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6-20220914-1020
项目编号:SHXM-06-20220914-1020
静安区重点场所智能安防建设项目光缆租赁 3
单一来源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本部)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单一来源文件详见采购公告附件信息
目 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经采购人推荐,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批准,现就下列项目向包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包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行单一来源采购:
一、项目编号:SHXM-06-20220914-1020
二、采购内容及数量
包号 | 包 | 名 | 数量 | 单位 | 预 算 金 额 | 简 要 | 最 高 | 备注 |
称 | (元) | 规 格 | 限 价 | |||||
描 述 | (元) | |||||||
或 包 | ||||||||
基 本 | ||||||||
概 况 | ||||||||
介绍 | ||||||||
1 | 智 能 | 1 | 1884000.00 | 为 满 | 0.00 | |||
场 所 | 足 静 | |||||||
智 能 | 安 区 | |||||||
安 防 | 重 点 | |||||||
建 设 | 场 所 | |||||||
项 目 | 智 能 | |||||||
光 缆 | 安 防 | |||||||
租 赁 | 建 设 | |||||||
包 1 | 项目, | |||||||
本 项 | ||||||||
目 负 | ||||||||
责 提 | ||||||||
供 小 | ||||||||
区、商 | ||||||||
务 楼 |
宇 以 及 宾 旅 馆 娱 乐 场 所 的 接 入 光 缆 服务。并配 合 发 包 人 完 成 设 备 配 置 以 及 网 络 的配置,同 时 提 供 相 应 的 机柜(计入 投 标 总 价)。 | |||||||
2 | 智 能 场 所 智 能 安 防 | 1 | 624000.00 | 为 满 足 静 安 区 重 点 | 0.00 |
建 设 项 目 光 缆 租 赁包 2 | 场 所 智 能 安 防 建 设项目,本 项 目 负 责 提 供 小区、商务 楼 宇 以 及 宾 旅 馆 娱 乐 场 所 的 接 入 光 缆 服务。并配 合 发 包 人 完 成 设 备 配 置 以 及 网 络 的配置,同 时 |
提 供 相 应 的 机柜(计入 投 标 总 价)。 |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
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静安区重点场所智能安防建设项目光缆租赁 3 资格审查要
求包 1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 包级 |
静安区重点场所智能安防建设项目光缆租赁 3 资格审查要
求包 2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 包级 |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时间和地点:时间:2022-09-28 14:30:00
地点:静安区秣陵路 80 号 4 楼
供应商应准时将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密封送交到上述地点,并派全权代表出席(全权代表应当是供应商的在职正式职工,
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
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获取:
供应商报名后可到项目经办人处领取。六、报名方式:
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
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七、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金额、开户行、户名、账号等)]供应商应于 将保证金以网银、汇票、电汇、转帐支票方式
(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若以电汇、网银方式交纳的,请将电汇底单、网银电脑打印凭证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
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及 要 求 |
1 | 项目名称及数量:详见《单一来源采购邀请》 |
2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 |
3 | 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应按《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七规定交 纳。 |
4 | 保证金退还:成交供应商的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供应商办理退还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手续时需提供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交入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凭证退款联,并按凭证要求准备资料。 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位置:“首页-在线服务”。 |
5 | 转包与分包:否;联合投标:不允许。 |
6 | 演示时间:不进行演示 |
7 |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组成: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正本 1 份。 |
8 | 采购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中心将于2 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
9 | 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 |
10 | 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自行收取项目履约保证金。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的10%。 |
11 | 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自行支付),详见单一来源文件。 |
12 | 解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
具体详见采购公告附件信息
静安区重点场所智能安防建设配套光缆租赁需求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单位,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CA 认证证书);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类似项目服务经验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静安区重点场所智能安防建设项目光缆租赁
2.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
本项目为静安区重点场所智能安防建设项目光缆租赁项目。本项目共分为三个包件。包件划分按照地理位置划分:
包件一包括宝山、芷江西、共和新、大宁、xx镇、xx新村、临汾、三泉八个街道,预算金额:1884000 元/年。
包件二包括静安寺、南京西、江宁、曹家渡、石门二路、北站以及天目西
七个街道,预算金额:624000 元/年;
要求投标人中标后 60 天内提供租赁服务。
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各单位均不得兼中,即每家投标单位至多中标其所投包件中的一个。
(供应商可投报以上所有包或任意包,各包内容不得漏报及少报。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3、交付地址:招标单位指定地址;
4、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一年;
5、采购预算金额:2508000 元(国库资金:2508000 元;自筹资金:0.00元)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第三部分 招标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满足静安区重点场所智能安防建设项目,本项目负责提供小区、商务楼宇以及宾旅馆娱乐场所的接入光缆服务。并配合发包人完成设备配置以及网络的配置,同时提供相应的机柜(计入投标总价)。
服务期:合同签订后一年。
本项目采用月付费方式,投标方按月租形式报价,招标人按单月实际使用开通光缆数及运维考核情况支付相应租费。
包件一包括宝山、芷江西、共和新、大宁、xx镇、xx新村、临汾、三泉八个街道,预算金额:1884000 元/年。涉及 157 个小区及商务楼宇的光缆接入。
包件二包括静安寺、南京西、江宁、曹家渡、石门二路、北站以及天目西七个街道,预算金额:624000 元/年。涉及 52 个小区及商务楼宇的光缆接入。
二、项目要求
编 号 | 名称 | 数量 | 配置 |
1 | 光缆租赁 (接入点至 NVR机房) | 包件一:157处,包件二:52处, | 1、提供从小区前端设备机箱至业主指定 NVR机房的光缆。 2、从小区前端至 NVR 机房要求采用裸纤,不 得少于 2 芯 |
说明:如果投标人无法将租赁光缆接入 NVR 机房,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光缆的汇聚点(在投标时提供明确的汇聚点位置),并提供汇聚点至公安分局的光缆直连链路,该链路所产生的的费用应计入投标总价中。光缆汇聚点不得为路边交接箱(或接续端)应为机房内 ODF 设备。投标人需确保光缆
(汇聚点)资源安全,并为招标人专用。
招标人有权对招标范围内点位进行调整,并按实际使用情况和考核情况付款。
三、相关标准
投保人提供的光缆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 GB 51158-2015《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 YD 5102-2003《长途通信干线光缆传输系统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四、技术要求
1 光缆线路质量及技术要求
1)线路尽可能敷设在地下。
2)光纤要求使用规格为 ITU-T G.652 或 ITU-T G.655 的单模光纤。
3)▲光纤线路平均信号衰减不大于-0.3dB/公里。光缆链路总数衰耗不大于
-20dB。
4)光缆路由所经过跳接点尽量少,以提高链路的可靠性,减少故障点;要求具备每路互联裸光纤路由走向并标注所经过跳接点,便于维护。
5)光纤线路(含跳接点)不允许使用波分设备以及其他有源设备。
6)光纤线路质量按国家标准使用寿命额定 15 年(至少)。
7)光纤线路具备扩容能力,每路至少具备 4 芯以上的扩容空间
8)▲所有光缆应有明确的标识,标明为本项目专用光缆
9)▲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光缆产权为本单位自有产权
10)光缆链路交付前,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验收方案,招标人对验收方案进 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该验收方案进行验收。
11)验收时,招标人应提供详尽的点位清单以及每个点位光缆链路衰减测试 报告。
2 运维服务要求
1)提供 7*24 小时技术支持和故障申告,在运营商网络监控中心受理静安分局网络故障申告时,即告知网络监控中心受理该故障的人员工号及维护修复系统的流水号。便于故障处理中的询问及配合。
2)对于光缆链路故障,需能够在 15 分钟内及时响应服务要求。对于光缆问 题投标人派遣维护人员至现场时间需控制在 1 小时内。同时外派人员尽快联系招标方技术人员并告知相关处理人员名字和联系方式。
3)除不可抗因素外,对于因运营商方原因造成的采购方网络不能正常通信故障在 4 小时之内予以解决。
4)要求提供本项目专职客户经理与技术经理,投标时提交二人连续三个月的 社保证明。
五、其他要求
1、超过此预算的报价将作无效投标处理。以上服务要求作为本项目基本要求,以上服务要求的未列项并不表示采购方以及采购单位放弃对此项服务指标的要求。投标人采用单点月租费方式报价,招标人按单月实际使用开通小区光缆数及运维考核情况支付相应租费。
措施等各项相关管理方案,方案应该落实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3、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运维方案、考核方案、应急预案及相关保障
2、投标人应完成过相关租赁服务,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的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经验能力,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的计划、标准等具体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4、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5、如中标单位实际提供服务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服务承诺无法完成,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
相应记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6、▲投标人需承诺所有光缆必须接入招标人指定位置,详见(接入点清单)。
7、运维考核
⚫ 及时响应率:应按招标要求提供支持 7*24 小时服务热线,能够在 15 分钟内及时响应服务要求。对于光缆问题投标人派遣维护人员至现场时间需控制在 1 小时内。如未达到则每发生一次在此周期扣除当季服务费用 5%。
⚫ 日常巡检率:应按招标要求对光缆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如未及时发现则每发生一次在此周期扣除当季服务费用 5%,造成甲方实际系统重大故障的每发生一次在此周期扣除当季服务费用 50%。
⚫ 日常进出管理:应按招标要求提供人员进出登记及准入,如出现未按登记进入等情况则每发生一次在此周期扣除当季服务费用 5%,造成信息安全、设备安全等后果的每发生一次在此周期扣除当季服务费用 50%。
⚫ 设备标签完好率:应按招标要求做好设备标识、标签,如未完成的则在每个支付周期扣除服务费用 5%。
⚫ 设备联通率:对于光缆链路投标人须确保其正常,如单点(小区)除不可抗力外每付款周期内累计中断 4 小时,该点扣除服务费 50%,中断超过 12 小时的扣除该点全面服务费。
8、如发生安全、保密事件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中标人索赔。
六、NVR 机房位置
序号 | 点位所属派出所 | NVR 机房名称 | 机房位置 |
1 | 三泉路派出所 | 三泉机房 | 三泉路 726 号 |
2 | 曹家渡派出所 | 智慧广场机房 | 武宁南路 488 号 |
3 | 江宁派出所 | 创展大厦机房 | 西康路 928 号 |
4 | 石门二路派出所 | 振安广场机房 | 石门二路 333 弄 |
序号 | 点位名称 | 地理位置 | 所属派出所 | 接入链路数 |
1 | 海虹新苑 | x场路 1067 弄,江场路 1099 弄 | 大宁 | 1 |
2 | 场中路 2260 号 | 场中路 2260 号 | xx镇 | 1 |
3 | 永和馨园 | 高平路 458 弄 | 1 |
七、接入点清单包件一:
4 | 上海市警备区静安区 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 | 场中路 3300 弄 200 号 | 1 | |
5 | 858 国际公寓房 | 万荣路 828 弄 | 1 | |
万荣路 828 弄 | ||||
万荣路 828 弄 | ||||
6 | V 领地公寓 | 沪太支路 668 弄 1 号楼--5 号楼 | 1 | |
7 | 阳泉小苑 | 阳泉路 40 弄 | 临汾 | 1 |
8 | 凯鹏大厦 | 共和新路 425-435 号(永兴 小马路 18 号) | 芷江西 | 1 |
共和新路 425-435 号(途虎 旁) | ||||
共和新路 425-435 号 | ||||
9 | xxxx 000 x | xxxx 000 x | 1 | |
10 | xxxx 000 xx | xxxx 000 xx | 1 | |
11 | 久锦酒店 | xxxx 000 x | 0 | |
00 | xxx | xxx 000 xx | 1 | |
西藏北路 1009 号 | ||||
西藏北路 1071 弄 | ||||
赵家宅乙弄 | ||||
13 | 新马路 187-193 号 | 新马路 187-193 号 | 1 | |
14 | 海运大楼 | 芷江西路 234 号 | 1 | |
15 | 局北村 | 虬江路 1150 号 | 宝山 | 1 |
16 | 宏业公寓 | 芷江中路 428 弄 | 1 | |
17 | 新湖青蓝国际 | 青云路 348 | 1 | |
青云路 350 | ||||
xxx路 818 | ||||
芷江中路 59、61 | ||||
18 | 志园公寓 | 止园路 288 弄 | 1 | |
19 | 广盛公寓 | 宝昌路 738 弄 | 1 | |
20 | 宝通大楼 | 陆丰路 9 号 | 1 | |
21 | 上海绿洲雅宾利花园二期 | 宝昌路 399 弄 | 1 | |
宝昌路 399 弄 | ||||
宝昌路 399 弄 | ||||
宝昌路 399 弄 | ||||
22 | 上海绿洲雅宾利花园 (三期) | 中华新路 199 弄 | 1 | |
xxxx 000 x | ||||
xxx 000 x | ||||
xxxx | ||||
xxxx | ||||
00 | xxxxxxxxx (xx) | xxxx 000 x | 0 | |
xxx 00 x | ||||
24 | 中兴路 401 弄 | 中兴路 401 弄 | 1 | |
25 | 中鸿大厦 | 中兴路 571 弄 | 1 | |
26 | 会文路 3 号 | 会文路 3 号 | 1 | |
27 | 虬江路 909 弄 | 虬江路 909 弄 | 1 | |
虬江路 909 弄 |
28 | 虬江路 888 弄 | 虬江路 888 弄 | 1 | |
29 | 宝山路 499 弄 | 宝山路 499 弄 | 1 | |
宝山路 499 弄 | ||||
宝山路 499 弄 | ||||
30 | 三宝花苑 | 宝山路 450 弄 | 1 | |
宝山路 450 弄 | ||||
31 | 通源小区 | 宝源路 209 弄 | 1 | |
宝山路 450 弄 | ||||
宝山路 450 弄 | ||||
32 | xxx路 458 弄 | xxx路 458 弄 | 1 | |
33 | xx利城一期 | x兴路 39 弄 | 1 | |
34 | 象山小区 | 临山路 203 弄 | 1 | |
临山路 203 弄(中兴路 1) | ||||
临山路 203 弄(xxx 0) | ||||
xxx 000 x(xxx) | ||||
35 | xx利城二期 | 永兴路 99 弄 | 1 | |
36 | 会铁小区 | 会文路 136 弄 | 1 | |
37 | 天吉小区 | 宝昌路 180 号 | 1 | |
永兴路 37 弄 | ||||
临山路 1 | ||||
临山路 2 | ||||
38 | 会文路 201 弄 | 会文路 201 弄 | 1 | |
39 | 中山北路 158 号 | 中山北路 158 号 | 1 | |
40 | xx路 4 号 | xx路 4 号 | 1 | |
41 | 宝通路 406、416 弄 | 宝通路 406、416 弄 | 1 | |
42 | 包运大厦 | 宝通路 239 弄 | 1 | |
43 | 宝通路 239 弄小区 | 宝通路 239 弄 | 1 | |
44 | 和馨苑 | 宝通路 157 弄 | 1 | |
45 | 青云公寓 | 青云路 480 弄 | 1 | |
46 | 青云路 435 弄 | 青云路 435 弄-1 | 1 | |
青云路 435 弄-2 | ||||
青云路 435 弄-3 | ||||
47 | 青云路 605 弄 | 青云路 605 弄-1 | 1 | |
青云路 605 弄-2 | ||||
48 | 止园路 446 号 | 青云路 605 弄 | 1 | |
49 | 长信公寓 | 通阁路 150 号 | 1 | |
50 | 宝昌路 520 弄 | 宝昌路 520 弄 | 1 | |
51 | 虬江大楼 | 虬江路 1142 号 | 1 | |
虬江路 1120 号 | ||||
52 | 虬江路 1080 号 | 虬江路 1080 号 | 1 | |
53 | 虬江路 1110 号 | 虬江路 1110 号 | 1 | |
54 | 虬江路 843 | 虬江路 843 | 1 | |
55 | 虬江路 823 | 虬江路 823 | 1 | |
56 | 虬江路 809 弄 | 虬江路 809 弄 | 1 | |
57 | 永兴路 300 号 | 永兴路 300 号 | 1 | |
58 | 会文路 101、103 号 | 会文路 101、103 号 | 1 |
59 | 公兴路 39 弄 | 公兴路 39 弄 | 1 | |
60 | 公兴路 45 弄 | 公兴路 45 弄 | 1 | |
61 | xxxxxx | xxx 000 x | 共和新 | 1 |
62 | 龙盛大厦 | 万荣路 777 弄 1 号 | xx镇 | 1 |
63 | 上海加禾商务中心 | 中山北路 900 号 | 芷江西 | 1 |
64 | 珠江创意园 | 灵石路 695 号 | 大宁 | 1 |
65 | 健康智谷 | 灵石路 697 号 | 1 | |
66 | 开创 | 江场西路 518-538 号 | 1 | |
67 | 新市北总部经济园 | 江场三路 238-288 号 | 1 | |
68 | 总部经济园 | 江场三路 76-168 号 | 1 | |
69 | 都市信息园 | 江场三路 301-223 号 | 1 | |
70 | 前沿产业园 | 江场三路 151-191 号 | 1 | |
71 | 鹏博士 | 江场西路 395 号 | 1 | |
72 | 中铁中环时代广场 | 江场西路 299 弄 1-50 号 | 1 | |
73 | 美邦大楼 | 江场西路 160 号 | 1 | |
74 | 印针鑫协 | 江场一路 45 号 | 1 | |
75 | 协信星光广场南里 | 寿阳路 99 弄 | 1 | |
76 | 星满园 | 江场路 1398 号 | 1 | |
77 | 明园集团 | 平型关路 1558 号 | 1 | |
78 | xx(xxx) | xxx 0000 x | 1 | |
79 | 大融城 | 沪太路 1111 弄 1 号楼 | 1 | |
80 | 宝华中心 | 广中西路 355 号 | xx镇 | 1 |
81 | 大宁商务中心 | 广中西路 699 号 | 1 | |
82 | 音乐广场商务楼 | x荣路 777 号 | 1 | |
83 | 和典创意园 | 江场西路 180 号 | 大宁 | 1 |
84 | 得必易园(派出所) | 彭江路 602 号 | 1 | |
85 | 绿地中央广场 | x场路 1377 弄 | 1 | |
86 | 壹中心 | 江场路 1401 弄 | 1 | |
87 | 709 创意园 | 灵石路 709 号 | 1 | |
88 | 共和国际 | xxxx 0000-0000 x | xx新村 | 1 |
89 | V 领地 | xxxx 0000 x | xxxx | 0 |
00 | xxxxxxx | xxxx 0000 x | 1 | |
91 | 百乐门舞厅 | 静安区愚园路 218 号 | 静安寺 | 1 |
92 | 郦都会所 | 延安西路 396 号 | 1 | |
93 | 天上人间会所 | 武宁南路 468 号 | 曹家渡 | 1 |
94 | 缤纷年代KTV | 南京西路 580 号 6 层 | 石门二路 | 1 |
95 | ERAASHANGHAI | 南京西路 758 号汇银大厦 5 层 | 1 | |
96 | 星辉国际KTV | 江宁路 188 号亚盛大厦 2-5 层 | 1 | |
97 | 好乐迪KTV(江宁店) | 江宁路 167 号食博汇 4 楼 | 江宁 | 1 |
98 | SKY 酒吧(余姚路店) | 余姚路 74 号 | 1 | |
99 | 浩顺夜总会 | 新闸路 1716-1 宝城商务楼 | 1 | |
100 | REX NIGHT LIFE | 江宁路 428 号静安运动中 心 2 层 | 1 | |
101 | PARKSHERRY KTV | 沪太路 1111 弄大融城 1 号 楼 4 楼 | xx镇 | 1 |
102 | 好乐迪 KTV | 万荣路 777 号C 座楼 | 1 | |
103 | MYTH KTV | 江场路 1228 弄 21 号 | 大宁 | 1 |
104 | 欢歌KTV | xxxx 0000 x | 1 | |
105 | 鼎红国际KTV | 泽州路 28 号 | 共和新路 | 1 |
106 | 上海沪太反斗娱乐公 司(星际传说) | 沪太路 1111 弄 10 号 3 楼 | xx镇 | 1 |
107 | 宿舍轻奢酒店 | 汉中路 158、188 号 2~6 层 | 天目西 | 1 |
108 | 魔方酒店 | 汉中路 158、188 号 7~14 层 | 1 | |
109 | 浦西xx酒店 | 恒丰路 338 号 | 1 | |
110 | 零点依酒店(隔离酒 店) | 恒丰路 688 号 | 1 | |
111 | 如家快捷酒店 | 长安路 1105 号 | 1 | |
112 | 吉泰酒店 | 长安路 1109 号 | 1 | |
113 | 全季酒店 | 万航渡路 105 号 | 静安寺 | 1 |
114 | xx豪泰酒店 | xxx 0000 x | 0 | |
000 | xxxxxx大酒店 | 愚园路 1 号 | 1 | |
116 | 璞丽酒店 | 常德路 1 号 | 1 | |
117 | 上海宾馆(隔离酒店) | 乌鲁木齐北路 505 号 | 1 | |
118 | 锦江静安宾馆 | 华山路 370 号 | 1 | |
119 | 宿舍轻奢酒店 | 南京西路 1856 号 | 1 | |
000 | xxxx | xxx 000 x | 江宁 | 1 |
121 | 沪纺大厦 | 陕西北路 670 号 | 1 | |
122 | 汉庭酒店 | 昌平路 371 号 4~5 层 | 1 | |
123 | 白玉兰恒隆广场酒店 | 西康路 400 号 | 1 | |
124 | 汉庭酒店 | 新闸路 1051 号 | 石门二路 | 1 |
125 | citigo 酒店 | 新闸路 1093 号 | 1 | |
126 | 和颐至尊酒店 | 新闸路 1136 号石油天然气 大厦 2~4 层 | 1 | |
127 | 御锦轩凯宾斯基酒店 | 静安xxx路 601 号 | 1 | |
128 | xx曼丽思xxx酒 店 | 南京西路 1376 号 | 南京西路 | 1 |
129 | 素凯泰酒店 | 威海路 380 号 | 1 | |
130 | 镛舍(公寓式)酒店、 镛舍酒店 | 石门一路 326 号、xxxx 000 x | 0 | |
000 | xxxx商务酒店 | 延安中路 658 号 | 1 | |
132 | 中建PARKZOO | 场中路 2018 号 | xx新村 | 1 |
133 | 汉庭酒店 | 运城路 623 号 | xx镇 | 1 |
134 | 莫泰酒店 | 沪太路 965 号 | 1 | |
135 | 全季酒店 | 汶水路 273 号 | 1 | |
136 | xx豪泰酒店 | 延长中路 300 号 | 大宁 | 1 |
137 | 锦江之星 | x场路 180 号 | 1 | |
138 | 如家酒店 | 广中路 809 号 | 1 | |
139 | 城家公寓酒店 | 柳营路 719 号 | 共和新路 | 1 |
140 | 海荷酒店(暂未营业) | 共和新路 1301 号 | 1 | |
141 | 汉庭酒店(上海七浦 路店) | 河南北路 441 号 | 北站 | 1 |
142 | 智选假日酒店(隔离 | 中兴路 1738 号 | 站区 | 1 |
酒店) | ||||
143 | xx卓悦·商务酒店 | 恒丰路 700 号 | 1 | |
000 | xxxx(xxxx) | xxx 000 x | 0 | |
000 | xxxxx | 北京西路 1700 号 | 静安寺 | 1 |
146 | xxxxxxxxxxxx xx | xxxx 0000 x | 曹家渡 | 1 |
147 | 全季酒店 | 康定路 1018 号 | 1 | |
148 | 桔子酒店 | 余姚路 417 号 | 1 | |
000 | xxxx | xxxx 000 x | 1 |
包件二:
序号 | 点位名称 | 地理位置 | 所属派出所 | 接入链路数 |
1 | xx家园 | 海防路 58 号 | 江宁 | 1 |
2 | 海昌小区 | 海防路 168-200 号 | 1 | |
3 | 华山小区 | 乌鲁木齐北路 506 号 | 静安寺 | 3 |
4 | 海园小区 | 乌鲁木齐中路 3 号 | 1 | |
乌鲁木齐中路 27 弄 | ||||
5 | 静安小区 | 胶州路 11 弄 20 号 | 3 | |
北京西路1729 弄万航渡路口 | ||||
北京西路 1603 号(北京西路 1729 号) | ||||
6 | 四明小区 | 愚园路 470 弄 | 1 | |
愚园路 608 弄边门(镇宁路 374-360 号之间) | ||||
7 | 百乐小区 | 万航渡路 170 弄 | 1 | |
万航渡路 284 弄 | ||||
万航渡路 292 号 | ||||
北京西路 1810 弄 20 号 | ||||
8 | 三义坊小区 | 胶州路 178 号 | 1 | |
xxx 000 xxx | ||||
xxx 000 xx弄口 | ||||
胶州路 220 弄 | ||||
9 | 景华小区 | 华山路 263 弄 | 1 | |
10 | 愚谷村小区 | 镇宁路 318 弄 | 1 | |
11 | 西康路 786 弄小区 | 西康路 786 弄 | 江宁 | 1 |
12 | 海防路 559 号小区 | 海防路 559 号 | 1 | |
13 | 联富小区 | 山西北路 222 弄 | 北站 | 1 |
xx车出 | ||||
南门车进 | ||||
14 | 康乐大楼 | 康乐路 256 弄 | 1 | |
康乐路 256 弄 | ||||
15 | 大统路 159 弄 | 大统路 159 弄 | 1 | |
16 | 大统路 107 弄 | 大统路 107 弄 | 1 |
17 | 沪金大楼 | 天目中路 240 号 | 1 | |
18 | 新民大楼 | 天目中路 214 号 | 1 | |
19 | 天目大楼 | 天目中路 260 号 | 1 | |
20 | 西藏北路 161 号 | 西藏北路 161 号 | 1 | |
21 | 西藏北路 151 号 | 西藏北路 151 号 | 1 | |
22 | 恒安大厦 | 曲阜西路 268 号 | 1 | |
曲阜西路 268 号 | ||||
曲阜西路 268 号 | ||||
23 | 陶瓷大楼 | 光复路 271 号 | 1 | |
24 | 七浦商厦 | 七浦路 535 号 | 1 | |
25 | 华侨公寓 | 塘沽路 747 弄 1-3 号 | 1 | |
26 | 万豪公寓 | 塘沽路 835 号 | 1 | |
27 | 万泰国际 | 乌鲁木齐北路 480 号 | 静安寺 | 1 |
28 | 阿波罗大厦 | 延安中路 1440 号 | 1 | |
29 | 环球大厦 A 座 | 愚园路 168 号 | 1 | |
30 | 阳光商务广场 | x远路 531 号 | 江宁 | 1 |
31 | 长翎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 淮安路 735 号 | 1 | |
32 | 安垦园区 | 淮安路 668 号 | 1 | |
33 | 源创创意园 | 陕西北路 600 号 | 1 | |
34 | 静安区健身中心 | 康定路 151 号 | 1 | |
35 | 艺海大楼 | 康定路 211 号 | 1 | |
36 | 宁波经济建设促进会 | 南汇路 69 号 | 石门二路 | 1 |
37 | 邮电大厦 | 恒丰路 601 号 | 天目西 | 1 |
38 | 添福南德大楼 | 华盛路 80 号 | 1 | |
39 | 新发展大厦 | 共和路 169 号 | 1 | |
40 | 苏河湾大厦 | 恒通路 151 号 | 1 | |
41 | 太阳城 | 恒丰路 299 号 | 1 | |
42 | 紫安大厦 | 愚园路 309 号 | 静安寺 | 1 |
43 | 上海工业防护用品厂 有限公司 | 梅园路 35 号 | 天目西 | 1 |
44 | 泰禾广场大厦 | 恒丰路 1 号 | 1 | |
45 | 人才市场大厦 | 光复路 581 号 | 1 | |
46 | 旭兆商务楼 | 沪太路 453 号 | 1 | |
47 | 海文大厦 | 天目中路 383 号 | 北站 | 1 |
48 | 绿地海悦大厦 | 新疆路 500 号 | 1 |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主要条件要素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按用户方要求或采购文件需求。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按用户方要求或采购文件需求。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三、合同条款 1.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
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1.2 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1.3 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4 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保密
2.1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接触、知悉的内容属于
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2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3.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3.3 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4.2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4.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
4.5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4.6 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4.7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酬金总额。但下例情况除外: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8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4.9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
4.10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
4.11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4.12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有权检查乙方的服务工作质量,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5.2 甲方有权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5.3 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5.5 甲方有权得到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服务和其服务成果。乙方提交的全部服 务成果及相关资料,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5.6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
5.7 甲方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
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5.8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服务费用的支付
付款方式、时间及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 7.违约责任
7.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 一 ( 1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 五 ( 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7.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7.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 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
7.4 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 7.3 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7.5 合同履约过程中,xxx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将按照合同 7.3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
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9.2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0.合同附件
10.1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2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1.合同的补充、变更
11.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1.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附件xx协议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包 2 合同模板: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主要条件要素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按用户方要求或采购文件需求。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按用户方要求或采购文件需求。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三、合同条款 1.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
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1.2 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1.3 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4 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保密
2.1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接触、知悉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2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3.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通
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3.3 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4.2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4.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
4.5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4.6 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4.7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酬金总额。但下例情况除外: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8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4.9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
4.10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
4.11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4.12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有权检查乙方的服务工作质量,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5.2 甲方有权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5.3 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4 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5.5 甲方有权得到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服务和其服务成果。乙方提交的全部服 务成果及相关资料,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5.6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
5.7 甲方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5.8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服务费用的支付
付款方式、时间及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 7.违约责任
7.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 一 ( 1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 五 ( 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7.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7.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 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
7.4 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 7.3 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7.5 合同履约过程中,xxx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将按照合同 7.3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9.2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0.合同附件
10.1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2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1.合同的补充、变更
11.1 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1.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合同附件xx协议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