台软件接入费、平台软件使用年费、手续费费用均不予退还。
2.5 除本服务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依法承担因履行本服务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 3、资金结算
详见《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第一条第 4 款。
3.1 双方明确:手续费由甲方在为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3.2 甲方向乙方进行交易资金结算的周期为: T+1。【注:结算周期填写的 T 或 D+某数值
(以 n 表述),系指:交易日(即 T 日)自然日(即 D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甲方将该交易日所发生的交易资金结算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遇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款项,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清。
3.3 双方确认,下列信息为各自收取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
3.3.1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1)甲方收取退款资金和代付资金的银行账户为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其他银行 991(ABC025)银行账号:210401324
联行号: 991100000259
(2)甲方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及本服务项下其他款项的银行账户为下列银行账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润德支行
开户名称:拉xx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号码:11001093901052505911
银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0 x方银行账户信息:
(1)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服务项下所有款项的银行账户。(每次支付款项时须备注乙方在甲方系统的商户号)
3.4 双方在本服务中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若发生任何变更,其应在变更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守约方损失和其他一切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条 退款
在乙方客户付款成功后,xxx因任何原因决定通过甲方支付平台退款给乙方客户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甲方不直接受理乙方客户的退款请求,乙方应通过系统接口向甲方提交退款请求。
2、甲方仅受理通过拉xx收款的交易发起的退款请求。
3、退款金额将在下一次结算款中扣除,如乙方在甲方的结算资金不足,则乙方应将退款金额先汇款至约定的甲方账户,资金到账后,甲方启动向乙方客户的退款服务。
4、乙方客户的退款请求应在交易完成后的 90 天内提出,甲方负责在收到退款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甲方负责在受理退款请求后的七至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乙方客户的退款。
5、退款时甲方不另行收取手续费,但若银行等相关方需要另行收取退款费用的,则此费用由乙方承担。
6、涉及银行卡交易的退款应遵循原路返回的原则,即将交易款退还至持卡人用于交易的银行卡中。
第六条 风险条款
1、为防控交易风险,乙方有积极协助甲方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乙方应及时填写风险提单交甲方协查风险事件,并应在甲方提出可疑交易查询要求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明细信息及资料。如因乙方无法提交可疑交易明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服务双方在处理风险事件中,均应尽力避免恶意造成任何一方出现声誉风险损失。
3、乙方业务发生以下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二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视乙方变更的情况对服务进行重新评估,做出暂停业务直至提前解除服务的决定,由此导致的服务终止不属违约。乙方所涉及的业务内容变更包括:
3.1 公司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开户银行变更等。
3.2 公司资本及所有权变更,如注册资本的增减、重大的债务变化、股权持有人的变更等。
3.3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变更等。
4、在发生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自主判断并选择采取调整乙方交易清算时限和方式、冻结乙方交易款项、终止乙方受理业务等管理措施。
5、乙方同意甲方出于风险监控之目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交易信息、系统信息等。
6、乙方应对其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并对客户否认交易风险承担责任。
7、乙方未按本服务规定履行风险控制条款所述义务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尚未结算的资金并使用该笔资金及乙方的保证金对客户损失予以赔付,如尚未结算的资金及保证金不足以全额赔付的,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及资金未补足之前,甲方有权暂停本服务项下全部或部分服务。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1、在本服务履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服务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提供软件、接口的版权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之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销售、复制或许可使用,或者利用该等知识产权为自身、客户或第三方谋取任何利益。xxxx已将该义务告知其相关工作人员并承担因乙方或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致的后果及责任。
2、拉xx享有任何与拉xx互联网支付有关的名称、标志、设计、标语、符号、缩写和其他徽章(无论是否注册)等标识的所有权。
3、在签署本服务的同时,及本服务期限内乙方享有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且可撤销的拉xx互联网支付标识使用权,且仅为本服务下业务用途使用标识。
4、 乙方应在其网站上对甲方的服务做宣传介绍和说明,若需要在该宣传介绍或说明页面嵌入甲方标识的,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相关书面申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标识的,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式样、颜色、尺寸及其他相关规定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删除。
6、乙方应在本服务终止的同时(无论何种原因终止),终止对甲方标识的使用,并在终止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其网站上的甲方提供的标识以及与甲方有关的宣传介绍、说明等全部删除。
第八条 数据安全
1、甲、乙双方应确保自己及其参与者尽一切合理努力执行行业公认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任何一方持有的数据丢失或更改而导致其他方的损失和责任。
2、甲、乙双方应尽一切努力确保银行卡账户信息安全,并应确保参与者(如商户、第三方处理机构)不得以数据库或其他形式存储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证件编号及 PIN 等重要信息,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安全能力进行评估,要求其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适当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丢失。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为本服务之目的,“保密信息”指与披露方有关的所有信息,不管是书面文字形式、图片形式、机器阅读形式、口头形式,或根据本服务观察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技术诀窍、步骤、想法、知识产权(不管是否注册或是否取得专利)、图表、交易机密、技术、客户名册(潜在的或实际的),以及其它客户相关信息、销售统计资料、市场报告、市场预测、营销及其它市场策略,以及其它具有机密性质的商业信息;但不包括接收方在接收信息以前已经知道该信息并在使用与披露方面不存在限制,或该信息已经成为公共信息的情况(在不违背本服务的情况下),或信息接收方由第三方获取的无机密约束的信息,或相关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法院命令或仲裁裁决、证券交易规定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命令要求披露的情况。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服务的过程中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国家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或者事先经过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因本合作所接收的对方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非本服务项下的用途。
3、双方应建立技术、制度方面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对由于一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泄漏或被第三方获取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过错方独立承担责任。
4、如果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法规、命令被要求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以便该方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
5、双方的保密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履行完毕而终止,双方仍负有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非因一方违约而成为公知信息之日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严重传染疾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不能正常履行本服务,不视作违约,但应当尽量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使另一方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2、相关商业银行的系统发生故障、暂停或变更服务,甲方的支付平台系统或支付工具等发生盗窃、破坏等意外事件,相关规定及其适用发生变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等导致甲方不能正常履行本服务的,不视作违约,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3、遭受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
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挂号邮寄给另一方。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30 天,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服务,但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服务的通知在到达时生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违约方承担的赔偿
1.1 凡因服务一方或其参与者或其员工的任何过错导致该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服务
(包括规则)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使守约方受到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违约方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1.2 对于因本服务项下的服务产生的第三方诉讼,服务一方同意:服务的另一方没有任何义务对服务一方的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一方发展的持卡人或商户)就本服务下任何交易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除非该诉讼是因为服务另一方不当履行本服务下义务造成的。
1.3 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不足部分;乙方逾期履行超过十五日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服务。
1.4 如因乙方的数据源不合法或未经授权或授权范围与业务需要使用的范围不对等,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需自行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披露乙方的行为。。
2、责任限制
各方一致同意:除非损害来源于(A)重大疏忽;(B)故意不履行;(C)违反本服务包含的保密规定,各方的责任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各方均不对其他方的任何间接、偶然、或结果性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的损失或数据遗失,即使该方了解发生上述损害的可能性。规则或本服务另有规定除外。
3、乙方违约未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本服务附件约定的费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其他乙方应付款项)的,除乙方应承担本服务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甲方亦有权直接在应结算给乙方的资金中扣除乙方违约未支付的款项;若不足扣除的,则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届时,若甲方在保证金中作上述扣除后,则乙方应自甲方通知扣款之日起三日内将扣除的保证金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服务。
第十二条 遵守法律、政策
各方同意,如果本服务生效后法律、政策或监管机构对其中一方经营的业务提出更改要求,
则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经营业务能够符合该要求,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招揽
1、乙方同意在本服务有限期以及无论因何原因(如有)双方合作关系终止之日后的二年内,乙方不得直接间接地(不论是否有偿)以自身或者以其雇员、管理人员、代理人、顾问、董事、业主、合伙人、股东、投资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
1.1 诱引或试图诱引甲方的任何雇员、顾问、销售代理、供货商、客户或独立承包商结束其与甲方的关系;
1.2 雇佣甲方的任何员工(或是终止与甲方的雇佣关系未满一年的甲方前雇员)、顾问、销售代理或独立承包商,或将上述人等作为顾问或承包商留用,或促成上述人等雇佣或留用;
1.3 做出任何行为或发表任何言论伤害甲方声誉或者可能导致任何人不再以与之前实质上相同的条款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或彻底终止与甲方的合作。
2、为本服务之目的,甲方应视为包括甲方的任何子公司或者可能不时与其产生关联关系的任何关联机构。
第十四条 服务变更和终止 1、服务变更
一方提出服务变更的,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将变更的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接到对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变更服务,且变更提出方应赔偿因服务变更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2、服务终止
一方提出服务终止的,应至少提前 30 天将终止的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接到对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终止服务,且终止提出方应赔偿因服务终止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未清偿的交易
在服务终止前,双方应完成所有交易的清算,服务终止之后仍然承担已发生交易所产生的偿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x服务所订内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根据其解释。
因履行本服务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均有效力。
第十六条 通知
1、甲方采取以下任一方式通知乙方的均视为通知已送达,包括不限于: Email 邮件、书面函件、传真、微信、短信、公告、系统通知等。
2、乙方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四)上登记的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微信等)均为乙方认可的收取甲方通知的渠道。乙方通讯信息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通知的,甲方仍按原信息发送且视为送达。
2、乙方收到通知的日期:
2.1 采用 Email、微信、短信形式发送,则发送日即视为送达日;
2.2 采用专递信函方式发送,送达日则为专递信函服务提供者确认的递交日;
2.3 采用传真方式发送,送达日则为发出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4 采用公告、系统通知方式发送,送达日为公告、系统通知注明的发布日。
3、所有通知及往来函件应发送至双方书面确认的地址,直到一方书面通知其他方变更地址为准;未通知的,其他方仍按原地址发送的,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服务生效及期限
1、本服务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服务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服务,本服务自动展期一年。
第十八条 其他 1、可分割性
如果本服务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服务中剩余条款的效力、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或被削弱。
2、弃权
在没有书面表示弃权和变更的情况下,服务双方不能视为放弃和变更各自的权利(法律规定权利和服务规定的权利);任何无效行使或延迟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放弃和变更此项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任何保守行使或片面行使某项权利的行为,不应妨碍以后此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使;任何单方面的行动、行为或谈判不应阻止行使此项权利,或中止、变更此项权利。
3、服务关系
x服务的任何内容不应视作在双方之间存在为了任何目的的合伙、合资或代理关系。
(以下无正文)附件:
附件一《代付服务基本条款》
附件二《互联网快捷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附件三《网银 B2C/B2B 支付服务基本条款》附件四《协议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附件五《第三方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附件一《代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付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代付服务,以满足乙方款项划付的需求。
2、通过甲方的代付平台系统,为乙方提供代付服务,从而实现将乙方要求的指定用途资金划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3、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通常情况下,甲方代付平台系统所能支持的卡种,在乙方符合相关规定的开通条件时,尽可能为乙方开通;已开通的卡种,如因不可抗力或依据相关规定或发卡行的原因停止开通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在乙方要求时,为乙方提供甲方处留存的、自该笔交易发生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相关对账、交易明细流水和划账通知文件。
1.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条件的付款电子指令,并收到乙方支付的代付金及相应代付手续费后,按照指令向客户的指定银行账户付款。如遇银行的原因无法在指令期限内支付款项的,则支付的时间相应顺延。
1.4 乙方申请重汇的,如系甲方过错,就该笔资金的重汇,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代付手续费,否则甲方仍将收取代付手续费。
1.5 及时将乙方发来的代付请求传递给银行并将银行对该请求的应答及时传递至乙方,乙方应准确、及时的处理接收到的该等信息。
1.6 由于甲方主观原因造成代付资金无法到达乙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该笔代付资金代付手续费;对于非甲方主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主服务第九条约定的原因)造成代付资金无法到达乙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的,甲方将与相关商业银行协调,尽快把迟滞的代付资金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客户银行账户中,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在提交代付指令同时,将代付金及相应代付手续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并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提交代付指令及相关文件,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客户的卡号、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信息真实、有效。
2.2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委托甲方代付资金的行为、该等资金用途不违反任何相关规定和本服务约定,不涉及任何异常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附件二《互联网快捷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互联网快捷支付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互联网快捷支付服务,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支付的货币资金按服务约定结算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甲方负责确保快捷支付接入系统的正常安全运作,并根据乙方的委托,实时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成功信息通知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
4、甲方为乙方提供软件接口日后升级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负责由其提供的业务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妥善保管乙方的交易记录和电子凭证,并向乙方提供交易信息查询、交易报表和对账服务。
1.2 甲方快捷支付系统支持交易的银行卡卡种,甲方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接入服
务。在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的书面申请,为乙方开通新卡种的支持功能。如因不可抗力、银行要求或甲方根据风险状况判定需停止对原有银行卡卡种的支持,甲方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的业务上线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1 乙方应制定网上订购商品或服务的支付业务流程及有效的客服联系方式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保证客户能准确理解乙方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
2.2.2 乙方应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2.2.3 乙方应明确退货政策和退货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2.3 乙方收到甲方快捷支付系统返回正常收款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给已付款的客户或其指定的他人。如未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及时予以退款。
2.4 乙方如更改 IP 地址,须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支付不成功或产生错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5 乙方网站如下挂二级商户的,应对二级商户发生的快捷支付交易承担经济及法律上的全部责任。
2.6 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提供给除自身及二级商户以外的其他方使用。
附件三《网银 B2C/B2B 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网银 B2C/B2B 支付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网银 B2C/B2B 支付服务,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支付的货币资金,按约定结算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甲方负责确保网银 B2C/B2B 支付接入系统的正常安全运作,并根据乙方的委托,实时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的付款成功信息通知乙方。
3、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
4、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乙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等。
5、甲方为乙方提供系统接入时接口开发和联调测试的技术支持服务,配合乙方系统的正常上线。
6、甲方为乙方提供软件接口日后升级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网银支付系统支持交易的银行账户,原则上甲方均应为乙方开通相应的支付接入服务。在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甲方如可支持新类型的银行账户,均应该通知乙方,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交的书面申请,为乙方开通新银行账户的支持功能。如因不可抗力、银行要求或甲方根据风险状况判定需停止对原有银行账户的支持,甲方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理工作。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的业务上线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2.1.1 乙方应制定网上订购商品或服务的支付业务流程及有效的客服联系方式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保证客户能准确理解乙方的相关业务操作要求;
2.1.2 乙方应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2.1.3 乙方应明确退货政策和退货程序,包括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并在其交易网站公示。
2.2 乙方收到甲方网银支付系统返回正常收款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给已付款的客户或其指定的他人。如未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乙方应及时予以退款。
2.3 乙方如更改 IP 地址,须提前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支付不成功或产生错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4 乙方名称、地址、经营网站及网站经营内容、结算账户及联系人等本服务签约表登记资料如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正常服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其责任;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2.5 乙方独自承担因其网站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等客户纠纷产生的责任。
2.6 乙方网站如下挂二级商户的,应对二级商户发生的网银支付交易承担经济及法律上的全部责任。
2.7 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下网银支付业务提供给除自身及二级商户以外的其他方使用。
附件四《协议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开展协议支付业务技术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协议支付服务,将客户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支付的货币资金,按协议约定结算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甲方通过自主开发的协议支付系统,按照乙方发出的收款电子指令,从指定的用户或持卡人银行账户中扣收应收款项,并将上述款项结算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3、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查询、对账、差错处理服务。
4、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乙方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等。
5、甲方为乙方提供系统接入时接口开发和联调测试的技术支持服务,配合乙方系统的正常上线。
6、甲方为乙方提供软件接口日后升级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服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条件的主动收款电子指令后,应及时传递给银行并将银行的应答及时传递至乙方。如遇银行或用户的原因无法在指令期限内扣划款项的,则扣款的时间相应顺延。
1.2 甲方仅负责执行乙方的收款电子指令,对于乙方与用户之间因收款事由、金额、时间、周期等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发生乙方用户对扣款产生疑义而引起的投诉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因严格执行乙方发出的指令而遭受用户索赔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协议支付服务过程中引发的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否认交易、用户资金被盗等情形)由乙方负责处理,若因此造成用户或其他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3 在甲方确认乙方未结算资金足额(即未结算资金扣除乙方应支付的各项款项后的余额不少于退款金额)或乙方将退款资金全额汇入本服务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后,甲方依乙方要求
进行退款,且甲方已收取的该笔退款所涉的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退款。。
2、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与用户另行签署书面协议并明确协议支付资金的用途,确认用户或与用户有关系的持卡人同意乙方将其获悉的用户或持卡人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告知甲方并授权甲方从用户或持卡人银行账户扣款
2.2 乙方应保留与用户间的购货凭证、收/送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发票、银行卡签购单或其他证明该等协议支付基础关系合法有效的相关凭证。该等凭证及本服务项下规定乙方应留存或提交的材料,乙方至少应保存叁年。
2.3 乙方应按约履行与用户间的相关协议,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涉赌、涉黄、套现、洗钱、诈骗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活动;若发生任何异常交易或乙方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则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附件五《第三方支付服务基本条款》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遵守《互联网支付服务条款》基础之上,就开展第三方支付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
1、甲方根据本服务约定向乙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2.1 安全加密
甲方为乙方使用甲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服务,包括为乙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设定后台管理权限等。
2.2 第三方支付服务
甲方向乙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及技术接口,支持乙方与乙方用户间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完成款项收付服务。
2.3 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支持乙方每天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查询范围依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具体情况而定。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 甲方负责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向乙方提供本服务约定的各项服务。
1.2 甲方如发现乙方在使用本服务项下约定服务的时候存在异常的或者大额交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理、合法、有效的交易证据。在乙方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之前,甲方有权暂时关闭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接口;如乙方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据,或者在导致甲方因此产生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乙方未能予以全额补偿甲方,甲方有权完全关闭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接口并解除本服务。
1.3 除甲方确有过错外,如乙方与乙方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因款项等问题发生纠纷,或者因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或其他银行原因造成款项收付上的纠纷,与甲方无涉。因纠纷产生的风险及
责任由乙方与乙方用户或其他第三方(含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和其他银行)自行解决与承担,如甲方无论何种原因替乙方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相应损失。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经营资质上的规范开展业务,严格禁止乙方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或进行经营范围外的二次清算行为。若乙方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或进行经营外范围外的二次清算行为,甲方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本服务项下的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二次清算总额 10 倍违约金,同时甲方可冻结乙方未结算的所有款项。
2.2 乙方应在其收款页面上如实描述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软件系统及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服务的内容,并通过相关说明引导乙方用户进入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平台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不得以乙方名义为他人获取甲方服务或者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
2.3 乙方承诺,不在未经甲方确认的甲方指定收款工具或收款页面以外使用甲方的接口,不将甲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甲方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乙方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方式将甲方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其他商户。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服务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所有损失。
2.4 在单个自然月内,若银行卡持卡人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账户、账户持有人因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而主张非授权交易等情形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千元的并且此类金额占到当月乙方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十万分之一时,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对应的配合工作联合防御相关交易风险。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五日内未采取措施控制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若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发生的非授权交易连续三个月出现前述约定情形的,或连续二个月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且超过在非授权交易发生的上一自然月乙方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的权利。
2.5 乙方需设置合理的平台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乙方平台存在任何形式的套现行为(套现行为指通过虚假交易以现金的形式套取信用卡、花呗等贷记渠道的资金等行为);如甲方发现乙方平台存在前述套现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调整支付服务项下相关支付额度或关闭相关资金渠道。如甲方发现乙方平台上存在严重套现行为(即乙方平台累计套现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50 万元或占乙方平台使用
甲方支付服务项下信用卡资金渠道累计交易额的 1%,以较低者为准),甲方有权先行降低相关资金渠道额度或关闭相关资金渠道,待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后,再恢复相关资金渠道额度或开启相关资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