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零 售 債 券 發 行 計 劃
發 行 人 代 表
金融管理專員
聯 席 安 排 行
xxx x(xx )有限公司 滙豐
日期為2021年5月12日的計劃通函
為提高投資者對本港債券市場的意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設立零售債券發行計劃(零售債券計劃),向香港的公眾人士發行零售債券。
本計劃通函描述零售債券計劃的特點及一般適用於零售債券計劃下發行的零售債券(零售債券)之條款及條件。香港特區政府可以更新或補充本計劃通函。你務必在閱讀本計劃通函的同時,將所有香港特區政府就本計劃通函刊發的更新及補充通函一併閱讀。香港特區政府將就個別系列的零售債券另行刊發發行通函,以列明只適用於有關個別零售債券系列的條款。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而言,其相關的發行通函可能會就有關系列修改及╱或補充在本計劃通函中所述的條款。在這些情況下,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作出的修改及╱或補充將會適用,但只適用於有關零售債券系列。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無亦不會在任何司法轄區採取任何行動容許在任何國家或香港以外其他司法轄區發售零售債券、管有或分發本計劃通函或任何發行通函(草稿或定稿)、任何申請表或任何與零售債券有關的其他發售或宣傳材料。計劃協議中,最初的配售銀行各自聲明及同意,其並無亦不會在香港境外發售或出售任何零售債券,而且並無亦不會在香港境外分發本計劃通函及任何發行通函、任何申請表或任何與零售債券有關的發售或宣傳材料。
在本計劃通函中,某些字詞及用語含有特別的定義。該等定義列載於本計劃通函第15至16頁。
關鍵資料 | |
此表只提供有關投資在零售債券的主要益處及風險的簡介,但並不載有所有可能對你作為零售債券投資者而言為重要的資料。 在作出任何有關投資任何零售債券的決定前,你務必仔細閱讀本計劃通函全文及相關的發行通函。 | |
投資零售債券的主要益處 | 投資零售債券的主要風險 |
• 信貸優良:香港特區政府擁有達「投資級別」的優良信貸評級。 | • 利率風險:如港元利率於有關零售債券的投資年期內上升,定息或利率包含定息成分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可 能下降。 |
• 定期回報:在整個零售債券投資年期內,零售債券會定期向你支付利息。 | • 指數風險:利率與某一指數掛鈎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可能會受該指數的變動影響。 |
• 利率:相對年期相若的港元定期存款,零售債券可能提供較高的利率。 | • 匯率風險:若零售債券面值為港元以外的貨幣而該貨幣兌港元的價格貶值,則該等零售債券的港元價值將下 降。 |
投資零售債券的主要益處 | 投資零售債券的主要風險 |
• 一系列的年期:零售債券可有不同的年期以供選擇。 | • 流通性風險:你的零售債券未必會有交投活躍的二手市場或任何二手市場。你未必能在到期日前出售你的零售債券,或出售價格可能低於你投資的金額。 |
• 信貸風險:本零售債券不設抵押。你認購本零售債券,將依賴香港特區政府的信譽行事。若香港及世界的廣泛經濟情況及╱或香港特區政府信譽轉差,可能會降低你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亦可能影響香港特區政府支付你的零售債券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在最壞的情況下,你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款項。 | |
• 中介人風險:你只可透過某些機構間接持有本零售債券,而你將須依賴那些機構為你執行某些職能,這些職能包括向你轉付你的零售債券的本金和 利息及證明你在你的零售債券中持有權益。 |
請注意下列的重要資料 |
如果你對本計劃通函或任何發行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你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零售債券將根據零售債券計劃發行。當你決定是否申請任何零售債券前,務必細閱相關的發行通函及(經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計劃通函,並確保你完全了解與投資零售債券有關的風險。 香港特區政府、金融管理專員及聯席安排行均不能為你提供投資意見。你必須自行決定零售債券是否適合你的投資需要,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尋求專業意見。 對香港特區政府的零售債券之任何申請,應純粹根據在本計劃通函及相關的發行通函中所提供的資訊而作出。概無任何人士獲授權提供任何並無載述於本計劃通函及相關的發行通函或任何由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而提供的資料中的或與該等通函或資料不相符的資訊,或獲授權作出此等xx。假如有人向你提供任何該等資訊或作出任何該等xx,你不應對此等資訊及xx加以理會,亦不應視它們為已獲香港特區政府授權提供的資料和作出的xx而對其有所依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公司)及聯席安排行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完整性或充分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計劃通函只適用於由香港特區政府根據零售債券計劃發行之零售債券,而並不適用於任何其他由香港特區政府在其機構債券計劃、或任何其他債券或票據發行計劃、或其他情況下發行之債券。 |
This programme circular is available in English.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programme circular is available from the offices of the Monetary Authority at 55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目 錄
頁次
香港特區政府零售債券計劃概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重要投資考慮因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零售債券計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零售債券的條款及條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其他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用於本計劃通函中並經定義的詞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香港特區政府零售債券計劃概要
x部分為零售債券計劃的概要。有關事項的較詳細描述載於本計劃通函的其他部分。如本部分的描述與在本計劃通函的其他部分中較詳細的描述有任何差異,則較詳細的描述才為準確。載於本計劃通函第7至9頁的條款及條件一般適用於各系列的零售債券,但香港特區政府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刊發的發行通函,可能會就有關零售債券系列修訂及╱或補充那些條款及條件。
發行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香港特區政府截止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的信貸評級: | 本地貨幣長 本地貨幣短 展望期信貸評級 期信貸評級 惠譽國際: AA- F1+ 穩定穆迪: Aa3 不適用 穩定 標普: AA+ A-1+ 穩定 請另外參閱下文「重要投資考慮因素」一節。 |
描述: | 零售債券發行計劃 |
總發行額: | 在任何時間,根據零售債券計劃、機構債券計劃及伊斯 |
蘭債券發行所發行而未清還的債券本金之總額最高可達 | |
200,000,000,000港元(即2,000億港元)。並無單獨適用於 | |
零售債券計劃的最高限額。 | |
零售債券的發售方法: | 一個或多個系列的零售債券將根據其發行通函招售。 |
貨幣: | 零售債券將以列明於相關發行通函的貨幣發行。 |
零售債券的地位: | 零售債券為香港特區政府的直接、無抵押、無條件及一般債項。 |
零售債券的價格: | 你可以列明於相關的發行通函內的申請價格申請購買零售債券。請注意:除此價格外,若干收費將可能適用。 |
到期日: | 零售債券之本金將於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債券到期日當日全數清還。 |
贖回價: | 零售債券將按本金額的100%於到期日被贖回。 |
息率: | 零售債券的息率在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或以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方式計算。 |
本金申請金額: | 零售債券的最低本金申請金額在相關發行通函內列明。 |
零售債券的本金申請金額必須為最低面額的完整倍數。 | |
如零售債券的本金申請金額少於最低面額或並非最低面 | |
額的完整倍數,有關申請將不獲接納。 |
零售債券的形式: | 零售債券將以電腦系統記帳之形式發行,有關的電腦系 |
統記賬將記入認可交易商於金融管理專員開立的證券帳 | |
戶中。被記入帳戶的零售債券的所有權由證券帳戶持有 | |
人持有。 | |
監管法律: | 零售債券受香港法律監管。 |
上市: | 香港特區政府已向香港聯交所申請將零售債券計劃上 |
市。根據零售債券計劃發行的零售債券可以是上市或非 | |
上市。相關的發行通函將列明個別系列的零售債券是否 | |
將會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 |
所得款項之用途: | 香港特區政府從發行零售債券所得款項將被撥入債券基金。 |
重要投資考慮因素
投資零售債券並不等同於定期存款,並且涉及投資風險。
你在零售債券的投資可能受制於利率風險。如港元利率於有關零售債券的投資年期內上升,定息或利率包含定息成分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可能下降。
你在零售債券的投資亦可能受制於指數風險。某一零售債券系列的利率可能與某一指數掛鈎。倘若情況如此,你應該參閱該系列的發行通函,以進一步了解該掛鈎指數以及利息的計算方法。利率與某一指數掛鈎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可能會受該指數的變動影響。
你在零售債券的投資亦可能受制於匯率風險。某一零售債券系列的面值可能為港元以外的貨幣。若零售債券面值為港元以外的貨幣而該貨幣兌港元的價格貶值,則該等零售債券的港元價值將下降。
你在零售債券的投資亦可能受制於流通性風險。你的零售債券未必會有交投活躍的二手市場或任何二手市場。假如你有意在持有的零售債券到期前出售你的零售債券,你未必能夠為你的零售債券找到買家,或者零售債券的市值可能會低於你所投資的金額。雖然某一系列的零售債券可能會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但你必須明白這並不保證該零售債券會有一個交投活躍的二手交易市場,也不保證你能夠就該零售債券取得一個確定的買入或賣出價,這亦不保證你能隨時取得有關該零售債券的價格資料。假如你未有取得這些資料,你可能未能在有依據的基礎上,作出是否出售零售債券的決定。
像投資任何其他固定收益產品一樣,投資零售債券亦須承擔發行人可能無法清還本金或利息之信貸風險。投資者可以參考固定收益產品發行人的信貸評級或該等產品本身(如有的話)的信貸評級等等,從而評估信貸風險,但你不應只依賴該等信貸評級。截止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惠譽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惠譽國際)、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穆迪)及標普全球評級(標普)給予香港特區政府下列本地貨幣信貸評級,而此等信貸評級應與本計劃通函中「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節中所載的資料一併閱讀:
長期 | 短期 | 展望 | |
惠譽國際: | AA- | F1+ | 穩定 |
穆迪: | Aa3 | 不適用 | 穩定 |
標普: | AA+ | A-1+ | 穩定 |
此類信貸評級可能會不時更改。你應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債券計劃網站 xxx.xxxx.xxx.xx上發布的最新信貸評級資訊。目前,香港特區政府並不打算為任何一個系列的零售債券獲取信貸評級,但保留這方面的權利。假如香港特區政府為任何一個系列的零售債券取得信貸評級,與該零售債券系列相關的發行通函將會載明該信貸評級。
零售債券不設抵押。你認購零售債券,將依賴香港特區政府的信譽行事。香港特區政府信譽之變更及市場情況(例如香港及世界其他地方的經濟及政治環境)的變更,可能會降低你的零售債券的市場價格,亦可能會影響香港特區政府清還零售債券本金和利息的能力。在最壞的情況下,你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款項。
此外,零售債券的價格亦受若干因素影響,這些因素包括剩餘年期、整體市場情況及與零售債券類似的產品的供求狀況等。一般而言,由於年期較長的零售債券的價格比年期較短的零售債券的價格對利率變動更為敏感,因此,債券年期越長,風險越高。
你所購買的零售債券可能與香港特區政府或其他發行人所發行的其他債券或票據載有不同的條款及條件。例如,零售債券並不限制香港特區政府為其債項提供抵押之權力,亦不賦予零售債券的持有人可要求於到期日前取回零售債券本金之權利(即使是香港特區政府違反了在零售債券下的義務)。敬請留意載於本計劃通函第7至9頁的零售債券條款及條件。相關的發行通函可能會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修改及╱或補充那些條款及條件。
零售債券將以電腦系統記帳之形式發行,有關的電腦系統記賬將記入認可交易商於金融管理專員開立的證券帳戶中。零售債券並不會以實物形式存在,而香港特區政府將不會就任何零售債券發出證書。零售債券的所有權由認可交易商持有。你不能直接持有零售債券,而必須透過認可交易商或經機構(如證券經紀)透過認可交易商間接持有零售債券之權益。你將需要依賴你的認可交易商(及在適用的情況下,相關的機構(你透過該機構持有零售債券之權益))繳付及收取與你的零售債券相關的款項、發出及接收零售債券相關的通知、證明你在零售債券中的權益及就零售債券應付但仍未清還的款項提出申索。香港特區政府並不對任何認可交易商或機構的還款能力作出推薦或擔保。
零售債券計劃
零售債券計劃的背景是甚麼?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發表的二零零九至壹零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辭中,宣布設立一個債券發行計劃的構思以發行零售債券及機構債券。債券將根據香港法例第61章《借款條例》發行,並以推動本港債券市場進一步的發展為目的。發售債券所得的款項,將被撥入一個根據香港法例第2 章《公共財政條例》為政府債券計劃而成立的債券基金(債券基金)。香港立法會已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通過有關的決議,批准債券的發行和債券基金的成立。政府債券計劃下可未清還的最高本金總額最初為1,000億港元,並已增加至2,000億港元。此項增幅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獲香港立法會通過決議予以批准。根據《借款條例》第五條所述,任何在該條例下借入的款項及有關的所有利息與其他費用,均須從香港政府的一般收入及資產中支付。可是,如下文「從零售債券計劃所得的款項將如何運用?」一段所述,零售債券會先以債券基金中的資產償還。
在一些文件及批准文件中,零售債券計劃已被分組為「政府債券計劃」,並分為「零售組別」、「機構組別」及伊斯蘭債券發行。這與財政司司長在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的公布及香港立法會其後的批准文件內容相符。然而,由於「政府債券計劃」的「零售組別」及其他組別的設立涉及不同的文件,因此,為了確保零售債券和其他債券在發行後有明確的區別,以及反映它們的設立是涉及不同的文件,本計劃通函、每一份發行通函及計劃協議均視零售債券計劃為一個獨立於其他組別的計劃。
於任何與零售債券計劃有關的文件內凡提及
「政府債券計劃」的「零售部分」,應被視為對零售債券計劃的提述。
從零售債券計劃所得的款項將如何運用?
零售債券計劃下所得的款項將被撥入債券基金。債券基金是一個由香港特區政府持有的獨立基金。債券基金不會作為政府財政儲備的一部分,並會與政府的一般收入分開處理。債券基金將用作償還零售債券、機構債券及伊斯蘭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履行與零售債券計劃、機構債券計劃及伊斯蘭債券發行有關的財務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作出投資。如在履行了所有與零售債券計劃、機構債券計劃及伊斯蘭債券發行有關的財務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後,債券基金尚有結餘款項,有關的結餘款項將撥歸政府的一般收入中。如結餘款項不足以履行有關政府債券計劃的財務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則不足之數可以從香港特區政府的一般收入及資產中撥付。
債券基金將如何投資所得的資金?
香港特區政府會採取一個既長遠且保守的策略為債券基金作出投資,來達成保本並產生合理的投資回報以支付與政府債券計劃有關的財務上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之目的。為了達成此目的,香港特區政府會將債券基金中的資金存放於外匯基金中以作投資。
你於零售債券的投資回報與債券基金的投資表現並無任何聯繫。
在零售債券計劃下最多可發行多少零售債券?
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為推動本港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而作出之建議的一部分,香港特區政府設立了政府債券計劃。香港立法會已批准授權香港特區政府發行總額不超過2,000億港元的債券(該總額乃在任何時間尚未清還的債券本金之總和)。換言之,香港特區政府在任何時候根據零售債券計劃可發行的零售債券金額,將受限於香港特區政府在政府債券計劃下已發行且尚未清還的其他債券及伊斯蘭債券金額。此外,每當香港特區政府清還或回購並註銷已發行的債券或伊斯蘭債券時,香港特區政府在最高發行總額的限制下可以發行的債券及伊斯蘭債券金額將會增加,增加的金額相等於被清還或被回購並註銷的債券或伊斯蘭債券金額。
金融管理專員擔任甚麼角色?
財政司司長已指示金融管理專員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負責統籌政府債券計劃的成立及運作,以及與發售債券及伊斯蘭債券有關的工作,並管理獲撥入從發售債券及伊斯蘭債券所得的款項之債券基金支出的數額。此外,由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是由金融管理專員操作的,金融管理專員亦因而成為了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零售債券和機構債券的發行及支付代表。
聯席安排行擔任甚麼角色?
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為零售債券計劃的聯席安排行(聯席安排行)。聯席安排行將就發行零售債券向香港特區政府提供多方面的專業意見(包括關於零售債券的發售時間、發售結構及適當申請途徑的意見),並將協助香港特區政府作出與分銷零售債券及市場莊家有關的安排。聯席安排行並不會就本計劃通函或任何發行通函中任何xx或資料的充份性、準確性、完整性或合理性,或任何與零售債券計劃有關的法律、稅務或會計事宜為香港特區政府提供任何意見,或承擔任何責任。聯席安排行不會向你提供任何投資意見。
我如何申請認購零售債券?
相關的發行通函將列明你可申請認購零售債券的申請途徑,亦會描述你將如何持有零售債券,以及(如適用)你可如何出售零售債券。
零售債券的條款及條件
零售債券是根據零售債券計劃發行,並受限於以下的條款和條件(及其不時被發行通函及任何其他補充計劃及╱或發行通函所作出的補充修訂)。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而言,其相關的發行通函可能會對該等條款和條件作出修改及╱或補充。在這些情況下,那些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作出的修改及╱或補充將予適用,但只適用於有關零售債券系列。下列條款和條件的標題僅供參考。本計劃通函的其他部分經釋義的詞語,與下列條款和條件具有相同的涵義。
1. 形式及所有權
(a) 形式
零售債券只會以電腦系統記帳之形式發行,有關的電腦系統記賬將記入認可交易商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立的證券帳戶中。
(b) 所有權
被記入任何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的零售債券的法定所有權歸該帳戶之持有人所有。香港特區政府在零售債券下的所有責任
(包括付款責任),只是對被記入零售債券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之持有人的責任,而並非對任何其他人等的責任。
就任何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持有人的身分及獲記入該帳戶的金額而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記錄是不可推翻的。
就與零售債券有關的所有目的而言,任何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發出並列明以下資料的結單,是證明有關資料的不可被推翻的證據:
(i) 與結單有關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的持有人之身分;及
(ii) 於任何日期以記帳形式存於上述帳戶的零售債券本金金額。
(c) 貨幣
零售債券會以列明於其相關的發行通函的貨幣發行,其本金及利息將以列明於相關的發行通函的貨幣支付。
(d) 最低面額
零售債券將會以列明於相關的發行通函的最低面額作為最低面額來發行。
(e) 轉移
零售債券可能有轉移限制。任何該等限制將於相關的發行通函中列明。
2. 付款次序
零售債券的本金、利息及任何其他應付款項會先以債券基金支付,然後在有需要時從香港特區政府的一般收入及資產中支付。零售債券為香港特區政府的直接、無抵押、無條件及一般債項。零售債券與香港特區政府不時就一般收入而產生且仍未清還的所有其他無抵押債項享有同等權益,並且不會出現因發行日期之先後或其他原因而致使某一債項較另一債項優先的情況。
3. 利息
(a) 利率
零售債券將帶有利息,利息按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利率(或按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方法計算的利率)為準。
(b) 付息日及利息期
零售債券的利息於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的付息日(包括零售債券到期日)作期末支付。
如以下所述,於各付息日應付的利息金額將會按該等日期為結束日的利息期計算:
(i) 零售債券的第一個利息期於其發行日開始(並包括該日),並於其第一個付息日結束(但不包括該日);
(ii) 零售債券的最後一個利息期於緊接其到期日的前一個付息日開始(並包括該日),並於到期日結束(但不包括該日);及
(iii) 於第一個及最後一個利息期之間的各個零售債券利息期於每一個付息日開始
(並包括該日),並於下一個付息日結束(但不包括該日)。
(c) 利息期應付利息之計算
就面值為港元的零售債券而言,就各個利息期而應付的利息是在一年為365 日的基礎上,以該利息期的實際日數計算,並會被調整至最接近的仙。半仙會被上調至一仙。面值為港元以外的貨幣的零售債券各個利息期應付利息的計算方法將會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中列明。
4. 零售債券本金之清還
香港特區政府會於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列明之到期日,全數清還相關零售債券的本金。
5. 營業日
倘若香港特區政府須就零售債券採取任何行動(包括支付任何利息或本金)的到期日並非香港的營業日,香港特區政府將於下一個在香港為營業日的日子採取該行動,但如果下一個營業日在下一個月,香港特區政府會提前在緊接該到期日前一個香港的營業日採取該行動。
倘若香港特區政府須就零售債券採取任何行動的到期日不再是香港的營業日(例如黑色
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正在本港生效),香港特區政府將於下一個在香港為營業日的日子採取該行動。
香港的營業日指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運作,以及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為免生疑問,當零售債券的付息日根據本第 5段而有所更改時,利息應累計至新的付息日。就本部分中第3段有關計算任何就相關的利息期而應付之利息而言,任何額外的利息須被計算入應付的利息中;假如新的付息日在原本的付息日之前,計算應付的利息時,須作出相應的扣減。
6. 回購與出售
香港特區政府可隨時在公開市場或透過私人安排,以任何價格購買零售債券。如果香港特區政府透過出價的方式購買任何系列的零售債券,所有持有該零售債券系列的人士將可一同參與。
假如香港特區政府回購任何零售債券,香港特區政府可酌情選擇持有、轉售或註銷該等債券。
就本第6段而言,香港特區政府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論其是否直接或透過金融管理專員或任何其他人士行事。
7. 稅務事項
由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而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均毋須繳付香港利得稅。
零售債券的發行及其後的轉讓,均毋須繳付香港印花稅。
8. 通知
所有向零售債券持有人作出的通知,均會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發給獲記入零售債券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帳戶的持有人。
9. 補充及修改
香港特區政府可向任何已發行的零售債券系列之債券持有人發出通知,以對適用於該系列的零售債券的條款和條件作出如下補充或修改:
(i) 對明顯或已被確定的錯誤作出更正的修改;
(ii) 形式上、輕微或技術上的修改;或
(iii) 在合理的情況下不會被視作為對該系列的零售債券持有人不利的修改。
10. 從不合資格申請人及持有人贖回零售債券
香港特區政府可隨時在發出不少於五天的通知後贖回以下任何零售債券:
(i) 於申請認購零售債券當時並不符合相關的發行通函所載列的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所獲分配的任何零售債券;或
(ii) 在違反相關發行通函中所載的轉移限制的情況下被轉移的任何零售債券,
而以上零售債券按相等於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乘以認購價的金額,於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贖回且不會支付任何應計未付利息。
11. 時效歸益權
假如任何針對香港特區政府就支付任何與零售債券有關款項(不論是本金、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項)的索償,於該款項的有關到期日起計十年(如屬本金金額)或五年(如屬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項)當日或之後作出,該索償將為無效。
12. 再次發行同一系列的零售債券
在任何一個零售債券系列的首次發售結束之後,香港特區政府可以額外發行該系列的零售債券。除了下列條款可能會有所分別外,任何系列下額外發行的零售債券的條款及條件,將與適用於在同一系列下首次發行的零售債券條款及條件相同:
(i) 發行日期;及
(ii) 認購價。
13.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概無人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香港法例第623章)下強制執行零售債券的任何條款或條件的任何權利。
14. 監管法律與司法管轄權
零售債券受香港法律監管,而香港的法院擁有解決與零售債券有關的任何糾紛之專屬司法管轄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政府是否被評級?
截止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惠譽國際、穆迪及標普給予香港特區政府下列本地貨幣信貸評級:
長期 | 短期 | 展望 | |
惠譽國際: | AA- | F1+ | 穩定 |
穆迪: | Aa3 | 不適用 | 穩定 |
標普: | AA+ | A-1+ | 穩定 |
請另外參閱上文「重要投資考慮因素」一節。
香港特區政府保留發行不同年期的零售債券之權利。雖然香港特區政府並不打算為任何系列的零售債券取得特定信貸評級,但它保留這樣做的權利。若某系列的零售債券取得了特定信貸評級,則相關的發行通函將列明所取得的信貸評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憲法及法律制度
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是基於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訂立的一份協議。該份協議收錄由雙方政府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簽訂並在其後經中英政府確認的《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
(《聯合聲明》)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聲明,香港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外,香港將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且,香港亦獲賦予行政權、立法權及
獨立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亦聲明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政策和《聯合聲明》對該等政策的詳盡闡述,將由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香港《基本法》(《基本法》)中作出規定。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正式通過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雖然《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須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條文,解釋《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的權力歸於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基本法》規定港元作為香港法定貨幣,繼續流通,香港不會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港元可以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而且香港保留對貨幣政策及金融政策的自主權,並可自行制定有關稅務的法律。
香港經濟
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經濟體系之一,擁有友善的營商環境,且具有相對高度自由的貿易及資訊流通、已確立的金融監管制度和法律制度,以及發展完善的交通及電訊基建。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排名,按二零二零年商品貿易總額計算,香港是全球第六大貿易經濟體;同時,以貨櫃及空運吞吐量計算,香港的貨櫃港口和機場皆屬全球最繁忙之列。
過去二十年,香港的經濟規模錄得顯著增長
(以實質本地生產總值計算),每年平均增長為2.8%。因此在二零二零年,香港的本地生產總值按當時市價計算達27,107 億港元,而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為46,707美元,是亞洲區內人均本地生產總值最高的經濟體系之一。
香港的實質本地生產總值在二零一六年溫和增長2.2%。隨着環球經濟轉強,香港的實質本地生產總值增長在二零一七年加快至 3.8%。不過,由於環球經濟增長在二零一八年下半年放緩,加上外圍不確定性增加,香港經濟增長步伐減慢,全年合計增長 2.8%。受累於內地與美國貿易摩擦升溫以致環球經濟增長進一步偏軟,以及其後受本地社會事件影響,香港經濟在二零一九年收縮1.2%。在二零二零年,受到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香港經濟收縮6.1%(根據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的數據)。
在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到二零一八至一九年度,香港特區政府每年錄得的綜合盈餘介乎 680億港元與1,489億港元之間。二零一九至二零年度的綜合赤字為106億港元。其後,主要由於香港特區政府推出一系列的紓困措施以協助企業及市民面對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帶來的挑戰,二零二零至二一年度的綜合赤字為2,325億港元。財政儲備由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的9,540億港元上升至二零一九至二零年度的11,603億港元。截止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香港特區政府的財政儲備為9,278億港元。
香港特區政府來自稅務及賣地的收入以及其信貸評級,都可能受香港、中國內地、亞洲及全球不時的經濟、政治、憲制及其他環境因素所影響。政治或經濟在未來的不穩可能會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收入及信貸評級帶來負面的影響。
於二零零四年七月,香港特區政府向零售及機構投資者發行總值200億港元的香港特區政府零售債券及機構票據其後已被全數贖回。於二零零九年九月,香港特區政府推出政府債券計劃,以促進香港債券市場的進一
步及可持續發展。截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在政府債券計劃下,未償還的港元零售及機構債券總額達到1,231億港元(包括873億港元的機構債券及358億港元的零售通脹掛鈎債券及銀色債券),債券年期由三年至十五年不等。此外,一筆於二零一七年發行、債券發行額為10億美元及年期為十年的政府伊斯蘭債券在政府債券計劃下未償還。香港特區政府於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建議將政府債券計劃的借款上限提升至3,000 億港元,以便有足夠空間發債,達致持續發展債券市場的目標。政府債券計劃下發行的債券的收入記入債券基金。二零一八年十一月,香港特區政府成立綠色債券計劃,以推動綠色金融在香港的發展。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在政府綠色債券計劃下,未償還的政府綠色債券總額為35億美元,年期為五年,十年及三十年不等。香港特區政府在二零二一至二二年度財政預算案公布,計劃定期發行綠債,並會擴大政府綠色債券計劃的規模。香港特區政府建議將政府綠色債券計劃借款上限提升一倍至 2,000億港元。政府綠色債券計劃下發行的債券收入會撥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為具環境效益的項目融資。
下表列出過去五年與香港有關的一些經濟指標(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的數據):
經濟指標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按當時市價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 (以1億港元為單位) | 24,904 | 26,594 | 28,351 | 28,657 | 27,107 |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按年變動率(%)▲ | +2.4 | +1.5 | +2.4 | +2.9 | +0.3 |
失業率(%) | 3.4 | 3.1 | 2.8 | 2.9 | 5.8 |
▲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是根據2014/15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所得的開支權數編製。
下表列出在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到二零二零至二一年度與香港特區政府有關的一些財政指標(所有數字均以1億港元為單位):
財政指標 2016-17年 2017-18年 2018-19年 2019-20年 2020-21年@
綜合盈餘/
(赤字)^
政府債項*
財政儲備#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
1,111
1,489
680
(106) (2,325)
15 15 15 78 272
9,540
11,029
11,709
11,603
9,278
^ 已計入二零零四年七月發行的債券及票據的償還款項及發行政府綠色債券計劃的綠色債券。
* 不包括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亦不包括政府債券計劃下發行的債券,有關的收入記入債券基金。
# 不包括債券基金的結餘。該基金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結餘分別為 1,414 億港元、1,382 億港元、1,384 億港元、
1,211億港元及1,528億港元。
@ 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的臨時數字。
其他資料
香港特區政府可在日後就同一系列的零售債券增發更多的債券
香港特區政府保留可在某一系列零售債券首次發售截止後就該系列增發或配售額外零售債券的權利。額外發行的零售債券將可與原本已發行的零售債券互換,而兩者將只會在發行日期及認購價方面有所分別。
你應該考慮因投資零售債券而引起的稅務後果
以下是在本計劃通函刊發之日,有關香港現有稅務法律和常規之概要。然而,這概要並不完整,亦不構成稅務意見。你應向你的稅務顧問諮詢就投資零售債券而引起的稅務後果(尤其是當你須遵守特別的稅務規則 時)。
➣ 由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而支付的款項,均毋須繳納香港利得稅或預扣稅。
➣ 零售債券的發行或任何其後的轉讓,均毋須繳付香港印花稅。
➣ 由轉售零售債券而產生的任何資本收益,在香港均毋須支付資本收益稅。
香港特區政府對本計劃通函負責
香港特區政府對本計劃通函所載的資料負責,並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本計劃通函並無虛假的xx(包括任何因其載入本計劃通函的形式及前後文意而有誤導性的xx以及任何重大遺漏)。
本計劃通函內有關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意向、取向、見解或意見的xx,均反映香港特區政府於本計劃通函刊發日期當時的政策、意向、取向、見解或意見,但香港特區
政府保留隨時酌情更新、修改或取代任何政策、意向、取向、見解或意見之權利。
上載於本計劃通函中所提及的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內的資料,並不會構成本計劃通函或零售債券條款及條件的一部分。
香港特區政府可不時對本計劃通函作出更新
x計劃通函的內容以於封面所列的日期當日為準確。但於該日期後的任何時間,你不能假設此等資料仍然準確。香港特區政府可不時就本計劃通函刊發補充文件,以更新本計劃通函內的資料。倘若在香港特區政府刊發個別的發行通函時,本計劃通函內的資料需要被更新,香港特區政府將會在相關的發行通函內包括該等更新資料,或(若其認為更為適當的話)以本計劃通函的補充文件更新該等資料。你可以從最近刊發的發行通函得知香港特區政府曾否刊發任何本計劃通函的補充文件。
香港特區政府將會每年更新本計劃通函。就適用於在零售債券下發行的零售債券之條款和條件而言,除了如上文「零售債券的條款及條件」的部分中第9段所述的那些透過向有關的零售債券持有人發出通知而已被修改或補充的零售債券條款和條件外,載在最近零售債券發行時而刊發的計劃通函,並經任何在當時有效的補充文件及相關的發行通函修改或補充之條款和條件,會是適用於該等零售債券的條款和條件。
香港特區政府亦會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以發出通知的形式,向被記入零售債券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之持有人提供一些與香港特區政府有關的,而且是為了避免造成虛假的零售債券市場所必需的或者是可能對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作出支付的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資料。
你可在哪裏閱覽零售債券計劃文件
於任何零售債券的認購期內,及尚有任何零售債券仍未被贖回期間,金融管理專員將備有下列文件以供閱覽:
➣ 當時有效的計劃通函及任何補充文件;
➣ 每一個仍未被贖回的零售債券系列之發行通函;及
➣ 香港特區政府根據每一個仍未被贖回的零售債券系列之條款和條件而發出的所有通知。
這些文件將被存放在金融管理專員辦事處
(即香港金融管理局)供有興趣人士閱覽。金融管理專員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金融街 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55樓。上述辦事處只於正常營業時間開放,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如要複印任何可供閱覽的文件,你須繳交合理費用。
你亦可登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債券計劃網站 xxx.xxxx.xxx.xx,在網上閱覽當時有效的計劃通函、任何補充文件及每一個仍未被贖回的零售債券系列的發行通函。
在香港法院中可針對香港特區政府而行使的權利是有限的
在香港法院中就針對香港特區政府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中,法院只可頒令宣布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但無權發出禁制令或強制履行令。此外,任何執行或扣押的法律程序,均不可用以強制香港特區政府履行任何判決。
本計劃通函的文本
x計劃通函備有中文及英文版本。
用於本計劃通函中並經定義的詞語
很多用於本計劃通函中的字詞及用語就零售債券計劃而言有特定的涵義。除非因個別情況而必須給予此等字詞和用語另外的涵義,否則此等字詞及用語將具有下表中的涵義。就個別零售債券系列刊發的發行通函,可能會指明某些字詞或用語帶有與本計劃通函中所述不同的涵義。在這些情況下,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中指明的涵義將會適用,但只限於在該零售債券系列之上。本計劃通函中提及個別投資者或機構「持有」零售債券之處,是指該個別投資者或機構在認可交易商持有的零售債券中持有間接權益。
申請價 | 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而言,以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作基 |
準,並用百分比表示的申請價。該申請價於相關的發行 | |
通函中列明(如相關的發行通函未有列明申請價,申請價 | |
即為100%) | |
《基本法》 |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九零年四月四日根據中國 《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的香港《基本法》 |
債券基金 | 根據香港法例第2章《公共財政條例》為政府債券計劃而成立的債券基金 |
中央結算系統 | 由香港結算公司營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 由金融管理專員負責操作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這是一個債務證券託管、結算及交收系統 |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帳戶 | 認可交易商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開立的證券帳戶 |
聯席安排行 |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外匯基金 | 根據香港法例第66章《外匯基金條例》第3(1) 條設立的外匯基金 |
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 | 香港特區政府為外匯基金的帳戶發行的票據及債券 |
財政司司長 |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xx |
x譽國際 | 惠譽國際信用評級有限公司 |
政府債券計劃 | 香港特區政府債券發行計劃,包括機構債券計劃、零售債券計劃及伊斯蘭債券發行 |
港元 | 香港貨幣 |
香港特區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香港結算公司 |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聯交所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機構債券 | 由香港特區政府根據機構債券計劃發行的機構債券 |
機構債券計劃 | 香港特區政府依據香港立法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及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通過的決議案而設立的機構債券發行計劃 |
發行通函 | 列明了適用於一個或多個零售債券系列的條款和條件之發行通函 |
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簽署的《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 | |
金融管理專員 | 獲香港特區政府根據香港法例第66章《外匯基金條例》第 5A(1)條委任的金融管理專員 |
xx | x迪投資者服務公司 |
配售銀行 | 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而言,在相關的發行通函中被指明為配售銀行的銀行 |
x金申請金額 | 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而言,零售債券申請人所申請的該系列的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 |
計劃協議 | 香港特區政府就零售債券計劃與最初的配售銀行、市場莊家及代理人簽訂(經不時修改或補充)的計劃協議 |
中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認可交易商 | 由金融管理專員委任為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持有及買賣零售債券和機構債券的機構 |
相關的發行通函 | 就任何一個系列的零售債券而言,為該系列而刊發的發行通函 |
零售債券 | 香港特區政府在零售債券計劃下發行的零售債券 |
零售債券計劃 | 香港特區政府依據香港立法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及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通過的決議案而設立的零售債券發行計劃 |
標普 | 標普全球評級 |
證券經紀 | 獲准以結算參與者或託管商參與者身份參與中央結算系統的人士 |
系列 | 任何在其相關的發行通函中被列作屬於單一系列,並且 |
在各方面均為相同的零售債券(然而在不同日期發行並有 | |
不同認購價,但在其他方面均相同的任何額外發行的零 | |
售債券將仍可能構成同一系列的零售債券) | |
認購價 | 就任何零售債券系列而言,以零售債券的本金金額作基 |
準,並用百分比表示的認購價。該認購價會於相關的發 | |
行通函中列明或根據相關的發行通函中列明的安排釐定 | |
或通知零售債券申請人(如相關的發行通函未有列明認購 | |
價或該等通知安排,認購價即為申請價) | |
美元 | 美國貨幣 |
參與零售債券計劃之人士
發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發行人之代表兼發行及支付代表
金融管理專員香港中環 金融街8號
國際金融中心二期55樓
聯席安排行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環 花園道1號 中銀大廈34樓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 滙豐總行大廈17樓
發行人及發行人代表之法律顧問
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
香港中環 皇后大道中15號
告羅士打大廈23樓
聯席安排行之法律顧問
xxx律師行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一號怡和大廈2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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