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身故每月住房补贴意外伤害保险 A 款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身故每月住房补贴意外伤害保险 A 款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
准。
第二条 投保年龄
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
最高可至六十四周岁。
第三条 我们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保障
x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次月起连续五年内,我们将向受益人给付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每月住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xx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视该种情况为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向受益人给付每月住房保险金。但是在我们给付保险金之前,保险金获取人必须同我方签订协议,同意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活着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把保险金退还给我方。
在我方给付保险金之后,对于经查实不属于保险责任或不符合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我方有权要求退还保险金,保险金获取人应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拒捕、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食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持无效驾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
赛;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
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入侵、内战、叛乱、革命、起义、使用军事力量,参与任何暴力动乱、内乱或扰乱公共秩
序的活动,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四、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致病的或有毒的生化原料的使用、散发或释放。第五条 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们将按时提供保险,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我们若调整费率,您应当按照续保当时的费率交纳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 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本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起中止效力。如果我们在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收到您方补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
恢复效力,但我方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终止效
力。
第七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x合同自您我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一年。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
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我们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八条 您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在扣除十元保单制作费后,向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效力。但如果您方选择的缴费方式为月缴,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解除合同时,我方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第九条 合同效力终止
x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五、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第十条 受益人
您方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每月住房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为一人以上时,您方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您方可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时您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方批注后于批注生效日期起生效。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方
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十一条 索赔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十二条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三、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
四、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受益人户籍及身份证明;
(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五)受益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第十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医院]: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生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
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护理、康复、恢复、延伸治疗或休养院。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
支付的保险费 X(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X(1- 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