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芯联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芯联微”)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客户A”或“ 甲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甲方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希望采购乙方技术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等同于乙方服务期限,自每批次服务适配完成之日起、各批次单独计算六十个月止,协议总金额为 49,152万元。
证券代码:300536 证券简称:农尚环境 公告编号:2024-011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3、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可能导致合同存在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芯联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芯联微”)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客户A”或“甲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甲方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希望采购乙方技术服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等同于乙方服务期限,自每批次服务适配完成之日起、各批次单独计算六十个月止,协议总金额为 49,152万元。
二、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1、名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北京市***
5、成立日期:2015-06-05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文化用品、照相器材、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器械 I 类、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会议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关联关系说明:客户 A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8、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签署的合同以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客户 A 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9、履约能力分析:经公开信息查询,客户 A 是一家信息科技领域的xx技术企业,专注于为系统集成、加速计算及数据中心提供核心硬件及解决方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客户 A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与资质,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签约主体及协议范围
甲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大连芯联微电子有限公司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相关服务及其他合作事项所签署的协议。
2、服务内容及期限
2.1 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基于技术服务的合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购买技术综合服务,并由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2.2 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确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但调整所增加的全部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双方视情况调整服务价格(如需)。
2.3 本合同服务有效期为:自约定的每一批次(或乙方未能如期交付全部设备经甲方书面确认不解约的情况)的服务设备适配完成日起、各批次单独计算六十
(60)个月(针对每一批次的期限,各自称为“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双方应协商确认是否续签,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租权;到期时如未能续签合同的,则到期自然终止。
3、结算周期及方式
技术服务适配完成之日视为服务正式开始,开始计费,采用“先用后付”的原则。自适配完成日起每一(1)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第一个周期为适配完成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4、知识产权
在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提供一方或其合法权利人所有;除提供方或合法权利人明示同意外,另一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知识成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保密条款
5.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从对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产品计划,价格,财务及营销规划,业务战略,客户信息,客户数据,研发,软件,硬件,技术说明,设计等),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5.2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5.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公布甲方和最终用户的信息;双方确认,本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不属于上市公司需要根据上市规则必须公告或在定期报告披露的范围;乙方或乙方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有义务保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或乙方供应商/或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披露甲方和最终用户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本合同条
款、本合同履行情况等);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披露,则甲方遭受的损失为本合同总服务费的 30%,乙方应就此赔偿甲方。
6、其他
6.1 本协议有效期等同于乙方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内容发生变动,乙方应提前 30 个自然日书面通知甲方修改内容;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乙方所做的相关修改。
6.2 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由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因此对客户形成重大依赖。
五、审议程序
上述协议总金额已超过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0%,且绝对金额超过 2 亿元。公司董事会对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分析,并聘请律师核查了客户 A 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的规定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已按照公司内控管理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六、风险提示
合同签订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董事会对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协议双方的背景、履约能力均进行了了解与分析,认为协议双方具备履行并承担协议约定义务的能力,本次协议签订是基于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原则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的履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以及股东的利益。
八、法律意见
北京国镔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具备与大连芯联微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的主体资格;上述《技术服务协议》的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